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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交易安全的概念

發布時間:2021-05-11 06:37:55

㈠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商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四點:

1、強化商事組織原則;

2、維護交易公平原則:

(1)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

(2)誠實信用;

3、 促進交易迅捷原則:

(1)交易簡便;

(2)短期時效;

(3)定型化交易規則;

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拓展資料: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具體規則與抽象的商法價值的交匯點,是現代商法性質的集中體現。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額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風險日益加大。

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便構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

㈡ 關於交易安全的

可以支付寶交易

㈢ 電子商務安全定義概念是什麼

電子商務安全是指指導安全電子交易的原則,允許通過互聯網購買和銷售商品和服務,但有適當的協議為相關人員提供安全保障。成功的在線業務取決於客戶對公司擁有電子商務安全基礎的信任。

電子商務安全要求包括四個方面:

(1)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對數據傳輸的安全性需求即是保證在公網上傳送的數據不被第三方竊取。對數據的安全性保護是通過採用數據加密(包括秘密密鑰加密和公開密鑰加密)來實現的,數字信封技術是結合秘密密鑰加密和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實現的保證數據安全性的技術。

(2)數據的完整性。對數據的完整性需求是指數據在傳輸過程中不被篡改。數據的完整性是通過採用安全的散列函數和數字簽名技術來實現的。雙重數字簽名可以用於保證多方通信時數據的完整性。

(3)身份驗證。由於網上的通信雙方互不見面,必須在交易時(交換敏感信息時)確認對方等真實身份;在涉及到支付時,還需要確認對方的賬戶信息是否真實有效。身份認證是採用口令字技術、公開密鑰技術或數字簽名技術和數字證書技術來實現的。

(4)交易的不可抵賴。網上交易的各方在進行數據傳輸時,必須帶有自身特有的、無法被別人復制的信息,以保證交易發生糾紛時有所對證。這是通過數字簽名技術和數字證書技術來實現的。

(3)維護交易安全的概念擴展閱讀:

保護電子商務或在線商店的5種最佳方式

1.選擇安全的電子商務平台

正如他們所說,「掌握基本知識,其餘部分將落實到位。」構建安全電子商務網站的第一步是使用安全平台。有很多開源和專有的電子商務平台可供選擇最適合您的電子商務平台。但是,超過三分之二的活躍電子商務網站都在使用Magento或WordPress WooCommerce。

無論您決定使用哪個平台,請確保您的伺服器符合PCI合規性要求。在伺服器上運行PCI掃描以驗證您是否符合要求。此外,請確保您運行的是最新版本的軟體。每當有新補丁可用時,請確保立即安裝。

2.實施SSL證書

在保護在線交易時,SSL是事實上的標准。SSL證書在存儲和傳輸時驗證用戶的身份並加密數據。實施SSL對於電子商務網站在最終用戶系統和您的網站之間建立安全連接至關重要。對於精通技術的買家,地址欄中帶有HTTPS的掛鎖圖標是提供個人詳細信息和信用卡信息的必要先決條件。如果消費者認為供應商正在盡一切可能保護他們的交易,他們更有可能與他們做生意。

3.考慮雙因素身份驗證

被盜或受損的用戶憑據是導致Web安全漏洞的常見原因。有多種「網路釣魚」方法可以竊取或猜測有效的用戶憑據並損害在線商店的安全性。這就是需要成熟的用戶認證機制的地方。它是保護您的在線商店免受黑客攻擊的基礎。

許多電子商務網站正在實施雙因素身份驗證(2FA),以便為其在線商店增加額外的安全保障。雙因素身份驗證是一種安全流程,其中有效用戶需要提供兩種識別方式,一種通常是用戶名/密碼組合,而第二種方式通常是實時生成的代碼,並發送到由用戶。黑客可能會破解密碼,但他們無法竊取此代碼,通常會在短時間後過期。

