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二年前發行的戰略配售基金屬於權益類基金嗎
投資於股票的基金都屬於權益類基金。戰略配售基金既做股票市場的一級配售,也做股票的投資交易,屬於權益類基金。
⑵ 什麼是 權益市場
權益市場是對公司權益進行發行與交易的場所。有時也將權益市場專中發行的市場稱初級市屬場或一級市場,交易的市場稱二級市場。交易既可以在場內(交易所)進行,也可以在場外進行(也稱櫃台交易市場)。權益市場常常直接稱為股票市場,它是市場經濟中最為關鍵的市場之一。
信息不對稱,由於公司內部和外部人員及其他們之間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了解的程度不同,得到的信息量不同,或得到相同信息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問題。
這種信息不對稱會造成對公司價值的不同判斷。在公司層面上,有幾種情況:一是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股東與外部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三是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從市場層面上來說,信息不對稱市場指各個市場參與者所掌握的信息呈不均勻分布,或市場中存在各種非對稱信息的集合體。信息不對稱市場的基本形式:買主與賣主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買主與買主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賣主與賣主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消除信息不對稱的關鍵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⑶ 權益類資產是指什麼
權益類資產是指股票、股票型,指數型,股票型基金等理財產品上的資產。投資這類理專財產品的特點是,屬你擁有這類產品的所有權,但這類產品的收益不能保證的。權益類產品相對於固定收益類產品而言的。
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統稱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代表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的權屬證明,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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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余額為4.38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22.57%,占上一個季度末總資產(2019年年底)的21.3%,而彼時險企權益類投資的佔比上限為30%。也就是說,險企對於權益類投資許可權的使用還是比較積極的。
這種積極一方面是源於行業服務實體經濟、實體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初心;另一方面,也在藉此實現差異化競爭,提升險企自身經營業績,以及其應對經濟周期波動的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益類投資
⑷ 什麼叫權益性交易
權益性交易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如企業發行股票取得發行收入、企業向投資者分配股利減少凈資產等;
第二類是所有者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按照權益性交易的基本原則,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不得確認損益,而應該直接計入權益(應理解為計入資本公積)。
權益性交易,按照一般會計理論,權益性交易與損益性交易相對應,權益性交易不得確認損益,而損益性交易須確認損益。正確區分權益性交易與損益性交易,對於正確確認與計量經營業績至為重要。
但我們注意到,「權益性交易」這一術語在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中從未出現,60號函首次提出這一概念是我國會計標准建設一個新的發展。遺憾的是,60號函並未規范權益性交易這一概念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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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性交易的特點:
1、權益性交易的主體為會計主體及其所有者
權益性交易作為特定的經濟交易行為,要有行為的主體,即行為雙方當事人。會計主體是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單位或組織,既可以是個別主體(法人企業),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並主體(若干個法人企業組成的企業集團)。
從個別主體角度看,由於個別財務報表(法人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只反映權益總額.而不反映所有者各自所佔的權益份額,因而.基於個別主體的權益性交易表現為個別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的交易,如個別主體收到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以及資本收益的分配等。
2、權益性交易的客體是資本或者權益
資本和權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一般是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實收資本和資本溢價,後者則是指所有者在主體中應享有的利益,不僅包括投入資本,還包括留存收益以及直接計入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從交易的客體角度分析,權益性交易可分為兩類:資本交易和權益交易。資本交易是會計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所發生的有關資本投入及收益分配方面的交易,是一種增量或減量交易;權益交易則是會計主體的所有者之間轉讓權益的交易,是一種存量交易。
⑸ 權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和現金類資產的區別
一、權益類資產:指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專托憑證等。
權益類資產屬包括上市權益類資產和未上市權益類資產。
二、上市權益類資產:指在證券交易所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統稱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代表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的權屬證明,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未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交易所公開上市的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三、固定收益資產:指投資於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債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可以按照銀行定期存款、國庫券等金融產品的特性來理解「固定收益」的含義,一般來說,這類產品的收益不高但比較穩定,風險也比較低。
四、現金類資產: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一般廣義上的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現金類資產是流動性最強的資產,屬於貨幣性資產一部分。
⑹ 什麼是權益類資產
權益類資產是指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託憑證等。權益類資產包括上市權益類資產和未上市權益類資產。
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統稱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代表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的權屬證明,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未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交易所公開上市的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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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類資產有三個主要特徵需要關注。
一、權益類在收益率的資產一直很高,以中國主要市場指數滬深300和中檔市場指數中證500為例。自2002年1月滬深300指數建立以來,截至2018年8月31日,復合年收益率為6.27%。
自2005年1月中證500指數成立以來,截至2018年8月31日,復合年回報率為13.02%。總體而言,權益類的平均年資產回報率約為10%,處於較高水平。
二、波動性是權益類資產最重要的外部特徵。股票指數上下波動,尤其是在局部時期。
三、從長期來看,股指收益率曲線普遍向上攀升。
股票指數的上升趨勢來自相應企業的價值創造。其實質是企業利潤的增長。在此期間,價格的不斷波動反映了投資者對企業估值的變化或投資情緒的變化。
因此從長遠來看,權益類的資產回報最終將反映在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率上,這可以幫助投資組合的回報達到投資者的預期目標。
⑺ 江蘇省有哪些集貿市場
江蘇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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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興建集貿市場應當符合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集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有固定設施的集貿市場確需拆遷或者改作他用時,市場主辦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場內經營者。」
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審查經營者資格、規范交易行為和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市場主辦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服務,協調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好集貿市場。」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
五、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集貿市場主辦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由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六、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非法佔用集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佔用的場地和設施,限期恢復營業。」
七、刪去第四十三條。
八、將第五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江蘇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4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集市貿易,維護集市貿易秩序,搞活商品流通,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集市貿易是指以農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城鄉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多種經濟成份參加,以批發、零售、批零兼營等多種方式經營國家允許進入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的農副產品(含林、牧、漁產品)、日用工業品和其他商品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管理和參與集市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貿市場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集市貿易活動應當自願平等、等價交換、誠實信用;集貿市場管理應當依法、公正、規范,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培育和扶持集貿市場的發展。
