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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品交易法

發布時間:2021-06-05 01:50:53

❶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❷ 所有外匯平台都受NFA 美國監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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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美國如何管理場外金融衍生物

美國衍生品的OTC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沒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場所。在OTC市場中,交易是在許多獨立經營的衍生品機構之間或者是這些機構與投資者(往往是機構投資者)之間分別進行的。具體到美國,OTC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中,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包括由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期權、外匯和利率互換。

OTC市場的組織方式採取做市商制。OTC市場與交易所場內市場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不採取經紀制,投資者直接與期貨衍生品經營機構進行交易。所以,期貨衍生品經營機構是OTC市場的直接參加者,又是市場的組織者,他們會製造出衍生品交易的機會,並組織市場活動。

OTC市場的另一個特點,就是以議價方式進行合約買賣及交換。換句話說,場外交易的衍生品是私下協商達成的合同。場外交易的標的均是非標准化的,有時標的物的價值還很大。場外交易的衍生品是應客戶的特殊要求而量身定做的,個性特徵十分明顯,但為了規避場外交易的風險,期貨經營機構往往在場內交易中進行風險對沖或都在交易所內進行套期保值。

OTC衍生品交易市場的最後一個特點,就是監管相對較松。美國以前的場外交易市場相對分散,缺乏統一的組織和章程,給監管增加了難度。當時的交易效率也不及場內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合約。然而,隨著電子化交易技術的迅速發展,全球OTC衍生品市場有了爆炸性增長。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場外交易已經大大超過了交易所的交易量。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截至2008年6月末,全球場外衍生品合約的名義本金(由於金融衍生品的價值都依據某種基礎資產,名義本金指的是金融衍生品合約中所參考的基礎資產或標的物的價值)余額為683.7萬億美元,市場價值(假如金融衍生品計算時,清算他們的市場價值)達20.4萬億美元,信用風險暴露值(金融衍生品違約不能清算時給交易者帶來的損失的大小,大約等於市場價值減去可以相互抵消的部分余額)為3.9萬億美元。到2008年6月,場內期貨與期權合計的名義本金金額為82.2萬億美元,而場外為683.4萬億美元,合計765.9萬億美元,場外交易量占整個金融衍生品交易量的比例從2001年的82.4%上升到89.3%。

美國場外交易市場發展與監管脈絡

美國最早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股票期權和對股票(尤其是公司股票)的遠期交易。基於利率、匯率和信用評級等的場外金融衍生品早在19世紀初已經廣泛存在。即便是被普遍認為是現代金融創新的場外結構性產品,也可以追溯到1929年金融危機前的數十年。在這些種類繁多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有一種不需要進行基礎資產的實際交割,而是僅就約定價格和到期的市場價格差額進行結算的交易,當時人們稱這類交易為價差合約(difference contracts)。

美國對商品衍生交易的聯邦監管始於1921年《期貨交易法》,該法要求穀物期貨必須在取得政府牌照的交易所進行,並通過特別稅收禁止場外穀物期貨和期權交易,監管主要針對的是農產品交易。隨著20世紀70年代現代金融創新的發展,政府監管的對象逐步向金融衍生品延伸。1974年,美國《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一方面將「商品」的范圍擴展,不但包括原先例舉的農產品,還包括「所有其他的商品或條款……以及所有未來交割合同中,正在或將要交易的服務、權利和權益」;另一方面宣布成立獨立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CFTC),賦予其對期貨市場的排他性監管權。由於認識上的限制,再加上《商品交易法》修訂時許多重要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尚未出現,《商品交易法》在賦予CFTC對期貨市場廣泛監管權的同時,卻沒能對期貨進行明確定義。

場外金融衍生品是以金融資產或金融變數為基礎的私人合約,盡管形態各異,目的不同,但最基本的功能都是風險管理。正是基於場外金融衍生品的這一本質屬性,CFTC認為場外與場內交易是建立在共同的功能基礎上的,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有著相同的結構和目的,場所的差異並不能改變產品的基本特性,因此場外金融衍生品屬於期貨,應受《商品交易法》的調整。而CFTC擁有對期貨市場的排他性監管權,「任何意在轉移價格風險的活動都應由CFTC管轄」。

