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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相對交易人

發布時間:2021-05-15 13:22:04

❶ 公司涉嫌強迫交易罪,法人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願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採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於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❷ 內幕交易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 虛假陳述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

一、內幕交易 (Insider trading)

內幕交易又稱內部人交易,乃指知悉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或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消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最早對內幕交易進行規制的法律出現於三十年代的美國。1934年美國的證券交易法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各種證券欺詐行為,該法第10條(b)款及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10b-5成為規制內幕交易之主要法律依據。而美國在1984年的《內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的《內幕交易與證券欺詐施行法》中又進一步採取了更嚴厲的措施。繼美國之後,各國證券法均對內幕交易進行了規制。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條也對內幕交易行為作了較詳細規定。各國為何如此注重對內幕交易的規制?我們認為主要是由於內幕交易違反了公平原則,造成了「信息不對稱」即內幕交易使得買賣雙方處於情報上的不平等地位。在證券市場中買賣雙方並非面對面交易,證券交易多是透過交易所依照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原則在眾多買賣委託中進行撮合,投資者並不能特定其交易對手是何人,亦無法與其對手討價還價。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之所以願意進行交易是因為信息公開制度存在:證券投資決策來源於投資判斷,而投資判斷又來源於信息的佔有,一般而言,投資獲利與獲取信息的提前量是成正比的。這就要求賦予所有投資者以平等知情權,所以為了維持一般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公正性、健全性之信任,必然要求同一信息能以同一時間方式為公眾知悉,要求投資者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信息公開前知悉內幕者有迴避義務。否則「股價上揚和下落原因的知情者和不知情者其勝負早已成定局。」 ④ 同時禁止內幕交易也有助於促進資訊的流通,因為禁止利用未經公開的重要消息將促進公司盡快公開有關信息,使證券市場資訊迅速流轉,幫助形成公平價格。
操縱市場是指對於應由市場供求關系自然形成的證券價格,意圖提高或壓低或防止其變動而加以人為操縱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有:

(1)洗售 Wash sale 又稱虛買虛賣,是一種最古老的操縱市場的形式: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創造證券交易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其大致手法為<1>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期間並無證券或款項的交割行為。<2>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託給兩個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3>由洗售之炒手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給炒手同時取回價款。

(2)相對委託 Matched orders 指意圖影響證券市場的行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價格、時間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從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的行為。

(3)扎空 Corners 證券市場上的某一操縱集團將證券市場流通股票吸納集中,致使證券市場上的賣空者除此集團之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

(4)連續交易操縱 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 意圖影響某種證券價格而通過單獨或合謀連續買入或連續賣出該證券的行為。關於連續交易次數的認定各國多認為至少應從事兩次以上的交易,但此兩次交易無須相連,其間介入第三者的交易或是在不同交易日進行並不妨礙連續性認定。而且此中的交易也包括了未執行的指令,因為「在證券市場上只要下單即使未被對方接受,由於此結果通常會迫使其他投標人抬高出價,所以其也可以影響成交價格。⑾

(5)散布謠言:指意圖影響證券價格,製造市場假象,惡意散布足以影響市場行情的流言和不實材料,誘導其他投資者做出錯誤證券投資判斷,企圖獲利或避免損失的行為。

(6)安定操作 Stabilization 指為了使有價證券的募集或賣出易於進行,以釘住、固定或穩定價格為目的,而在證券市場連續買賣有價證券或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對於安定操作行為是否應列入操縱市場的證券欺詐行為而加以規制,各國立法上歷來存在著較大的分歧。我們認為安定操作行為固然在短期內有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但長期看來其畢竟屬於對證券價格的非正常干預,一旦人為力量撤出勢必將引發證券價格的急劇大幅變動其後果不堪設想。有鑒於我國證券市場尚很脆弱,我國立法中應對安定操作行為進行嚴格限制。
虛假陳述是指單位或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的嚴重誤導或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

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規制直接來源於信息公開制度的要求。毫不誇張地說,信息公開制度已經成為了當代證券市場的支柱,正如布蘭迪斯法官所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好的警察」。 該制度旨在使投資者能夠平等的了解證券發行人的內情,做出正確的投資判斷。⑿ 而要達到此目的必然要求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因此將虛假陳述列為證券欺詐行為的主要表現之一加以規制是十分必要的。

虛假陳述行為主要是一種侵權行為。證券法以強行法形式要求發起人、發行人、承銷人以及相關人員承擔信息公開的真實保證義務,相對而言,社會公眾則享有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即真情獲知權或稱知情權。而虛假陳述行為恰恰剝奪了公眾的這種知情權,從而給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們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因此我們可以肯定虛假陳述已構成了侵權。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有時虛假陳述亦可構成違約。目前最典型的虛假陳述是發行人向公眾所作的虛假陳述。從合同法看,發行人向廣大投資者公布的招募說明書為要約邀請,投資者認購股票的行為為要約,而發行人的中簽通知則為承諾,至此證券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在發行人的招募說明書中存在著虛假陳述則該虛假陳述構成了違約與侵權的競合。當然多數情況下,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與虛假陳述者間並不存在合同關系,該虛假陳述僅為單純的侵權行為。
欺詐客戶是指欺詐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做出虛假陳述致使客戶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有:

(1)違背指令:指證券商違背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買賣證券的行為。

(2)混合操作:指證券綜合商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即在有價證券交易中,證券綜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充當投資者的受託人而代客買賣,另一方面又是投資者的相對交易人充當交易一方而自己買賣。

(3)不當勸誘:指證券商利用欺騙手段誘導客戶進行證券交易。

(4)過量交易:指證券商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證券的行為。

與其他證券欺詐行為略有不同,欺詐客戶多發生於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因此多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之競合。我國目前立法對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之規定仍過於籠統,還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進一步細化之。

❸ 搭售行為如何認定

一、問題的引出
2007年5月15日,劉某在某電信公司營業廳辦理安裝寬頻業務,卻被告知要裝寬頻必須安裝一部固定電話並且電話機要在營業廳買,否則就不給辦理安裝寬頻業務。劉某無奈只好在營業廳買了一部電話機。

顯然案例中的某電信公司違背了劉某的意志,強行搭售電話機,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強行搭售行為,應予禁止。

二、強行搭售行為的含義及其構成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本人認為同樣包括提供服務),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是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所謂強行搭售是指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為。案例中某電信公司的行為就構成強行搭售行為,強行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中的最常見的一種形式。搭售行為在國外屬於反壟斷法所調整的限制競爭行為的一種,其出發點就在於維護交易雙方自願交易,使經營者公平、合法競爭,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其他不合理條件」是指除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如限制轉售區域、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製開發等等。

構成強行搭售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1)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並且通常是具有經營優勢的經營者。(2)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願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交易人被迫接受。(3)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侵害了相對交易人的權益。(4)搭售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存在違法性。(5)搭售行為不當阻礙甚至剝奪了同行業競爭對手相關產品的交易機會。

三、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並沒有規定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具體實踐中可以援引該法第20條的規定,使其承擔責任。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的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因此受侵害的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❹ 什麼是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指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相對於消費者或其他交易對象體現的強賣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願,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理論界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概括為:商品或服務直接搭配出售,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要求購買必須接受另一種商品或接受另一種服務;限定轉售價格,即製造商向銷售商提供商品時,要求銷售必須按製造商限定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自行變動;限定銷售地區,即供應商提供商品時,要求經銷商只能向某一類顧客銷售該商品;獨家經銷限制,即供應商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要求經銷商只能銷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銷售其他競爭對手提供的同類商品;等等其他表現形式。

❺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的證券欺詐行為有( )。

ACE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欺詐客戶的行為包括:

1、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5)違背相對交易人擴展閱讀

證券欺詐客戶的形式

1、違背指令

違背指令指證券商違背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買賣證券的行為。

2、混合操作

混合操作指證券綜合商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即在有價證券交易中,證券綜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充當投資者的受託人而代客買賣,另一方面又是投資者的相對交易人充當交易一方而自己買賣。

3、不當勸誘

不當勸誘指證券商利用欺騙手段誘導客戶進行證券交易。

4、過量交易

過量交易指證券商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證券的行為。

❻ 貨幣增值的形式有哪些

(1)出口有所限制。某國的貨幣升值了,那相對來說,其他國家的貨幣貶值了,那出口的利潤就會減少。這樣的話,出口商就可能減少一定程度的出口商品。

(2)一定量的外匯「人間蒸發」。某國的貨幣升值了,其他國家的貨幣就貶值。這樣一來,以前所賺的外匯就不那麼值錢。

例如,以前的美元是:1美元=8元人民幣,若是:1美元=6元人民幣,那麼以前所賺的8000億人民幣就會變成6000億人民幣。即使貨幣數量還是8000億,但價值卻下降了。這樣,每8000億人民幣中,就會有2000億人民幣「人間蒸發」、「憑空消失」。

(6)違背相對交易人擴展閱讀:

貨幣增值的危害:

在國際出口環節,貨幣升值帶來的國內經濟不景氣直接削弱了一個國家的出口競爭力,進而使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最佳化受到影響,拖累了世界經濟。

在國際貨幣進口環節,貨幣升值雖然會吸引部分熱錢湧入,但熱錢主要目的是賺取差價,最終會流出國外,而且是帶動更多的貨幣流出國外,從而使一國貨幣更加稀缺;

再看國外長期資金對貨幣升值的反應,貨幣升值迫使大部分產品廉價出賣,直接引發企業破產、停產、工人停工、消費指數降低,投資環境惡化最終會迫使長期投資轉移陣地。

在國際貨物進口環節,貨幣升值讓交易相對人獲得更少的貨幣,會使交易相對人選擇縮減交易量或者取消交易,另覓買主,從而減少了社會就業機會、國家財富與對外貿易總量,使經濟衰退,對個人、國家與世界的發展造成傷害。

顯然,舊理論的失誤在於把人看成一種被動順從一切交易條件的動物,即使是不利的交易條件,也不會引起交易增長的相對停滯或者交易量的減少。

換一句說,舊的貨幣理論沒有考慮不利交易條件對交易數量與質量的損害效應,錯誤地認為人們會繼續對自己不利的與自己的期望值相違背的交易——以更多的勞動或者勞動產品換得更少的貨幣,從而完全違背了人們參與交易的動機與目的,成為典型的「空中樓閣」。

再換一句話說,決定交易的因素是人而不是交易條件,對人不利的交易條件是不會生效的,相關交易也是不會產生的,舊理論卻沒法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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