4.使用虛擬專用網路

在處理金融交易時,在使用公共網路時要非常小心。通過公共網路傳輸的數據很容易被惡意用戶攔截。在這種情況下,VPN服務可以派上用場。它通過加密連接將您連接到安全的非現場伺服器,這可防止第三方在您和伺服器之間插入自身。

如果您擔心傳統VPN服務所涉及的成本,那麼您可以選擇基於SSL的VPN來降低成本。OpenVPN是一個受歡迎的選擇,它提供了一個基於社區的開源版本,您可以免費使用。

5.教育客戶和員工

用戶需要對影響客戶數據的法律和政策進行培訓。因此,要教育您的客戶以及您的員工,了解您的信息安全實踐。讓他們知道您如何保護客戶的信用卡信息,以及他們應該如何做到以保證財務信息的安全。

突出顯示組織的數據安全最佳實踐,並告訴他們不要通過電子郵件,文本或聊天通信來披露敏感數據。您的員工還必須接受有關保證客戶數據安全所需的操作的培訓。指導您的員工嚴格遵守強制性安全協議和政策,以保護您的企業免受潛在的法律後果。

參考資料:網路——電子商務安全體系

㈣ 維護交易安全原則是什麼

(1)商事主體嚴格法定原則;
(2)維護交易公平原則;
(3)保障交易迅捷原則;
(4)保障交易確定性原則;
(5)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㈤ 如何確保網路交易安全

金融網站客戶爭奪戰硝煙漸起

一台電腦和一根網線,你就能隨時掌控自己的資金流向。「網上炒股」、「網上外匯買賣」等新興的交易方式已成為眾多金融機構爭奪客戶的重點。各大銀行、證券公司、基金機構都開通並不斷完善自己的網路交易平台,推出各種費率優惠措施聚攏人氣,而各交易平台24小時實時操作,匯集眾多的實用功能更進一步吸引了網民的視線。根據08年1月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報告顯示:網上炒股票、基金比例與中國股票和基金市場的變化大體一致,節節攀升,網民中進行網上炒股票、基金的比例為18.2%,比2007年6月提高了4.1個百分點,達到3,822萬人次,比2007年6月多出了1,538萬人次,僅在2007年第三季度,金融廠商服務訪問次數就超過9億人次。為了能沾上全民理財的順風車,就連一些電子郵箱也推出了個性化理財信息。面對空前的熱情,我們金融站點真的准備好了嗎?2006年到2007年,CNCERT/CC的統計網路仿冒時間數量由563件增加到1326件,增長率近1.4倍,而其中矛頭直指金融網站。

留住客戶從安全意識培養開始

為了對抗釣魚網站頻發,最有效的途徑便是讓網民能通過簡單的方法辨識真實網站,而不僅僅只是通過網頁的外觀或域名地址判斷網站的真實性。對於一個友好的安全網站來說,採用SSL數字證書技術為客戶網上傳遞的信息進行保護是最基本的防護手段,而擁有了一張數字證書,對於網站來說就相當於擁有一張「身份證明」。全球最值得信任的網路基礎架構供應商—威瑞信(VeriSign)在全球范圍內為超過1百萬台伺服器提供安全認證服務,擁有「身份證明」便可以在網站上展示「安全站點簽章(VeriSign Secured® Seal)」,以防篡改而著稱的站點簽章標志可以有效地防止釣魚網站仿造,客戶藉此便可判斷網站真實身份,確認自己身處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之中。目前VeriSign安全站點簽章每天正接受著消費者超過1.5億人次的瀏覽,但相對國外成熟完善的市場,國內的SSL證書部署數量和站點簽章標志部署數量,以及簽章標志的認知度還與國際上有較大差距。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國內不少網上銀行、基金公司已經在自己的網站上開辟了網頁來介紹網站所採用防釣魚安全技術,幫助客戶了解數字證書並減少登錄釣魚站點的機率。據VeriSign在國內SSL數字證書業務的首要合作夥伴天威誠信數字認證中心介紹,目前已經可以為國內客戶提供最新的EVSSL證書,該技術不但可以提供傳統SSL技術,最為重要的是IE7.0、FireFox3.0等瀏覽器通過與EVSSL配合可以通過瀏覽器地址欄顏色的變化幫助客戶辨認網站的真實性,這將會顯著增強網站抵抗釣魚網站的能力,一些細心網民已經可以看到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開通的綠色安全通道。