場外金融衍生品是基於利率、匯率、指數等的私人合約,非標准化的特點決定了對其監管不能簡單地套用場內交易的要求。美國企圖以場內規則體系來規范所有金融衍生品的做法,使場外金融衍生品面臨法律不確定性的影響,許多機構紛紛將場外金融衍生品的重心轉移到倫敦和其他金融中心。為確保美國在全球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上的競爭地位,CFTC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監管權的行使不是將其置於規則的約束下,而是確保其不受規則的影響,監管權實際異化為豁免權。

SEC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同樣遵循著放鬆與豁免的原則。1997年,SEC對場外衍生品交易商的新規則中不但放鬆了對凈資本的要求,允許交易商使用內部「VAR」模型來確定市場風險資本,而且豁免了場外衍生品交易商的自律組織成員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的成員要求,同時豁免了傳統適用於經紀商交易商的《商品交易法》若干規則,允許場外衍生品交易商適用《商品交易法》規則中更富彈性的保證金要求。

銀行是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積極推動者和重要交易主體。20世紀70年代以來,伴隨著利率、匯率風險的加劇和金融自由化對傳統存貸款業務的分離,銀行積極展開產品和業務創新,大量介入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

法律的不完善導致「惡意而無效的地盤爭奪和代價高昂的不確定性」,而監管缺失引發的過度投機又成為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和催化劑。在此背景下,美國2010年7月通過了專門針對場外衍生品的《華爾街透明度和責任法》,將場外金融衍生品按品種功能和交易功能進行分類,並將監管許可權在不同主體間進行分配,同時強調協調和合作,通過強制性的磋商和協調機制來達到統一的監管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2008年金融危機中銀行大量參與CDS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給市場帶來了極大風險,《華爾街透明度和責任法》通過的「沃爾克規則」禁止受聯邦擔保的銀行進行金融衍生品自營交易,將銀行的場外金融衍生品業務限制在套期保值和做市商活動,同時,又通過「林肯規則」將銀行的互換交易業務剝離到其資本獨立的子公司。「沃爾克規則」和「林肯規則」的共同作用將極大地減少銀行在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參與度。

❹ 歐美國家對大宗商品市場的監管體系是什麼樣的由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呢

大宗商品是通過商品交易所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由通過期貨和期權。可以參照我國期貨市場的監管體系。中國主要的政府部門:交易所(如我國的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證監會。歐美的話是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監管。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根據1934年根據證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屬美國聯邦的獨立准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最高機構。

❺ 美國主要的法律是什麼

美國主要有以下的法律:
一,國會法案(Act of Congress)
由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所制定頒布的成文法。當議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的得票通過,接著再由總統簽署後即完成立法,並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頒布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議案必須通過參眾兩院的半數投票同意後,再經總統簽署。
二,憲法
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勁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准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三,民法
包括的范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未及此年齡者可就生活必需訂立契約,成年時可單方加以解除。
四,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於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於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20世紀50年代,有關契約的制定法陸續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統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1968)等。美國沒有分章羅列各種契約關系的契約法,只有關於契約訂立、解除、無效和契約的內容、形式等一般原則的規定;不過,在部分法典內有專門適用於某種契約,如保險、代理、承攬等的特殊規定。
五,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於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並無統一立法。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佔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築師的義務高於建築工人。
六,財產法
是美國法中較復雜的法律之一。來源於英國封建時期地產法的一些概念與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一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典質權和留置權等又相交錯,形成比較復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相比較,其地產購置的登記程序比較復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許多法律手續,因而,出現了產權保險制度。擔保利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典質。
七,繼承法
是美國法中比較發達的一部分。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以前,必須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動產在理論上可直接移交繼承人,但實際上也經過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許可權和報酬等都有詳細規定。不動產的繼承依財產所在地法,動產的繼承依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因而遺產處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有些州作了明確的規定。
八,婚姻法
或稱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規定。目前多數州規定廢除所謂「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舉可以要求離婚的理由。原來實行一方過失原則,1970年加利福尼亞州頒布新離婚法以後,許多州陸續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則,進一步擴大了離婚的可能。離婚管轄比較復雜。各州對離婚前的住所要件規定不一,財產處理原則也不盡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訴,結果往往相異。而且,離婚訴訟一般為屬事管轄,而扶養訴訟則為屬人管轄,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決,並經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審決。
九,商法
與民法並無嚴格界限,如契約法、財產法等均兼屬民法與商法,《統一商法典》對商事關系作了較全面的規定。
十,公司法
規定頗為詳細,其特點為:在合夥與公司之間劃分出一類所謂聯營,指不同行業的聯營。公司本身不作分類,但區分非營利社團與盈利企業非營利社團如政治團體、科學團體、學校、宗教團體、體育俱樂部和農業實驗站等,參加者稱成員,不分紅,其法人權利義務和稅收等有別於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的成立、資金、經營和管理等均有較嚴格規定。董事會與理事會在法律上無嚴格區別。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經營依公司所在地法。國家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跨行業聯營公司有一定的干預,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刑法
至今沒有制定統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標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參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國法的基礎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還有一半的州承認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來解釋其中的規定。因而罪名和定義很不一致,刑罰也輕重不一。
十二,訴訟法
民事訴訟程序 與英國法無多大區別,採取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作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與英國法差別較多,舉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上升為憲法原則。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 罪起訴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④認可並大規模使用所謂「答辯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十三,殘疾人法
據美國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報告,美國人口中有5100多萬人(占總人口約18%)有某種形式的殘疾,其中約3250萬人有嚴重殘疾。《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於1990年7月26號簽署生效。這項立法被視為保護殘障美國人民權的一個重大勝利,在使用社會服務設施,出入公共場所和就業等方面給殘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條件。殘疾人法案因而改變了千百萬人的生活。

