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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如何加強關聯交易監督

發布時間:2021-06-07 17:48:25

A. 如何強化監事會職能

(一)改革監事會的組成,擴大監事會成員的來源范圍。 監事會成員應允許有各方的代表:股東、職工和債權人,可以確定其相應比例為4:4:2,這樣的人員結構有助於監事會保持公司的立場,維護公司利益。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由部分債權人兼任監事主要是為了依法監督公司經營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當然,債權人兼任監事的,不得利用手中的權力損害公司利益。

(二)改革監事選任制度,避免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利益趨同。 將原有的通過提名選舉職工監事的制度改為公開競選,即由職工自願報名而非提名、由職工或職工代表選舉而非指定;債權人監事可以明確由債權總額較多的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直接派出;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可以由公司以公司名義向社會聘任。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明確監事會的職能,加強監事會的職權,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 監事會應當代表股東、公司職工、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等群體,盡力維護公司利益。在監督的內容上,重點是決策的正當性和管理層的執行活動及其成效,並確定監事會的明確的職責和工作制度,並由公司章程確定,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B. 如何強化國有企業中監事會的財務監管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培訓學院集團管控項目部認為強化國有企業監事會財務監督職能,必須要對管理環境與管理機制進行有效監控,尤其是國有企業內控的有效監督,同時要做好國有企業內部環境、控制活動、投資風險、信息溝通與內部監督等諸要素評估工作,對國有企業內控機制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從而盡可能地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保證國有企業財務報告與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以及經營管理的合法性,進而實現國有企業發展戰略,提高整體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預防能力,實現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來講,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規范信息傳遞流程

要想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監督,必須要重視財務原始與基礎資料。具體而言,要將企業向監事會報備的信息應納入信息傳遞工作流程中,監事會要不斷完善企業信息獲取工作規范,及時名列企業提供的重要信息,並將其進行分解,報送各職能部門。同時,要積極應用財務系統與OA系統,明確監事會成員許可權,及時獲悉財務會計信息、資金流向、收文發文與領導審批建議。

2.完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

在財務監督檢查過程中,監事會必須要做到四點:一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企業標准。監事會要積極利用國務院相關法律以及公司法賦予監督職能來強化監督。此外,要依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政稅收政策以及會計核算方法,做好檢查工作;二是規范監督作業行為。明確監督目標、內容、方法、程序、評價與報告方式,遵循相關程序與規定進行,完善監督檢查方案;三是積極獲取監事會監督資料。事先擬定文件,由監督企業填寫,企業報送資料時要加蓋公章,確保資料真實;四是分析與評價檢查結果,並積極總結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完善監督檢查報告。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強化財務監督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總監制,逐漸由稽察特派員制過渡為監事會制。

第二,強化市場監督制度設計。整頓並重組中小事務所,加強事務所的權威性與獨立性。設立中介機構監督委員會,開展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健全證券市場,規范企業並購,避免經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積極發揮外部監控作用。此外,健全經理人才市場,構建經理人才中心。

第三,完善國有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制度設計。明確董事會成員的決策權,積極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與此同時,強化監事會的獨立性,其成員可由職工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地方人大代表或當地人大代表組成,國有企業要抽取一部分營業收入作為監事會成員活動經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要強化考核,確保監事會的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效率,優化國有企業內控制度。

3.強化國有企業內部溝通

監事會要強化與企業的溝通與交流,可藉助企業有關部門力量進行財務專項檢查,基於優化監督資源下,完善溝通機制。首先,要強化與企業財務負責人的交流,及時獲取匯報材料,了解財務狀況。其次,強化與內審的溝通,參考內部審計成果。再者,強化與紀檢監察的交流,及時獲悉監察情況。另外,要強化與子企業監事會的溝通,構建上下監事會工作信息渠道,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強化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審計與巡視工作協同

首先,要強化財務決算審核協同,於決策批復前進行監督檢查,將發現的有關會計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問題報送國資委,積極發揮監事會在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核以及批復工作中的作用。其次,加強審計協同,協助國資委進行財務抽查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充分掌握國有企業發展情況,最大限度地提高監事會的監督效率。再者,做好巡視工作協同,將巡視監督與監事會監督進行有機結合,完善人員組成方式以及合力監督機制,強化社會審計協同,藉助社會審計成果,對企業運行狀況進行監督。

5.提升監督成果利用實效

積極完善報告形式以及報送程序,及時報告企業狀況,揭示國有企業存在的風險與隱患。同時,將報告送至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工作實際需要,積極拓展監督成果利用范圍。此外,完善報告分類摘編形式,拓寬閱讀范圍,向監督部門進行通報,反映有關信息。

