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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易的五種形式

發布時間:2021-05-11 20:44:36

外匯市場包括哪幾種類型

1、按外匯市場的外部形態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無形外匯市場和有形外匯市場。
無形外匯市場,也稱為抽象的外匯市場,是指沒有固定、具體場所的外匯市場。這種市場最初流行於英國和美國,故其組織形式被稱為英美方式。這種組織形式不僅擴展到加拿大、東京等其他地區,而且也滲入到歐洲大陸。
無形外匯市場的主要特點是:第一,沒有確定的開盤與收盤時間。第二,外匯買賣雙方無需進行面對面的交易,外匯供給者和需求者憑借電傳、電報和電話等通信設備行與外匯機構的聯系。第三,各主體之間有較好的信任關系,否則,這種交易難以完成。目前,除了個別歐洲大陸國家的一部分銀行與顧客之間的外匯交易還在外匯交易所進行外,世界各國的外匯交易均通過現代通訊網路進行。無形外匯市場已成為今日外匯市場的主導形式。
2、按外匯所受管製程度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自由外匯市場、外匯黑市和官方市場。
官方市場:是指按照政府的外匯管製法令來買賣外匯的市場。這種外匯市場對參與主體、匯價和交易過程都有具體的規定。在發展中國家,官方市場較為普遍。
3、按外匯買賣的范圍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外匯批發市場和外匯零售市場。
外匯批發市場:是指銀行同業之間的外匯買賣行為及其場所。其主要特點是交易規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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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世界市場交易方式有哪些

對等貿易

⑶ 國際貿易中主要貿易方式有哪些

一、包銷

出口企業為了在別國推銷自己的產品,不一定通過自己辦銷售店的辦法,可以和國外的某家企業達成包銷或獨家經銷(exclusive sale)協議,把某一種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地區的獨家經營權利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對方,即包銷商。

至於具體的買賣合同需要另行簽訂,但要受包銷協議條款的約束。如果出口企業通過協議只是把某一種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地區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一家企業,並無排他性,則這家出口企業還可以把該經營權給予其他企業,這些企業就是一般經銷商。

二、代理

出口企業也可以通過和國外企業達成代理協議,委託代理商在市場上招攬生意,或從事其他委託的事務。委託商對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負責,代理商只收取約定的傭金。根據代理商職權范圍大小,可分為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

獨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代理商在約定的地區和時期內擁有獨家經營權,即委託商不得將該商品直接或間接地銷售給代理區內的其他買主。而一般代理(agency)不享有這種獨家經營權。

三、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指這樣一種銷售方式,出口企業和國外的代銷商訂立寄售協議,把貨物運交代銷商,代銷商出售貨物後,扣除協議規定的銷售費及傭金後把錢交付給寄售商。

四、招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單位需要采購商品或興辦某工程時,說明有關條件,邀請有興趣的企業在指定期限內按照一定程序報價,即投標。然後由招標人開標與評標,選擇最滿意的投標人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採用。

五、拍賣

拍賣(auction)是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在拍賣場以公開叫價的方法,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交易方式。不易標准化鮮活產品或藝術品、古董等的國際貿易是通過拍賣來完成的。

⑷ 進出口貿易方式有幾種,分別是哪幾種

進出口貿易方式有如下5種:

1、一般貿易,是與 加工貿易相對而言的貿易方式。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

2、補償貿易,國際貿易中以產品償付進口設備、技術等費用的貿易方式 。它既是一種貿易方式也是一種利用外資的形式。

3、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承接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

4、進料加工貿易,是指我方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裝物料等,經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後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

5、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 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

(4)國際交易的五種形式擴展閱讀

貿易就業方向

國際貿易領域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政府部門的管理工作、貿易機構的業務工作等,具體來講,可以從事報關、報檢,物流(貨貸)等工作。從歷年的就業情況看,也有一些學校的國際貿易專業研究生到管理咨詢、投資銀行一類機構就業的。

1、從事專業外貿公司的進出口業務工作;

2、從事各類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等的進出口業務工作;

3、從事各類外資企業的進出口業務工作;

4、從事各類專業的報關、承運貨物等國際物流工作;

