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公司、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上下級關系。
國務院下設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機構)。
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清算、交收、過戶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所出資設立的公司,證監會監管)。
證券發行承銷、交易(客戶----證券交易所之間的中間商)、自營等:證券公司(被證監會、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監管)。
證券交易的場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直白的說:由證監會管理、為證券交易的機構、個人服務,對證券公司有一定管理職能)。
(1)證監會交易管理擴展閱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產生原因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根本目的,在於提高證券交易效率,消除證券市場風險。證券交易風險來自多種因素,它可能來自於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波動,也可能來自國家政治和經濟政策的變動以及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證券交易結算規則對證券市場風險,同樣具有重大影響。
證券交易的直接後果,是實現證券與貨幣的互換或交割,即貨幣持有人改持證券,證券持有人改持貨幣。保證貨幣持有人安全、快捷地改持證券,保證證券持有人快捷退出證券市場,顯然是證券交易制度必須實現的重要目標。
安全和效率是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按照交易安全理念,證券出賣者必須是證券的合法持有人,有權進行證券權利的轉移;所謂效率,是指可順利、無障礙和迅速地實現證券交割過戶和投資變現。實現證券交易的安全、效率,是所有證券市場所追逐的目標。
B.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C. 證監會、交易所、證券公司以及股民和機構之間是什麼樣的關系。
證監會是監督管理整個證券市場經營機構、中介機構、制定市場行為規則等的國家機內構
交易所是容提供股票發行、上市交易的市場
證券公司是聯系股民和交易所系統的中間機構,投資者買賣股票都要經證券公司在交易所進行,不能直接與交易所聯系
機構?你說的是機構投資者嗎?他們也是股票交易的參與者,在地位上與普通散戶一樣,只不過他們擁有雄厚的資本、嚴密的運作體系、強大的研究能力,所以是各大證券公司爭搶客戶的重點,在市場交易中也比普通投資者有更強的決策能力和信息渠道
D.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
證監會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而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實體場所,相當於農村和城市的集貿市場,屬經濟實體單位。證監會和交易所的關系,就相當於工商局與集貿市場的關系。
E. 證監會,證券協會,交易所,各個的職責是什麼
【證監會】:老大的地位
(1)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
(2)主要職能
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統一監管證券業。
【證券協會】:執行總裁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ps:其證券資格證就是由此機構發布
【交易所】:部門辦事處
有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現貨交易所
針對不同的行業的需求,為全國企業,個人提供交易服務。
F.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呢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區別:
一、級別
1、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數量
1、中國證監會只有一家。
2、中國證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國證監會更加偏向: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證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6)證監會交易管理擴展閱讀: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
一、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證券交易歷史悠久,早於19世紀香港開埠初期已出現,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
五、台灣證券交易所位於台灣台北市信義區的台北101大樓之內。也是台灣唯一之證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
G. 請考過證券資格證的同學幫忙,中國證監會與證券協會與交易所與管理機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怎麼區分
樓上同學說的復雜了一點
簡單的說吧,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包括協會,交易所都是它管的。
協會,也就是證券業協會,是自律組織,他是管一些比如從業資格啊,培訓考試啊,會員聯系啊這類事。
交易所呢,就是負責證券交易和撮合的。所有投資者要買賣股票,都是通過證券公司系統連到交易所進行買賣撮合的。
人民銀行是央行,負責國家貨幣政策的。
銀監會和證監會性質一樣,不過證監會管的是證券市場,銀監會管的是銀行以及銀行間市場。
H. 證監會是怎樣的機構管理范圍權利
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I. 證監會 證券業協會 證券交易所 區別
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組織性質不同:
1、證監會的組織性質:屬於監管機構。
2、證券業協會的組織性質:屬於自律性組織。
3、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性質:屬於自律性組織。
二、三者的概述不同:
1、證監會的概述: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2、證券業協會的概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3、證券交易所的概述: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三、三者的主要職責不同:
1、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2、證券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J. 請問,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的職責有什麼區別呀
證監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國務院直屬機構,證券市場的主管部門,維護證券市回場秩序。各地證答監局為其派出機構。
證券交易所: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大陸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形成與公告價格、集中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制定交易規則(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維護交易秩序、提供交易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