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遠期外匯交易的目的有兩個。一個是屬於(保值性)的;另一個是屬於(投機性)的。回
遠期答外匯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又稱期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成交後並不立即辦理交割,而是事先約定幣種、金額、匯率、交割時間等交易條件,到期才進行實際交割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又與即期外匯交易的根本區別在於交割日不同。凡是交割日在成交兩個營業日以後的外匯交易均屬於遠期外匯交易。
Ⅱ 為什麼要有遠期外匯交易
一是鎖定遠期的收益或支出,保值的需要。
二是通過遠期外匯交易獲利,投機的需要。
Ⅲ 為什麼企業要進行遠期匯率交易,而不是直接進行即期匯率交易
因為企業的錢是要遠期才能收到或者支付呀
Ⅳ 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區別在哪裡
遠期是合約雙方承諾在將來某一天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標的物可以是大豆、銅等實物商品,也可以是股票指數、債券指數、外匯等金融產品)。期貨是標准化的遠期合約。兩種合約都是契約交易,均為交易雙方約定為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買或賣一定數量商品的契約。
它們的區別在於:
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期貨有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期貨和遠期都上漲了100塊,期貨的贏利就是100元,而遠期的贏利是100元的貼現值。同理,如果期貨和遠期都下跌了100塊,期貨的虧損就是100元,而遠期的虧損是100元的貼現值。
Ⅳ 期貨交易和遠期交易有什麼不同
期貨交易和遠期交易都是一種非現場當時交易,是到一定期限後的交易,但是在內價格和容風險方面有所不同,它們的區別是:
1、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它主要採用商品交收方式。
2、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期貨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而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但是沒有第三方,有可能出現信用履約上的風險。
4、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這是有固定的比例規定的,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無標準的保證金比例是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期貨交易的風險性要比遠期交易小。期貨交易是商品生產者為規避風險,從現貨交易中的遠期合同交易發展而來的更規范化的交易。
Ⅵ 遠期外匯交易的買賣原因
遠期外匯買賣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企業、銀行、投資者規避風險之所需,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進出口商預先買進或賣出期匯,以避免匯率變動風險。
匯率變動是經常性的,在商品貿易往來中,時間越長,由匯率變動所帶來的風險也就越大,而進出口商從簽訂買賣合同到交貨、付款又往往需要相當長時間(通常達30天~90天,有的更長),因此,有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遭受損失。進出口商為避免匯率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就想盡辦法在收取或支付款項時,按成交時的匯率辦理交割。
例1:某一日本出口商向美國進口商出口價值10萬美元的商品,共花成本1 200萬日元,約定3個月後付款。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的匯率為US=J¥130。按此匯率,出口該批商品可換得1 300萬日元,扣除成本,出口商可獲得100萬日元。但3個月後,若美元匯價跌至US= J¥128,則出口商只可換得1 280萬日元,比按原匯率計算少賺了20萬日元;若美元匯價跌至US= J¥120以下,則出口商可就得虧本了。可見美元下跌或日元升值將對日本出口商造成壓力。因此日本出口商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就按US= J¥130的匯率,將3個月的10萬美元期匯賣出,即把雙方約定遠期交割的10萬美元外匯售給日本的銀行,屆時就可收取1 300萬日元的貨款,從而避免了匯率變動的風險。
例2;某一香港進口商向美國買進價值10萬美元的商品,約定3個月後交付款,如果買貨時的匯率為US=HK7.81,則該批貨物買價為78.1 萬港元。但3個月後,美元升值,港元對美元的匯率為US=HK7.88,那麼這批商品價款就上升為78.8萬港元,進口商得多付出0.7萬港元。如果美元再猛漲,漲至US=HK8.00以上,香港進口商進口成本也猛增,甚至導致經營虧損。所以,香港的進口商為避免遭受美元匯率變動的損失,在訂立買賣合約時就向美國的銀行買進這3個月的美元期匯,以此避免美元匯率上升所承擔的成本風險,因為屆時只要付出78.1萬港元就可以了。
由此亦可見,進出口商避免或轉嫁風險的同時,事實上就是銀行承擔風險的開始。
2.外匯銀行為平衡遠期外匯持有額
遠期外匯持有額就是外匯頭寸(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進出口商為避免外匯風險而進行期匯交易,實質上就是把匯率變動的風險轉嫁給外匯銀行。外匯銀行之所以有風險,是因為它在與客戶進行了多種交易以後,會產生一天的外匯綜合持有額或總頭寸(overall position),在這當中難免會出現期匯和現匯的超買或超賣現象。這樣,外匯銀行就處於匯率變動的風險之中。為此,外匯銀行就設法把它的外匯頭寸予以平衡,即要對不同期限不同貨幣頭寸的餘缺進行拋售或補進,由此求得期匯頭寸的平衡。
