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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路陽光網上交易平台

發布時間:2021-04-18 13:13:02

❶ 我是太原理工大學的大二學生,我們學校有人參加了一個什麼e路通,好像是個比賽,具體是什麼啊~

您好,我是e路通大賽網路組志願者,感謝您對大賽的支持,下面由我給您詳細解答。
為進一步促進兩岸青年學子的相互了解和交流,為兩岸大學生搭建創新商業實踐與交流的平台,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的指導下,中國台灣網和中國互聯網協會於2011年3月-2011年9月共同主辦「建行e路通杯首屆海峽兩岸大學生網路商務創新應用大賽」。台灣中華國際經貿研究學會是台灣的組織方,將組織政治大學、台灣大學等30餘所高校參與兩岸的大賽。
2007年以來,中國互聯網協會在大陸連續組織了三屆「大陸大學生網路商務創新應用大賽」。大賽覆蓋了大陸320多個城市和地區,有2000多所高校的數十萬大學生參加,已成為高校領域職業能力發展類的重要賽事。大賽得到了業界企業的廣泛認可和熱情的參與。自首屆大陸大賽舉辦以來,中國建設銀行連續四屆作為大賽主協辦單位,號召38家分行全程參與並支持大賽,為參賽選手提供獎品、資助、商業項目、實習與實踐機會;其他企業如海爾商城、網盛生意寶、中國移動飛信、中搜、和訊網、御泥坊、凡客誠品、敦煌網、淘寶網、搜狗等作為大賽協辦單位,為參賽高校師生提供商業項目、入校巡講並提供實習機會;北京師范大學、清華大學經管學院作為兩岸大賽的承辦院校,為兩岸高校間與青年學生的交流和展示提供了溝通的橋梁。 「首屆海峽兩岸大學生網路商務創新應用大賽」在承接前三屆「大陸大學生網路商務創新應用大賽」活動成果的基礎上,邀請台灣高校共同參與。
本次活動旨在促進兩岸大學生交流與互相了解,深化兩岸青年對大陸與台灣商業環境、文化環境的認識,把握《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簽署後為兩岸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推動兩岸互聯網及其商務應用(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合作,並促進兩岸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與商業創新實踐,提升職業能力與就業力。
大賽以兩岸的傳統企業或互聯網企業的實際商業問題、商業項目或社會文化的宣揚為比賽內容,鼓勵大學生利用互聯網工具提出解決方案,並予以實施。來自企業和業界的專家評委將根據參賽團隊的競賽方案及其實施效果評出大賽的優勝者。通過兩岸大學生對大賽的參與,可以客觀反映兩岸的商業環境和文化內涵,並加深參賽者對此的了解,同時也可以促進兩岸高校對於創新實踐教學模式的交流、反思和彼此促進。
除了企業的商業問題及其網路創新應用的策略,大賽尤其鼓勵兩岸大學生選擇有利於兩岸文化展示和弘揚的題目,如歷史、風俗、文化遺產、手工藝品、藝術、活動、旅遊、現象、兩岸人文差異與認同、網路文化與商業文化等題材均可作為大賽的題目或參賽商業項目。
大賽分為初賽、復賽、分地區決賽(在大陸和台灣分別舉行的選拔賽)、兩岸總決賽四個階段。不限制參賽選手的年級、所在院校和專業,對互聯網有興趣的大學生均可免費報名組隊參加,每個團隊人數為1-5人。在學生參賽過程中,各校可以指定指導老師對參賽團隊提供指導。大賽分別對學生、高校、老師、企業設置獎項。
感謝您對本次大賽的關注和支持,大賽初賽即將截止,請抓緊時間選擇商業問題,並在4月30日晚上前提交參賽方案,大賽有您更精彩!

