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述電子商務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規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貳』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一些相關法律
北京:3種網上開店無須辦證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點擊:8 評論:0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實行,但只在第26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無具體內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見稿對該條款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網上經營不需要辦理執照的3種情況(詳見附件),其中包括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置換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面臨誠信問題 落實規范有難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點擊:11 評論:0
近日商務部出台了《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要求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交易、電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為。電子商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後,在國民經濟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但由於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予以規范,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也面 [閱讀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點擊:8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國家法律文件,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電子商務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閱讀全文]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點擊:22 評論:0
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點擊:2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點擊:5 評論:0
《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數字證書部分)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子商務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管理,規範本市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點擊:10 評論:0
為加強互聯網上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有效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該《試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確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主體資格的真實性,保護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點擊:3 評論: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 [閱讀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日期:2008-01-02 11:54:50 點擊: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 [閱讀全文]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日期:2008-01-02 11:52:14 點擊:26 評論:0
電子商務是網路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機遇期。抓住機遇,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 [閱讀全文]
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正在著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點擊:7 評論:0
商務部信息化司副司長聶林海27日在首屆中國電子商務與物流配送研討會上表示,商務部致力推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將於近期發布和著手制定相關法規,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報告,2008年將發布第一批電子商務統計數據。 據聶林海介紹,商務部制定 [閱讀全文]
『叄』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應該有哪些組成部分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主要有以下部分組成:
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數據會出現波動,真實性的數據,來引導消費者。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在數據電文中,會以電子形式來覆蓋簽名,它可以用於鑒別與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字人和表明人認可此數據的包含的內容。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是法律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身份證認證的保障。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合同的可以通過雙方承擔違約方面的責任,所受到的損失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確保電子商務買家和賣家得到權益
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可以保證以明確的語言,根據許可方有理由知道許可方不保證不存在對抗的要求,許可方授予權利其可能擁有的權利具體情況。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電子支付的安全涉及到買家和賣家的共同利益,所以這項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電子安全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包括電子支付安全,買家和賣家產品和財產共同安全保障問題。
電子商務假冒偽劣法律制度:假冒偽劣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利益,應該維持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虛假宣傳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在虛假宣傳,為了防止電子商務這手段的行為,應該嚴格正確處理。
電子信息資料泄露法律制度:買家的信息泄露給買家帶來不安全因素,為了保護買家因而制定相關法律制度。
『肆』 目前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因為(1)中國有近3億網民,(2)網上零售已達到100億
『伍』 電信行業在業務上涉及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電信行業在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劃分電信業務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其中基礎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兩種;詳細劃分可參考《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業務分類實施許可制度,並列出企業開展相關電信業務許可的條件及材料,以及許可證辦理後需如續期、年檢、變更等事項。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劃分為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和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兩種,主要針對B25類信息服務業務。