5、在各類涉外型的企業、機構從事初級財務工作及業務管理工作;

⑸ 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有哪些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採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合同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體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

(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

(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許可權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

(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於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發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後一企業(被特許人)向前一企業(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面裝演、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製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麥克唐納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同美國一樣,所生產和銷售的漢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樣。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志)的轉讓關繫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系。各個特許專營企業並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入並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 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廠商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於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廠商也樂於接受。

3、技術服務和咨詢

技術服務和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託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託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並由委託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范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腦」或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我國「二汽」委託英國的工程咨詢公司改進發動機燃燒室形腔設計,合同生效半年內就取得了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技術服務和咨詢與許可貿易不同。

(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咨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

(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於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咨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活動小,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 許可貿易與技術咨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對於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他們簽訂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合同產品,並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合同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咨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並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咨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於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於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知識產權利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硬體技術,即設備本身;

二是軟體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於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咨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 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於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 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後,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

⑹ 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

國際貿易交易方式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單純銷售方式,如逐筆售定、包銷、代理、招標投標、拍賣等;另一類是銷售和生產融資結合起來的方式,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對等貿易、租賃貿易等。

一、包銷和代理方式

( 一 ) 包銷 (Exclusive Sale) 方式
1 .包銷的含義
包銷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包銷商達書面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些商品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獨家經營權力給予包銷商。在這種方式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建立起一種較為穩固的購銷關系,有利於擴大出口。
2 .包銷協議的主要內容
(1) 協議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2) 包銷協議雙方的關系。應明確規定包銷商與出口企業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不是賣方的代表或代理人,無權以賣方的名義簽訂合同。
(3) 包銷權及其對等條件。賣方授予包銷商包銷權後,賣方在約定期限、地區內,不得自己直接銷售或通過第三者間接銷售約定商品,也不得將約定商品在同一區域內另選買主或代理商。作為對等條件,同時規定包銷商在約定期限和地區內不得銷售或代理銷售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其他來源的商品。
(4) 包銷商品、地區和期限。在包銷協議中,應將包銷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5) 最低購買額。它是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向賣方購買的數額,是賣方將包銷權授予包銷商的一個前提條件。

( 二 ) 代理 (Agency) 方式 1.代理的含義與性質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授權,代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而由委託人直接負責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代理同包銷的性質不同,包銷商同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在包銷方式下,由包銷商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和自負盈虧;而銷售代理商同出由商之間的關系,不是買賣關系,故代理不墊資金、不擔風險和不負盈虧,他只獲取傭金。
2 .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l) 協議及雙方當事人名稱。 ( 2 )指定的代理商品和代理地區。 ( 3 )授予代理的權利。若是普通代理協議,委託人應在協議中規定:保留委託人在代理人的代理地區,在代理人不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同買主進行談判和成交的權利。若是獨家代理協議,一般有兩種規定方法:一是委託人向代理人提供絕對代理權,使其成為該地區唯一的獨家代理人,而貨主不能保留在該地區同買主進行交易的權利;二是委託人也可保留對買主直接供貨的權利,但通常規定委託人對代理人計付傭金。 (4) 代理傭金。它是指委託人給予代理商為推銷商品而支付的酬金。在代理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傭金率、傭金的計算基礎和支付方法等,

二、對等貿易

( 一 ) 對等貿易的含義
對等貿易 (Counter Trade) 也稱對銷貿易或反向貿易,一般認為這是一種以貨物或勞務 ( 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 作為償付貸款手段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把進口和出口結合起來,組成相互聯系的整體交易,交易雙方都有進有出。並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 二 ) 對等貿易的形式 對等貿易有多種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種,即:易貨貿易( Barter Trade )、互購 (Counter Purchase) 和補償貿易 (Compensation On Trade) 。 1 .易貨貿易:傳統的易貨貿易,一般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換,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者介入,易貨雙方簽訂一份包括相互交換抵償貨物的合同,把有關事項加以確定 ;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即由交易雙方先訂易貨合同,規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先開立的信用證以收到、認可對方開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證為生效條件。另外,國家間簽訂的換貨清算協定實際上也是擴大了的易貸方式。根據協定規定,任何一方的進口或出口,由雙方政府的指定銀行將貨值記帳,在一定時期內互相抵沖結算,其差額毛有的規定結轉下一年度,有的規定以現匯支付超過約定擺動額部分的差額。
2 .互購 :互購又稱「平行貿易」或「回購」,它是指交易雙方互相購買對方的產品。互購貿易涉及使用兩個既獨立而又相互聯系的合同;交易雙方先簽訂一個合同,約定由行進口國 ( 往往是發展中國家 ) 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 ( 如機器、設備等 ) ,並由先出口國 ( 通常是發達國家 ) 在此合同中承諾在一定時期內買回頭貨;之後,雙方還需簽訂一個合同,具體約定由先出口國用所得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先進口國購買商定的回頭貨。互購不是單純的以貨換貨,而是現匯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換。

