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場外交易市場和場內交易市場的差別是什麼
場外抄交易市場與場內交易市襲場(交易所市場)的區別,主要在於交易產品、交易方式、准入門檻、承擔的義務這幾個方面:
1、交易產品不同。
交易所市場主要交易上市公司的股權,場外交易市場除掛牌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外,還可以交易其他金融產品及金融衍生品。
2、交易方式不同。
交易所市場採取指令驅動的集中競價交易制度,而場外交易市場通常採用報價驅動的做市商制度。
3、准入門檻不同。
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公司,主要面向大型、成熟或者處於高速成長期的企業,准入門檻較高;場外交易市場主要面向初創期或成長初期的企業,其准入門檻相對低很多。
4、承擔義務不同。
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公司,不但要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還要接受監管部門、交易所、中介機構、投資者和市場各方的監督,對其規范運作提出很高的要求;
⑵ 什麼是場外市場 什麼是證券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是證券交易市場的最早形式,除極少數國家禁止場外交易外,現為世界各國回普遍存在的證券交答易市場,它具有與場內市場明顯不同的特徵:
(1)沒有固定的集中交易場所和確定的交易時間;
(2)交易的證券種類復雜,大凡可轉讓的非上市證券都可以在場外交易,並且還有部分的上市證券業可在場外交易;
(3)交易者可以直接參與買賣,也可以委託券商進行,交易雙方採取協議成交的方式,沒有統一的價格;
(4)存在形式多樣,從各國情況來看,場外交易市場形式多樣,層次復雜,有交易系統、櫃台市場、交易中心、第三市場、第四市場等,有的與交易所實行聯網。
⑶ 場外交易市場包含什麼內容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證券市場,除了交易所外,還有內一些其他交易市場,這些市場因容為沒有集中的統一交易制度和場所,因而把它們統稱為場外交易市場,又稱櫃台交易或店頭交易市場,指在交易所外由證券買賣雙方當面議價成交的市場。它沒有固定的場所,其交易主要利用電話進行,交易的證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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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什麼叫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
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
即OTC(Over the Counter)市場:即場外交易市場,或稱櫃台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的各種證券交易活動,市場參與各方由眾多企業、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以及普通投資者組成,是一個分散且無固定交易場所的無形市場,主要採用協商定價方式成交。在中國於2013年11月份成立中國股權託管交易聯盟(中國場外市場服務聯盟),標志中國場外市場進入了行業自律與維護,交流,規范的狀態。
場外交易市場的功能: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所共同組成證券交易市場要具備以下功能:
(1)場外交易市場是證券發行的主要場所。新證券的發行時間集中,數量大,需要眾多的銷售網點和靈活的交易時間,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廣泛的無形市場,能滿足證券發行的要求。
(2)場外交易市場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以及按照有關法規公開發行而又不能或一時不能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轉讓的場所,為這些證券提供了流動性的必要條件,為投資者提供了兌現及投資的機會。
(3)場外交易市場是證券交易所的必要補充。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開放」的市場,投資者可以與證券商當面直接成交,不僅交易時間靈活分散,而且交易手續簡單方便,價格又可協商。這種交易方式可以滿足部分投資者的需要,因而成為證券交易所的衛星市場。
⑸ 在證券交易市場發展的早期,什麼是場外交易市場的主要形式 A交易所市場 B櫃台市場 C第三
是櫃台交易市場。
它是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的櫃台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該市場在證券產生之時就已存在,在交易所產生並迅速發展後,櫃台市場之所以能夠存在並達到發展,其原因有:
(1)交易所的容量有限,且有嚴格的上市條件,客觀上需要櫃台市場的存在。
(2)櫃台交易比較簡便、靈活,滿足了投資者的需要。
(3)隨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發展,櫃台交易也在不斷地改進,其效率已和場內交易不相上下。
場外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 market)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證券買賣的市場。它主要由櫃台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第四市場組成。場外交易市場的組織方式採取做市商制。投資者直接與證券商進行交易。證券交易通常在證券經營機構之間或是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直接進行,不需要中介人。
場外交易市場即業界所稱的otc市場,又稱櫃台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證券買賣的市場。它主要由櫃台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第四市場組成。
從交易的組織形式看,資本市場可以分為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是相對於交易所市場而言的,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進行證券買賣的市場。傳統的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在物理概念上的區分為:交易所市場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廳內進行的;場外市場,又被稱為"櫃台市場"或"店頭市場",是分散在各個證券商櫃台的市場,無集中交易場所和統一的交易制度。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證券交易的方式逐漸演變為通過網路系統將訂單匯集起來,再由電子交易系統處理,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的物理界限逐漸模糊。
