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規劃的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城市規劃的內容如下。
2. 什麼是建築黃線
「建築黃線」是指地下文物管理。另一種說法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建築七線】
建築七線:紅線、綠線、藍線、紫線、黑線、橙線和黃線。 其中
「紅線」主要針對道路控制;
「綠線」是規劃城市公共綠地、公園、單位綠地和環城綠地等; 「藍線」規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護堤; 「紫線」規定歷史文化街區;
「黑線」規定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等市政管網。 「橙線」軌道交通管理
「黃線」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還有一種說法: (城市規劃七線)
紅線:是指經過批準的建設用地紅線、規劃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 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 黑線:是指高壓線用地的控制范圍;
橙線:是指鐵路和軌道交通用地范圍的控制界線;
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3. 住宅用地和公用建設用地的概念是什麼
建設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編輯本段]佔用土地程序
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范圍內佔用土地的一般程序為:①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②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③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監督實施;②依法辦理土地的徵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監督管理;③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⑤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和實施。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分類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中國的建設用地供應,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過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供應,即所謂「一級市場」;存量部分即通過現有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的供應,即所謂「二級市場」。
存量土地實際被現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不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取得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可以採取出讓、租賃或或撥方式。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特點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 (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
(3)土地利用價值高。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
(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2.0.5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類居住用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3 三類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務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綠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4 四類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綠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C 公共設施用地
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
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C1 行政辦公用地
C11 市屬辦公用地
C12 非市屬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
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商業金融業用地
C21 商業用地
C22 金融保險業用地
C23 貿易咨詢用地
C24 服務業用地
C25 旅館業用地
C26 市場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
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
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等用地
飲食照相理發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3 文化娛樂用地
C31 新聞出版用地
C32 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C33 廣播電視用地
C34 圖書展覽用地
C35 影劇院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C36
游樂用地
獨立地段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體育用地
C41 體育場館用地
C42 體育訓練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
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
業余體校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醫療衛生用地
C51 醫院用地
C52 衛生防疫用地
C53 休療養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
腫瘤醫院等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
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C61 高等學校用地
C62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C63 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
C64 特殊學校用地
C65 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
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幹校業余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詢等機構用地不包
括附設於其他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
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
醫葯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
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工業建材工業等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
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T23 長途客運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
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
制范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幹路用地
S12 次幹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幹路和主幹路用地
次幹路用地
主次幹路間的聯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廣場用地
交通廣場用地
遊憩集會廣場
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遊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社會停車場庫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S
S31
S32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
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電用地
供燃氣用地
供熱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
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貨運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
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陸上部分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
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U41
U42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
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G 綠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
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綠地
公園
街頭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
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G G2
G21
G2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
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地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
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鎮建設用地
村鎮居住用地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E7 棄置地
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
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R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樓 主] | Posted: 2007-01-24 17:54
futurem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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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登錄:2007-01-24
朗讀本貼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
3.0.2.1 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他用地不參與平衡,《村鎮規劃標准》GB 50188—93
3.1.3 村鎮用地的分類和代號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R
居住建築用地
各類居住建築及其間距和內部小路場地綠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寬度
等於和大於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戶獨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屬設施及其戶間間距用地進戶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產性用地
居民戶的住宅庭院及其間距用地
屬於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單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公共建築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機構用地
文體科技用地
醫療保健用地
商業金融用地
集貿設施用地
各類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政府團體經濟貿易管理機構等用地
幼兒園托兒所小學中學及各類高中級專業學校成人學校等用地
文化圖書科技展覽娛樂體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醫療防疫保健休養和療養等機構用地
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不包括臨時佔用街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M
生產建築用地
獨立設置的各種所有制的生產性建築及其設施和內部道路場地綠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類工業用地
二類工業用地
三類工業用地
農業生產設施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縫紉電子工藝品等工
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紡織食品小型機械等
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采礦冶金化學造紙
製革建材大中型機械製造等工業用地
各類農業建築如打穀場飼養場農機站育秧房獸醫站等及其附屬設
施用地不包括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養殖水域
W 倉儲用地
物資的中轉倉庫專業收購和儲存建築及其附屬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村鎮對外交通的各種設施用地
T1