3 .補償貿易:補償貿易,是指在信貸基礎上進口設備,然後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價款,分期償還進口設備的公款及利息。
補償貿易中,按照用來償付的標的的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1) 直接產品補償。即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由設備供應方向設備進口方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設備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是補償貿易最基本的做法。
(2) 其他產品辦償。當所交易的設備本身不生產產品或設備所生產的直接產品非對方所需或在國際市場上不好銷時,可由雙方協商,用回購其他產品來代替。
(3) 勞務補償。雙方根據協議,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購進所需的技術、設備,貨款由外商墊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產後,從應收的工繳費中分期扣還給外商。

( 三 ) 對等貿易的國家管理。
對等貿易在全世界被廣泛採用並得到迅速發展是在二次大戰以後,這是因為戰後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某些國家國際收支惡化,進口苦於無外匯,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於進口與出口相結合的對等貿易。

⑺ 外匯交易有哪幾種交易方式

外匯交易方式有四種:即期、遠期、期貨交易以及期權交易。
即期
又稱為現貨交易或現期交易,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交易雙方於當天或兩個交易日內辦理交割手續的一種交易行為。即期外匯交易是外匯市場上最常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即期外匯交易占外匯交易總額的大部分。主要是因為即期外匯買賣不但可以滿足買方臨時性的付款需要,也可以幫助買賣雙方調整外匯頭寸的貨幣比例,以避免外匯匯率風險。
遠期
跟即期外匯交易相區別的是指市場交易主體在成交後,按照遠期合同規定,在未來(一般在成交日後的3個營業日之後)按規定的日期交易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有效的外匯市場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70年代初期,國際范圍內的匯率體制從固定匯率為主導向轉以浮動匯率為主,匯率波動加劇,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從而推動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
期貨交易
隨著期貨交易市場的發展,原來作為商品交易媒體的貨幣(外匯)也成為期貨交易的對象。外匯期貨交易就是指外匯買賣雙方於將來時間(未來某日),以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公開叫價(類似於拍賣)確定的價格,買人或賣出某一標准數量的特定貨幣的交易活動。再這里,有幾個概念讀者可能有些模糊,解釋如下:a、標准數量:特定貨幣(如英鎊)的每份期貨交易合同的數量是相同的,如英鎊期貨交易合同每份金額為25000英鎊。b、特定貨幣:指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交易貨幣的具體類型,如3個月的日元,6個月的美元等。
期權交易
外匯期權常被視作一種有效的避險工具,因為它可以消除貶值風險以保留潛在的獲利可能。在上面我們介紹遠期交易,其外匯的交割可以是特定的日期(如5月1日),也可以是特定期間(如5月1日至5月31日)。但是,這兩種方式雙方都有義務進行全額的交割。外匯期權是指交易的一方(期權的持有者)擁有和約的權利,並可以決定是否執行(交割)和約。如果願意的話,和約的買方(持有者)可以聽任期權到期而不進行交割。賣方毫無權利決定合同是否交割。

⑻ 進出口貿易方式有幾種,分別是哪幾種

進出口貿易方式有如下幾種:

1、一般貿易,是與 加工貿易相對而言的貿易方式。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

2、補償貿易,國際貿易中以產品償付進口設備、技術等費用的貿易方式 。它既是一種貿易方式也是一種利用外資的形式。

3、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承接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

4、進料加工貿易,是指我方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裝物料等,經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後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

5、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 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