安全從加密強度開始

目前絕大多數的金融站點或多或少的均採用了部分SSL證書加密技術提升網站的安全防護,但從安全形度來看卻又不盡相同。由於金融站點傳遞的信息直接涉及企業或個人的財務安全,金融網站的安全問題,則是其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因此作為專業的第三方數字認證服務機構,天威誠信認為適當採用高端的加密級別,對於金融站點的安全至關重要,低強度的加密技術不但不能有效保護網站的安全,更給客戶信息安全帶來了很大的潛在風險。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這組數字來了解一個事實:1997年一名學生針對40位加密強度以暴力方式破解,耗時4小時;而目前憑借最高端的計算終端和計算能力這一過程被縮短到到了幾分鍾;而同樣的破解方法用在128位加密強度上,則要耗費一萬億年以上。

㈥ 急急急!商法中交易便捷原則與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關系

交易便捷與安全原則的內涵及相互關系

在現代商品社會里,物權法應更側重於促進物的高效利用,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促使物的經濟價值的實現。交易便捷與安全原則正好適應了這些需要。

1.交易便捷原則

所謂交易的「便捷」,是指交易的簡便與快捷。市場的快速流轉要求物權的轉讓應該簡化交易形式,降低交易成本,也只有這樣,財產才能在流轉中實現價值的增值。為了達到快速流轉的要求,一方面,法律應盡量設計多種交易形式供交易主體選擇,滿足交易主體多種交易形式的需要。如果每一種交易均應遵循同一模式,不免會造成交易的阻塞,不利於交易的流轉。比如,我們通常稱動產交付所有權才發生轉移,但若嚴格遵循此原則,亦可能造成交易的損害。正是基於此,特殊交付方式如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才有存在的必要。並且,當事人可以約定直到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全部價金前所有權才發生轉移。這種規定為當事人交易省卻了很多麻煩,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法律應該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從事交易的主體提供合理的救濟途徑,以實現對他們利益的保護。特別是交易主體不能按照法定方式從事物權轉讓時,其合法權利應該得到合理的保障,而不能僵硬地固守法定的物權轉讓模式,無視其它利益的保護。

2.交易安全原則

法律秩序分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在物質資源極其豐富、物的流轉極度頻繁的商品社會,為充分實現物的最大價值,物權法定分止爭的功能應該著力於保護動的交易安全。因為物的最大價值的實現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實現,物的所有人自己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畢竟是有限的,這時所有人可以為物設定用益物權增加物的使用價值或轉讓該物獲得物權的交換價值,這些應該成為現代物權立法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在物權轉讓場合,為了促進物的流轉,對動的安全即第三人的保護就成為必要。因為,在陌生人的交易環境中,當事人彼此的深入了解幾乎不可能,人們之間的交易主要建立在相互信賴的基礎上,所以,只要具有一定的信賴基礎,法律就應該對這種信賴予以保護。這種信賴的保護在法律上表現為對第三人利益的合法保護。特別在若干交易鏈中,若其中的某個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護,則整個交易鏈可能就會斷裂,交易秩序就會受到損害。所以,現代法律的制度價值應當盡量維護動的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維護整個交易秩序。物權變動安全原則要求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盡量保護具有一定信賴基礎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具體制度設計中,要為第三人的信賴提供合理的制度基礎和保護。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動產交付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取得時效制度等都體現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具有一定信賴基礎的第三人利益的價值取向和精神。