❷ 築龍的成功案例

我公司研發的深圳招投標電子化系統通過了國家專利局初審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議在全國推廣使用;經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審議,該系統成功入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反腐倡廉』成就展」,並作為科技防腐主題唯一題材。
同時,招投標電子化系統還在深圳、太原、南京、鄭州、綿陽、濮陽等城市成功應用,特別是深圳已經率先實現了網上投標、異地遠程評標。系統憑借其設計思想先進、操作簡便、運行穩定、程序嚴密、計算精確、評標高效等優點,受到行業專家和社會各界的認可。通過大量的電子化招投標實例,實踐證明招投標電子化系統在技術上可靠的、在方案上是可行的、在應用上是成熟的。
(一) 成功案例網站
太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
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
綿陽市工程建設項目網上投標系統
濮陽招投標系統
南京網上招投標服務網
(二) 太原市電子化招投標項目
·系統自2005年底在太原市全面上線運行以來,通過在太原市汾河治理美化二期、濱河東路南延、機場大道、濱河路快速化改造、迎澤大街改造、南中環橋、火炬橋等3000多個實際工程中的應用,100%的評標成功率,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2008年11月15日系統通過了由山西省科技廳組織的科技成果鑒定。鑒定委員會一致認為:該系統設計思想先進、操作簡便、運行穩定、評標高效,在同類系統中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目前太原周邊所有市縣、開發區也已全部啟用電子評標系統。
(三) 深圳市電子化招投標項目
·施工電子評標的研發及啟用:
項目於2008年3月1日正式啟動,7月1日完成開發和測試工作,並投入試運行,8月15日起全面上線運行;施工電子評標系統自啟用至今已有1200多個工程採取電子評標。
施工評標系統實現了數據的快速導入,每份標書的導入時間一般可以控制在10秒以內。
2009年2月1日起,全面採用電子標書,不再接收紙質標書;
2009年5月8日,網上招投標的業務網站全面開通,實現網上投標和開標業務;
2008年12月26日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在深圳主持召開的項目驗收會,驗收委員會一致認為:該項目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009年9月9日入選「輝煌六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成就展」成為「反腐倡廉」部分「科技防腐」主題入選參展項目;
系統採用的評標模型為國內首創,已申請發明專利,目前已通過國家專利局初審;
系統的成功運行,為打擊招投標領域圍標、串標行為提供了科學的手段,體現了「三公」和「擇優」的原則,實現了「節能、環保、綠色招標投標」的理念和目標。
·深圳建設交易服務網的研發與啟用:
深圳建設交易服務網於2009年初進行開發,自2009年7月份開始上線運行,先後實現了網上招標、投標、網上開標、遠程解密等功能,並與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業務系統、評標系統進行了整合,實現了無紙化招投標。
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在2010年1月起施工類工程的招標全面使用網上投標。網上投標的啟用,提高了開標的效率。自網上投標功能啟用至今,已有460多個工程實現網上投標。
網上投標功能在網上投標工程高峰期最多有8個工程,每個工程的投標家數在100家左右,網上投標功能在此期間使用正常,未出現網路堵塞無法網上遞交標書的情形。
·監理系統的研發及啟用:
深圳市建設工程監理電子輔助評標系統自2009年7月開始研發,與2010年3月份開始試運行,2010年7月份全面啟用,系統啟用後直接實現了網上招投標功能。系統啟用至今已有37工程使用了電子評標系統。
·貨物、設計工程電子輔助評標系統的研發與啟用:
深圳市建設工程貨物電子評標輔助系統與深圳市建設工程設計輔助評標系統與2010年4月中旬開始研發,與2010年7月份開始試運行,10月份全面啟用,貨物電子輔助評標系統啟用後,實現了網上招標投標的功能,設計系統考慮到設計文件比較大的問題,未採取網上投標。貨物、設計電子輔助評標全面啟用後,有17個貨物工程使用電子輔助評標系統,設計已有7個工程使用電子輔助評標系統。
·施工遠程評標系統的研發與啟用:
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遠程評標系統與2009年11月開始研發,自2010年4月與廣州實現了遠程評標系統;2010年12月份實現了深圳市與綿陽市的遠程評標。
·設計遠程評標系統的研發:
深圳市建設工程設計遠程評標系統與2010年10月研發,12月底在廈門進行部署,實現了設計遠程評標的功能。
·專家考核系統的研發及試運行:
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專家考核系統與2010年11月開始研發,2010年12月底進入試運行階段。
·專家考試系統的研發:
專家考試系統與2010年12月份初進行研發,目前基本完成了系統的開發,處於測試階段。
·通用系統的研發:
通用系統(招投標業務系統)與2010年10月份正式開始研發,目前處於系統驗收階段。
(四) 綿陽市電子化招投標項目
·項目於2010年3月20日正式啟動,包括技術標招標文件編制系統、商務標招標文件編制系統、技術標投標文件編制系統、商務標投標文件編制系統、電子標書查看系統、計算機開標系統及計算機評標系統七個子系統。
·2010年5月26日,綿陽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成功開出四川省電子評標「第一標」!
·2010年9月17日,四川省招投標電子化(綿陽)現場會成功召開!省紀委書記歐澤高、常務副省長魏宏等各市州相關領導親臨現場,對綿陽市招投標電子化項目給予高度評價。
·2010年10月22日,綿陽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與四川省招投標工程交易中心(成都)成功實現異地遠程電子評標!
·2010年10月27日,全國省際政務服務工作會議 綿陽招投標電子化作為一個參觀點。
·2010年12月21日,綿陽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與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跨省實現異地遠程電子評標!並與24日在綿陽舉行「深圳——綿陽異地遠程評標開通儀式」,簽署《深圳——綿陽異地遠程評標協議書》。
·2011年02月25日 實現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遠程網上投標,網上開標與遠程解密
·2011年03月22日 已經開發出綿陽水利工程招標投標電子化系統
·2011年04月10日 開發出綿陽公路工程招標投標電子化系統
(五) 濮陽市電子化招投標項目
·2010年4月,濮陽電子招投標開始試運行;
·2010年5月18日,在鄭州住建局舉辦了一次「關於電子招投標的專家座談會」;
·2010年5月26日,在濮陽市紀委大院進行了「電子招投標啟動儀式」,並且在5月27日的「濮陽日報」頭版頭條上進行了專門報道;
·2010年6月3日到6月底,河南省很多地市的交易中心來濮陽交易中心專門參觀和學習了電子招投標系統,其中有: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領導和工作人員、許昌市交易中心領導和工作人員、洛陽市洛寧縣交易中心和財政局的人員、焦作市交易中心領導和工作人員、濟源市交易中心領導和工作人員、安陽市交易中心領導和工作人員;
·2010年6月23日,從今天開始發布的所有清單工程全部正式使用電子招投標系統,試運行階段結束;
·2010年6月,河南省建設廳中州日報記者黃海對濮陽的電子招投標進行了專訪,並且發表在了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辦的雜志「中州建設」上;
·2010年8月6日,第一個正式運行工程開標;
·2010年12月29日河南日報的記者對我們的電子招投標進行了專訪。
·截止2010年12月底,正式使用電子招投標系統運行的工程有56個項目工程,92個單體工程,總投資4.1億,節約資金3500萬。
(六) 南京市電子化招投標項目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e 路陽光」建設工程網上招標投標平台於09年7月2日正式開通運行,這標志著有形建築市場進入全新的歷史時期,南京市招標投標工作進入全信息時代。
·2010年6月25日,市紀委陳紹澤書記專門聽取「e路陽光」建設情況匯報,並給予了高度評價,他要求進一步加強宣傳和推廣力度,要讓「e路陽光」真正陽光普照、公開透明,促進招標投標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2010年11月9日,國家預防腐敗局在北京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市紀委龍翔副書記所作的「e路陽光」專題匯報,會上專家和同行都給與了積極的評價,預防局領導也給與充分肯定。
(七) 鄭州市電子化招投標項目
·項目於2011年1月10日開發完成,2011年5月1日即將上線運行。