❻ 美國歷史上有哪些貿易制度

美國貿易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近年來美國貿易管理制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美國依據《1930年關稅法》、《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1933年農業調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進法》、《與敵國貿易法》等對貨物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此外美國還與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提供互惠的貿易安排。美國國會負責制定對外貿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包括貿易代表辦公室、商務部、財政部、國土安全部和農業部等負責貿易法律和政策的實施、關稅徵收、貨物進出口管理和對外貿易談判等事務。

1、關稅制度
(1)關稅管理制度
《1930年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等是規范美國關稅制定和徵收的主要法律。美國國會根據《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制定《協調關稅表》,於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國會的要求修改或維持《協調關稅表》,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執行《協調關稅表》和其他海關法律。
美國對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員國實施最惠國關稅待遇。此外,美國通過雙邊或地區自由貿易安排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美國對大多數進口產品基於FOB價格徵收從價稅,但對以農產品為主的某些進口產品適用從量稅。另外,有些產品需按復合稅率繳納關稅。包括糖在內的一些產品還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國開始實施《2009年美國協調關稅表》,對《2008年美國協調關稅表》進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國為履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分階段削減關稅義務而進行的。
此外,美國國會有權臨時性中止或削減對部分產品徵收的關稅,大多數臨時減免關稅的產品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業原料,減免關稅的決定將被納入一些法律中,《協調關稅表》第99章通常對此也會有所反映。《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對包括非編織手套、硝酸纖維素、山梨酸甲、氟醯胺等在內的3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2006年稅收減免和醫療保健法》對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調環酸鈣鹽、16英寸可變速線鋸在內的5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上述兩項減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的統計,美國2007年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3.5%,與2006年持平,已經達到美國簡單平均最終約束關稅水平。2008年,排除非從價稅稅率的因素,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後者則小幅下降。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對進口產品和其數量進行管理和調節,但美國也對農產品等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採用關稅配額。此外,出於環保、國家安全、國際收支平衡等原因,國會通過《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1962年貿易拓展法》第232條款(國家安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國際收支平衡)等諸多國內立法,授權商務部、農業部等行政部門採取配額管理、禁止進口、收取進口附加費等方式對進口實行限制。
(2)2008年變化
①對承運商和進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為評估和確定高風險貨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貨物進入美國,自2009年1月26日起,進口商和承運商在貨船進入美國前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供關於貨物的額外信息。根據美國2002年公布的24小時倉單規則,承運商和進口商須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規定在此基礎上,向承運商和進口商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
對於承運商而言,須在原來「10」項信息的基礎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謂的「10」+「2」。這兩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裝貨狀況說明,包括船舶和每個集裝箱的信息,用以說明船上所裝貨物的實際位置情況,該文件須在船舶出發後48小時內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認可的電子途徑發送給該機構;另一份是集裝箱狀態信息,確定集裝箱的運動和狀態的改變(如滿或空的狀態),當發生規定所列9種情況,承運人必須在集裝箱狀態變化信息進入其設備跟蹤系統後24小時內向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此類信息。
對於進口商,則是「2」+「10」,即須在原提供2項信息基礎之上,提交「進口商安全申報」,該申報包含以下10項信息:賣方,買方,進口商登記號/外貿區申請識別碼,收貨人號碼,製造商(提供商),收貨人,原產國,商品海關HS編碼,集裝箱裝箱場所,貨運公司(裝載商)。除集裝箱裝箱場所和貨運公司(裝載商)這兩項信息可盡快(最遲不超過抵達前24小時)通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裝船前24小時向該局通報。
但該規定給予了一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實施。
②進口食品預先通報制度確定最終規則
為實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於2003年頒布《進口食品的預先通報制度》過渡性法規,規定從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進口商需就進口或准備進口美國的食品向該局遞交預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公布該制度的最終規則,對原先規定和暫行最終規則進行了修改,最終規則將於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據最終規則,進口商須在食品預定到達時間前15天(通過食品葯品管理局的預先通知系統界面)或30天(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自動商業系統的自動經紀界面)以電子形式向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進行預先通報。預先通報須在食品運抵美國港口前,不少於8小時的時限內(食品如經水路運輸進口),不少於4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空運或經陸路由鐵路運輸進口)和不少於2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陸路由公路運輸進口)獲得該局的確認資料,否則貨物將被拒絕進口並扣押。最終規則還對原規定中的一些定義、預先通知的內容等作了修改。
③關於受配額限制紡織品的一些安排