便捷與安全原則作為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是對立統一的。一方面,二者時常發生沖突,交易便捷要求法律盡量簡化交易形式,滿足交易主體多種交易方式的需要;而交易安全要求為了維護交易的秩序,物權的轉讓應該局限於每一種可以預見的法律既定的形式中,當事人轉讓物權的形式也只有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作為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又是統一的。盡管在整個交易秩序中,交易安全具有更高的價值,交易便捷應服從服務於交易安全的要求,也只有在交易安全的保護下,交易便捷才有存在的必要,離開了交易安全,交易便捷也就無從說起。

物權變動交易便捷與安全的對立統一對立法提出了雙重要求:一方面,不能只片面關注交易安全而忽視對交易便捷原則的維護,更不能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的偏好而對不符合該制度價值的利益不給予保護。畢竟,經濟生活中的物權交易形式是多樣的,法律不能無視多樣的生活事實的存在而閹割生活事實。另一方面,也不能為顧及物權變動便捷的要求而忽視了交易安全的維護,規定物權變動僅僅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直接發生,規定物權的轉讓作為權利人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的一種表現。畢竟,生活不是法律,生活也代替不了法律,生活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屈從於法律這個規范的秩序,法律也應該與調節的生活保持一定高度。交易安全是立法者所持的一種價值取向。這也是物權的性質所決定的,物權具有支配、排它的特點,需要對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所以,即使規定了當事人意思即發生物權轉移的法國物權法,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場合規定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內容,而在其它國家如德國,物權的轉讓還要求有更嚴格的如公證等程序。

需強調的是,交易安全只有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才有意義。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形下,物權的轉讓僅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並沒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物權轉讓便捷原則要求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轉讓的方式,物權轉讓的方式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事,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法律不能為維護交易安全的要求而過多地阻礙當事人自主交易的需求,為了滿足當事人交易方式的選擇需要,法律應該設計多種方式供當事人選擇,應盡可能地為當事人發揮聰明才智留下選擇的餘地。當然,在涉及第三人利益場合,如果當事人沒有按法律的要求選擇交易的模式,只能讓當事人承擔其不利的後果。所以,無論在物權變動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發生效果的法國法,物權的變動要經交付或登記的瑞士法,還是物權變動立法采物權行為理論的德國法,物權的變動模式並不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循某種單一的模式,違反這種模式,當事人的行為就歸於無效,而是規定在某種既定的模式下,容許有多種例外。如嚴格貫徹物權行為理論的德國,如果「在登記前,雙方當事人僅在對意思表示進行公證人公證時,或者向土地登記局呈遞意思表示時,或者權利人已將符合《土地登記簿法》規定的登記許可證交付於相對人,始受協議的約束。」[4](P215)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即使沒有登記,仍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

三、交易便捷與安全原則與我國現行物權立法的檢討

我國現行沒有統一的物權立法,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主要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民事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綜觀我國現行物權立法規定,可以發現,現行立法並沒有很好地處理物權變動的便捷與安全原則這一矛盾。表現在:

(1) 過於側重對交易安全原則的維護而忽視了當事人交易便捷的保護。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抵押合同必須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在現實生活中,出於眾多利益的考慮,如為逃避捐稅、不願為他人知道以及對法律規定了解的欠缺甚至由於登記部門的原因等情形的存在,客觀上並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進行了登記, 這種沒有登記僅交付不動產權利證書的抵押合同由於沒有經登記而陷於無效。由於我國立法未區分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不承認物權合同的存在,所以,盡管當事人一方持有該不動產的權利證書,盡管有抵押合同書面形式的存在,盡管該權利並沒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於抵押合同的未經登記,該抵押權人並不能行使該抵押權, 並且由於抵押合同未經登記而無效,持有權利證書的一方並不能追究另一方的違約責任。無疑,客觀上導致許多不公平的現象發生。這是我國立法過分追求交易安全而忽視交易便捷的典型例子之一。

