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零售金銀首飾消費稅如何申報徵收率為多少
1.零售金銀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稅額是不是指只限銷售金銀首飾的營業收入?那繳增值稅時,金銀首飾的營業收入,用不用也加入當月含稅銷售額裡面?消費徵收的稅率是5%嗎?去國稅交消費稅時用提交什麼表嗎?
2.公司開發票的數量是夠開的。可是為了控制年營業收入不超過80萬。請問能不能交一家分店改成獨立核算好不?還是盡量控制下開發票?如果兩者都行得通的情況下,選哪種方法更好?
3.獨立核算跟非獨立核算的區別?是不是獨立核算了,分店的營業收入是不列入總店的嗎?獨立跟非獨立的好壞之分在哪?如果相對我公司的情況來說。
Ⅱ 零售黃金及鉑金首飾是否繳納消費稅如繳納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第七條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
另根據《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零售黃金、鉑金首飾需要繳納消費稅,稅率為5%。
Ⅲ 請問黃金白銀貴金屬批發、零售一般納稅人需要交納什麼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的有:金融業(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基金等)
為適應新的業務模式,便於金融機構核算管理,方便納稅,本公告明確,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銷售個人實物黃金,實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相關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
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Ⅳ 黃金飾品的稅怎麼算。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 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Ⅳ 哪些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徵收消費稅。」
Ⅵ 鍍金首飾繳納消費稅的稅率是多少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5%的稅率徵收,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的稅率徵收。
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比例稅率;
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
消費稅稅率形式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對象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單的定額稅率,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
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計量單位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煙、白酒、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等。
一般情況下,對一種消費品只選擇一種稅率形式,但為了更好地保全消費稅稅基,對一些應稅消費品如卷煙、白酒,則採用了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雙重徵收形式。
(6)銷售黃金征消費稅計征稅率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Ⅶ 黃金消費稅怎麼算
黃金消費稅的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規定,金銀首飾的消費稅是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需要注意的是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如果沒有扣除增值稅稅款的,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
2、金銀首飾如果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要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金銀首飾如果是帶料加工的,要按照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來計征消費稅,如果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來交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徵收的通知》的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半按5%徵收,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包括了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