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於2008年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於超過中美紡織品配額協議2008年年度配額的紡織品實行分階段入境,2008年12月該委員會發布了分階段入境的具體安排。2008年交運的出口貨物中超過當年年度配額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許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將被准予入境。其後每一個月,由該月首日至該月最後一日,只准許相當於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額限額的付運貨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階段入境限額分別為第332/432/632T(加嬰兒襪)類產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類產品為4043310打),第347/348類產品為1272148打,第352/652類產品為1225759打。
此外,該委員會還做出決定,對於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後從中國出口的紡織品取消原先的電子簽證信息系統要求,但對於在該日期前出口的貨物,即使是在2009年進入美國,電子簽證信息系統和配額要求仍然適用。
④《萊西法案》對植物製品進口的新要求
《萊西法案》是美國最古老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目的在於打擊野生動植物、魚類和植物的非法買賣。《2008年糧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改,擴大其保護范圍,並對植物和植物產品新增進口申報要求。
根據新法規,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佔有、運輸或銷售任何植物時違反了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有關保護植物的法律;沒有按照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繳納所需的專利權費、稅收或林木採伐費;違反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所實施的植物出口或轉口限制,則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進口、出口、運輸、銷售、接收、獲取或購買該等植物,都屬違法行為。修訂後的《萊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括自然生長的或是種植在林地的樹」,但三類植物除外: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的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僅供實驗室或田間試驗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學樣本(包括根、種子、胚質、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准備繼續種植、用於種植或再次種植的植物。如植物雖是上述第2類和第3類,但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公約》(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屬於1973年《瀕危物種法》所列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或依據任何一個州有關物種保護的法律,屬於本地物種並瀕臨滅絕的,則此類植物仍適用新修訂的《萊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開始,所有進口商在進口《萊西法案》所涉植物時均需提交申報表,說明進口貨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學名(包括植物種屬名)、進口貨物的價值和有關植物的數量(包括量度單位)、植物來源地名稱。但專門用作包裝材料以支持、保護或裝載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產品無需申報,除非包裝材料本身就是進口商品。
美國將分階段實施上述進口申報要求,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從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為自願申報階段;
第二階段:從2009年4月1日或美國海關電子申報系統啟用之日起,HS編碼為第44章(木及木製品)和第6章(活樹、植物、球莖、鮮花及裝飾用的葉子等)的產品開始執行申報規定;
第三階段:約2009年7月1日開始,HS編碼為第47章(木漿)、第48章(紙及其製品)、第92章(樂器)、第94章(傢具)、以及上述第二階段的產品執行申報規定。
2009年9月30日之後,美國農業部將分階段對《萊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實施進口申報,包括HS編碼為第12章(含油子仁,雜項子仁,穀物,種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蟲膠,樹膠,樹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第45章(軟木及軟木製品)、第46章(籃筐及柳條編結品)、第66章(雨傘,手杖,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槍支)、第95章(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第96章(掃帚,鋼筆,紐扣)、第97章(藝術品)等的產品。
違反《萊西法案》包括未進行進口申報的進口商將受到民事刑事處罰,其進口產品將被沒收。
雖然該法案涉及的申報和處罰實體都是進口商,但進口商必定會向中國生產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關後付款等要求,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壓力和風險將增大。有關企業應做好與美國客戶的溝通,了解熟悉相關美國法律的內容和執行情況,調整采購策略,履行《萊西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義務」,謹慎采購和使用部分進口木材。
⑤進口鯰魚新監管措施
《2008年糧食、保育與能源法案》將鯰魚進口監管職能從美食品葯品管理局轉移到農業部,授權美國農業部對鯰魚分類進行定義,並按照現行對肉類家禽的進口檢驗監管要求管理鯰魚進口。這意味著對鯰魚的進口監管從美海關延伸到國內生產加工環節,要求我國內生產加工環節參照美標准進行等效性評估。美農業部的相關法規正在內部徵求意見,預計擬於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開始實施。
⑥美國海關建議廢除海關估價中首次銷售做法的規定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於2008年1月發出通知,建議取消現行海關估價中的首次銷售做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價格」是確定進口產品價格的主要方法,其定義為銷售出口至美國的產品已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常會以首次或早期銷售(一般是製造商和中間人之間的銷售活動)中買方支付的價格來確定交易價格,只要進口商能夠證明此銷售為正常交易並且清楚註明商品銷售供出口美國。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2007年做出的決議,美國海關建議改變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以商品進口美國前最後一次銷售的價格決定交易價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價格。根據該項建議,交易價值一般以美國買方所付價格決定。
廢止「首次銷售規則」的估價方法可能會增加中國出口商的成本,中國出口企業應密切關注該法規提案的進展,如可能可考慮向美國提交書面評論,最大限度地減少改變這一估價方法對國際貿易造成的負面影響。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為維護國家安全,推進美國對外政策的實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導彈技術擴散,以及確保一些短缺物資在國內充足供應,美國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條例》、《武器出口控製法案》等為核心,對部分產品實行出口管制。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負責軍民兩用物資、技術和服務的出口管制,有關軍事用途的產品、服務和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則由美國國務院管轄,而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負責確定經濟制裁計劃中涉及的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