(8)國際交易的五種形式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是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 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兩部分組成,故有時也稱為進出口貿易。

國際貿易專業培養的學生應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原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

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⑼ 外匯交易有哪幾種方式

外匯是伴隨著國際貿易而產生的,外匯交易是國際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的工具 。但是近十幾年,外匯交易不僅在數量上成倍增長,而且在實質上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外匯交易不僅是國際貿易的一種工具,而且已經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金融商品。外匯交易的種類也隨著外匯交易的性質變化而日趨多樣化。 外匯交易主要可分為現鈔、現貨、合約現貨、期貨、期權、遠期交易等。具體來說,現鈔交易是旅遊者以及其它需要外匯現鈔者之間進行的買賣,包括現金、外匯旅行支票等;現貨交易是大銀行之間以及大銀行代理大投資者的交易,其買賣約定成交後,最遲在兩個營業日之內完成資金的收付交割;合約現貨交易是投資人與金融公司簽定合同來買賣外匯的方式,適合於大眾投資;期貨交易是按約定的時間 ,並按已確定匯率進行交易,每個合同的金額是固定的;期權交易是為將來是否購買或者出售某種貨幣的選擇權而預先進行的交易;遠期交易是根據合同規定在約定日期辦理交割,合同可大可小,交割期也較靈活。 從外匯交易的數量來看,由國際貿易而產生的外匯交易占整個外匯交易的比重不斷減少,據統計,目前這一比重只有1%左右。而現貨、合約現貨以及期貨交易在外匯交易中所佔的比重較大。 一、即期外匯交易 即期外匯交易,又稱為現貨交易或現期交易,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交易雙方於當天或兩個交易日內辦理交割手續的一種交易行為。即期外匯交易是外匯市場上最常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即期外匯交易占外匯交易總額的大部分。主要是因為即期外匯買賣不但可以滿足買方臨時性的付款需要,也可以幫助買賣雙方調整外匯頭寸的貨幣比例,以避免外匯匯率風險。 即期外匯交易主要包括現貨外匯交易(實盤交易)和合約現貨外匯交易(保證金交易)。兩者將在後面進行闡述。 二、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跟即期外匯交易相區別的是:市場交易主體在成交後,按照遠期合同規定,在未來(一般在成交日後的3個營業日之後)按規定的日期進行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有效的外匯市場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70年代初期,國際范圍內的匯率體制從固定匯率為主導轉向以浮動匯率為主導,匯率波動加劇,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從而推動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 遠期外匯交易是以遠期合同來進行的,而遠期合同可用於多種目的:保值、投機、為將來確定的支出作預留、眾多的商業金融和投資活動。遠期合同按投資者需求設計,成本高且流通性差,緊急時難以取消或修改,此外,小幣種及不常用貨幣的遠期合同較難安排,成本相對也更高。 三、掉期外匯交易 即期和單筆遠期交易的過程,都是一種貨幣和另一種貨幣直接交易。而在掉期外匯交易市場,買賣雙方在一段時間內用一種貨幣跟另一種貨幣交換,然後再交換,是一個交換再交換的過程。 雖然掉期外匯交易按一筆交易處理,在統計成交量時也按一筆交易計算,然而它是涉及兩筆的交易,並且在兩個不同的到期日結算。實際上,掉期外匯交易相當於一筆即期交易外加一筆方向相反的遠期交易;也相當於結算日期不同、方向相反的兩筆遠期交易。如果前後兩個結算日相隔不足一個月,掉期外匯交易亦稱為「短期互換」;如果前後兩個結算日期相隔超過一個月,則稱為「遠期互換」。 通常情況下,掉期外匯交易的第一筆交易發生在即期交易的結算日,約佔2/3的掉期外匯交易的第二項交易則在一周之內進行,但也有到期日更長的掉期外匯交易合同,如一周、一個月或三個月。 掉期外匯交易可分為兩種:買/賣互換和賣/買互換。買/賣互換,即買入近期的指定基礎本幣的同時賣出遠期基礎貨幣;賣/買互換剛好相反,例如,投資者買入確定金額的即期英鎊、賣出美元(交換)的同時,再賣出6個月的英鎊、買入美元(再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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