❸ 陽光E貸有人投過嗎 收益怎麼樣

我投過5.6個平台,陽光e貸
收益不算特別高,但體現比較快的,安全性不錯,收益太高的怕跑路

❹ 陽光保險e路陽光年利率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陽光車險道路救援電話:4000-000-000
1、陽光保險電話車險升級「免費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務」陽光保險電話車險首次在車險行業內提出「兩不限」免費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務:不限里程、不限次數。此次升級服務將於11月在陽光產險全國35家分公司同時啟動,實現全國覆蓋。
2、與此同時,陽光保險電話車險推出「快賠」服務,即5000元以下非涉及人傷車損案件,報案後24小時賠付。
3、陽光保險電話車險自2011年1月起全面實施「非事故道路救援(電銷客戶專屬)」服務。在救援服務網路覆蓋區域內,持有陽光產險電銷「陽光救援卡」卡的客戶,在行駛途中遇到車輛機械故障(不包括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故障),只需撥打24小時救援服務專線4000-000-000轉9,即可享受包括現場修理、拖車、應急加油等在內的24小時全天候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務。
4、同時,還包括上述增值服務。截至目前,陽光產險全系統共有3000餘名客戶享受了該服務。行業專家預測,此次陽光保險電話車險升級的「兩不限」免費非事故道路救援,將快速拉動整個車險行業服務的全面提升。

❺ 有飛機保險還需要買航意險嗎

機票中已經包含了保險,為什麼還要額外購買航空意外險?保險專家解釋稱,「飛機保險」同「航意險」是兩種不同的險種。機票中包含的保險是由保險公司賠付給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賠付給旅客。航意險則由旅客直接持保單到保險公司索賠。對每一位旅客來說,是否購買航意險完全是自願的。經常坐飛機的人,可以購買一年期的意外險,其他人可以按次購買。通過網購是最劃算的。意外險在哪家保險公司都是沒有沖突的,而且保費很低保障很高,如果經常出差的人員應該多考慮一些。防患於未然,對家庭,對子女都不是沒有好處。
若你是「空中飛人」,選擇一年期的航意險,自然比較劃算的。投保一年期的航意險後,可保一年內的航空意外,不限乘坐飛機的次數。像陽光保險的陽光交通工具意外險商旅版這款保險就是一款非常全面的交通意外險,它涵蓋的涵蓋交通工具有飛機、汽車、輪船、火車、地鐵、輕軌、計程車、自駕等。而且1年期交通意外最高保額160萬。您一次性購買它,全年的出差都可以高枕無憂了。
若你是趁假日外出的驢友,選擇短期意外險就比較合適。像陽光保險的E路陽光(DIY版),涵蓋日常生活、工作、差旅等交通出行需求。可自由定製飛機、火車、輪船、汽車、自駕等意外保障。
價格優惠,您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自由選擇保險期限,保費額度。
謝謝,望採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光大e路陽光卡具有什麼功能

光大銀行「陽光e付」是光大銀行與通訊運營商及中國銀聯合作開發,將電子現金賬戶、電子借記賬戶或電子貸記賬戶載入在通信運營商SWP-SIM晶元卡上的金融應用。
客戶使用具有NFC射頻功能的手機,更換SWP-SIM卡並載入光大銀行電子現金賬戶、關聯或載入光大銀行借貸記賬戶,即可在中國銀聯具有「閃付」(Quick Pass)標識的POS機上進行無現金、無卡片的便捷消費,應用范圍涵蓋商業零售、公共交通、加油站、餐飲、影院、醫院、學校等各種消費領域。
望採納!謝謝

❼ 如何認定e-mail郵件的法律效力

世界已進入一個信息時代,以互聯網路(Intenet)為基礎信息技術正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方式和商務方式。將互聯網技術應用於商務活動就稱為「電子商務」。電子商務 的出現極大的提高了企業的效率,降低了企業的成本,為顧客提供了更快、更好、更方便的服務,特別是在sars病毒肆虐的今天,「電子商務」在企業間的經濟往來中的 應用更為顯著。