6.提升監事會成員綜合素質

重視監事會成員選拔,對其專業技術水平與職業操守與人品德修養進行考核。具體來講,在工作中,要強化監事會成員管理,構建監事會學習體系,促使其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與專業技能。與此同時,要加強思想教育指導,樹立職業觀念,創新監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中國人民大學集團管控項目依託人大雄厚的學科、專業和師資優勢,圍繞集團化發展進行深入研究,傳播更科學的管控知識,引導企業不斷優化和升級管控模式,並致力於幫助多元化集團企業梳理思路、印證決策、解決管控系列問題,努力推動集團母子公司協同發展,最終"實現集團從規模增長到價值增長的轉變"。

C. 怎樣發揮公司監事會監督職能

監事會發揮監督職能作用的方法和途徑

從《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職能來看,監事會所具備的有兩大職能。一是企業經營合法性的監督,二是企業決策及權力行為妥當性的監督。具體地講,就是監督企業是否依法經營,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即合法性;監督企業的決策和權力行為是否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即妥當性。這兩大職能囊括了監事會監督的基本內容,為監事會實施監督的主要方面。

監事會應從宏觀的角度,抓住事關企業利益和股東利益的重大事件,通過公司章程明確的規定來監督領導人員的權力行為。

一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會議,監督公司的重大決策。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監事會有權列席參加董事會會議。通過參加會議,監事會可以對企業大額資金運作、重要項目決策等涉及企業和股東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面對面的監督,並通過法定程序提出意見。

二是對領導人員的權力作為實施監督。一方面,通過列席經理辦公會議對經理層對公司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權力的「不作為」現象。另一方面,監督董事和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存在損害企業和股東利益的問題,是否存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問題即權力濫用的問題。《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董事和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其中就包含了對權力不作為和權力濫用問題的監督。

三是就某一問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責成有關人員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這是《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權力,也是監事會對領導人員權力行為實施監督的一種有效方法。

四是對公司的財物管理進行監督。按照《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職權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審查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以及認為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審核等,對企業的經營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把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於領導人員的權力行為,促使其正確行使權力。

監事會對領導人員權力的監督,至少應體現以下三條基本原則:職務行為約束原則。僅僅是對企業領導人員在損害企業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或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個人私利行為進行監督,而不應當由於監督所帶來的約束力影響其權力的正確使用。事前防範原則。監事會的監督,特別是對領導人員權力行為的監督,應更多地側重於事前防範。法制原則。監事會在監督工作中,要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開展監督工作。

D. 如何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

中圖分類號:F276.1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16)11-000-02
摘 要 監事會是國有企業的法定常設機構,在國有企業監管中起著重要作用。在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如何發揮監事會在企業資產與資源監管中的作用,也成為國有企業關注的重點。文章首先簡述了國有企業監事會的作用,然後結合國企改革背景下監事會存在的問題,就如何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提出了幾點建設性的建議。
關鍵詞 監事會 國有企業 發展
國有企業監事會是現代企業制度下維護出資人權益的重要機關,也是企業內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企業監事會則是國有企業戰略性調整的產物。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進一步完善和發揮監事會在國有企業中的監督管理作用,對於國有企業來說,有著重要意義。
一、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和作用
(一)維護企業資產安全
現代企業管理提倡將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開,以保障企業投資人、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在國有企業中,企業經營權歸經營者所有,但是這些權力卻是企業財產所有者經營委託的,不過是由經營者代理行使的。雖說從法律的角度,企業投資者、出資人和委託經營者具有相同的利益,但是在現實中,他們的利益並不是完全一致的,各方都希望能實

E. 有沒有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需要迴避表決的規定

《公復司法》及關於公司治制理的其他法律法規文件並沒有明確要求監事會需要對關聯交易的情況發表意見,極端的例子來看,監事會成員可能都是關聯人,迴避的話就沒有表決的意義了,所以建議不要把這個議案放進去了,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就可以了。

