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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地塊指標調劑

發布時間:2021-04-29 17:48:29

Ⅰ 國土部門是如何確定經營性用地中,採取招拍掛這三種形式的哪一種形式出讓土地的

招標和拍賣有家數限制,好像是至少三家。
掛牌只要有一家就可以。
現在一般都是掛牌和拍賣相結合,先掛牌,時間到後還有人要出價就現場拍賣。
哪程形式都可以暗中操作。當然也有不暗中操作的地塊。
拍賣和掛牌表面上看不容易暗中操作,其實不然,不光能暗中操作還不容易被質疑。手法多變。

Ⅱ 什麼是用地指標

在實踐中,建設用地指標經常出現被混用的情況,如「土地指標」、「用地指標」、「占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指標」等,本文對建設用地指標的政策沿襲進行了梳理,並對涉及的占補平衡、增減掛鉤進行了介紹,相信看過本文,大家再也不會傻傻分不清楚了。

第01章 概念釋義

在實踐中,建設用地指標經常出現被混用的情況,如「土地指標」、「用地指標」、「占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指標」等,建設用地指標是國家對特定區域在特定期限內的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控制的規模指標。

第02章 指標分解及新增指標的趨勢

首先,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及調整方案,確定了各省份不同特徵年的建設用地總規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其他約束性指標在此不表),各省向下分解至市及區縣;其次,各地方政府先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一定時期內的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控制,之後每一年,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進行管理;最後,在每一年的實際工作中,縣以上地方政府對本地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動態管理。

第03章 破解指標限制的手段

由於建設用地指標的總量限制及未來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日趨收緊,對具體區域來說,如何獲得足夠的建設用地指標以供應城市的擴容發展,則越來越成為需要考慮的問題,目前破解的主要手段包括兩大類,即增量與存量。

首先從增量入手,即常規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踐中一般稱為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下同),但土地本身屬於存量資源(除了人工填海造地等手段屬於增量),新增建設用地一般意味著其他用地(「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此處的其他用地主要指農用地及未利用地)向建設用地的轉換,而我國又「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若涉及農用地中的耕地(農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地),則需考慮占補平衡制度。

其次從存量入手,通過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增加流量的靈活性」及附件5「逐步增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流量指標」,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則成為存量層面破解建設用地指標限制的重要手段。

第04章 增量破局:新增指標

1、定義及趨勢

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即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內涵為農用地、未利用地向建設用地的轉換,當然,各級政府每年有一定的配額。

2、占補平衡制度

在農用地中的耕地(其他用地無此制度)向建設用地的轉換中,有一個特殊制度——占補平衡(又稱補充耕地)尤其需要注意。

1、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應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此處的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即實踐中所謂的「占補平衡」。

2、補充耕地的方式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詳見附件10)中規定,「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推進高標准農田建設,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統籌實施土地整治、高標准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新增耕地經核定後可用於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但我國各地區自然環境差異巨大,部分地區(尤其沿海城市化率較高的發達地區)並不具備補充耕地條件,因此,跨市一級的異地佔補平衡則提上了日程,其中又可分為省內或跨省異地佔補平衡。

3、省內補充耕地指標流轉

對於省內補充耕地指標的流轉,多個省份均出台了省內調劑管理辦法或交易管理平台。

由於《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對耕地保有量的約束性指標以省一級為主體,因此,即使部分省份並未出具省內流轉管理辦法,補充耕地指標在省內流動也並沒有太大阻礙,在不久的未來,預期省內補充耕地指標流轉將基本無障礙。

4、跨省補充耕地指標流轉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12)規定,「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指耕地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佔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佔耕地,或者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於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經國務院批准,在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行為」,具體說來:

(1)主體及條件限制:「耕地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由於城市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佔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佔耕地的,可申請國家統籌補充;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於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請國家統籌補充。重大建設項目原則上限於交通、能源、水利、軍事國防等領域。」

(2)程序限制:一般需向國務院提出,由土資源部組織論證;

(3)時間限制:原則上每年申請一次;

(4)資金使用限制:「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因此,目前看來,省內補充耕地指標流轉的可操作性,遠大於跨省流轉。

第05章 存量破局:增減掛

1、政策演進及概念釋義

簡單說,即在拆舊地塊將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拆除及復墾,增加的建設用地指標定向用於建新地塊使用。

2、前提條件

在區域上,可進行增減掛鉤的地區原則上應為試點地區。

在指標上,掛鉤指標(即掛鉤周轉指標)需由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規劃中進行控制。

在管理上,根據《試點管理辦法》,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備選庫進行統一管理。

3、建新地塊與拆舊地塊的區位要求

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讓基本農田」,並未對是否毗鄰做實質性要求,實踐中亦有所突破。

