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確定了事中跟蹤管理制度,強化對套利交易過程的跟蹤管理,關注套利客戶持倉變化和內期現貨市場交易規模匹配容情況;同時加強對套利交易行為監管,明確了套利交易申請人的義務,並針對違規套利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針對套保套利交易的特性,交易所將持續加強市場監管,建立並嚴格落實制度完備、流程透明的配套監管安排,加大防範過度投機交易行為等監管力度,確保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業務規范運作。
辦法規定,會員、客戶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影響期貨合約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⑵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附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實施。
公司看起來是正規的。理財有風險,哪有百分百的事情。
⑷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客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⑸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我省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支持我省「三農」和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的發展,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並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參與決策和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行業管理。禁止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應設立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管理。
⑹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套期保值與審批
簡化並優化了套期保值審批流程,引入了套利業務,提高了對套期保值、套利業務監回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答
辦法明確實行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審批制度。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會員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後5個交易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套期保值、套利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⑺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交易所對申請人的有關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權要求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人報告現貨、期貨交易情況。
第十二條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會員或者客戶套期保值期貨持倉超過其相應的現貨資產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四條會員或者客戶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超過該方向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五條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在不遲於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到期前5個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逾期未申請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在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到期前對套期保值持倉進行平倉;逾期不平倉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六條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在套期保值額度內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七條會員或者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者違反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交易所有權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將其已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持倉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強行平倉,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⑻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主要如下規定: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准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准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鍾,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鍾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鍾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鍾,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鍾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股指期貨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項交易規則,當前已取消熔斷機制,並大幅壓低持倉限額。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1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准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⑼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交易會員
第六條交易會員可以從事經紀或者自營業務,不具有與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七條申請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3年無不良經營記錄、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者被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記錄;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具備滿足開展業務需要的期貨從業人員;
(六)具有滿足開展業務所需要的設備、場地;
(七)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有關規定;
(八)期貨業務系統符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九)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期貨公司申請交易會員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並且最近一次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達到C類以上(含C類)。
第九條非期貨公司申請交易會員資格,應當為依法核准登記的金融機構,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交易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交易會員資格申請書;
(二)會員入會登記表;
(三)與結算會員簽訂的結算協議;
(四)期貨公司申請交易會員資格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七)公司章程、主要股東名冊及其持股比例;
(八)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九)《會員期貨業務系統檢查表》及相關文檔;
(十)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流程及相關業務制度等;
(十一)從事經紀業務的,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以及公司保證其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說明;
(十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人員配置情況表》、《業務代表申請表》和《業務聯絡員申請表》;
(十三)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的財務報告;
(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條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在交易所發出會員資格批准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交易所簽署《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協議》,並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後,即取得交易會員資格,交易所制發會員證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⑽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介紹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中金所發布修訂後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辦法在進一步優化套期保值管理業務的同時,引入了套利業務的制度措施。專家認為,這將有利於在股指期貨市場上引入機構投資者和成熟的個人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