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與之相近的是「電子商業」「網路貿易」「網路經濟」「數字經濟」。它是在「網路空間」的「虛擬社會」里進行忽略國界的貿易活動。目前,隨著電子合同的廣泛應用和發展,經常遇到的就是法律問題。傳統的法律規則已不能完全適用網路經濟時代的新情況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亟待解決。什麼是電子合同;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應有不同的確定標准;要約、承諾何時何地成立及生效,如何撤回,撤消;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證據,簽名的合法等。諸如此類問題皆為網路交易合同的基本問題,下文將就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一、電子合同及種類

電子合同是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和計算機網路通訊技術高度發展的產物,電子合同存在的物質條件是電子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在電子合同中一台計算機先將當事人一方的訂約意思表示由可識別的文字轉化為數字,通過調解器發送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中,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接受後再轉化為可識別的文字信息。由於意思表示是由計算機通過數字轉化來完成的,所以電子合同又稱為數字合同。它將「物質的流動」改變為「電子的流動」。由電子數據、電子單據、數字貨幣、電子銀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書、票據、紙幣,銀行。

電子合同是人類利用電子方式進行的商業活動的基本形式,它同傳統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點:(1)主體的虛擬化。合同一方或雙方在網上大都以網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實姓名地址在網上並不明示顯現。目前,上網建立網頁進行銷售活動和交易沒有完全置於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2)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無紙化。電子合同一切都是通過網路進行的,合同雙方互不見面,電子合同的簽署和履行是在無數計算機構築的「網路空間」中進行的。合同訂立只是雙方在網上通過披露信息來完成的;(3)履行的無紙化。即所謂的「在線經營」,它是通過網上信息傳遞來代替合同的實物履行,用「電子流」代替「物質流」。合同履行內容中(付款、交貨、提供服務和勞務等)除必須實物交貨和提供勞務的電子合同之外,其它電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和完成。電子貨幣、電子錢包、網上銀行、電子票據完全可以實現支付功能。以計算機軟體、圖紙、音樂等為內容的無形產品,可以通過網上下載、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交貨;提供服務類的合同包括技術咨詢、培訓也可以通過網路數字信息的傳遞來完成;(4)履行的超時空化。在網路中心裡沒有中心、距離、國界。因而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合同電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現代電子通訊技術手段所達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電子商業示範法》(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全體委員第85次全體通過,1998年對個別條文作了修改)系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造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種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報、電傳、傳真。狹義的電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電子計算機之間生成、傳遞、儲存信息而達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兩種形式又稱「無紙合同」。以下所指的電子合同都是狹義上的電子合同。電子數據交換是兩個或多個企業(包括海關、報關行、銀行、運輸行、貿易行等與商業貿易有關的企業)之間,利用標準的數據形式,通訊協議、商業協議,通過通訊線路在計算機之間自動處理、識別、傳輸、申報數據往來的文書、報表等,從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的各種商務手續的電子手段。因為在交易完成時不需要傳統的有紙單證,因而EDI又被稱為無紙貿易,它在西方國家已得到普遍的應用。

EDI特點是,其數據交換中採用的各種技術和方法均不是由企業獨自決定的,而是使用了一系列的「標准化規則」;EDI在進行商務活動時,使用一台終端,以標准格式,標准協議,即可授受與多個對象的相關數據,傳送的資料是業務資料,如發票、定單等,而不是一般的共享信息,無須人工的介入,由收發雙方的計算機系統直接傳送。傳統的EDI是特定的大型企業之間通過租用電腦線在專用的網路上實現,是封閉的,安全性能好,但費用高。電子郵件是傳統郵件的電子化,凡是傳統的郵件有的功能它都具備。並且除文字、圖形它還能傳送圖象、聲音。它有速度、效率高、操作簡單方便適用等諸多優點。發信人將編輯好的文件按照收信人的電子郵箱地址通過網路傳遞過去。對方即可隨時打開信箱、讀取郵件。由於E-mail費用低廉節省時間,而且沒有旅途勞頓。所以,在現在的商務活動中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正逐步取代傳統的合同的形式。隨著internet的普及和提高,internet作為一個費用更低,服務更好,開放式的網路系統,將會成為EDI和E-mail的主要載體。

