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走私黃金是什麼罪。
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內口的貴重金屬,容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
B. 走私黃金怎麼定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是指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行為。
1、根據本條第2款、第4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應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曾經規定,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均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和意圖,純屬倒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2000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並罰。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不足50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予以沒收、罰款、吊銷採金證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予勞動教養。這一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釋前仍可參照適用。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C. 大量黃金走私到日本誰是最終得利益
在日本,攜帶黃金入境是合法的,只要在入境時向海關交消費稅即可。在繳清消費稅後,這些黃金就可以開始進入市面銷售販賣。但是,只要攜帶的黃金不被發現,消費稅就能得以規避。因為消費稅的這一大漏洞,日本也成為黃金走私的天堂聖地。
日本福岡縣是全球最宜居的十大城市之一,除了大量的航班出入,還可以乘船進入——從亞洲其他城市進入日本,福岡是個好選擇。尤其是這幾年,福岡在日本已經因為黃金盜竊和黃金搶劫出名了。
據《朝日新聞》報道,日本財務省海關關稅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6月到2015年6月之間,福岡縣內一共有8起地下黃金交易案,然而,在2015年6月到2016年6月之間,短短12個月這個數字飆升到了294件,總逃稅額達到了6.1億日元。
今年4月20日,一名來自東京的黃金貿易的商人,光天化日之下在福岡被兩名男子搶走了約值3.84億日元,而這筆巨額現金是他從銀行提出來,用於購買金塊的。另外,今年3月,兩名男子從韓國進入福岡境內時攜帶了6公斤金條,被日本海關發現並逮捕。警方稱,福岡的黃金走私交易,是和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犯罪相互聯系著的。
顯然,如今「黑金」更青睞福岡。
可為什麼會是日本呢?
因為,在日本,攜帶黃金入境是合法的,只要在入境時向海關交消費稅即可。在繳清消費稅之後,這些黃金就可以開始進入市面銷售販賣。當然,走私黃金的人並沒有打算繳納消費稅。犯罪分子瞧上的正是「消費稅」這塊漏洞——掩人耳目進入日本,只要不被發現,就不必繳納消費稅。但是,在交易黃金的時候,消費稅仍舊需要買方支付的。
另外,黃金價格的飆升也是其中一個原因。2006年時,黃金價格是2300日元每克,到了現在,已經上升到了4000日元每克。加上消費稅「贈送」的3%,這筆生意對於犯罪分子來說吸引力強大。國際犯罪集團正指望著大賺一筆。
那麼,為什麼在2014年6月以前,日本還不是一個黃金走私天堂呢?因為,2014年,日本政府把原本5%的消費稅提高到了8%,換句話說,提高的3%消費稅,就是犯罪分子「撿到」的。因此,吸引了更多的犯罪分子在日本進行地下黃金交易。
此外,日本國內有「內鬼」,黃金進入日本就有了方向性。換句話說,走私的黃金進入日本,是因為日本國內的不法分子作為中介,提供了供求信息。
據透露,日本國內的暴力團會給國外的走私犯提供一些信息,比如「有人近日想購買大量金塊」。收到消息的國外團伙就開始准備偷運金塊進入日本。現在,幾乎每天都有外國人走私金塊到日本。他們到日本,和當地的黑社會勾結,找到賣家之後便以生意成交當天的金價賣出。黑社會在其中收取成交額的一定比例作為中介費用。
D. 走私黃金被捉,一般多久能看到人
根據《刑法》第153條對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1月14日)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問題1]如何區分走私案件中的「貨物」與「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屬於選擇性罪名,由於海關核稅部門對入境「貨物」和「物品」採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徵收稅款(物品的稅率一般低於貨物的稅率),故同一走私對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導致核定的偷逃稅額不一,從而直接影響定罪量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區分二者應當以是否「自用」為標准。即「物品」是指個人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行李,郵寄進出境的財物,包括貨幣、金銀等。對於超出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財物,應當視為「貨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於饋贈親友。合理數量,指海關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相應地,「貨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為人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出售的財物。
[問題2]如何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
答: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關鍵在於把握自首行為是否出於單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單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認定:
1.單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走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單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該自然人不能認定為自首。
2.單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並如實交代罪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到案後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
3.沒有參與單位犯罪的單位負責人主動投案,參與單位犯罪的有關人員到案後能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不予認定自首。
[問題3]集團(總)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為集團(總)公司或者本部門謀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確定犯罪主體?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職能部門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集團(總)公司內部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內設職能部門,以本部門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亦歸部門所有的,應當以該部門作為單位走私犯罪的主體。
對於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事前經集團(總)公司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的,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認定為集團(總)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而非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犯罪。
2.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行為,集團(總)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後亦未予追認甚至明確表示反對的,因部門或個人的行為不能體現集團(總)公司的意志,依照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即使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也不應認定集團(總)公司為走私犯罪的主體,而應當認定具體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相關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為犯罪主體,違法所得歸單位視為該內設部門或個人對違法所得的處置。在量刑時,可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問題4]單位與個人共同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時,如何適用法律?