鼓勵農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入集貿市場從事農副產品經營;鼓勵集貿市場的經營者經營與城鄉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採取各種有助於減少流通環節的經營方式。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集市貿易監督管理工作。公安、稅務、建設、交通、物價、衛生、農業、林業、畜牧和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行使職權,互相配合,對集市貿易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集貿市場建設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村鎮建設總體規劃。
第八條舊城區改造,村鎮建設和興建住宅小區時,應當規劃、建設必的集貿市場。
第九條鼓勵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各類集貿市場,並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
第十條興建集貿市場應當符合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不得佔用公路(含城鎮公路)開辦集貿市場或者從事集市貿易活動。未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從事集市貿易活動。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市場規模和主營商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必要的倉儲、通訊、運輸、計量等配套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集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有固定設施的集貿市場確需拆遷或者改作他用時,市場主辦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場內經營者。
第三章 集市貿易活動
第十四條凡持有營業執照或者臨時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從事專賣、專營和特種行業經營商品以及其他實行國家許可證商品的交易,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憑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件,即可以在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在集貿市場從事飲食業和行醫的,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有權選擇經營品種和經營方式,獲取合理的利潤。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的商品交易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隨行就市,但不得牟取暴利。
第十八條公安、建設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為農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城銷售農副產品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路設卡,亂收費、亂罰款,強行收購農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城銷售的農副產品。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偽劣商品;
(二)毒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以及國家禁止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其他葯品、葯材;
(三)槍支彈葯、模擬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反動、色情、淫穢的書刊、畫片、音像製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迷信品;
(六)國家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七)病畜、病禽及其製品;
(八)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木材及其製品;
(九)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
(十)國家規定必須進入特定場所進行交易的物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摻假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四)偷竊、詐騙、哄搶財物、敲詐勒索、打架斗毆;
(五)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六)賭博、看相、測字、算命、卜卦和其他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文明經營,禮貌待客,接受群眾監督,服從市場管理,自覺繳納稅費。
第四章 集貿市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審查經營者資格、規范交易行為和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市場主辦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服務,協調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好集貿市場。
第二十四條規模較大的集貿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場主辦單位建立市場管理機構,或者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工商、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畜牧和技術監督等負有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聯合市場管理機構,統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
第二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對治安狀況比較復雜的集貿市場,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其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租用集貿市場的攤位和其他設施,應當交納租賃費,租賃費由出租和承租雙方協商確定。
政府投資新建集貿市場的攤位和其他設施的出租,應當採取公開競價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主辦單位和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劃出適當的經營區域,用於農民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銷售自產農副產品。
第二十八條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應當劃行歸市,擺放整齊,方便交易。
第二十九條集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市場產生的廢棄物由市場主辦單位、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委託的環衛機構及時清運,不得積存。
第三十條集貿市場應當公開下列辦事制度:
(一)市場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租賃方式與租賃費標准;
(四)市場管理費收費標准和其他法定收費標准;
(五)受理舉報的單位和舉報電話號碼;
(六)違法案件處理依據和結果;
(七)其他有關市場經營管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從事集市貿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繳納市場管理費。市場管理費的收費標准按成交額計算,日用工業品、大牲畜不超過百分之一;農副產品和其他商品不超過百分之二。
社會中介組織、經紀人以及其他依法從事經營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不超過其服務收費總額的百分之三交納市場管理費。
農民個人出售自產農副產品,其商品價值不超過一百元的,免交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收取,並根據「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主要用於市場開展宣傳教育、聘用管理服務人員、搞好清潔衛生、提供服務設施和建設維修市場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農業、林業、畜牧、衛生部門進入集貿市場檢疫、檢驗,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除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外,不承擔其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集貿市場自行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對亂收費、亂攤派的,經營者有權拒付和舉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及時制止,已收取的應當責令退還。
第三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管理市場,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並會同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對管理人員和經營者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行使職權,秉公執法,文明管理,著裝整齊,持證上崗;不得刁難、勒索經營者,不得參與市場經營,不準亂收費、亂處罰,嚴禁貪污受賄、以權謀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促進集貿市場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以及模範執行本條例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對一貫守法經營的經營者、檢查揭發以及協助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集貿市場主辦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由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已開業的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必需的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主辦單位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佔用公路或者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或者從事集市貿易活動的,交通、建設、土地、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九條攔路設卡強行收購農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城銷售農副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購的農副產品並賠償損失,並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非法佔用集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佔用的場地和設施,限期恢復營業。
第四十一條在集貿市場銷售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禁止上市的物品或者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二條在集貿市場亂收費、亂攤派的,除責令退還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亂收費、亂攤派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不服從市場管理、不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亂堆亂放上市商品或者妨礙正常交易和通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偷稅、抗稅或者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刁難勒索經營者、亂收費、亂罰款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在城鄉集市貿易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