二、電子合同的訂約及主體資格

訂立合同須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一方要約,他方承諾,合同成立。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計算機網路中進行的,當事人通過數據輸入進行要約、承諾,以網路傳輸進行送達。合同的訂立過程是數據電文的交換過程,用計算機之間的「對話」了來完成訂約。這傳統的面對面磋商或通過郵局傳遞信息電報進行要約,承諾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在對電子合同訂立程序規制時,必將面臨許多困惑和問題。

訂約人,是指通過相互意思表示,進行要約、承諾,從而締結合同的人,訂約人可以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是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訂約人在電子合同中是通過某種信息系統發送訂約電子信息的人。大體相當於《電子商業示範法》中稱的發端人。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的訂立要求訂約人(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在普通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相對依直覺通常可以對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是否作出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判斷,但在電子合同中卻極為困難,因為雙方都是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的,也就很難判斷相對方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同時,因為在EDI形式的電子合同中交易雙方的計算機按照預先編制的程序自動進行,而不需要當事人的參與,也沒有得到任何人的確定,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受到懷疑,甚至有人認為計算機取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為能力。實際上,計算機總是直接或間接的受人控制的,它永遠不能取得享有權利義務的訂約人的地位。因而電子合同訂約人只能是對該計算機系統永遠支配權的人。計算機在沒有人直接干涉情況下自動產生的電文應視為由人的實體利用為其運行的計算機發出的電文。

目前,隨著internet的普及,網路使用者的年齡及層次也在迅速變化,許多兒童和未成年人皆可在網路中任意沖浪,在今天他們眼裡,光碟和網路就象人眼中的空氣一樣稀鬆平常。因為與傳統的合同訂立相比,訂約人是通過電腦網路為意思表示,相互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男女不分,老幼不辨。雖然有些時侯要求相對人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卡號以證實其為有行為能力的人,但仍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的可能性。因此未成年人如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於網上訂立網路交易合同時,有無必要就其行為能力特別另行規定?針對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18歲以上的系成年人固無問題,系1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行為除未成年人受益的法律行為以外均無效。如系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否則無效。此外,精神病人也可能在網上交易,此時又有兩種情況(1)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再者精神病患者之病情亦有輕重,從而影響其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民法通則》第19條)。因此,如何判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這都要加以考慮的因素。

對於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的限定,《民法通則》系以年齡為界限,單對於網路商務而言,因他們相互間是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的,因此亦無從徵信其真實年齡,若日後動輒被主張網路交易合同無效或效力未定,對合同善意方未免不公。還好,在我國《合同法》第3章第47條規定了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一些補救措施(如經法定代理人追加後,該合同有效)及相對人的催告權,這在某種程度上對電子合同起到了保護作用,至少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網上進行的有關合同的法律行為再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加後,該法律行為是有效的,相對人仍可享有合同項目下之權利。再者,相對人有催告權,並在法定代理人追加之前,善意相對人還有撤消之權利。此外,由此條款還可推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應為有效之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加。這對善意的相對方來說,不失為一個使其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方法。

由於網路交易有其特殊性,交易相對人無法面對面直接磋商,無法證信交易相對人之實際年齡,故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是否應該大膽跳出傳統的思維方式,突破行為能力之理論基礎。因網上合同訂約人之意思表示大多數是在相互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訂約人的「行為能力」是否一定要作為合同成立的有效的必要條件。並因此訂約人對自己的「網路行為」負責。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類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由其監護人承擔一定責任,並以此來增強合同訂約人的謹慎義務和監護人之義務方面,來提高電子合同效率和安全。

