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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短線交易配偶

發布時間:2021-04-25 08:22:02

Ⅰ 高管的子女(直系親屬)可以進行短線交易

不可以。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高管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其所得收益應歸公司所有。
此規定針對的是高管本人、以及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

Ⅱ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哪些,依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發行主體、審批核准機關和發行程序等不同股票和公司債券,它們的發行分別由《國庫券條例》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規范,但是它們的上市交易就納入了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

Ⅲ 《證券法》,券商員工的配偶自己炒股,算違規嗎

只要不掌握股票
的內幕消息,誰炒股
都無所謂

Ⅳ 格力電器董事徐自發涉短線交易是咋回事

5月23日晚間,一則格力電器(000651,SZ)董事徐自發減持公司股票的消息見諸網路。徐自發去年以不足27元/股的價格增持,如今以超過33元/股的價格減倉,成功實現了「低吸高拋」,惹人艷羨。《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徐自發此番減持時間距離其去年最後一次買入差2天時間才滿6個月。這使得其此次交易涉嫌觸碰短線交易「紅線」。




值得一提的是,這並非徐自發或其親屬首次涉嫌違規交易自家公司股票。

今年4月5日,徐自發配偶韓鳳蘭賣出其持有的格力電器股票73.08萬股,套現2307萬元。而格力電器於4月27日披露了公司2016年年報,4月29日披露2017年一季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王智斌表示,「其配偶也是違反了『窗口期』限制交易的規定,根據《證券法》204條的規定,監管層有可能對其配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5月24日多次撥打格力電器電話,但電話均無人接聽。格力電器董秘望靖東表示不方便接聽電話,記者隨後將問題發送其手機,但截至發稿,未能獲得回復。

Ⅳ 關於證券法第47條的疑問

為什麼證券法第47條沒有禁止?答:歸入權制度 新《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新加入了公司歸入權制度:法律對於公司經營者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等規定了公司的股票在出現價格異常狀況的六個月之內所買賣自身公司股票的利益歸公司所有,並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等。以前沒有此項制度的時候,公司經營者可以憑借對於公司的經營過程較為了解,而在股票市場當中賺取差價獲取不當利益等,對於股東來說相當不公平,甚至損害了股東的權益,所以,此項規定實施之後,則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來徹查相關價格異常等事件,並且董事會應當在三十天內執行這項要求。過去因為大股股東把持董事會,因而導致小股股東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現在小股股東可以在發現狀況之後,要求董事會及時進行查處,假使董事會有可能因為被大股股東把持而損害小股東之權益之時,則小股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必須說明的是,中國證券市場目前所採取的模式還是有點類似在〝摸著石頭過河〞,有很多以後會面臨到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融資融券交易方式等,沒有辦法作出大刀闊斧或有前瞻性的預設,新的立法方面,也並沒有體現出較為前沿的突破,但是,另一方面較為慶幸的是,立法者在進行立法時也沒有直接的體現出法律的浪漫主義,也就是不顧一切的直接引用國外立法模式,而採取較為符合中國穩定發展國情的立法方式,可見,在未來,這部法律仍然可能會在日新月異的交易風險當中被找出實務上的操作漏洞,所以,應當可以預期將來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問題,但是,也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挑戰,從而提供了中國證券市場一個學習的機會,但是,這樣付出的代價是否值得,則待由廣大的投資者與立法者來思考。

Ⅵ 短線交易的問題

構成短線交易的交易行為包括兩個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的行為。在實務中,哪些證券交易構成短線交易的「買入」或「賣出」,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哪些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是否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方式進行交易的不同,證券交易可分為常規交易和非常規交易。所謂常規交易是指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或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的實有資金支付的方式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所謂非常規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換、債轉股或公司合並等以換發新的股票等非現金方式進行的交易。證券交易中的常規交易屬於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范疇,因此常規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自無異議。但對於非常規交易是否可以構成短線交易,學界與實務中認識和做法都不統一。如在美國,對非常規交易是否可適用短線交易法,法院基本上是採取這樣的原則,即以該交易是否有利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為檢驗標准。如在股票換股票的非常規交易中,若該交易可能涉及到濫用內幕信息,該交易仍要受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調整,也就是說,仍可構成短線交易。從我國證券法第32條、第104條及第105條的規定來看,該法所指的證券交易僅限於常規交易,即以集中競價和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客戶資金帳戶)支付實有資金的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據此,在我國只有進行股票買賣的常規交易行為且須同時具備短線交易其他構成要件的,才可能構成短線交易。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交易方式趨向多樣化,非常規交易也將大量出現。因為,從我國證券立法所追求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精神來說,我國未來證券交易也應適用於非常規交易,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證券交易不應只限於證券的常規交易,也應將非常規交易納入其規制的范圍內。
第二,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 在立法上和實務中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各國並不一致。如美國短線交易法適用一切公司內幕人可能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股票,包括集中交易和場外交易的股票。此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在我國,從證券法第32條及第42條規定來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已發行的股票,且須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公司等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才可能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其他股票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則均不能構成短線交易的對象。
第三,短線交易是否必須同時具備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 從現代各主要國家證券立法來看,構成短線交易的行為必須包括一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我國也不例外,依證券法第42條規定,短線交易主體須實施了「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才構成短線交易。即行為人須在6個月內,在兩個時點上進行了兩次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才能構成短線交易。如果在法定期間內連續進行的股票交易的方向相同,則不構成短線交易