『陸』 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柒』 電子支付中有哪些法律制度
一、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法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是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依賴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雖然從20世紀80年代起,國家相關部門就已經開始著手制訂涉及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維護經濟秩序的相關法律法規,但到今天上述兩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至到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因而面對迅速發展的這種商品交易與計算機網路技術結合的新的交易形式難以出台較為完善的安全保障規范性法律條文。所以,如何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就成為當前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聯合國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
1、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
(1)《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制定
電子商務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主要是指傳統的法律體制如何接納、調整這種新型的貿易方式,從而使其合法化。從世界發展現狀來看,電子商務無論從體繫上、組織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術上均還未完全成熟,各國也都處於摸索階段。電了商務是無確定界限的商務活動,它在提供新的商機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不確定因素。盡管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活動,但調整它的法律卻屬於國家范圍內的,公司和企業面臨的是不同國家法律體系的制約,而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間並不完全兼容,甚至有的是相互矛盾的。而各國法律均具有規制電子商務的可能性,這將會使電子商務的發展受到嚴重的阻礙。因此,聯合國以及各國政府均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並逐步取得各國的認同,使其成為全球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
為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以下簡稱「貿法會」)作為EDI國際立法的中心論壇,自80年代初期即開始探討EDI的法律問題,但各國法律均有對單證必須簽字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為此,貿法會建議各國政府:
① 重新審查涉及使用計算機記錄作為訴訟舉證的法律規則,以便消除對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礙,確保這些規則符合技術的發展,並為法院提供適當的辦法來評價這些記錄具有法律上的可採納性;
② 重新審查關於某些交易和與交易有關的文件要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以期酌情允許把該項交易或文件的計算機識讀形式記錄下來或予以發送;
③ 重新審查關於以親筆簽字或其他書面辦法認證與貿易有關的文件的規定,以期酌情允許使用電子認證辦法;
④ 重新審查關於提交給政府的文件須用書面形式並親筆簽字的法律規定,以期酌情允許以計算機識讀形式向購置了必要設備並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門提交此類文件。
自1990年起,聯合國貿法會(UNCITRAL)就做出了題為《對利用電子方法擬定合同所涉及法律問題的初步研究》的報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該報告指出,在今後有關電子商務的工作中將用「電子數據交換」替代以往的「自動數據處理」,由此電子商務的概念正式出現在聯合國貿法會論壇上。
貿法會在向各國政府作出上述建議後,為了給各國制訂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提供相應的範本,1996年5月,貿發會召開了第29屆會議,認為《電子數據交換電子商務及有關的數據傳遞手段法律事項示範法草案》通過以來的兩年間,國際貿易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電子商務的發展勢頭強勁,迫切需要統一的法律參考。
1996年6月,聯合國貿法會提出了制訂《電子商務示範法》設想,同年12月,將其多次修訂的《電子數據交換和有關數據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草案修訂條文》交由聯合國大會討論,並且以大會51/162號決議的形式通過,正式命名為《電子貿易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範本。《示範法》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個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該示範法出台的目的是促進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消除因貿易法不充分和差異而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礙,為各國在制定相關法律時提供一個值得參考的示範法規。它不僅能夠幫助那些在傳遞和存儲信息的現行法規不夠完善或者已經過時的國家去完善和健全其法律法規和慣例,也有助於所有國家增強他們使用的通訊和信息辦法的立法,並有利於那些目前尚無這種立法的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隨著信息高速公路和國際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化通訊手段在國際貿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然而,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
《示範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此外,《示範法》中表述的原則還可供電子商務的用戶個人用來擬定為克服進一步使用電子商務所遇到的法律障礙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決方法。
《示範法》在規定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時,其基本原則是「對數據電文不加歧視」不能僅僅以某項信息採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但是《示範法》也沒有承認任何數據電文都不加區分的一律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採用了「功能等同方法」。即當數據電文能夠滿足一些最低要求並能達到書面形式的基本功能時,就能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
作為示範法,該法的內容對各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有各國在立法過程中將這些內容明確規定於法律法規中時方對各國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它對於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具有很大的建議和指導作用,在電子商務法律領域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2)《電子商務示範法》的主要內容
《示範法》的內容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電子商業總則(從第一條至第十五條),它是該法的核心。總則將紙面文件的基本功能提煉出來,對電子商務交易文件可視為或等同於書面文件簽字效力等情況作了明確規定,保證交易雙方通過電子手段傳遞信息、簽訂合同的合法性。第二部分是電子商務在特定領域中的運用,主要是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規定。明確指出只要交易雙方確保電子提單的唯一性,就可以通過計算機網路通信轉讓貨物的控制權和所有權。《示範法》主要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① 數據電文適用法律要求
《示範法》第5條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② 書面形式
《示範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要求須採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第6條的是的不足確立這樣一項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數據電文都應起到書面形式的全部功能。第6條並不注重於「書面形式」的某些特定功能,而是注重於信息可以復制和閱讀這一基本概念。
③ 簽字
