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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2021-05-11 20:20:54

Ⅰ 關聯企業該怎樣披露

關聯企業就是企業的上下游企業,企業的生產產品的有瓜葛的企業,比如,果汁飲料,就與瓶子和果園以及運輸企業有關聯,手機企業與通訊商和維修機構有瓜葛,等等。
要披露關聯企業就把競爭對手和企業的上下游企業說明一下即可。
比如,果汁企業,有娃哈哈,統一,匯源,康師傅,必要時還可以把農夫果園等相關聯的企業進行一下分析,把這些企業涉及的品牌和生產經銷模式分析一下把戰略分析一下,就可以表達觀點了。這些要進行調查的。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關聯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充分性和重要性:一是公開信息的內容應當完備,要全面反映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信息,不得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出現重大遺漏,使社會公眾無法全面、充分地認識;二是要堅持重要性原則要求,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充分、准確地披露。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時機和披露方式上的選擇性很隨便,隨意性強,披露不充分,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與內幕信息,或故意隱瞞上市公司的有利於投資者決策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特別在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資金被關聯方佔用的原因、對佔用資
金怎樣處理等往往不予充分披露。

虛假披露,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操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上市公司無論何時何地,以什麼方式披露信息,都應當保證所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所謂真實可靠是指上市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能客觀、實際地反映其財務、經營狀況,而不應有編造、偽飾等虛假內容。但現實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往往蓄意粉飾會計報表,通過各種辦法來進行虛假陳述和利潤操縱,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盡管相關法律法規對關聯方交易的標准、定價及披露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以前的國有企業改制而成,改制後的上市公司和原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聯方關系,為此很多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利潤操縱,達到某種非法目的。

請參考

Ⅲ 如何判斷關聯方聯系,關聯方及其交易應當如何披露

注冊會計師應對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與合法性進行的審查驗證。在關聯交易的主要事項中,如購貨、銷貨、應收應付款項等,一般應當披露連續兩年的比較資料。這使得在今後年度審計過程中,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後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初期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審計證據的取得,應該和資產負債表期初余額確認方法一致。從關聯方交易的審計實踐中,也體現出審計連續性的特點。一、關聯方的識別關聯方審計的難點在於發現關聯方關系,只要找到了所有關聯方,審計也就有了清晰的線索。注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和制定審計計劃時,要對被市單位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實施以下程序來確定被審單位存在已知或潛在的關聯方及其交易:1、審查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確認的關聯方,在本期如未發生變動,則仍視其為關聯方;而以前年度未作為關聯方記錄的其他企業則有可能成為企業的關聯方。2、了解、評價被審單位識別和處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程序。3、查閱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名單,這有助於注冊會計師正確判斷他們與企業的交易對企業利潤的影響。4、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使注冊會計師能認別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審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關聯方。5、詢問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但仍要對詢問結果審核。6、審核所審會計期間的重大投資業務或債務重組業務,確認投資和重組的性質是否構成新的關聯方關系。7、審核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被審單位報稅過高或過低,說明可能存在以轉移利潤為由的關聯方交易。二、對關聯方交易的識別判斷關聯方交易存在的標准不是金額大小,而是會計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由於被審單位可能會故意隱瞞關聯方,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實施專門審計程序來識別關聯方交易。1、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2、詢問有關當局重大交易時的具體情況。3、審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說明書。4、了解被審單位與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交易性質及范圍。5、了解是否存在已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6、查閱會計記錄中數額較大的異常或不常發生的交易。7、審閱有關存款、借款詢證函,檢查是否存在擔保。三、對被審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1、了解、描述關聯方交易內部控制。2、查明並確定已授權或擬授權的關聯方交易。3、抽樣檢查關聯方交易的原始憑證。4、檢查董事會和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從而確定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5、審查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等購銷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6、審查關聯方之間的代理、租賃、資金借貸業務。7、審查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的金額和方式有無不合理。8、評價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控制較好,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否則應增加實質性測試。四、對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進行實質性測試1、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銷活動、勞務支出、租賃業務,確定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平,相關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2、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資金往來的有關合同、文件,核實資金是否被無償佔用,檢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3、審查有關擔保、抵押協議,查看擔保抵押品是否存在。4、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研究開發項目及其項目轉移價格是否偏離真實價格。5、審查被審單位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關聯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五、檢查已確認的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在根據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目的、性質、范圍和對報表影響程度形成審計意見前,還需檢查重大關聯方交易,並考慮執行附加的審計程序:1、向關聯方詢證交易的條件和金額。2、檢查關聯方所持的證據。3、向與經濟業務有關人員證實有關問題。4、從重大往來款及抵押物中獲取被審單位關聯方的償債能力。六、向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索取關聯方及其交易的聲明書,以明確注冊會計師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各自應負的責任。七、審計意見的形成。注冊會計師要根據審計結果形成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或保留意見、拒絕意見或否定意見。