目前,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的概念演變為風險分層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層次市場按照上市品種的風險大小,通過對上市或掛牌條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結算制度、證券產品設計以及投資者約束條件等作出差異化安排,實現了資本市場交易產品的風險縱向分層。
⑹ 場外交易市場的與櫃台交易市場的區別,以及場外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區別主要有:
1、和場內市場相比,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寬松,場外衍生品市場數量龐大、種類繁多遠遠大於場內市場。
2、場內衍生產品是在有形的交易所進行交易的產品,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
3、場外衍生產品是在無形的、主要依據交易對手間達成協議進行交易的衍生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互負責任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相對而言,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難度更大,對於參與者的要求也更高。
場外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1.法律地位模糊,缺乏健全的法制建設和監管制度。在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史上,從未出現一部與支持場外交易市場相關的專門法律,場外交易市場既沒有清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規范,也沒有相應的運行規則,其合法性問題也頗受爭議。另一方面,場外交易市場缺少合理有效的監管制度,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該市場仍未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大量存在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及時的現象,且信息披露渠道不暢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協商交易和集合競價交易的制度不合理。現階段在我國場外交易市場進行的交易主要採用協商交易和集合競價交易,協商交易容易導致交易雙方互相串謀,使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股份轉讓大部分以集合競價的方式配對成交,這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不活躍的情況下,將導致投資者等待匹配的交易對手的時間大大延長,降低交易成功的幾率。
3.行政色彩濃厚,管理效率低下。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起來的,政府過多對場外交易市場的價格形成、交易條件等進行干預或控制,嚴重降低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市場的功能得不到正常發揮。
4.市場參與者水平有限,阻礙市場發展。從融資者角度上看,中小企業是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而我國的中小企業的管理和技術水平落後,自主創新能力低下,且其對外負債水平偏高,盈利能力不足,整體風險較大,因此投資者容易蒙受損失,不利於促進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從投資者角度上,機構投資者能否穩定市場的問題一直廣受爭議,我國的機構投資者是否具有理性投資行為經常受到質疑,其甚至為了追求短期的高額利潤破壞市場的穩定。而大部分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水平有限,缺乏經驗和自主判斷能力,投資行為總體不夠理性,決策時容易因受羊群效應的干擾等原因而虧損,甚至因此對投資場外交易市場失去信心,阻礙該市場的發展。
5.融資和再融資功能缺失。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最大的缺陷在於缺少發行功能,從而無法滿足企業的融資和再融資需求。公司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後,不能通過增發、配股等方式再融資,市場的資源配置和引導資金流向的功能喪失,降低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導致場外交易市場的吸引力下降,甚至會因此削弱人們的重視程度,使該市場難逃被邊緣化的後果。
6.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間缺少合適的轉板機制。現階段上交所和深交所的退市企業可以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的企業卻不能升級進入創業板、中小企業板或主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不應僅局限於承接從交易所退市的公司,還應成為二板和主板市場的搖籃和培育具備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高科技企業的孵化器。目前的這種機制不利於公司的發展,限制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間有序、良性流動,降低了場外交易市場的流動性
⑺ 場外交易市場包含什麼內容啊
1、場外交易市場包含櫃台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第四市場。
2、場外交易市場是指在證回券交易所外答進行證券買賣的市場,它主要由櫃台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第四市場組成。
(1)櫃台交易市場: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的櫃台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2)第三市場:是指己上市證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產生於1960年的美國,原屬於櫃台交易市場的組成部分,但其發展迅速,市場地位提高,被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類型對待。第三市場的交易主體多為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第三市場的產生與美國的交易所採用固定傭金制密切相關,它使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變得非常昂貴,場外市場不受交易所的固定傭金制約束,因而導致大量上市證券在場外進行交易,遂形成第三市場。第三市場的出現,成為交易所的有力競爭,最終促使美國SEC於 1975年取消固定傭金制,同時也促使交易所改善交易條件,使第三市場的吸引力有所降低。