為了確保須經過核證的電文不會僅僅由於未按照紙面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證而否認其法律價值。《示範法》第7條規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個人簽字,則對於一項數據電文而言,倘若情況如下,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使用了一種方法,鑒定了該人的身份,並且表明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含的信息;
·從所有各種情況看來,包括根據任何相關協議,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對生成或傳遞數據電文的目的來說也是適當的。」
《示範法》第7條採用了一種綜合辦法,它確定了在何種一般情況下數據電文即可視為經過了具有足夠可信度的核證,而且可以生效執行,視之達到了簽字要求,此種簽字要求目前構成了電子商業的障礙。第7條側重於簽字的兩種基本功能:一是確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證實該作者同意了該文件的內容。其確立的原則是,在電子環境中,只要使用一種方法來鑒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並證實該發件人認可了該數據電文的內容,即可達到簽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在決定根據第一款所採用的方法是否適宜時,可予考慮的各種法律、技術及商業因素包括:
·每一當事方所使用設備的先進程度;
·他們所從事的貿易活動的性質;
·當事方之間進行商業交易的頻度;
·交易的種類和數額;
·在特定的法規環境下簽字要求的功能;
·通信系統的能力;
·是否遵行由中間人提出的核證程序;
·可由中間人提供的各種核證程序;
·是否遵行貿易慣例和做法;
·有無防範未經授權而發出電文的保險機制;
·數據電文所含信息的重要性和價值;
·利用其他鑒別方法的可能性和實施費用;
·有關行業或領域在商定該鑒別方法時以及在數據電文被傳遞時,對於該鑒別方法的接受或不接受程度;
·任何其他有關因素。
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工作組第35屆會議通過的《電子商務統一規則草案》第2條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第7條提出:「『電子簽名』系指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系的數據,和與數據電文有關的任何方法,它可用於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信息。」
④ 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
《示範法》第9條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
·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並不是原樣為由。」
對於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子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捌』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內容有哪些
信息交易制度、電子合同制度、電子簽名和認證制度、電子支付制度、個人信息保密制度、電子稅收制度、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等。
你可以看一下這個網頁上的內容:
http://ke..com/view/326649.htm
『玖』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有哪些組成部分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部分:
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的數據會出現寬大,不實的數據,來引導消費者;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系的數據,它可用於鑒別與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字人和表明此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信息」;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是保障電子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身份認證的保障;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合同的違約方雖然對於違約行為沒有過錯,但也應向電子合同的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其所受到的損失可依據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確保電子商務商家和買家的權益;
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根據本條所做的保證僅得以明確的語言,或根據使被許可方有理由知道許可方不保證不存在對抗性請求,或許可方僅授予其可能擁有的權利的具體情況予以否認或修改;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電子支付安全涉及到商家和買家共同的利益,所以此法律制度是必須制定的;
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包括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商家和買家的寶貝和財產安全的保證;
電子商務假冒偽劣的法律制度:假冒偽劣是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電子商務環境的良好發展;
電子商務虛假宣傳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存在虛假宣傳,為了防止電子商務商家的行為,應該嚴格的處理;
電子商務信息資料泄露的法律制度:買家的信息資料泄露會給買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為了保護買家而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
『拾』 我國電子交易方面的法規
首先,電子商務本質上是全球性的,理應有相關的國際法規予以支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專門設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開展相關的立法工作,並已通過了兩部電子商務方面的法規,即1996年和2001年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電子簽名示範法》。
其次,全球還有20多個國家進行了電子商務的立法,諸如韓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法》,澳大利亞的《1999年電子交易法例》,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等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將近50個州相繼制定了有關電子商務的法規。美國國會也於2000年6月30日通過了《電子簽名商法》(ESIGNACT—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其目的是為電子交易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消除電子商務合同所涉及到的電子簽名和電子文件的收集與保存包括其他電子文件的送達和接收等方面的障礙。
最後,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法規尚屬空白,但相關的立法工作一直在進行之中。目前,我國已有計算機方面的政府規章10多部,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目前雖暫無全國性的電子商務法規,但各地在地方立法方面仍有不少建樹,諸如2001年海南省的《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辦法》和2002年北京市的《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9月,在第七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上誕生了中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議草案。這個草案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數據簽證、網路安全、電子稅收以及CA認證等幾大方面做了詳細的論述。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交易模式,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非常之復雜,目前這些法律尚沒有涉及到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網上支付、跨國交易管轄權等難度比較大的問題。至於國際上通行的電子商務法規的出台恐怕還要等若干年,然而這並不會影響到電子商務的應用。相反,目前已有的電子商務的立法及其發展為電子商務更為廣泛的應用提供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