Ⅳ 請問上市公司披露有關聯方交易,在披露的年報數據里都把這些關聯方交易的金額抵消了嗎

抵消的是合並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披露的是非合並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
舉個例子,A公司有子公司B,B公司又有子公司C。同時A公司有聯營公司D.那麼在在B公司的報告時,C和B的交易是抵消的,但B和A、D的交易就屬於關聯方交易需要披露。所以抵消的不會披露,披露的不可能抵消

Ⅳ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信息披露

對關聯萬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調整,往往是稅務機關進行的,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稅避稅,但是,轉移定價影響的不僅僅是稅收,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粉飾和轉移資金的考慮往往要超過避稅的考慮。因此,會計也應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夠正確評價企業關聯方交易及其影響,鑒別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對於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思路,一是在會計報表中用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即按照不存在關聯關系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二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盡披露關聯方交易的信息。由於許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對各種交易按照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幾乎是不可能的,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主要是反映經濟事項,而不應重新對交易進行定價。因此,對於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比較可行的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轉移定價的要素。事實上,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准則制定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也是這么做的。如加拿大,企業不但要披露關聯交易所使用的計量基礎,而且應鼓勵披露有關交易價格如何決定的信息,以幫助使用者評估該企業關聯交易的影響。對於以賬面價值計量的交易,應揭示其賬面價值與交易價值的差異。英國FRS指南也認為,理解財務報表所必要的關聯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對重要資產轉移金額與正常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的說明。而香港聯交所則要求發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發生非國家政策或計劃規定的、與關聯方的交易,如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電等,不單要有足夠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確認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企業的利益。
中國1997年發布了《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要求在發生關聯方交易時,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准則《指南》對定價政策的解釋是:「指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時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例如,交易價格的確定是否與非關聯方價格相一致。如果關聯方交易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也應當披露是如何進行交易的」。中國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價格與交易對象的賬面價值或其市場通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對定價依據等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准確性予以適當關注,並恰當地表示審計意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交易總額高於3 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或占本期凈利潤的10%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
(1)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方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2)資產、股權轉讓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3)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4)其他重大關聯方交易。同時規定,監事會應對關聯方交易是否公平,有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應該說,這些要求還是較為嚴格的。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關聯方轉移定價的披露存在較多問題:很多公司沒有披露交易金額或定價政策,對關聯方交易定價的確定依據或未作說明,或說明的定價方式各式各樣,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協議價格」、「按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優惠價」、「成本價」,沒有具體說明制定價格的方法和基礎,只有少數企業披露優惠的具體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實際上,正常市價、批發價、合同價、協議價、計劃價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並未明確其與市價的關系,披露所能傳遞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無法對關聯交易作出判斷。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為了取得配股權等目的,便藉助關聯交易來使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好看,也就是進行盈餘操縱,因此,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便故意三緘其口,以掩蓋企業的真實情況。
二是部分企業擔心過分的披露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因為轉移定價的披露會涉及到企業的成本、銷售價格等,這些往往是企業的商業秘密,一旦為競爭對手知曉,可能造成企業的競爭逆勢,因此企業往往不願主動披露詳細的轉移價格信息。
三是目前會計准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還很不完善,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如《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要求披露關聯方交易的定價政策,但是,無論是准則還是指南都缺乏具體的細節,沒有要求企業披露決定該定價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與市價的可比性,從而將模糊性帶人披露中,成為監管規范的一個漏洞,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則據以逃避披露監管。事實上,轉移定價是關聯方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因此,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應側重披露轉移定價信息。

Ⅵ 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交易金額是發生額還是實際付出去的或收回金額

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來計算發生的金額。
也就是按照發生額來計算。

Ⅶ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使關聯者之間在定價過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影響者可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益。因此,全面規范關聯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為保障關聯交易公平與公正的關鍵。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於使之具備相同於無關聯交易的公開與公平性質,確保關聯者沒有獲得在無關聯狀態下無法獲得的不當利益,以確保該項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時為投資者對該項交易行使表決權提供信息基礎,使投資者在了解關聯交易真實內容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增強對證券市場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規則的核心是界定關聯交易和關聯人的范圍。將可能利用關聯關系實現在無關聯者之間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活動的人士都包括在內,以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事項。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在《上市規則》中對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范圍給予了明確定義。同時,規定了潛在關聯人的條件,即因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l2個月內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以及過去l2個月內,曾經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視為潛在關聯人。《上市規則》還規定,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以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為關聯人,從而應履行相應的關聯交易決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須及時披露的數額、計算標准和披露內容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Ⅷ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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