⑴ 零售黃金及鉑金首飾是否繳納消費稅如繳納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第七條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
另根據《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零售黃金、鉑金首飾需要繳納消費稅,稅率為5%。
⑵ 金銀首飾的生產商需要交消費稅嗎
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生產商在生產銷售(批發)環節不需要徵收消費稅。
⑶ 金銀首飾每道銷售環節都要徵收消費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中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原來的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對「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即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注意此處「經營單位」的概念)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另有規定者除外).並將以下行為視同零售業務:(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理解: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為零售環節徵收,而且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只要不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的單位即為零售,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若是批發業務銷售方和銷售的對象一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已停止執行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行政審批項目。上述文件便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目前的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中國人民銀行均不進行行政審批,只要發生金銀首飾銷售行為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另一種是根據上述文件視同零售業務第三條理解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取消行政審批後,原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現在沒有文件規定此類企業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這類企業依然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新發生此類批發業務的單位也比照執行。也就是金銀首飾消費稅只在零售給消費者個人這一環節徵收,銷售給企業不征。這就形成了金銀首飾消費稅在徵收管理上的不一致性。
⑷ 鍍金首飾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
鍍金首飾需要繳納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規定可知道,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鑽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製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鍍金首飾屬於金銀首飾,所以要交稅。
(4)黃金飾品交消費稅嗎擴展閱讀:
消費稅征稅范圍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現行消費稅的徵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乾子目。
⑸ 外購金銀首飾要交消費稅嗎 一直在糾結這個問題,希望大家幫忙解釋一下!謝謝~
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繳納環節是零售環節,因而商城購買的金銀首飾中是不含消費稅,但對外銷售給消費者是需要繳納消費稅。
而且通常而言,購買的商品是否含消費稅,都與購買方無關,因為交稅的是銷售方,如何算稅、如何繳納是銷售方的事。
⑹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處理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計征消費稅。為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分別按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銷售的商品一並計入商品銷售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並計入銷售稅金.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6)黃金飾品交消費稅嗎擴展閱讀:
消費稅是價內稅,含在商品的銷售收入中,故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計入銷售稅金。商品流通企業銷售金銀首飾的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其應納的消費稅相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
企業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在銷售實現時按舊首飾的作價借記"物資采購"賬戶;按加收的差價和收取的增值稅部分,借記"庫存現金"等賬戶;按舊首飾的作價與加收的差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
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金,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
⑺ 金銀首飾有關消費稅問題
原來的生產企業不交稅,生產企業把金銀首飾出售給商場,商場再出售給最終消費者,商場的零售環節要交消費稅.還要注意,交消費稅的同時,還要交增值稅,因為是零售環節,所以是含增值稅的,要先換算成不含稅的價格再計算消費稅.
⑻ 包金首飾是否要交消費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宇[1994]0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一、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道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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