4、建新地塊與拆舊地塊的大小要求

即復墾耕地需大於新增建設用地,多出的耕地指標可用於占補平衡。

4、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方式及用途

即掛鉤周轉指標相當於定向(只能用於建新地塊)的借用,復墾過程中允許暫時的指標變動(如耕地減少、建設用地增加),但最終至少確保耕地面積不會減少。

5、結余指標的流轉

由於拆舊地塊必須大於建新地塊,通過增減掛鉤一般會產生多餘的耕地指標,多餘的耕地指標可以進行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也做出了規定,對「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由此可知,在國家層面,對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的流轉主要定位於扶貧開發工作。

第06章 存量破局:工礦廢棄地復墾

由於此項政策適用區域較為特別,在此不做展開。

第07章 片區開發啟示

片區開發類項目(包括產業新城、新城片區、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等)一般集中於城市擴容的外沿且佔地面積較大,大部分土地利用現狀為集體或國有非建設用地(如耕地),開發此類項目,除在供地方式上有所創新(如點狀供地)外,一般投資人需提前介入項目規劃調整、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土地整理等環節,不可避免的問題則是建設用地指標及占補平衡,能否確保區域內有足夠的建設用地指標、若佔用耕地如何做到占補平衡、若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可通過何種方式予以解決,以上幾個問題的則是投資行為能否成功的關鍵,本文則對以上問題進行了初步研判。

(一)增減掛鉤和占補平衡

主城區尤其是級別不高的環大都市的縣城,每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就有個三五百畝,政府用於道路、樓堂館宇等公共配套建設就用掉了大部分建設用地指標,能夠給開發商用於經營性開發的土地就別指望了,只能自己想辦法。

另一方面,城鄉發展極不平衡,大量的鄉村建制鎮以及小縣城,尤其是中西部窮山惡水交通不便利的地方。大量的空心村,拋荒廢棄老舊工礦廠房磚瓦窯基地等等,佔用了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而沒有發揮效益,從2000年到2016年據統計每天消失80到100個村子,16年裡消失了160萬個村莊,目前剩下200萬個村落不到,這些消失的沒有人的村子在用地上可能仍然是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為了均衡發展,城市補貼農村和落後的鄉鎮縣,通過拆舊騰出原登記在冊為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的指標,通過政府的交易平台出售給城市建設快缺乏指標的地方,兩全其美均衡發展。將荒地未利用地緩坡丘陵等按照耕地等級要求恢復為可以種糧食的耕地,通過政府統一的交易平台賣給因為公共市政建設或者經營性用地建設需求佔用農用地的城市,窮的地方有了這筆收入可以發展別的,這也是均衡區域發展財政轉移支付的另一種方式,也是支持貧困村改善居住條件脫離貧困的一種極其有效的方式。

於是增減掛鉤和占補平衡就是自己找土地指標和規避佔用農田的兩種好的方式。

1、增減掛鉤

2006年開始試點,目前運作相當成熟。

增減掛鉤的關鍵是拆舊(具備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的土地)後復墾為耕地等農用地,然後建新需要佔用的耕地等農用地同級別兌換。總體目的是建設用地不增加,耕地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不突破。

雖然具體拆舊建新的實施主體絕大部分都是企業,但組卷報批交易全部都是政府部門完成。在拆舊地塊確認後。運作的核心是政府關系。很多政府相關的人員能夠上下其手的在運作此模式方面收益不小。

拆舊地塊必須權屬清晰,地類明確,比如很多村莊緊鄰省道的臨街面蓋了些傢具城,木材市場,菜市場,農貿市場等,歷史悠久經營了十幾年了,大家習以為常出租生意都做得很好,但這些地沒有辦過農轉用,國土局土地利用規劃文件裡面還是黃色的基本農田,這就不具備拆舊的條件。務必通過國土規劃文件把這個摸清楚了,如果是這種情況,如果明確可以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作為非農用途的,可以明確權屬的,在做進一步的安排。

增減掛鉤,首先是拆舊地地塊列入由國土局耕保處具體承辦並上報審批的土地整治年度計劃內,類似發改委的立項備案一樣,這是拆舊地塊復墾成為耕地的計劃綱領。

Ⅲ 地塊實用地性質及指標調整論證報告 是什麼意思

首先要得到土地預審報告(國土部門),拿著預審報告出計劃和規劃。先有這些手續,才能辦理土地手續。 如果是招拍掛競得土地,應該是先取得土地,後辦理立項規劃手續。
1、你要搞清楚立項是開發商內部的立項,還是在部門的立項。
2、開發商內部立項,在取得土地之前就開始了。
3、在的立項,是取得土地之後。道理很簡單,因為,你還沒有取得土地,如何受理你的立項?立什麼項?在出讓某一塊土地之前,就已經對該土地的一事項進行審批,最主要是規劃條件,這其實就是你取得土地之後,將來立項的重要限制內容。