例如,香港某外匯銀行發生超賣現象,表現為美元期匯頭寸缺10萬美元,為此銀行就設法補進。假定即期匯率為US=HK.70,3個月遠期匯率為US$l=HK.88,即美元3個月期匯匯率升水港幣0.18元。3個月後,該外匯銀行要付給客戶10萬美元,收入港幣78.8萬元。該銀行為了平衡這筆超賣的美元期匯,它必須到外匯市場上立即補進同期限(3個月)、相等金額(10萬)的美元期匯。如果該外匯銀行沒有馬上補進,而是延至當日收盤時才成交,這樣就可能因匯率已發生變化而造成損失。假定當日收市時美元即期匯率已升至US=HK.90,3個月期匯即美元3個月期匯仍為升水港幣0.18元,這樣,該外匯銀行補進的美元期匯就按US=HK.08(7.90+0.18)的匯率成交。10萬美元合80.8萬港元,結果銀行因補進時間未及時而損失2萬港元(80.8萬--78.8萬)。
所以,銀行在發現超賣情況時,就應立即買入同額的某種即期外匯。如本例,即期匯率為US$土=HK.70,10萬美元合77萬港幣。若這一天收盤時外匯銀行就已補進了3個月期的美元外匯,這樣,即期港元外匯已為多餘,因此,又可把這筆即期港元外匯按US=HK.90匯率賣出,因此可收入 79萬港元,該外匯銀行可獲利2萬港元(79萬-77萬)。
由此可見:首先,在出現期匯頭寸不平衡時,外匯銀行應先買入或賣出同類同額現匯,再拋補這筆期匯。也就是說用買賣同類同額的現匯來掩護這筆期匯頭寸平衡前的外匯風險。其次,銀行在平衡期匯頭寸時,還必須著眼於即期匯率的變動和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差額的大小。
3. 短期投資者或定期債務投資者預約買賣期匯以規避風險。
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如果一國的利率低於他國,該國的資金就會流往他國以謀求高息。假設在匯率不變的情況下紐約投資市場利率比倫敦高,兩者分別為 9.8%和7.2%,則英國的投資者為追求高息,就會用英鎊現款購買美元現匯,然後將其投資於3個月期的美國國庫券,待該國庫券到期後將美元本利兌換成英鎊匯回國內。這樣,投資者可多獲得2.6%的利息,但如果3個月後,美元匯率下跌,投資者就得花更多的美元去兌換英鎊,因此就有可能換不回投資的英鎊數量而遭致損失。為此,英國投資者可以在買進美元現匯的同時,賣出3個月的美元期匯,這樣,只要美元遠期匯率貼水不超過兩地的利差(2.6%),投資者的匯率風險就可以消除。當然如果超過這個利差,投資者就無利可圖而且還會遭到損失。這是就在國外投資而言的,如果在國外有定期外匯債務的人,則就要購進期匯以防債務到期時多付出本國貨幣。
例如,我國一投資者對美國有外匯債務1億美元,為防止美元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就購買3個月期匯,當時匯率為US$l=RMB¥8.1721,現匯率變動為US1=RMB¥8.2721,如果未買期匯,該投資者就得付出8.2721億人民幣才能兌換1億美元,但現已購買期匯,則只需花8. 1721億人民幣就夠了。
Ⅶ 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是什麼
1、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是以現貨交易為基礎,以遠期合同交易為雛形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高級的交易方式。期貨交易是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場過度波動功能、節約商品流通費用功能以及促進公平競爭功能對於發展中國日益活躍的商品流通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2、遠期交易
遠期交易是指買賣雙方簽訂遠期合同,規定在未來某一時期進行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交易合約成立時,雙方並無外匯或本幣的支付。而是雙方約定於將來某一特定日期,以原約定的匯率買賣外匯的交易。只要是交荊日發生在即期交荊日之後的交易,都屬於遠期交易。
(7)為什麼要進行遠期交易擴展閱讀
期貨交易的特徵
1、合約標准化
期貨交易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的,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期貨合約標准化指的是除價格外,期貨合約的所有條款都是預先由期貨交易所規定好的,具有標准化的特點。期貨合約標准化給期貨交易帶來極大便利,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節約交易時間,減少交易糾紛。
2、交易集中化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方能進場交易。那些處在場外的廣大客戶若想參與期貨交易,只能委託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所以,期貨市場是一個高度組織化的市場,並且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期貨交易最終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完成。
Ⅷ 遠期交易的作用是什麼
1、最基本的就是套期保值。各種金融資產的保值。
2、保值和對市場預期獲取未來收益的結合,最多的就是遠期外匯交易的。
Ⅸ 遠期合同交易的影響意義
自確定試點期貨交易所之後,國內貿易部和證監會多次明確指出,不得借中遠期合同交易之名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但一些市場拒不執行,嚴重影響了中國現貨市場的健康發展,不利於整頓流通秩序和抑制通貨膨脹。
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有關指示精神,作了如下調整: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停所有商品中遠期合同交易。已經開展中遠期合同交易的批發市場和期貨交易所,未平倉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一律不得再推出新的中遠期合同。
二、各有關批發市場和期貨交易所,要採取有效措施使各個交易環節協調一致,平穩過渡。
三、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積極穩妥地做好善後工作,以保證正常的生產、流通和社會秩序。並將有關
執行情況函告國內貿易部。
四、各批發市場開展的現貨批發交易繼續進行。為防止混淆界限,保護和發展正常的現貨批發交易,按照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國內貿易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中遠期批發交易的市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