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聯交易是否刑事犯罪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來聯方之間自的交易。根據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下的產物,只要它嚴格按照法律相關規定運作,則是不構成犯罪的。
② 國有公司領導家屬存在關聯交易涉嫌什麼罪名
我國刑法沒有直接規定不當關聯交易構成犯罪,如果出現國有企業領導通過關聯交易侵版吞國有資產,造成國有權資產損失的,可以按照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
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關聯交易有什麼刑責任
正常的關聯交易,是不會追究任何刑事責任的;
不過應該公告的如果不公告,則應當承擔違規責任,也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的內幕關聯交易,則要根據非法性質、嚴重程度,酌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④ 如何加強對關聯貿易的規制
淺議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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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麗 曾 群 胡美蘭
關聯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交易既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助於公司集團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等積極作用;也存在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金和利潤、進而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等諸多負面影響。因此,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所認可,同時又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限制。在我國,不公平關聯交易廣泛存在於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之中,其負面影響已不容忽視。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對保護我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的現實意義
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經濟行為范疇。因為「任何特定的關聯交易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利的或次佳的;只有當交易實際上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是不公平的,才能說關聯交易是不公平的或被濫用的。」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關聯交易的客觀存在有其積極的作用。如通過關聯雙方明確供產銷關系、優化資本結構等多種方式使各自能夠發揮生產經營上的優勢,進而達到取長補短、平等互惠的目的;同時,由於關聯雙方自然天成的關聯關系,交易雙方對對方的充分了解,可以使交易的雙方節約交易成本、節省交易時間,以提高各企業的運營效率。特別是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它被運用於我國國有企業產權重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與優化組合中,對國企改革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這種優勢往往被一些企業出於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目前制度的原因所利用,從而使「關聯交易」一詞的涵義特定化,幾乎成為證券市場一種不規范行為的代名詞。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近幾年被提上了證券市場規范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主要問題
(一)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成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一個普遍現象
由於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關於再融資中ROE及ST處理和退市中關於盈利及凈資產要求的剛性規定,給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形成相當大的壓力,同時也成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巨大動力。關於盈利及為達到扭虧、保牌及再融資等目的,上市公司關聯方(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利用不公允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輸送利潤。
根據上市公司歷年披露的年報統計顯示:1997年深滬兩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交易,占上市公司總數的84.6%;1998年的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80%;1999年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90%;截至2001年4月20日,滬深兩市公布年報的1018A股上市公司中,發生各類關聯交易行為的有949家,占樣本總數的93.2%;2002年對深市510家上市公司統計表明,有412家發生關聯交易,占深市上市公司總數的80.78%;2003年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有784家存在關聯交易,占總數的60.92%,並且在2003年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且占總關聯交易金額比重大於50%以上的達42家。當然,這些關聯交易並非全是「問題交易」,但如此大面積和巨額的關聯交易,其潛在動機卻是不爭的事實。
常見的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手段有:(1)虛構經濟業務,人為抬高上市公司的業績。例如一些上市公司由於其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低,便通過將其商品高價出售給關聯企業從而賺取高額利潤;(2)採用非市場價格進行資產或股權轉讓。如某一上市公司1997、1998連續兩年虧損,如果1999年繼續虧損就意味著公司須暫停上市甚至退市,於是公司利用與其控股股東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在1999年12月18日將其持有的子公司29%的股權轉讓給控股股東,獲得轉讓收益1713萬元,收益率高達197%,從而實現了1999年的盈利,使上市公司得以逃避退市的命運。如此高的收益率,其公允性和真實性可想而知;(3)通過委託經營,提升公司業績。如某公司以800萬元的價格向關聯企業承包經營一個農場,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獲得7200萬元的利潤;(4)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或分攤共同費用的方式粉飾會計報表。如某集團公司在1年內為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擔4500萬元的廣告費,理由是上市公司做的廣告也有助於提升整個集團的企業形象。
不過以上情況在2001中國證監會對配股政策修改後和財政部《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發布後有所收斂。證監會對配股政策關於ROE規定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孰低原則;財政部《暫行規定》的中心內容則是對於超過正常利潤一定比例的部分不得進入當期損益,而應進入資本公積,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空間壓縮到最低限度。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縱觀歷年上市公司公布的定期報告,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會計報告附註中都能對關聯交易有較為詳盡的披露,基本符合有關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規定要求和滿足報表使用人對關聯交易信息的需求,但如果了解公司真實情況的人,相比公司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就會發現公司在對關聯交易披露時存在以下共性的問題:
第一是對關聯方關系理解的偏差。部分上市公司對關聯方概念模糊,主要表現為:(1)認為只有對上市公司控股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才是關聯方,對存在控制關系的子公司不予披露;(2)只認為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為關聯方,未對其控股和有重大影響的股東進行揭示;(3)會計准則規定,在與關聯方之間存在控制關系時,關聯方如為企業,不論他們之間是否有關聯交易,都需披露相關信息。但不少上市公司因與關聯方之間無交易,就對關聯方不予披露。這些都造成了報表使用人與公司內部人員的信息不對稱。