T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道路廣場停車場等設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規劃范圍內寬度等於和大於3.5m以上的各種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停車場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場地
U 公用工程設施用地
各類公用工程和環衛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環衛設施用地
給水排水供電郵電供氣供熱殯葬防災和能源等工程設施用地
公廁垃圾站糞便和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G 綠化用地
各類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綠地
G1
G2
公共綠地
生產防護綠地
面向公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地如公園街巷中的綠地路旁或臨水
寬度等於和大於5m的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於安全衛生防風等的防護林帶和
綠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水域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閑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水域
農林種植地
江河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灘塗等水域不包括公園綠地中的水面
以生產為目的農林種植地如農田菜地園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閑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軍事外事保安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公安消防機構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規模,應根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用地面積指標進行確定。
7.0.1.3 三類工業用地應按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選址,並嚴禁在該地段內布置居住建築。
7.0.1.4 對已造成污染的二類、三類工業,必須治理或調整。
4.0.1 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
4.1.1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 表4.1.1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人(m2/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許採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
人(m2/人)
指標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4.2.1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4.2.1
類別名稱 用地指標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業用地 10~25.0
道路廣場用地 7.0~15.0
綠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4.3.1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表4.3.1
類別名稱 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業用地 15~2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綠地 8~15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佔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表3.0.2
用地構成 居住區 小區 組團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綠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區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m2/人)
居住規模 層數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區 多層 16~21 16~22 16~25
多層、中高層 14~18 15~20 15~20
4. 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別
1、層次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總體規劃是控制性規劃的上位規劃,范圍更廣。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的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城市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2、審批部門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3、內容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
1、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發展規模,確定有關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2、選定城市用地,確定規劃范圍,劃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區,綜合安排工業、對外交通運輸、倉庫、生活居住、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綠化等用地。
3、布置城市道路、交通運輸系統以及車站、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運輸樞紐的位置。
4、大型公共建築的規劃與布點。
5、確定城市主要廣場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幹道斷面、主要控制點的坐標及標高。
6、提出給水、排水、防洪、電力、電訊、煤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1、詳細規劃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2、規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建築間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塊的建築位置、體型、色彩等要求;
4、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5、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5.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是什麼
1、本質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是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原則的綱領性文件,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而城市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2、順序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要先於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就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布局結構、規劃標准、各項工程系統的規劃等重大問題提出原則意見,再據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3、內容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預測城市人口規模;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等。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內容有: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城市發展目標的條件和措施;研究城市發展戰略,預測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技術經濟指標;確定城市功能的空間布局,合理選擇城市的各項用地,並考慮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方向;擬定城市建設藝術布局的原則和要求等。
6. 國有企業領導辦公用房面積有規定嗎需要參照黨政機關領導辦公用房面積標准嗎
1、國有企業領導辦公用房面積不需要參照黨政機關領導辦公用房面積標准,國企老總的辦公室面積的標准根據企業的條件而定,國有企業領導辦公用房面積有自己的標准。
2、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60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及所屬重要子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不超過45平方米控制。
國有企業辦公用房面積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1、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45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
2、縣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按照不超過32平方米控制。
7. 領導幹部辦公用房標準是什麼 2017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規定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具體以下圖為准:
註:
1、副省級城市、副部級單位副職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部)級副職
標准執行,其組成部門的正、副局(司)級人員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級機關
或中央機關相應的正、副廳(局、司)級標准執行。副市(廳)、副縣(處)級單位
以此類推。
2、中央機關司(局)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省級機關廳(局)級單位標
准執行,處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准執行;省級機關
處級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准執行,科級派
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縣級機關科級單位標准執行。其他以此類推。
3、各級黨政機關領導人員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范圍內配
備休息室。
4、省部級領導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和市(地、
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正職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范圍內
配備不超過6平方米的衛生間。
(7)供熱公司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
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格土地審批,節約集約用地,嚴禁超
標准佔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佔用耕地,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
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做到莊重、樸素、經濟、適
用和資源節約,不得定位為城市標志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
修,內裝修應簡潔樸素。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類別
和各級別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築面積。嚴禁超
規模、超標准、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准外,還
應符合國家關於安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衛生、綠色建築等標
准和規范要求。
8. 城市建成區面積是什麼意思
建成區面積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對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連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個已經成片建設起來,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對一城多鎮來說,它包括由幾個連片開發建設起來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組成。因此建成區范圍,通常是指建成區外輪廓線所能包括的地區,也就是這個城市實際建設用地所達到的范圍。
(8)供熱公司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擴展閱讀:
建成區面計算介紹:
建成區面計算中主要數據包括,市區面積、市區人口、市區暫住人口,城區面積、建成區面積,城區總人口等幾個方面。市區是全部的市轄區(行政區中已設區部分),包含大量農村。
城區(市區中扣除遠郊區部分)是指的所有非農業地區,包括已經徵收沒有做五通一平的地區和一些與主城區不相連的非農業地區。建成區是指做好五通一平並且和主城區相連的非農業地區(或城區中已有構築物部分,並且構築物是相連續的)。建成區是最有意義的。
9. 關於2014年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的規定
http://wenku..com/view/82a639166c175f0e7cd13737.html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
2009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
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
