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賣一條黃金項鏈 沒有發票 什麼手續都沒有 能賣嗎
可以的,只不過價格稍低一點。
通常情況下,路邊小店回購黃金不需要出示任何證內件和票據,只容需將黃金首飾、金條稱重,按照重量給錢,但價格很低,有的甚至只有280元/克。而且,這些小店不會開示任何收據,一旦出現糾紛投資者維權就很難。
事實上,相比金店、典當行,銀行回購黃金的價格最高。但有銀行人士表示,客戶在銀行購買金條金磚後,可由銀行代為保管,也可選擇提出後自行保管。但目前櫃台無力鑒定黃金的真偽及純度,因此黃金一旦從銀行提出,銀行就不予回購。此外,投資者在購買實物黃金後,一定要留住原始票據以便在日後變現時作為憑證。
(1)沒有經驗可以賣黃金嗎擴展閱讀:
黃金首飾跟金條是不同的,可以說首飾加工越精細,回購時反而損失越大。黃金首飾的價格包含了手工費、設計費,但是在黃金回購時,這些費用將不予計入。
實際上無論是銀行也好,商場也好,本身並沒有回購的需求,回購之後由於沒有增值稅發票,也不能二次銷售。如果黃金首飾是精加工的,為了定型和美觀,也可能含有一些雜質,這些在回購時都需要去除,自然價格也比購買時低得多。
2. 請問賣金銀珠寶行業,難不難多久能上手啊沒有經驗沒有銷售經驗,應聘勝算有多少,多多指點。謝謝
去珠寶店裡逛逛,看看人家怎麼賣的,應聘時就說自己有經驗,不要緊張就可以了
3. 你們說賣黃金掙錢嗎一月多少錢沒有經驗的人家要嗎運城
做銷售嘍!一般底薪+績效,看你自己情況了,
4. 將要從事珠寶銷售,沒有工作經驗,怎樣才能最快上手
大體方向:
1:補充專業知識。對珠寶從生產,到加工,到商店進貨,再到定價,還有珠寶行情,珠寶寓意,珠寶適用情況,珠寶真偽鑒定和展示,等等,全面攻讀。
2:補充銷售知識。銷售,就是一個將客戶需要的東西賣給他的過程,並非尋常底層銷售員所認知的盡可能賣給顧客更貴更多的東西,這裡面的知識有很多面,需要系統學習。
銷售知識方向:
1:自身的氣質,神態動作,著裝品味、微笑,聲音等,進行一些專業有效的訓練。
2:消費心理學,了解一個顧客在消費時會有哪些習慣和期望。
3:察言觀色,可以利用微表情微動作,以及情緒解讀一類心理學知識,清楚了解你的客戶的一絲一毫,你才能掌控最佳的推銷方案。
4:推銷話語。就是利用各種人的心理特徵來進行銷售,比如最常見最基礎的,死皮賴臉式(多次請求和推薦,讓人不好意思拒絕),扣帽子式(如他跟老婆在場,你咬准一個他承受得起但略高一點的產品,然後想辦法將話題操作成,你買了就是愛你老婆,你不買就不買,這樣客戶是肯定會買的,不買你都可以鄙視他,同理的賣其他保健類產品也可以利用這種方法拿父母和孝順給他扣帽子),戴帽子式(誇贊顧客,給顧客戴高帽子,要恰到好處讓他願意相信和接受,並且享受,這種情緒一旦出來他就不想因為拒絕你而喪失這種感覺,打個俗一點的比方就是在啪啪啪的時候沒有人會願意停下轉身離開)。
5:讀准客戶需求、痛點、癢點、評估經濟能力、挖掘潛在需求。前四個,都是用來推薦合適產品的,一個客戶不一定清楚的知道自己真正的需求,比如他老婆過生日,他一個人來買項鏈,他說要買一個五千的,白金的,實際上他可能正跟老婆有矛盾,你如果聊天中得知,就可以判定,他需要一個更貴,款式和象徵更加能贏得老婆滿意,拉近關系的產品,你就可以以此來推薦。
關於痛點癢點和挖掘潛在需求,可以網路一下有更加詳細的文章講解。
學習渠道:
1:書是知識的最佳載體,手機上下載一個掌閱書場,搜索銷售一類的分類,會有很多關於銷售的書籍,每一本都是某位大師毫無保留的傾力之作,勝過你向一些同事老師之類的請教。
同時也可以搜索關於培養氣質神態、消費心理學、心理學等書籍,書本的知識學了不一定能馬上用,但卻可以創造巨大的價值,量變可以質變,最終它肯定能在關鍵時刻幫助你。讓書本活學活用也是一種學習能力的體現,
2: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各個雜志報刊、網路搜索等,都有一些精闢的碎片化信息,這些東西平時都可以收集起來化零為整,也能起很大作用。
3:尋找一些培訓機構,以上所說都可以通過這一渠道進階,尤其是發聲這一關對於女性銷售員來說比較重要。
5. 賣金子需要什麼經驗
黃金要知道現在的市場行情 成色 珠寶的話要看是什麼了 玉的話要知道玉的基本知識 分類等等 鑽石的話要了解鑽石的產地 做工
6. 我沒賣過黃金,現在應聘,可不可以告訴我賣黃金的要求,流程,注意事項
金店對行業要求不高,長得不難看就行,有銷售經驗更好,沒有直接培訓
7. 沒有大額投資經驗的人適合做黃金白銀投資嗎
金銀投資一般都是雙向交易,且是帶有杠桿性的,所以它的風險不小。沒有過什麼投資經驗,建議你還是先做下模擬交易,感受一下雙向交易的利弊。給你提供一個平台吧,國鑫黃金,他們的比賽給我的感覺還算比較公平公正,最重要的,你真的可以借這個平台學習到不少東西,試試看。希望對你有幫助!
8. 個人買賣黃金合法嗎
個人買賣黃金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章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按照規定用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佔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