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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豁免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1-05-16 03:20:07

Ⅰ 什麼是獲豁免的關聯交易獲豁免什麼

獲豁免的關聯交易,簡單說就是不需要披露或批準的關聯交易。
上海證版券交易所上權市公司規則》對於關聯交易的類型採用了列舉式的闡述方式,其列出了十七項主要的交易種類。2011年5月制定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將交易規模進行了細分: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擬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與關聯法人擬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之外,應當及時披露。交易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還需要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實施指引》是在借鑒聯交所《上市規則》的基礎上制定的,聯交所《上市規則》對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更加的細化,其分為5種類型:完全豁免的關聯交易(無需申報、公告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豁免無需獨立股東批準的關聯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續關聯交易,豁免無需獨立股東批準的持續關聯交易,不獲豁免的關聯交易。

Ⅱ 你好,我想問一下招標文件裡面要求的「近三年重大關聯交易情況」怎麼寫不是上市公司。

具體可以理解為,要求投標人提供近3年內,就是從現在開始倒推2009年5月至現在這段時間做的交易情況,就是業績、合同。但是業績、合同必須與所投的項目主要設備有大部分的關聯

Ⅲ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Ⅳ 招標代理和中標人之間屬於並列的子公司關系,這種算關聯交易嗎

這種情況確實存在爭議。
一、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應當獨立於招標方和中標方(招標人自內行招標除外),並容且與政府機構無隸屬關系。
二,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咨詢機構不得參加代理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代理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
這條規定極為關鍵,雖然招標代理與中標人為獨立的法人或組織但因兩者屬於一個母公司。因此確實可能存在利害關系,對其他潛在投標人形成了不公平的因素存在,由於招標代理介入項目時期早於投標方,因此有些需要保密的相關信息其必然知曉,為規避這方面的因素發生,法律法規才禁止其參與已代理項目的投標或為其他投標人提供咨詢等服務。

Ⅳ 工程招投標的關聯交易問題

不能公司法上的關聯關系是指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公司法第217條)。根據上述定義,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顯然構成關聯關系,他們之間進行的交易當然應當歸類為關聯交易。

Ⅵ 什麼叫免招標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免招標就是指,招標人有權不採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台「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

Ⅶ 在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前,招標人或其關聯方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磋商,是否違反法律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釋義】 本條是關於確定中標人以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規定。

招標投標應當是各投標人在公平、公正前提下進行競爭。在確定中標人以前,如果允許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就其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投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話,招標人可能會利用一個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對另一個投標人施加壓力,迫使其降低投標報價或作出對招標人更有利的讓步。同時還有可能導致招標人與投標人的串通行為,投標人可能會藉此機會根據從招標人處得到的信息對有關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這對於其他投標人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律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以前進行談判。

本條對於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進行談判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即招標人與投標人不得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實質性內容,還應包括技術要求等內容。

你說的事情需要客觀而且詳細地調查啊,雙方是否進行了實質內容進行了談判呢,這都是要講證據的

Ⅷ 國有企業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是否需要通過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專系可能影響屬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Ⅸ 企業的關聯交易合同是否不需要公開招標

不需要,也沒辦法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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