(2)2008年進展
①中美簽署《中美關於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兩國商務部簽署了《中美關於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該制度允許美出口商直接向獲得經驗證最終用戶(VEU)授權的外國最終用戶出口特定兩用物項,無需申領出口許可證。此次換函主要是表明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將對中國的相關企業全面實施經驗證最終用戶(VEU)制度。
②根據《瓦森納協議》修改有關規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發布最終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納協議》全體大會達成的修改意見以及2006年底全體大會達成的有關太陽能電池的條款修改出口管理條例。該公告對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許可要求:《出口管制條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錄下的與特定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面板及太陽能裝置相關的特定軟體及技術。該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上述產品不對其他國家造成軍事威脅。另外,為了執行《瓦森納協議》中有關兩用品和技術的修改,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修訂了ECCN目錄1(原材料、化學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錄2(原材料生產過程)、ECCN目錄3(電器產品)、ECCN目錄5類別第一部分(無線電通訊)、ECCN目錄6(感測器),ECCN目錄7(航海和航空電子設備),ECCN目錄9(推進系統,航空器及相關設備)中的相關定義。為符合《瓦森納協議》的有關規定,該公告還修訂了27項商業管制清單中的ECCN目錄,並新增了目錄1A006(為處理簡易爆炸裝置而專門設計的設備以及其部件)和1A007(發電設備及裝置)。
③修改商業管制清單
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自2007年開始起對商業管制清單(CCL)進行定期審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先後兩次發布有關定期審查的最終公告。4月23日發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對商業管制清單748和774部分行了技術上的改正和分類。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發布的公告對商業管制清單進行了實質上的修訂,包括:
第一,對現存管制的澄清,如對「相關管制」「條款」等清單的修訂;
第二,刪除多餘或過時的管制;如ECCN 4A994(運算速率超過0.5億萬次浮點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管制物品中刪除了(d)、(e)、(g)、(h)、(k)(1)項,同時(b)項(數字型電腦)中明確了數字型電腦包括具有信號處理以及圖像強化功能的設備,其受管制的門檻從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計算機運速單位:加權億萬次浮點)提高到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128WT; ECCN 5A991(通訊設備)刪除了3項過時的技術參數;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為與國際體制相一致或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項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儲程序」、「數據轉換」以及「數據包交換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構架或壓板)項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關管制將不僅適用於該項下的物品,同時也適用於與該物品相關的技術。
該公報同時也對《出口管制條例》做出了兩項修訂:(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統的描述)的附錄7中澄清了飛機模型不屬於該部分(導彈和導彈發射裝置)中所提及的「無人駕駛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對中國某些軍用性質的最終使用的限制」規定時,主要是明確了適用「一般限制條款」規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錄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條例》規制的物品。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於原來742部分中關於物品的定義比較寬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圍既有《出口管制條例》中所規定的物品,同時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圍的物品。