Ⅶ 禁止短線交易是否適用近親屬

一、短線交易歸入權概述

(一)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產生及立法目的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簡單來說,就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將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自己所有的權利。 我國《證券法》第47 條對短線交易歸入權進行了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1、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產生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發端於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b)條,

「為了防止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不公平地利用自己與發行人的關系而獲得的信息,除非有關權益證券(豁免證券除外)或基於證券的互換協議是因以前約定的債務而善意獲得,否則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在任何不超過6個月的期間從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該發行人的任何該等權益證券或有關任何該等權益證券的基於證券的互換協議而實現的任何利潤,應屬於發行人所有並可由發行人追回,不管該等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在不超過6個月期間達成該等交易持有已購證券或不回購已售出證券時有何意圖。」

2、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立法目的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產生的原因是什麼,亦即立法者出於何種目的創設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 為探究其立法目的,有必要考察權利產生的歷史背景。1929年美國股票市場的股災徹底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美國參議院及貨幣委員會經過對股市的調查發現,證券市場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董事、經理及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獲益,而現存的普通法幾乎沒有對公眾投資者提供任何的保護。更為明顯的是,這些收益是通過對公司的真正所有者—股東的犧牲得來的。其結果導致投資者對交易市場喪失信心,企業越來越難以增加額外的資金。在此歷史背景下,便有了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一個天然的經驗性規則」的產生。立法者憑其監管經驗認為,只要法定的主體在法定的期限內從事了一組或幾組互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為,便在很大可能上存在對內幕信息的利用。即使其事實上並未進行內幕交易,這樣的行為本身也足以引起證券市場廣大公眾投資者的懷疑,損傷其信心,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該法的主要起草人Thomas•G•Corcoran先生在參議院聽證時也就本條規定做出了說明,他指出,該條規定是運用一種「粗略而實際」的方法,通過對短線交易收益的強制性剝奪,即通過要求公司內部人返還非法所得,來阻止其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其目的在於事前防範,因此不問公司內部人在實際的交易中是否利用了內幕信息。

綜上可見,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產生於一個內幕交易橫行,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喪失信心,證券市場難以健康發展的時代,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的目的即在於:其一,預防內幕交易,公司通過對短線交易所得收益行使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使得內部人在短線交易中一無所獲甚至得不償失,從而乾脆放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獲利的念頭,此為直接目的。其二,維護證券市場投資人的信心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公平。這也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立法意旨,此為終極目的。

(二)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立法特點

通說認為,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最明顯的特色在於利用一種「粗略而實際」或「直截了當的方法」來防止公司內部人員的內幕交易行為,有學者甚至將其稱為德拉古式的嚴酷法律。[3]在其立法目的的決定下,與其他規制內幕交易的立法相比,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的立法特點如下:

1、規制對象的特殊性

早期對內幕交易的禁止主要針對傳統內幕人,包括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控制人等。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現,人們千方百計地搜尋未被公開的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的主體日益復雜化,不再局限於傳統內幕人。與此相應,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將更多的市場參與者納入到了規制的范圍,除傳統內幕人外,還包括推定內部人、泄露信息者和接受信息者、盜用信息者等。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所規制的對象僅限於傳統內幕人的范圍。

2、規制行為的特殊性

通常的內幕交易立法不考慮行為發生的時間,並且僅針對某一次交易行為適用,可能是買進也可能是賣出。 而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所規制的短線交易行為具有嚴格的形式限制,包括行為期間的限制和行為方式的限制,即必須是法定期間內一對或幾對相匹配的反向交易,

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准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為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的二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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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關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疑問定向增發受這條法律的限制嗎

在這種條件下,增發與買賣股票並不相同。
大股東定向增發股份所獲收益並不歸公司所有。
證券法47條指的是在二級市場(交易市場)買賣。
而定向增發是在一級市場(發行市場)。
如果大股東在賣出股票前事先知道上市公司要定向增發,通過買賣股票獲利,則構成內幕交易,甚至是操縱市場(大股東坐莊)。

Ⅹ 請教育一個有關證券法的問題:《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

個人認為應該是盈利。從立法本意講,是這些人利用內部消息進行短線交易而獲得了非法利益,對其他股民不公平,故法律規定將該部分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如果連同本金也收歸公司所有,就變成懲罰性的處理了,從立法本意上看不出有懲罰的意思。
如果有此懲罰性的立法意圖,公司法會規定類似的懲罰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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