第二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要素不全。會計准則規定,關聯交易既包括經營性業務,又包括資產重組業務,有的上市公司僅將經營性業務作為關聯交易披露,而將資產重組業務放入其他重大事項中說明;有的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卻將其列為或有負債項目。這雖然確實是一項或有負債,但由於是對關聯方提供擔保,其承擔的風險也許與為非關聯方提供擔保不一樣,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也不一樣;另外,在商品購銷業務中商品價格的披露,籠統披露為協議價、市場價等,而對具體價格則語焉不詳,給利潤操縱留下了可操作空間。這些缺失的信息,往往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時的重要參考要素。
第三是關聯交易披露避重就輕、避實就虛。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已經意識到該關聯交易已觸犯相關規定,如實披露必將引起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的關注,於是採用模糊戰術,想矇混過關,如對關聯方關系含糊其辭,對關聯交易的絕對金額避而不談,對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的影響輕描淡寫,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聲東擊西,讓財務報告使用者不知所雲,根本無法判斷該關聯交易到底有多大,對公司到底會產生什麼影響。
三、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關聯交易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國證券市場,如何規范關聯交易成為世界各國證券監管機構共同面臨的一個世界性課題。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漫長的證券發展史上,積累了一些經驗,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規范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對我國的關聯交易法律法規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1.關聯交易的事前規制。包括:(1)股東大會審批制度,即公司重大關聯交易要經過股東大會審批,否則該項決議無效;股東大會批準的功能在於:一是藉此將關聯交易的信息公開,確保公司其他股東知悉有關情況,以便進行有效的監督;二是將批准制度與股東表決排除制度相結合,使其他股東享有否決某些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權力。(2)表決權排除制度,即「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有股份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制度」。(3)股東質詢權制度,確認股東的質詢權,有助於股東在就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之前充分、有效地獲得關聯交易事項的信息,免予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克拉克說:「除非股東有關於其公司的充足資料,否則他們很難明智地行使他們進行表決或要求他們進行表決、出售自己的股票,以及提起訴訟的權利。」(4)獨立董事批准制度,即關聯交易應得到獨立董事的審核批准。(5)獨立財務顧問制度,即當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時,應當聘請外部獨立財務顧問出具關聯交易的公允性評價。
2.關聯交易的事後救濟。包括:(1)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和撤銷制度,即當股東大會通過了重大不公允關聯交易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時,法院依股東申請可以依法宣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以達到保護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這項權利作為單獨股東在控制股東與從屬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小股東利益時,是一種很好的救濟方式,也是股東權對經營權制約的最後防線。(2)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等受到侵害時,股東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這種權利實際上是一種訴訟代位權,從表面上看是一種程序法制度,實質上是以程序法的形式達到實體法的目標。但這一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性,應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
另外,為防範控股股東濫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促成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保護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和「深石原則」,筆者也持相同觀點。
(二)關聯交易的證券法規制
《證券法》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但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一個空白。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證券法》在關聯交易問題上予以明確:
第一是強化重大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關聯交易違規者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第二是在《證券法》中明確關聯交易監管的部門責任劃分,部門責任的劃分是落實各項監管措施的制度和機構保障。
對於上述各項制度及原則,其實有些已體現在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性文件當中,如股東大會批准制度、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獨立董事批准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制度、股東質詢權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都分別反映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獨立董事指導意見》、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部門規章裡面,但有些規定並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更重要的是它們所處的法律層次過低,使這些制度的效率大打折扣,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將它們強化。另外應建立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使關聯交易的法律規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披露重於存在」是關聯交易規制的一個重要原則。分析我國目前頒布的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體系,也能看出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法規的重點在於對關聯交易的強制信息披露。應該說在信息披露的形式、程序和內容實質,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有所涉及,已經基本形成規范關聯交易信息的制度框架。對於市場主體來說,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經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但從實際效果看,上市公司仍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製造與發布虛假信息。為此,筆者認為應著重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連續性。