(2)過於側重保護交易便捷而忽視了交易安全。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2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書面合同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 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他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1]在當時該條的規定與上述內容恰恰相反,顯然過多地注重了交易的便捷,而不能為交易安全提供合理保護。物權是一種支配權,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與當事人、與其他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如果僅僅依據登記權利證書的移轉而使所有權發生移轉,就不可避免地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為房產權利登記證書僅僅是權利的一種表象,其與登記的權利具有時間上的區別。按照我國現行的登記制度,房地產登記是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等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5]如轉讓人轉讓權利證書而沒有進行權利登記,則其可以對其權利進行再次轉讓,無疑這也會損害交易安全。

物權變動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的轉移方式,常言道「有恆產者有恆心」。物權移轉制度設計的優劣,將直接決定和影響到物權立法的質量。根據上文的論述,我們認為,物權變動無論採取何種立法模式,都應遵循下列基本規則:

(1)若不動產的轉讓未經登記,但合同已得到部分履行,如果該交易並沒有涉及第三人利益場合,取得人具有證據證明該權利存在的,這種物權變動應該在一定程度上應該得到法律承認。[2]

(2) 若不動產物權變動沒有登記涉及第三人利益場合,只要第三人取得房產證等權利證書是真實的,同時也不是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其不知情的,這種第三人的利益應該得到保護。反之,如果第三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買受人利益的,其利益就不受法律保護,不過,第三人應為該買受行為負舉證責任。這時應視具體情況,由買受人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當然,如果第三人取得房產證等有關權利證書是偽造的,即使取得人為善意,其也不能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3]。

(3)若不動產轉讓合同已經由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轉讓人故意不給予登記造成受讓人不能取得該權利的,這時,法律應該規定轉讓人承擔相關的責任,該種責任或規定為違約責任,或規定為損害賠償責任。[4]

四、交易便捷與安全原則與我國物權立法相關制度的設計[5]

物權變動的便捷與安全原則在我國制定物權法甚至民法典中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和價值。如前所述,物權變動是影響物權立法甚至民法典的關鍵性內容,物權法的財產法屬性以及物權的支配性特徵決定了物權立法應堅持交易便捷與安全原則。但是,在我國2002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的 「物權編」立法(以下簡稱草案物權編)並沒有充分地貫徹該原則。特別是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立法設計,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

該草案「物權編」第15條、第252條對物權變動的效力作出了一般規定,同時也對抵押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具體的規定[6]。然而這些規定涉及物權變動效力的內容非常簡單,並沒有考慮到豐富多樣的生活事實,也沒有貫徹物權變動交易便捷與安全的原則。而且,對生效的效力也沒有作出科學的規定。依該規定,不動產在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那麼,如果沒有登記,由於該規定的效力並沒有指出物權合同的效力還是債權合同的效力,所以,造成法律適用的困難。如果指的是物權合同的效力,根據物權行為理論,該合同的效力當然是指物權合同的效力,根據區分原則與物權行為理論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理論,顯然,債權合同有效,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有效的債權合同,可以追究一方的違約責任,如果該不動產沒有被第三人登記,權利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賦有登記義務人登記的義務。但是,如果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那麼,顯然該合同指的是不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債權合同。根據合同法的一般理論,由於合同無效,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即是說,即使一方有悖於合同的規定,由於欠缺合同生效的要素,另一方可以背信棄義而不承擔違約責任。或許有人會說,可以追究背信棄義一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但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只限於存在法定的惡意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情形。[7]的確,背信棄義的一方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是,如果是因為另一方基於某種因素的考慮如故意長時間不予以登記等情形,這時,追究轉讓的另一方的締約過失責任顯然在法律上很難得到支持。即使得到支持,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恢復到締約前原初利益的填補責任,對另一方的期待利益的損失不予以賠償,這對信守合同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同時,在合同沒有涉及第三方利益而僅涉及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場合,若一概認定為無效,並不能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特別是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後當事人一方已實際佔有、使用該不動產已經達到很長年限,基於合同無效的自始性、絕對性,該當事人取得的該不動產將因該合同的無效而陷於無權或無根據的境地,這必然會導致極不公平的法律後果。