4、貿易救濟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的貿易救濟制度可分為影響進口和影響出口兩個方面。適用於進口產品的救濟措施主要為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對華特保措施),以及對不正當貿易行為(主要是侵犯美國知識產權)所採取的337條款措施。適用於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主要為301系列條款措施。
現行美國主要的反傾銷反補貼法為《1930年關稅法》,具體的行政法規分布在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第19編中。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進口貿易管理局負責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傾銷補貼幅度的計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產業損害的調查。總統可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201至204節的授權對特定進口產品採取保障措施。對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美國主要通過《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337條款的執行機構。該機構可以簽發排除令,指示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1974年貿易法》第301節是在現行貿易協定下維護美國公司權益,為美國產品和服務擴大海外市場准入,反對外國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影響美國產品出口所依據的主要法律。該法律為美國貿易代表調查外國侵權行為,以及與外國政府磋商尋求解決方案提供了具體的程序。301系列條款具體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實施。
(2)2008年進展
①商務部修改反傾銷調查中關於加工或承包商性質的規定
2008年3月28日,美國商務部公布臨時性規定,宣布即刻廢除原先美國商務部反傾銷條例19CFR351.401(h)款規定的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時對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據原規定,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沒有獲得被調查產品的所有權,並且不控制被調查產品的相關銷售,則其不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製造商或生產商。
美國商務部稱,原規定的初衷在於確保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被分包給另一個公司的情況下,美國商務部在計算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能集中於決定被調查產品價格的當事方。然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由於該規定使得本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購買商的美國企業獲得了「外國生產商地位」,從而影響了美國商務部在傾銷幅度計算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不能達到法規的既定目標。國際貿易法院的這一認定將限制商務部的自由裁量權,並要求商務部將錯誤的實體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商。這與商務部為國內產業提供救濟的職責不符,因此商務部決定停止該規定,在今後的案件中採取各案處理的做法。該臨時性規定已於2008年3月28日生效。
該規則修改意味著加工貿易企業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製造商或生產商的可能性增大,應訴的壓力也隨之增加。
②商務部公布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中的企業工資標准
在涉及非市場經濟的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美國商務部長期以來為其計算出一個假定的非市場經濟體工資替代使用。這些假定的非市場經濟工資每年計算一次。美國商務部分兩步計算非市場經濟體每年的工資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歸分析小時工資率(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勞動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來源於世界銀行)的關系。其次再將商務部認定的非市場經濟體的人均國民收入代入回歸結果,從而得到非市場經濟體的假定小時工資率。
2008年4月11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2007非市場經濟體假定工資,其中中國的工資為1.06美元/小時。此次,美國商務部根據61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小時工資率(數據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源於世界銀行),估計出包括中國、白俄羅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摩爾多瓦、吉爾吉斯、塔吉克、烏茲別克以及越南等10個非市場經濟體的小時工資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資標准中,中國的工資標准僅次於白俄羅斯,位居第二位。
③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問題徵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的認定與分析辦法徵求公眾評論。
美商務部曾於2007年10月25日發布公告徵集了一輪評論意見。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商務部通常採用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或交易對交易的方式計算傾銷幅度,同時美法律規定,如出口價格的模式由於購買商、地區、時間段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時,可以確定目標傾銷的存在,從而採用加權平均對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就如何確定目標傾銷徵求公眾評論意見。此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其初步擬定的認定和分析目標傾銷的辦法,並就此辦法再次徵求公眾評論。
④美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徵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徵求公眾評論。美商務部解釋,計算正常價值時,其考慮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而對於某筆銷售是否屬於正常貿易過程,需進行低於成本測試。但是法律並未規定使用單一的時間段或是多個時間段作為計算成本的期間。在絕大多數案件中,美國商務部採取調查期或復審期作為計算成本的單一時間段。在有限的幾個案子中,美國商務部採用了更短一點的時間段。此次,美國商務部就是否及在何種情況下採用較短期間的問題徵求評論意見。
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337調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了有關337調查程序的新規定,並於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規定將對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決的以及未來發生的案件產生影響。
該新規則用於規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許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較為重要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關於申請調查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了《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9)(viii)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起訴書中附上與其獨立的專利訴訟請求相關聯的專利權利要求圖表。此前,原告僅需提供就每項專利的樣本權利要求書即可。另外,專利權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權利要求圖表的情況下主張從屬權利要求。
第二,關於提交許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節首先新增設了(9)(iv), (10)(i), (10)(ii)節,以減少起訴方必須提交的許可合同副本的數量,從之前每項專利的許可合同須提交三個副本縮減到僅須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時國際貿易委員會還修訂了(c)(1), (d), (f), (g)的內容,規定僅在起訴人需要通過其自己的許可行為或通過其被許可人在本國的行為而尋求滿足國內工業的管轄要求時,上述許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關於調查期限。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2,210.43,210.51節規定將行政法官可以設定的調查期限從15個月延長至16個月。同時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另有規定,行政法官須在上述所設定的調查期屆滿前4個月(而非僅3個月)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關於是否違反337條款的初步決定。
第四,關於復議請求書的頁數限制要求。對於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請復議。此前由於該復議書並沒有頁數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該復議書可長達幾百頁。新修改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3(b)(1)規定,當復議申請書的篇幅超過50頁時,其摘要部分不得超過10頁,並且復議申請書的篇幅應限制在100頁以內(摘要以及其他實物展示除外)。由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提出了30頁的限制要求,該100頁的篇幅限制適用於任何類型的當事人可能向聯邦法院提請上訴的爭議。