制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准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
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全國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
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
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
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准規
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
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
築造型、建築立面特徵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並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
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
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朴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
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
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
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准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築
設計的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
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
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
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
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准。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
16-19
平
方米;編制定員超過
400
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
12-15
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
200
人,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
10-12
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
100
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取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
54
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
42
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24
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18
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
9
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
54
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
42
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24
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18
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
12
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
18
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
12
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
20
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
12
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
9
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第十二條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
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
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
准計列建築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面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
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
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
設標准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數,並加上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
積。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擇在交通便捷、環境適宜、公共服務
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安全保衛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應避免建設在工業區、商業
區、居民區。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當地城
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指標的規
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庫和高層辦公建築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
房的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四章
建設標准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按照建設標准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辦公室
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等。辦公用房建築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
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辦公用房區應與機關住宅區分開設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
提高使用面積系數。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
60%
,高層建
築不應低於
57%
。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採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
率;需設置分隔單間辦公室的,標准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以
12
~
18
平方米為宜。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宜
採用
1
~
2
個標准間,中會議室宜採用
3
~
4
個標准間。大會議室應根據編制定員人
數並結合機關報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宜建多層;一級、二級辦公用房根據城市規劃
的要求可建高層。
第二十七條
多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高不宜超過
3.3
米,高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高
不宜超過
3.6
米;室內凈高不應低於
2.5
米。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
50
~
100
年);建
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的規定。
第五章
裝修標准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裝修應遵循簡朴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兼顧
美觀和地方特色。裝修材料選擇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應進口裝修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外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
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普通裝修,主要
入口部位可適當採用中級裝修。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採用密封
和保溫、隔熱性能好的產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廳、
貴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人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採用中、高級裝修;二級、
三級辦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採用中級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以及其他房間
和部位應採用普通裝修。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准,參照本建設標准附表一《黨政機關
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裝修選用材料,參考本建設標准附表二《建築裝修材料
選用舉例》。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費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下
列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築:不應超過
35%
;
框架結構建築:不應超過
25%
。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會議室應採用直接採光。辦公室照
明應採用普通節能燈具、門廳、會議室可根據需要採用節能裝飾燈具。
第三十六條
採暖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優先採用區域集中供熱採暖系
統。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應採用自然通風換氣方式。夏季需要
進行人工降溫的地區,可設置空調,包括採用分區或集中空調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設置電梯或
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通訊與計算機網路設施應能滿足辦公自動
化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綜合布線、預留接
口。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衛生間應設置前室,衛生間潔具應採用易於清
潔的衛生設備,並應設置機械排風設備和垃圾收集存放設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採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及衛生
設備均應採用國產設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建設標准發布後,
國家計委原頒布的
《行政辦公樓建設標准
(試行)
》
(計標
[1987]184
號)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標准》
(計投資
[1996]
2984
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建設標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
二、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附表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
等
級
部
位
一級辦公
用房
二級辦公
用房
三級辦公
用房
一般
辦公
室、
會
地
面
普通、
中級
裝修
普通裝修
普通裝修
內
普通、
中級
普通裝修
普通裝修
10. 城市規劃中市政黃線是什麼意思
這四線指的是:
一、城市紅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道路兩側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幹道、國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電訊、管溝、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內容。
二、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綠地范圍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5大類別。
三、城市紫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保護的歷史文化建設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國家、省、市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等內容。
四、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或保護的現有城市水體規劃水期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澤地、自然濕地、水塘、水庫、景觀水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