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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交易投行收費

發布時間:2021-04-20 12:03:54

⑴ 企業並購盡職調查如何收費

盡職調查的費用

進行盡職調查的成本取決於調查的范圍和持續時間,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目標公司的復雜性。與不進行盡職調查相關的風險相比,盡職調查相關的成本是一種很容易也很合理的費用。將參與交易的各方決定誰來承擔盡職調查的費用,買方和賣方通常向他們僱傭的投行、會計師、律師和其他咨詢團隊人員支付費用。

並購交易中的盡職調查

做盡職調查首先需要一份詳盡的問題清單,特定行業的並購交易可能需要額外的問題,而較小的交易可能需要較少的問題。以下是並購交易中典型的盡職調查問題:

1.目標公司概述:了解公司所有者出售業務的原因

2.財務:檢查歷史財務報表和相關財務指標,以及未來預測

3.技術/專利:公司技術和知識產權的質量。

4.戰略契合度:公司如何融入買方的組織。

5.目標人群:公司的目標消費人群和銷售渠道。

6.管理/人力:公司的管理、員工基礎和公司結構。

7.法律問題:未決的、受到威脅的或已解決的訴訟。

8.信息技術:團隊能力、系統到位情況、外包協議進展和IT部門的進度。

9.公司事務:審查組織文件和公司記錄。

10.環境問題:公司面臨的環境問題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11.生產能力:審核公司生產相關事宜。

12.營銷策略:了解公司的營銷策略和安排。

以上是在執行這些常見業務活動時您可能要回答的一些盡職調查問題的簡要概述。對於其他的盡調案子,一定記得製作一個問題清單,並確保包括所需的專家。數據統計表明,經過盡職調查的交易成功的幾率更高,盡職調查有助於提高決策者可獲得的信息質量,從而有助於做出明智的決策。

盡職調查的定義_為什麼並購交易時要做盡職調查?

⑵ 在並購業務中,投行都在做什麼作為什麼角色參與到並購案中

並購業務中,投行可以做以下事情:
1、智囊:為交易提供財務顧問;
2、媒人:撮合交易的中介;
3、資金方/投資人:提供過橋融資或者自己出資參與投資;
4、買賣人:獲取公司控制權,進行資產重組再賣掉,其中方式包括私有化再IPO;即buy out。
境內投行目前主要做「智囊」、「媒人」這兩件事;由於業務范圍受證監會限制,暫時沒法提供並購資金,也做不了買賣人業務。

⑶ 並購項目,投行怎麼收費。

一般的並購項目要看投行是怎麼參與其中的。如果投行只是介紹項目而不參與整個並購過程,那麼只可能拿一點介紹費。介紹費的多少跟項目大小沒太大關系。如果投行全程參與其中,並在並購過程中起到主導作用的話,投行收費是按交易額的百分比收費。根據交易額的大小,按等額累進的比率收費。但是綜合下來的話,不會超過項目總額的5%,通常在1.5%-2%之間。

⑷ 跨境並購交易中如何把控聘用(投行協議風險)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投資銀行在交易中往往是以精明、逐利、專業的形象出現的,把握好投行聘用協議中的要點,有助於在跨境並購交易中使用外部專業顧問的風險把控。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⑸ 投行的兼並收購部and四大或咨詢公司的兼並咨詢服務or實體企業的投資管理部的3個問題

投行的並購部門和四大或者咨詢公司所謂的並購部門有本質的區別的。投行是負責整體交易的推進,就是大管家(從項目角度必須有);而四大或者咨詢公司所謂的並購部門或者Transaction Service部門說白了就是客戶聘請進來進行一些具體的盡職調查(從項目角度可有可無)。正因為如此,申請投行的並購部門和申請四大或者咨詢公司的所謂並購部門是有實質區別的。

實體企業的並購部門(通常叫做Business Development),沒你想的那麼偉大,什麼「幫中國企業走出去」,通常是針對企業所在行業上下游的一些目標瀏覽並鎖定,或者是考慮一些戰略拓展等等的,真二八經要做項目的時候還是要聘請投行的。

我自己是在投行工作的,希望以上的通俗解釋可以給你一些基本了解。

⑹ 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收費費率一般是多少

個人理解,如果是定向發行,不涉及現金,注入資產不超過30E,則在600-1500W之間。如果涉及現金,募集10E左右的,則在1000-2000W左右。

上市公司並購,券商的財務顧問費怎麼收取

怎麼收:固定費用和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
海外投行的收費模式較為合理地將並購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分解,分別支付費用,一方面各種項目的固定費用保證了財務顧問的利益,反映了對財務顧問服務價值的承認和肯定,另一方面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又對財務顧問有較好的激勵作用。隨著中國並購市場成熟程度提高,財務顧問費用也將向更為細致的分項定價發展。 目前我國並購財務顧問費基本上都是採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見的是分為4步。首先是雙方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於20萬元。在並購協議簽訂後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為30-40%。在並購交易審批全部通過後,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約30%-40%。一般到這步,財務顧問費應該已經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權過戶後收取。隨著購並交易復雜程度的加深,客戶對財務顧問的依賴程度逐漸提高,付費的主動性逐漸增強,體現在券商財務顧問費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
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和傳統投行業務各有優勢。傳統投行項目的單筆收入較高,一般在1000萬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後收費有絕對保證。而並購財務顧問業務的優勢在於並購操作周期遠比傳統投行短,操作的家數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業務風險,不佔用公司資源,並且隨著國內並購市場的擴大,並購業務復雜程度的上升,市場並購財務顧問服務的價值含量認可度上升,並購業務的盈利前景就更為樂觀。對於券商來說,在行 業平均收益率下降的情況下,購並業務人均創利的優勢以及成長潛力就更為突出。