Ⅳ 什麼叫經營性建設用地

經營性用地一般是指經營性項目的用地,按照現行的政策,經營性項目用地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經營性項目一般指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
廣義是指一切經營活動的用地。按法律要求和中央紀委要求實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中的經營性用地是特指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用地。經營性用地具備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條件。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根據現行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Ⅳ 什麼是建設用地指標

國家為保護耕地,對建設用地採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設用地面積設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例:A省2010年用地指標2000畝,即A省全省新增建設用地不得突破2000畝。確因發展需要,用地不夠的,需與外省調劑,報省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Ⅵ 土地佔補平衡指標是什麼

土地佔補平衡指標是由國土資源局、財政局依據當年復墾協議面積及調劑價格,計算市級及各區應負擔的耕地「占補平衡」費用的標准。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設佔用耕地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2)開墾耕地的責任者是佔用耕地的單位;

城市建設區用地統一徵收後供地,承擔造地義務的為市縣人民政府,造地費用可以打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建設項目用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建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村莊集鎮建設佔用耕地,承擔開墾義務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開墾耕地資金必須落實;

(4)開墾耕地地塊應當落實;

(5)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造地義務。

拓展資料

嚴格執行耕地佔補平衡各項制度,堅決實行先補後占,沒有完成耕地補充的一律不予報批土地,建立健全耕地佔補平衡台帳,做到了管理規范,數據齊全。

切實關注民生,認真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制,強化監管,節約土地資源,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實現土地佔補平衡。 這是土地佔補平衡的基本准則。

Ⅶ 中辦、國辦: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以下稱《方案》)。
在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方案》提出: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土地利用計劃的管理和跟蹤評估,完善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健全重大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實施「增存掛鉤」,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推進委託用地審批權試點,建立健全省級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試點省份。
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完善城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發布制度,形成與市場價格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
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試點。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政策實施評估,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改進完善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機制,穩妥推進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內跨區域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完善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

Ⅷ 廣東省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哪裡可以買賣調劑我們村的一個農田地想發展,但是沒有建設用地指標

建設用地指標是由省里下達的,不存在買賣的問題

Ⅸ 出具規劃條件的地塊含有幼兒園用地怎麼設置指標

具體我們看一下比較有代表性的: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程序:1、甲方(業主)或國土部門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2、市規劃局研究,同意出具規劃設計條件。3、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具體要求(沒有控規、要先編制控規)4、核發規劃設計條件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需提交的有關材料: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申請或函等。國土局給規劃局要求出具規劃條件的函另外也有變更規劃條件的程序1、建設部門或個人向規劃局提出申請,說明變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據。2、科室就變更內容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准,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同意其變更申請。3、將變更的規劃條件提交局、市規劃委會議審查。4、對變更的規劃條件進行公示並向土地部門通報。本文對已經取得土地權屬,但因為歷史原因,地塊沒有規劃條件的不予討論。僅是討論預備出讓或是劃撥的土地。出具規劃的依據,肯定有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也應該要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說到「二規合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試想,如果一個地塊,即使再怎麼符合城鄉規劃,但是它目前還是農用地,而且3-5年還沒有收儲計劃,這個地有必須出具規劃條件么?或許所在地政府是希望馬上在上面開發建設,但是肯定是不能實現的。而從我們城市規劃管理角度,對非建設用地是沒有辦法做出行政許可。當下的背景,或許,很多地方還沒有二規合一的進度,也沒有很好的落實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或許,更甚者,有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在無序、隨意地選地,目前的現狀是怎麼樣的呢?這個過程中,到底是誰是主導,我不得不說,估計目前紅線,是國土局是確定,用地面積由他們的用地指標確定,用地界由他們的周邊地塊權屬邊界及用地面積共同確定,而有時候是根據違法用地的衛片、航片上的面積確定,真是有點無語。而用那塊,基本是地方政府說了算。規劃局是干什麼的么?跟在他們後面調整規劃,描紅線,簽字蓋章的。無語的!以前一直以為規劃紅線是規劃局說了算的人,真的難以接受這個現實…………能否,組織一個季度的三方會商,國土局、規劃局、所在地政府,針對用地需求,比對各自規劃和計劃,具體步驟如下:1、規劃局按近期建設計劃,劃定一個發展方向,給定一個大片區,2、國土局給定土地指標總數量,3、所在地政府提供建議地塊4、規劃局踏勘現場後,確定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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