另一個問題,在電子合同訂立時,作為收件人無法判斷來自相對方的數據電文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由其親自還是授權人所為還是由無代理權的第三人所為。事實上,經常有一些當事人否定所發出的電文是自己所為,以此來拒絕責任。這就需要解決一個數據電文的歸屬問題,曾有些學者主張依其實質來判定,就是要求收件人准確分辨電文的歸屬和來源,弄清楚電文是否為訂約人所為,收件人判斷錯誤,造成的責任由自己承擔。假如是第三人利用訂約人的電腦程序或密碼向收件人發出要約,訂約人對此概不負責,收件人椐此行事,責任自負。這種判斷方式,表面上看,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有利於交易的安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收件人是無法知道發送信息的真正操作者,如果要求其另謀識別途徑,必然有悖於電子合同提高效率的目的。

而依形式判斷電文歸屬是根據發出電文的信息系統歸屬來確定電文歸屬。只要一項電文發自於訂約人的信息系統,不論由何人操作,均視為訂約人發送,收件人椐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訂約人承擔,這一方法將信息系統被盜用的風險責任放在信息系統擁有者身上,有利於控制風險,從而提高交易效益。

《電子示範法》關於數據電文歸屬的問題主要採用了三個原則:

(一)發端人自己發送或委託他人或由發端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數據電文,均屬發端人發送的數據電文。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後果由發端人負責;

(1)一項數據電文如屬他人借發端人的名義發送,只要收件人沒有過錯,盡了合理注意義務,收件人就有權將該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並按此推斷行事;

(2)收件人已知道應當知道某數據電文並非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收件人即無權拒此行事,發端人對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後果不負責任。

三、網路交易中電子合同之成立

電子合同的一大特點是交易合同的締結是在網路上進行和完成的,通過網上信息傳輸的方式締結的合同是否為法律所承認,實乃關系電子商務能否發展之關鍵所在。

在我國,合同成立之方式應根據《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的生效、撤回、撤消;承諾的生效及合同成立時間地點是首先要討論的問題。

1、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何時生效,各國立法有所不同,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認為「到達生效」,英美法系國家則認為「發生生效」。這一差別在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有重要意義。但在網路傳送速度極為迅速,發出後幾乎立即到達,所以「發出」和「到達」的時間差,在法律事務中沒有任何深究的價值。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後,生效前要約人以某種方式通知受要約人,阻止要約效力的發生,在網路條件下要約是以光速傳播的,幾乎沒有「在途時間」目前人們還沒有發明出更快的傳遞方式能夠追回已經發出的電子要約,所以可以認為電子合同不能夠撤回。要約的撤消是指在要約撤消之後,要約人通過一定的撤消方式將要約取消,使其喪失法律效力,大陸發系國家通常要約不能撤消,而英美發系國家由於沒有要約撤回制度,所以允許要約人在要約被承諾前撤消,我國合同法兼容並畜,對撤回和撤消都作出了規定。電子合同能否撤消,各國立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中沒有規定要約撤消問題,筆者認為其撤消應當成立。用E-mail訂立的合同與傳統的合同相比除速度不同外,沒有其他本質的區別,如符合要約撤消條件,應當允許撤消,通過E-mail發出的要約,在發出後,接受後的計算機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自動進行處理,當即作出回復,要約的效力也隨即消失,因此,此種情況下對要約的撤消幾乎是不可能的。

2、承諾

網路是一個沒有國界的環境,因此對於網路交易合同中承諾之時間和地點的認定更顯的尤為重要,我國《合同法》第26條規定: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使用本法第16條的規定」即我國對電子承諾採用了「到達生效原則」,這也與《示範法》的規范是一致的。根據《示範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承諾收到的時間確定的原則有: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信息系統的,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子的時間為受到時間;二是收件人並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子進入收件人任意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這里說的「信息系統」包括用來發送,接受,儲存信息的各種技術手段,可以是一台電子計算機,一個電子郵箱或一個通信網路等。

關於承諾生效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電子示範法》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把發端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發出地點,而把收件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受到地點。」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准,如果沒有任何基礎交易地,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准;(2)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該條款並未規定「承諾生效地」的確定原則。僅規定了「承諾」「發出地」或「收到地」的確定辦法。它解決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成立地方確定方法上的矛盾,為各國在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範例。

