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釋義:
(一)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其他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
(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金。
(三)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證監會批准,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
(四)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存放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五)主辦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范圍內確定的,通過其辦理證券交易法人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六)結算銀行,指結算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辦理結算劃款的專用賬戶。
(八)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的賬戶。
(九)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一)驗資專戶,指結算公司設立的用於新股發行時申購資金驗資的專用存款帳戶。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報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存入的委託資金,在本辦法中視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境內上市外資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二十五條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具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商業銀行;
(二)具有及時、安全、高效的資金匯劃系統,能夠保證本行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匯劃在兩小時內到賬;
(三)有健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有相應的業務部門和人員;
(四)能夠按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時間報送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有關資料;
(五)符合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符合前款規定的商業銀行,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經證監會核准後,領取《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證書》,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按業務對象分為存管銀行和結算銀行。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與其確定的存管銀行、主辦存管銀行,結算公司與其確定的結算銀行應當簽定有關資金存管及代理結算業務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應當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確的結算服務。
③ 什麼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也就是一個賬戶,這個賬戶主要用於管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沒有太復雜的意思。
④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4)客戶交易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⑤ 證券客戶交易資金管理賬戶卡,資金賬戶和銀行卡,資金怎樣周轉
辦過第三方存管後,資金打入銀行卡,在證券公司開通網上銀證轉帳進行劃錢,或者在銀行櫃台進行轉帳!
周轉只是在證券資金卡和銀行卡之間進行!
⑥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6)客戶交易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條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依照本辦法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的定向劃轉實行監督。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⑧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資金劃撥與監督
第十四條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證券自營資金分開辦理,其業務人員、財務賬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在確認證券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戶。
結算銀行在確認結算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法規定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戶。
第十六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之間劃轉,但客戶提款、證券公司將收取客戶的費用轉入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等業務除外。
第十七條綜合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以自有資金補充清算備付金,應當集中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經紀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應當從一個固定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集中向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劃撥。
結算公司向證券公司收取手續費等費用,應當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向結算公司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第十八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有價證券時,驗資專戶里的申購資金必須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戶進行劃撥。
證券公司承銷非上市證券從客戶處所籌集的資金,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在主辦存管銀行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給發行人。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自營證券賬戶應當向證監會和結算公司備案,結算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備案的自營證券賬戶、經紀證券賬戶的凈交收額及資金存取變動情況,定期計算每個交易日清算備付金賬戶中每家證券公司自營資金、經紀資金的余額,並保留有關記錄。
結算公司如果發現證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要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面余額。同時,抄送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各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經紀資金、自營資金及所收到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以及驗資專戶申購資金的賬面余額。
存管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余額。
結算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余額。
證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調整上述報告周期。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根據證監會要求或遇到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收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除留足日常備付的部分外,應當交由證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不得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存管銀行、結算銀行、結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情況保密。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和結算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證監會、開戶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根據預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詢除外。
⑨ 什麼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
== 什麼是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張存萍. 證券投資客戶經理經紀人崗位實訓[M].ISBN:7-121- 07129-4/F830.91.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 09. == 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是指存管 銀行 為每個 投資者 開立的, 管理 投資 者用於汪券買賣用途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專戶。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