(3)第四市場:是投資者繞過傳統經紀服務,彼此之間利用計算機網路直接進行大宗證券交易所形成的市場。
⑻ 什麼是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有何區別
你好,場內交易亦稱「交易所交易」,指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股票,只內限於上市股票,容由於上市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情況要向投資者公開,故而使投資者有一種安全感。
場外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相比,在公開公司財務方面不那麼嚴格,它是一種非組織性的市場。場外交易的特點是:能為一些不能上市的,但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籌措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投資對象。
⑼ 證券場外交易市場的特點是什麼
分散,缺乏統一的組織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監督。
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它沒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場所,而是由許多各自獨立經營的證券經營機構分別進行交易的,並且主要是依靠電話、電報、傳真和計算機網路聯系成交的。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所的區別在於不採取經紀制,投資者直接與證券商進行交易。證券交易通常在證券經營機構之間或是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直接進行,不需要中介人。
(9)場外交易市場採用的交易方式擴展閱讀:
從交易的組織形式看,資本市場可以分為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是相對於交易所市場而言的,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進行證券買賣的市場。
傳統的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在物理概念上的區分為:交易所市場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廳內進行的;場外市場,又被稱為「櫃台市場」或「店頭市場」,是分散在各個證券商櫃台的市場,無集中交易場所和統一的交易制度。
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證券交易的方式逐漸演變為通過網路系統將訂單匯集起來,再由電子交易系統處理,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的物理界限逐漸模糊。
目前,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的概念演變為風險分層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層次市場按照上市品種的風險大小,通過對上市或掛牌條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結算制度、證券產品設計以及投資者約束條件等作出差異化安排,實現了資本市場交易產品的風險縱向分層。
⑽ 場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國場外交易的實踐 我國證券交易主要採取場內交易,相關法律法規也以調整場內交易為主。這種狀況使人們忽視了場外交易的客觀存在,忽視了對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場外交易或櫃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證券櫃台交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櫃台交易又叫店頭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證券的轉讓買賣活動」,「凡章程規定可以轉讓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額可轉讓存款證(亦稱大面額存款證),均可在批准經營證券轉讓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櫃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企業債券股票管理暫行條例》允許經批準的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辦企業債券的轉讓業務;1987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文件的通知明確指出,「企業股票、債券的轉讓,須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機構,目前僅限於獨立核算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轉發《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報告》,在允許國庫券轉讓的同時,特別提及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國庫券轉讓中介業務;1990年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跨地區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設立證券交易代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更是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業務部可以辦理「證券的簽證、登記過戶」,「證券代保管」等業務。上述規章、規定說明,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前,我國就存在證券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建立全國金融市場報價交易信息系統的通知》並據此籌辦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以下簡稱STAQ),STAQ系統於1990年12月5日開始運作;1993年2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了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該公司交易系統簡稱NET,承擔著場外交易市場的管理。這兩個場外交易市場雖然逐漸消亡,但它們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的歷史性代表及其顯示的場外交易,則是無法否定的。
(二)我國場外交易的證券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