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犯瀆職罪,國有資產損失105萬怎麼判
造成經濟損失,一般為瀆職罪屬類罪,刑法所規定的瀆職罪屬類罪,其中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共七種具體犯罪。會不會判刑,需要看具體是什麼原因造成損失。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㈡ 貪污罪要求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嗎
貪污罪不管貪污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國有資產,其本質上已經觸犯了法律,結果都一樣會受到懲處,只不過貪污數量的多少而已。
㈢ 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但沒有受賄有罪嗎
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㈣ 「國有資產流失」這個罪名最嚴重可以到什麼程度
我國現行刑法中尚無「國有資產流失罪」這一罪名
但是涉及這類犯罪的比如有以下2個
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附則:(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㈤ 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多少經濟損失可追責
區分不同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㈥ 國有資產流失負責人一般怎麼判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㈦ 國有資產遺失該如何處理
國有資產出現丟失應該報案,立案以後再做借待處理財產損失,通過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如果超過數年結不案,再轉營業外支出
你不必操心,如此重大事情財務總監及經理會拿出意見的,不是具體會計人員想如何處理下賬的。
㈧ 國有資產流失與國有資產被侵吞有何不同
流失就是國有資產的投資、管理者,因個人過失或蓄意,違法國家制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例子:班長(或老師),買粉筆本來只花10,他給了20(故意或無心),讓班費浪費了10)
侵吞就是國營單位或民營單位,違法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區別點:流失是造成損失,可能是無心之失:而侵吞為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目的。
㈨ 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作廢了嗎
為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准確性,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凡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認定為損失,經批准後可予以財務核銷。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積極組織力量逐戶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並對損失的資產項目及金額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進行核實和認定。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當逐項作出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予以核實。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雖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或者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明的有關資產損失,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後出具鑒證意見書。
企業對經批准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應當認真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