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共有九家金融資產交易所,包括:北京、深圳前海、河北、大連、天津、重慶、武漢、四川、海峽金融資產交易所。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很多。
Ⅱ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Ⅲ 中國合法的期貨交易所有哪些
我國僅有5家合法期貨交易所,分別是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1、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 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交易所,於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2、上海期貨交易所是依照有關法規設立的,履行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並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黃金、白銀、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燃料油、天然橡膠、瀝青等11種期貨合約。
3、大連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3年2月28日,是中國東北地區唯一一家期貨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已上市的品種有玉米、玉米澱粉、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雞蛋、纖維板、膠合板、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鐵礦石共計16個期貨品種和豆粕期權。
4、鄭州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0月12日,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國內首家期貨市場試點單位,在現貨交易成功運行兩年以後,於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貨交易,隸屬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垂直管理。
5、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由上海期貨交易所出資設立的面向全球投資者的國際性交易場所。
2013年11月6日,能源中心注冊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范圍包括組織安排原油、天然氣、石化產品等能源類衍生品上市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定業務管理規則,實施自律管理,發布市場信息,提供技術、場所和設施服務。
(3)合法金融交易所擴展閱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方式: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結算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鑒了國際市場的先進經驗,並結合中國的市場實際,以高起點、高標準的原則建設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實行結算會員制度,會員分為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按照業務范圍分為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實行結算會員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風險控制體系,強化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採用電子化交易方式,不設交易大廳和出市代表。金融期貨產品的交易均通過交易所計算機系統進行競價,由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採用電子化交易方式體現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高效、透明、國際化的發展思路。
Ⅳ 什麼是金融資產交易所 金融資產交易所有哪些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綜合起來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一、 國內產權交易市場過度分散,回惡性競爭,缺答乏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為了有效地進行國有資產的處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產權交易機構,全國各種各樣的產權交易所有300多家,產權交易市場形成了地方割據的局面,嚴重阻礙了產權的跨地域流動性。國有資產無法在全國范圍內流轉配置,沒有真正的價格發現機制,無法實現效益最大化。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了聯盟,形成以上海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長江流域市場,以北京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北方市場聯盟,以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的北方共同市場。但是這些區域性市場都是鬆散型的行業聯盟,通過合作協議捆綁在一起,沒有統一的平台和統一的規則,也無法解決產權跨區域流動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仍缺乏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二、 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分散,道德風險突出,呼籲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
Ⅳ 什麼是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
地方金融資金交易所是所屬區域的金融資金交易地點。
金融資產交易所是是從事信貸資產、信託資產登記、轉讓以及組合金融工具應用、綜合金融業務創新的金融資產交易市場。
業務范圍涵蓋債務融資工具產品發行與交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債權資產交易、信託產品交易、保險資產交易、私募股權交易、黃金交易等,為各類金融資產提供從登記、交易到結算的全程式服務,為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提供承載平台,進一步集約和優化區域間信貸類金融要素資源配置。
(5)合法金融交易所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如下: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金融資產交易所
網路-交易性金融資產
Ⅵ 國務院批準的7家金融資產交易所叫什麼名字
太多,不造哪家是國務院批準的
Ⅶ 目前證監會批準的金融資產交易所有哪幾家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金所)
只有兩個股票交易所,三個商品期貨交易所,一個金融期貨交易所。
Ⅷ 有哪些金融交易所(國內、國際)及品種
目前中國國內有四家交易所,分別是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交易所。
我國期貨市場目前交易的主要期貨品種:
上海期貨交易所
銅、鋁、鋅、天然橡膠、燃料油、黃金、螺紋鋼、鉛
大連商品交易所
大豆、豆粕、豆油、棕櫚油、聚乙烯、玉米、聚氯乙烯、焦炭
鄭州商品交易所
強筋小麥、棉花、白糖、菜籽油、精對苯二甲酸、早秈稻、甲醇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滬深300股指期貨
國際上,主要是倫敦期貨交易所,主要上市品種為金屬。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主要上市品種為農產品。
日本期貨交易所,主要上市品種為天然橡膠等。
紐約金屬交易所,主要上市品種為金屬和貴金屬等。
紐約能源交易所,主要上市品種為原油等能源相關品種。
Ⅸ 什麼是金交所、金交中心
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地方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統稱為「金交所」回
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業務主要答圍繞非標資產而展開的,主要有如下四大類業務:
第一類是金融資產交易業務,直接對金融國有資產、不良金融資產、私募股權、應收賬款等金融資產進行交易;
第二類是資產收益權交易業務,不直接對基礎金融資產交易,而是對存量金融資產以信託受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小貸資產收益權、融資租賃收益權、商業票據收益權等形式盤活非標資產;
第三類是融資類業務,如委託債權投資、定投投資工具、私募債等;
第四類是信息耦合業務,交易所提供企業投融資信息,或展示項目信息,撮合各方達成交易,並同時提供登記託管等配套服務。
附:2018年全國67家金交所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