我國《合同法》之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然而在網路交易中,意思表示可謂即時或僅有幾秒之差距,故欲撤回其意思表示在實踐中是存在困難,此時僅能依據我國《合同法》之54條第1款 或《民法通則》第 59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變更或撤消。然而在交易合同變更或撤消為此而引發的賠償責任應如何分擔,在立法中仍是空白,筆者認為對於責任的承擔應適用民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四、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問題

任何一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對合法形式的規范主要是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恰恰是「無紙化」,所以電子合同可能會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為無效,不予保護。

《電子商業示範法》採用了一種令人信服,易於被各國接受的辦法,這就是「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滿足了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認為是合法的,不應拘泥於合同是「紙」的還是「非紙」的,事實上,「書面形式」不過是記錄合同內容的一種方法,如果其他記錄合同內容的方法能象書面形式一樣,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應認為符合法律關於書面形式的要求。網路交易記錄的可靠性如果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不應因其是「電子的」而不是「紙的」來否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了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其所載內容的形式。

與書面形式相聯系的問題還有簽名、原件證據的效力等問題。傳統立法是針對紙面合同制定的,所謂的「簽名」「原件」「證據」都是以「紙」為物質基礎的,因而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就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

1、簽名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字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法,對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整無缺的。電子簽名也稱數字簽名,是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密匙作為「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認證機機構(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認證,實現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較之傳統並無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實上傳統的簽字要求關鍵在於所採取的符號「是否為當事人帶者認證該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採用的」,不在於用何種形式進行簽字。換言之,「簽字」也可以使用某種帶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實際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採用的電子簽字和數字簽字的技術,不但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例如電子文件由簽名者發。電子文件自簽發後未作修改。可防止電子信息易於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後予以否認等。因而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一種有效的簽字方式。《電子商業示範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對於復製件而言的,其本義應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中,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出示。對於原件的問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同樣採用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中採用的「功能等同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功能是:「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對信息的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所儲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因而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按原件對待。原件一個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來作為審判和確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列印出來。根據1985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至於哪種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種形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列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復製件或抄本。

3、證據

法律對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為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作用。因為書面材料可以長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減都會覺察出來。而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跡,不易覺察,因此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電子數據能否具有與傳統書面證據有一樣的證據力呢?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這種儲存在計算機里的數據能否被法庭採納為證據?

電子合同既然能夠存在,就肯定可以證明,因而其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一項數據電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力,主要看它有沒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數據電文雖然是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因此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就於內容是否可靠,虛構的、篡改的數據電文沒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規范性。計算機的操作有嚴格的規程,包括操作者處於嚴格的控制之中,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等。(2)相關性。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本質上的聯系,保證重整方法和過程的客觀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密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重組才能符合這一要求;(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證屬實的事實。在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之中,因此有必要採用一定的方式將其固定,拷貝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進行搜索和案件有關並且是必須的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在計算機網路中決不能進入其他與搜集案件事實無關的區域網絡,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按行業的特點,在無損與案件事實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以上特點的情況下,電子數據是具有證據力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貿易就難以發展下去。

中國法律關於電子合同證據問題沒有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也不包括電子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電子數據證據的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也尚未發現合同糾紛以電子數據為證據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涉及電子數據的問題。例如,被稱為中國網路知識產權第一案的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侵權違約案中當事人爭執的標的就是電子數據,但是法官和當事人都未直接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而是通過公證的辦法來取證,以公證的結論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至少目前電子數據還很難單獨作為證據存在,《示範法》的基本態度是:第一,肯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不能因為它是數據電文而否定它的證據力;第二,關於數據電文的證據是否可以象書面證據一樣在法庭上使用,要綜合各種情況來判定。

隨著電子時代的到來以及網路速度的迅速加快,網路將會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銀行,網上貨幣等也將會成為人們長提的話題。因網民的網上行為而引發的一系列的貿易、合同、糾紛等法律問題也會不斷的涌現出來。目前關於這方面的立法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際都還不完善不健全,這就要求各國和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必須更新觀念加強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創立,來推動網上經濟活動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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