答:單位與個人相勾結,共同走私的,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應繳稅額承擔刑事責任。鑒於單位犯罪的起刑點高、法定刑相對較輕,對此,應依照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的具體情況及單位與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如果單位起主要作用,對單位和個人均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如果個人起主要作用或者個人與單位作用相當,對個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
2.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萬元的,以主要實行犯的定罪處罰標准為基點,區分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單位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個人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定罪量刑均應適用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以保證主從犯在處刑上的相互協調性。
(2)個人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單位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由於犯罪單位無法適用個人犯罪所對應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且適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會加重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刑罰,故應當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對應的法定刑。
(3)單位與個人共同出資、共同實施走私行為並按比例分成,難以區分主次作用的,應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相應的法定刑。由於走私罪中單位與自然人各自對應的法定刑相差懸殊,有必要適當注意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與作為共犯的個人在量刑上的平衡,對作為共犯的個人適度從輕處罰。
[問題5]如何認定走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答:依照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海關監管現場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認定既遂、未遂問題的函》的批復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問題可以區分下列幾種情況分別認定:
(1)對於行為人通過國家設置的海關監管場所「闖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海關查驗關口,或者進入海關專設的監管貨場而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2)對於行為人攜帶、運輸走私貨物、物品「繞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國(邊)境線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3)對於行為人採用在境內郵寄貨物、物品方式進行走私的,只要行為人在郵政部門辦理完畢郵寄手續,即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如果在辦理郵寄手續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4)對於行為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為,但屬「對象不能犯」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問題6]對於走私犯罪中的貨物或物品,是判決「予以追繳」還是「予以沒收」?
答: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貨物或物品應當歸屬於「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而不是違法所得。亦即「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通常包括犯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對象,比如非法經營的專營、專賣物品等(違禁品除外)。「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決中,對於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判決「予以沒收」,而非「予以追繳」。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總則部分(試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2005]83號 2005.01.01發布)
第二十四條[罰金刑的適用]在依法判處罰金刑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處倍比或限額罰金時,一般應以個人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判處罰金的基數,並以一至五倍為限度;個人沒有從中獲利或者數額難以查清的(個人犯罪的場合亦同),可以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偷稅罪、非法經營罪等)。(2)在對犯罪單位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經營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犯罪數額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侵犯著作權罪、走私淫穢物品罪等)。(3)在對犯罪個人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銷售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如盜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對於一人犯數罪被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採用相加原則實行並罰,執行總和數額;如果被分別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並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E. 收到黃金是走私的判刑幾年
答:收到黃金是走私的事實應該判刑三年。
F. 走私黃金入境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嗎
你看得很仔細。
的確,走私黃金入境,不能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只能依據其所偷逃的稅款,按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量刑。
G. 黃金走私的罪名有多大
走私貴重金屬罪
一、概念
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是指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製品、工藝品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葯罪的走私行為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於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為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為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於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為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三、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首先要看行為人對於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貴重金屬有無明確的認識,如果不知道是貴重金屬,即使有攜帶、運輸、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不可認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其次,要看走私貴重金屬的數量,盡管走私貴重金屬原則上都構成犯罪,但這也不可絕對化,加果走私貴重金屬數量極小,而且綜合全案來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可不認為是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擁緝私行為的認定。走私貴重金屬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本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並罰。
四、處罰
1、根據本條第2款、第4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應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曾經規定,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均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和意圖,純屬倒買倒賣從中牟利的,以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論處。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人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2000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並罰。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不足50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予以沒收、罰款、吊銷採金證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予勞動教養。這一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釋前仍可參照適用。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並罰。
4、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2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全犯罪活動的通知》(1987·6·28)
五、分清罪與非罪界限,嚴格依法辦案。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海關法》的規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 走私黃金情節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均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和意圖,純屬倒買倒賣從中牟利的,以投機倒把罪論處。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走私黃金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入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二千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並罰。 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H. 走私黃金到中國境內是否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你好,黃金走私出國的行為才構成走私貴金屬罪,如果是入境只是按走私普通物品內罪定罪量刑。1.如果容是武裝走私,從重處罰。2.如果是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妨害公務罪和走私罪數罪並罰。3.如果在妨害公務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和走私罪數罪並罰。
I. 走私4公斤黃金怎麼判刑
走私貴重金屬4公斤黃金,應當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版157條第1款規定,武 裝掩 護走私的,權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J. 全球的金價都一樣,為什麼會有人走私金銀
所有的走私犯罪其目的就是逃避交稅。走私可以逃稅,印度加大黃金稅收,走私到印度就是好幾倍的利益,所以不法商人願意冒險走私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