基於物權變動的交易便捷與安全原則的要求,我們設計了下列條文供立法機關參考:

第N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之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但一方已經取得該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N+1條:「當事人之間為了達到物權的設定、變更、轉讓等目的而發生法律關系的,該項物權的變動由於未經登記而不能完成,合同本身在當事人之間仍具有法律效力。」[8]

第N+2條:「以不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記載於登記簿之時起生效。未經登記的,但一方已經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權利證書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㈦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的意義是什麼,書上說是為了防止婚姻當事人規避債務,維護交易安全,這句話不明白,

這個條款主要是保護那些財產分家但是婚姻關系還存在的夫妻,可以約定財產分家那麼債務也該分家。但是為了維護交易穩定,第三人對這個約定不知情的話,為了維護交易穩定,這個約定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比如我和我老婆各自財產收入都分開管理了,但是你不知道你只知道我有個老婆。我找你借了100萬,到期後,我還不起錢了,你認為我和我老婆的錢是我們夫妻共有的所以就找我老婆要錢,我老婆是不能以她和我有財產債務分家的約定而拒絕還錢的

㈧ 談談合同法中維護交易安全規范的認識。求答案

金融危機形勢下,企業之間的產品交易、資金流轉因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需求關系的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大量糾紛,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如何妥善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成為當前商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合同法的立法者考慮到不可抗力基本涵蓋了情勢變更,而且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難以區分,加之防止法官濫用,故未在合同法中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合同法也未明文禁止適用該原則,因此,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指導意見》對當前形勢下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三個問題:
第一,關於對無法預見主張的審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關鍵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後出現了當事人締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重大變化。需要注意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並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主要是一個日益發展、逐步演變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於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在審判實務中對於當事人提出「無法預見」主張的,法院應慎重審查。在確定是否可預見時,應審查三個因素。其一,預見的時間。預見的時間應當是合同締結之時。其二,預見的標准。該標准應為主觀標准,即以遭受損失一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為准。其三,風險的承擔。如果根據合同的性質可以確定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勢變更或者自願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則自無運用情勢變更之餘地。例如,合同標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是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通常不宜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第二,關於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雖不易區分,但兩者在風險的固有性、風險可預見性、風險的可歸責性等方面並不相同。法院在衡量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時,應注意考量風險類型是否屬於社會一般觀念上的預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范圍等因素,並結合市場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第三,關於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如果當事人經過誠信地再交涉後仍然無法改訂合同而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利益衡量方面應當認識到,司法解釋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並非單向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單方承受不利後果,而是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格局。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於保護守約方的原則。
請採納,謝謝

㈨ 根據商法原理,總結出保障交易安全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現強行主義,公示原則,外觀法則,嚴格責任,對善意買受人的保護

保障交易安全是與交易風險相對立的。還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風險。主要表現為1、強行主義:現代商法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況下設置了一些要式主義或干預主義的強行規定。2、公示原則:在涉及公眾或多數當事人的場合,商法實行公示原則,要求將有關事實公諸於世。主要方式是登記和公告。3、外觀法則:對於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各國商法大都採用客觀主義的認定方法,即有關行為的內容及含義的解釋,以表示行為的客觀表象為准,即使這種解釋不利於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嚴格責任: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採取了一些責任嚴格化的措施,來加強對交易行為的風險約束。嚴格責任 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為人將損失風險轉嫁給他人。5、對善意買受人的保護:在商事交易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權利瑕疵時,如果相對人為善意買受人,則法律保護相對人的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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