❼ 出口美國的貿易流程是什麼

出口貨物流程

為使您的產品順利出口,我們將貿易出口貨物的基本流程介紹給您,以使您對產品出口程序做到心中有數、萬無一失 。

出口貨物流程主要包括: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一、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二、訂貨(簽約)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證付款方式

信用證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類。跟單信用證是指附有指定單據的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的信用證稱光票信用證。簡單地說,信用證是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的保證文件。請注意,出口貨物的裝運期限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信用證交單期限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中國的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都能夠對外開立信用證(這幾家主要銀行的開證手續費都是開證金額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後一定期限內匯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買賣雙方直接交貨付款。

四、備貨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1、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2、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3、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五、包裝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2、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六、通關手續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❽ 美國對外貿易的特點

1、進出口商品眾多

美國主要出口商品為:化工產品、機械、汽車、飛機、電子信息設備、武器、食品、葯品、飲料等。主要進口商品是:食品、服裝、電子器材、機械、鋼材、紡織品、石油、天然橡膠以及錫、鉻等金屬。

2、主要貿易對象為中國、日本等

2017年美國前五大貨物貿易夥伴為中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德國。美國前五大貨物出口市場為加拿大、墨西哥、中國、日本和英國。美國前五大貨物進口市場為中國、墨西哥、加拿大、日本和德國。

3、交易額數年增加

2017年,美國貨物貿易總額約為39143億美元,較2016年增長6.8%;其中出口額15534億美元,同比增長約6.6%;進口額約23609億美元,增長6.9%;逆差8075億美元,增長約7.5%。

(8)美國商品交易法擴展閱讀:

美國對外投資和外國資本

據統計,2017年,美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約3423億美元,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約2754億美元。

美國對外援助

據美國國際開發署統計,2018財年美國對外援助預算總額約為273.4億美元,約佔2017年美GDP的0.15%,包括安全援助經費77.2億美元,醫療援助額68.6億美元,人道主義救災52.7億美元,經濟發展援助13.1億美元等項目。

主要投向南亞、中東北非和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區,阿富汗是接受美經濟和軍事援助最多的國家,其次是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印度等。美國國際開發署、國務院、農業部、國防部和千年挑戰公司(MCC)等是執行美雙邊對外援助的主要機構。

❾ 美國的貿易逆差是什麼邏輯的產物

貿易逆差產生於進口多於出口,比如他需要購買俄羅斯的天然氣,買了1000萬美元的,但是他只賣給了俄羅斯200萬的電腦,這樣,就產生了800萬的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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