⑻ 投資銀行如何在M&A中獲利

我想,你應該首先分清傳統投行與新型投行的區別,並就此在並購中的獲利,或許能有所收獲,

2001年前後,我工作過的一家並購投行設立過一個部門,該部門專門做風險投資項目,當時的運作並不成功,公司主業依然是以控制權轉讓為核心的並購及資產重組等業務。我們今天可以看到的是,隨著VC、PE的興起,以與之合作為主的新興投行都取得了很大發展。兩者業務都是資本交易,彼此融合,角度有一定差異:

傳統並購投行了解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從事買殼、賣殼、股權重組、資產買賣等,早期投機性交易居多,後期倡導戰略性並購(即實業企業之間的縱向或橫向整合等),注重並購技術,交易理念是「沒有做不成的交易」,項目不分良莠,即便問題嚴重,傳統並購投行也會接下來,將項目釐清楚,全力尋找交易方並促成交易。

新興投行跟隨VC的價值判斷准則,研究項目的市場潛力、商業模式、團隊及做大的概念等,倘若項目符合一定標准,成交不會很辛苦。新興投行推動的交易,多以海外上市為目標,多數不涉及控制權的轉讓,資金方多是參與投資,終極目的是獲利退出,成功的項目回報率有時會達到幾倍、十幾倍、幾十倍。從項目方成長的角度看,交易是戰略性的;從資金方退出的角度看,交易是財務性的。

就獲利來說,我認為投行的最大收益在於:
就vc的價值分析為主要依據,找到適合的收購於兼並雙方,在並購尚未實施之前,以較低的價格進入公司,兼並實施以後,通過股權交易從中獲利。

⑼ 在並購交易中,並購價款是如何確定的

  1. 客觀估值

    具體而言,客觀估值主要以現金流貼現為主(DCF或DDM),倍數估值為輔。前者是買方投行在被邀請進在線資料庫(VDR)後依據公司業務板塊與重大商業合同條款進行構架。現金流貼現模型中最重要的是相關假設,如宏觀通脹,標的未來業務發展,標的所在市場發展。這些指標是投行無法給出的專業意見,因此在此過程中通常會聘用相關的市場顧問和技術顧問。

    倍數估值則很常見,在全球公司中找出和標的公司最可比的同類公司,以EV/EBITDA,EV/BBL,EV/MW,EV / tonne等常見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作為倍數,依據公司實際情況推測估值范圍。

    可見,"客觀"估值本身就由不同方法,與單一方法內的不同假設構成,因此投行在最終的報價建議中會為客戶提出一個價格區間。

    2. 協同效應

    在海外並購中較少見,因為中國企業出海收購的目標往往是為了補充戰略短板,並無直接可協同的業務提供給對手方。但是央企的融資成本往往是海外公司所無法比擬的。尤其是在歐債危機期間,許多優秀上市公司都被所在國主權評級所拖累,市場融資成本大大提升,因此央企能提供的低息股東貸款/後續注資條款,對於賣方是極具競爭力的。在此過程中牽扯到稅務/資本流向,需要由四大的稅務團隊給出專業意見。

    3. 競購溢價

    當一個優質公司/資產在市場上出售時,賣方投行往往會定一個10-15個全球潛在買方名單。並將發送初步推介材料給各潛在買方/買方投行。正式出售流程一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非約束性報價,由各買方提交在收到的統一購股協議上批註的購股協議,包括意向性出價。通過這一輪篩出3-5家進入第二輪約束性報價,在補充性盡職調查等流程後由各買方提供最終報價。在此基礎上,選出最終獲勝方。

    由此可見,整個過程將是一個與其他潛在競標對手鬥智斗勇的過程,同時賣方銀行也會煽風點火,因此最終報價往往在客觀估值區間的高位,甚至超過客觀估值區間。

    由於央企大規模出海收購也就是近幾年的事情,出於文化差異等原因,在與其他競標對手的鬥智斗勇過程中有過許多極其微妙卻又驚心動魄的事情。

    4. 其他

    開篇說到央企出海往往要支付額外溢價或不可退的訂金,原因是我方內部審批過於坑爹。出於種種政治考量,發改委要求企業競標成功後,才可申請審批。但在第二輪競標的購股協議中,買方所在國內部審批獲准又會是競標的一個前提。因此二者互為前置條件。

    這個狀況給央企帶來了很大的不利,因為發改委的海外並購審批的確不容易拿,而且不知道什麼時候能拿。作為出售方,最擔心的就是雙方簽署了買賣協議後,由於卡在審批上,長時間無法交割。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往往央企要再支付溢價,或提前支付不可退定金。這句話聽來簡單,操作很難。投行往往不願意參與這個過程,因為極其敏感。

    當然,年初發改委出台了收購金額10億美元及以下僅需備案的制度,但央企並購少有在10億美元以下的,因此並未實質性的解決問題,但的確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5. 總結

    個人認為海外並購是投行里最有意思的一類項目,更容易讓參與者看清行業規律與內部規則。央企過去「走出去」的戰略實施力度很大,效果則見仁見智。

————點金人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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