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六部委共推《黃金市場管理條例》出台的內容是什麼
詳細內容的話最好還是去網路 或者去搜狗找、
Ⅱ 央行限制黃金進出口審批什麼意思
就是限制黃金進口的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制定了《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製品是指半製成金和金製成品等。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列入《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附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
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Ⅲ 《經營黃金製品核准登記證》如何辦理(懇請專業人士回答)
黃金製品規范市場秩序
改革零售管理審批制實行核准制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張未民) 為推進黃金管理體制改革,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促進黃金製品零售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改革黃金製品零售管理審批制,取消黃金製品零售業務許可證管理制度,實行核准制。
通知說,經營黃金製品(包括K金製品)零售(專營、兼營)業務的單位,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並領取《經營黃金製品核准登記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憑人民銀行核發的《核准登記證》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條件,並向核准行提交有關材料。核准行自接到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報告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開辦條件的申請單位,核發《核准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通知》允許開辦黃金製品零售連鎖店,允許黃金製品零售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通知》規定,黃金製品零售企業應從國家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貨,並應妥善保管好供貨單位開具的供貨單,以備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拍賣行拍賣黃金製品、單位舉辦黃金製品展覽(展銷)會,應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黃金展覽(展銷)會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核准,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罰。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適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規定,經核准行核准,並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和批准證書核發或換發手續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登記。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1年10月31日第二版)
Ⅳ 國務院取消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 什麼意思
意思是抄攜帶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不襲再需要相關審批手續,辦理交稅、通關等手續即可。
關於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曾發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要求個人攜帶黃金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關申報和交稅。
而攜帶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辦理交稅、通關手續。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准許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黃金及黃金製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內每人限1次。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准許證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攜帶進出境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重量等;
2、本人有效護照(港澳通行證)及進出境證明;
3、購買黃金及黃金製品的發票或者來源證明。
Ⅳ 中國人民銀行經營金銀許可證現在還要辦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現在還在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 、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人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
第六條 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第二章 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規定用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Ⅵ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許可,法律依據是什麼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內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容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明確規定取消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和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核准。
(6)黃金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Ⅶ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的管理規定
1.列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貨物進出口通關時,海關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2.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間進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免於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3.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黃金及其製品,應當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珠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黃金及其製品,應當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4.捐贈進口黃金及其製品,海關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分行簽發的批件,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5.進出口金幣(僅限於硬幣或紀念幣,不包括具有錢幣學收集意義的硬幣及紀念幣),海關驗核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出具的進出口黃金證明文件和蓋有中國金幣總公司印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金幣的進出境僅限北京、沈陽、上海、廣州、深圳、拱北口岸。
6.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准許進口黃金的批件和授權書當年有效。
7.加工貿易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不需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加工貿易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經批准內銷時,需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並按規定辦理內銷手續。
8.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J」,編號欄填報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編號。
Ⅷ 黃金回收許可證怎樣辦
1、根據國發〔2003〕5號規定,黃金收購許可核准已被取消,即黃金製品已不再屬於特許內經營物品。
2、回收舊黃金容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根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回收舊黃金應有經營許可證,且應對舊黃金如實登記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徵和來源。
3、你應該去工商、公安部門辦妥相應手續後才可從事回收舊黃金的經營活動。
Ⅸ 請問中國的哪條法律對開放個人黃金業務做出了規定和指引
看到你這個問題,其實我蠻慚愧的,作為一名從事黃金行業多年的從業者,我專真的還不知道到底哪條屬法律給我們行業的規范性做了指引。但其實我可以給你舉個例子,例如大家都愛炒股,但是很少有人會去關注法律上對於炒股合法性的指引。法律之外我說點別的。希望能幫到你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國家正廳級別的國家機構,象上海證券交易所是副廳級的。銀行的紙黃金 上海期交所的期貨黃金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現貨黃金和黃金T+D都是完完全全符合法律的正規軍。除了國際金你需要多關注合法性和資金安全性外。其他黃金業務基本上都沒有問題。除去法律性,各個品種的業務我建議你都去了解一些,全額投資的,用保證金方式投資的,可以交割實物的,不能交割實物的,種類很多。選擇最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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