我國《證券法》第59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是「真實、准確和完整」的,假設上市公司能按此標准提供信息,則該信息是有效的,投資者據此信息做出的判斷才是有意義的。但這只涉及到信息質量標準的一個方面,是有效信息的靜態特徵。有效信息還應該有其動態方面的特徵,這就是及時性和連續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是連續不斷的,信息披露應該讓投資者及時並連續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投資者投資於某家上市公司,其投資所依據的除了公司的歷史和現狀外,更關鍵的是被投資方的未來。這顯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連續性和及時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真實、准確、完整、及時這些特徵共同決定了信息的有效性,只有滿足了靜態和動態兩方面標準的信息,才是有效的。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與上述標准相去甚遠。滬深交易所每年都會對一批上市公司出具內部通報批評函和公開譴責函,問題的絕大部分在於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時。這些重大信息中各類關聯交易佔了相當大的比重。我國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通過定期報告(年報、中報、季報)和臨時公告的方式進行,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是間斷的和遲滯的,由於披露行為的間斷性和遲滯性,不論這些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如何,對於理性投資者來說已經喪失了有效性,顯然不能滿足投資者對公司狀況的連續性考察與及時性的要求。臨時公告制度顯然是為了彌補定期報告的遲滯性所帶來的缺陷,但由於相關規定的約束力問題,該制度更成為了內幕交易和莊家操縱市場的籌碼。因此,證券監管部門應利用制度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連續性的問題,比如縮短會計信息生成、審計、生效和對外向公眾公布等各個階段之間的時間間隔,增加信息披露的頻率,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對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也許會有所改進。另外,要加大對違規信息披露者的懲戒力度,提高違規者的違規成本,使信息披露主體逐漸變被動披露為主動披露,變歷史信息披露為趨勢信息披露。
⑤ 關於設立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涉及哪些規定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問題,分條陳述如下:
一、設立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出資人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規定:
1、《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他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七條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連關系。」利用關聯關系進行交易,即關聯交易。
對關聯關系作具體區分,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公司關聯,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二個子公司之間。
二、自然人關聯,兩個公司受二個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而該二個自然人關系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關系。
三、其他潛在的關聯,如簽署協議作出安排的利益關系,或者特殊關系。公司之間有關聯關系而進行業務交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也因有關聯關系,雙方交易有相當的透明度、信任度,可降低交易成本。
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九條 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
母公司不是該企業最終控制方的,還應當披露最終控制方名稱。
母公司和最終控制方均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還應當披露母公司之上與其最相近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名稱。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
(三)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第十條 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一)交易的金額。
(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三)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准備金額。
(四)定價政策。
第十一條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類型相似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合並披露。
第十二條 企業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3、《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二、書寫關聯關系法律意見書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收集整理材料,進行事實認定
a收集盡可能詳細的材料,方法包括盡職調查、審查文件、跟有關人員溝通。
b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對於委託人提供的材料,有交接手續。
c梳理材料之間的關系,把握重點,對於關鍵事實要交代清楚。
2、根據事實材料,進行風險預測
a 法律風險預測是一個假設過程,必須在所了解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預測,提出各種假設,不能脫離事實進行假設。
b由於法律意見書所針對的往往是動態發展的事件,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當新情況出現時,要及時反饋以便作出正確應對。
3、進行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
a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論證,既要考慮委託人的感受,又不能無原則迎合委託人的心理。
b做好法律法規的調查研究,明確法律的適用。
c對於事實不清的內容進行法律論證,不宜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結論,應當區別對待,進行假設。
d要注意避免法律論證中常見的失誤。如用語過於武斷、重點不突出,結論不明確。
⑥ 非法關聯交易的刑法責任
內幕交易罪,簡單的稱為老鼠倉。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這幾年國家查的很緊。
⑦ 關聯交易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修正案六有明確規定: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內眾提供容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⑧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 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四)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本項所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並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並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 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後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並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下列關聯方情況: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本條第一款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報告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報告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保證其報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承諾如因其報告虛假或者重大遺漏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負責予以相應的賠償。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並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 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 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迴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准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並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並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准。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准;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後,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在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批準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後,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一個或全部關聯方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商業銀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向監事會做出專項報告。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下列事項:
(一)關聯方與商業銀行關系的性質;
(二)關聯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況;
(三)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經濟性質或類型、主營業務、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
(四)關聯方所持商業銀行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五)本辦法第十條簽署協議的主要內容;
(六)關聯交易的類型;
(七)關聯交易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八)關聯交易未結算項目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九)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可以合並披露。
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自然人以及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業銀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免於或者暫不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向社會公眾披露本條規定事項。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通過向商業銀行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從事下列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 造成 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告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承諾的;
(三)做出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迴避的;
(五)獨立董事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表書面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或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 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至十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未構成犯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資本凈額」是指上季末資本凈額。
本辦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⑨ 關聯方占款的關聯方占款的對策
如前所述,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為此,解決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款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我們統籌兼顧,多管齊下。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體,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高管層,以及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的領導們,是解決關聯方占款現象的中堅力量,有些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為此,首先要提高他們的認識,要使他們樹立法人財產意識、股東平等意識和以全體股東利益為本的意識。要轉變他們頭腦中把國有資產與法人財產、股東權益對立起來的觀念,以及平均主義、大鍋飯的觀念。尤其要解決一些地方政府領導頭腦中,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給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解決政府難題的觀念。只有各級政府部門、國有大股東高管,以及社會各方的思想意識真正提高了、觀念真正轉變了,才能談得上想辦法、找對策,積極解決占款問題。否則,即使還了舊賬,又會欠下新賬,形成改了再犯、犯了再改、在這家改了再在那家犯的惡性循環。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自2002年以來,中國證監會與國資管理部門在清理關聯方欠款問題上下了很大的力氣,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清欠工作進展得並不順利,清理速度也並不盡如人意。而且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還在頂風作案。究其原因,他們更多地是在使用行政手段處理清欠問題。在今天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我們認為應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要將清理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欠款納入法治的軌道。
日前,中國證監會與國務院國資委有關領導明確指出:對於2003年8月28日以後(即《通知》發布以後),違規形成的侵佔問題,監管部門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違規責任,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這表明,監管部門也希望依靠法律手段來徹底解決治理關聯方占款頑疾。如前所述,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還算得上是我國近年來的一個新生事物。但如果沒有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處罰條款,法治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因此,我們認為,應在《公司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專門針對關聯方占款及其關聯交易的界定與處罰條款,特別是要明確針對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明確中小股東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賠償的權利。做到有法可依。這不僅有利於中小股東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權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高管們的法律意識,在關聯方占款問題上做到防範於未然。
再次就是要大力推行金融創新。目前,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債的方式無非有三:一是以現金清償;二是以資產清償;三是金融創新。包括以股抵債和公司分立。對於大多數關聯方占款案例來說,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基本上沒有現金償還能力;若以實物資產抵債,又涉及對所抵債資產質量優劣的評估問題。滬市就曾經發生過某上市公司大股東抵債土地,在抵債後又被法院查封的事件。因此,以資產抵債不是上佳選擇。而以股抵債,最起碼可以減少壞賬准備金的提取,縮小股本總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每股盈利數值。在關聯方占款愈演愈烈、而又無力以現金或優質資產償還欠款的前提下,以股抵債不失為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股東的一種 沒有選擇的選擇。
總之,清理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市場各方積極配合,努力探索。作為中小股東來說,既要積極行動起來、積極參與公司決策,也要充分認識這一問題的復雜性,權衡各種方案的利弊,做到兩害相權取其輕,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⑩ 民營企業總經理與本企業關聯交易賺錢違法嗎
違法;
具體可以到公司法第六章中查找,應將違法所得歸公司,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