F. 如何強化母子公司管控中監事會的職能

母公司監事會是一個對集團財務和公司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子公司權利行使進行監督的機構。雖然它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母公司監事會處於公司經營的監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經營的保障,故而其責任重大。從國內企業監事會的運作來看,一般存在如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01 監事會的獨立性不夠強; 01 監事缺乏執行相應監督職能的專業技能,如財務、法律、會計等知識; 01 監事執行監督職能的積極性不夠,並普遍缺乏對其有效的激勵機制; 01 監事會普遍不具備有效的監督權利,就是發現問題通常也不具有有效的督促整改的措施和手段。 監事會的監督制衡作用很難發揮或作用較小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股權結構,由於相當一部分公司是股權結構集中的公司,往往監事會和董事會的主要成員都是其控制股東提名的,一旦因監事會的監督與董事會發生爭議,會因控制股東的作用而被調和,從而很難建立一種制衡關系;二是信息的供給受限,信息嚴重不對稱導致監事會無法監督。 多元化、跨地域和高速發展要求母公司必須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以有效的解決母子公司間的信息黑洞問題。確保監事會監督職能的有效性是一個系統工程,出現上述任一方面的問題都容易使監事會成為「花瓶」。我想,這也是你最關心的問題了,對此我們的建議是,母公司監事會發揮其應有的監督職能除了公司章程必須詳細規定監事會的權利、義務、責任、議事規則外,還必須注意如下四個方面:首先,監事的選擇:①、 應注重其參政議政能力,弱化其先進性、模範性;②、 保證其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如要具有法律、財務、會計或宏觀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保證監事能勝任主要內容為財務監督和經營管理人員行為合法性監督的監事會工作;③、 要有一定數量或比例的股東監事,保證其有監督的動力;④、 可以考慮引入獨立監事制度,聘請社會經濟、金融、財務、法律、會計、管理方面的專家出任;⑤、 避免由董事會或經理提名監事的情形出現,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其次,提高監事會的運作效率:①、 設置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長,並由專職人員擔任;②、 明確規定監事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監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進行日常監督,辦公室僅對監事會負責,避免經理層管轄。③、 強化監事會的權利,如:財務監督權、職務監察權、損害行為糾正請求權、董事會會議列席權以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權等,並從程序上保障其權利的實現。④、 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機制、表決程序,如監事會如何召集、如何表決以及決議通過的原則、一年召開多少次會議等事項;⑤、 加強對監事會成員必要的激勵與約束,明確其義務和責任。監事雖然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其處於公司經營的監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經營的保障,故而其責任可謂重大,若監事怠於行使監督權,致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時,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次,強化監事會的作用:①、 擴大監事會的監督范圍。被監督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②、 強化監事會的作用。一是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二是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三是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四是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五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根據股東的書面請求,監事會可對其提起訴訟。由此,監事會不僅可以通過參與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進行事前監督,而且享有建議罷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其提起訴訟的職權,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③、 保障監事會經費。這就以法定形式保障了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經費,從經濟上確保監事會作用的發揮。④、 正確處理好集團公司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平行關系,同時授權監事會可以罷免違法、違規和違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和經理人員,從而使監事會的監督職能行使到位。最後,建立相應的績效考核制度體系以加強對監事會和監事的考核,並給予相應的獎罰,提高監事執行監督職能的積極性。

G. 完善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幾點見解

國外發達國家有比較成熟的公司監事會制度,對比美國、德國、日本公司監事會特點,提出了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幾點建議。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法人治理結構;確立監事會工作原則,從程序上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能有效實施;完善監事會工作方法,在實體上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實現。

H. 監事會如何監督

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公司規范運作,應該做到以下三點:一要了解制度;二要掌握監督方式;三要熟悉監督重點。

一、制度概述

到目前為止,中國證券市場初步建立了以《證券法》為主體、相關法律制度為補充的

上市公司規范制度框架。據不完全統計,這些制度超過241個。包括五個層次,即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自治文件。

二、監督主要方式

根據《公司法》、證監會《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規定,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召開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出席股東大會;列席經理會議;提議召開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檢查公司財務資料;行使股東大會提案權;行使報告權;提議罷免權;代表公司權。

三、監督重點

重點一:公司獨立運作能力。上市公司必須獨立運作,與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人員、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上實現「五分開」。

重點二:公司治理結構。包括:控股股東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總經理的任免程序;兼任經理層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2;公正透明的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健全內控機制;檢查公司財務等。

重點三:信息披露。包括:五個標准———真實,准確,完整,有效,及時;四個重點,即不得偽造利潤,對外擔保訴訟金額占凈資產10%以上及時公告,關聯交易不得遺漏,資產重組不得隱瞞,持股超過50%的子公司行為視同上市公司行為予以披露,公開承諾未實現時要及時披露,不得以新聞報道代替公開披露,不得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信息披露等。

重點四:募集資金使用。

1.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承諾投入使用,改變投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用募集資金收購控股股東資產的,應履行法定程序。

2.募集資金不得借於大股東挪用,不得用於委託理財和炒作股票

重點五: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1.不得為控股股東墊支工資、福利等,嚴格限制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的經營性資金。

2.不得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使用;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不得委託控股股東進行投資;不得代控股股東償還債務。

3.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資金佔用,保證違規資金佔用量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4.關聯方原則上應當以現金償還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擬用非現金資產償還的,用於抵償的資產必須屬於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並有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

重點六: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1.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不得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單位提供擔保;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

2.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對外擔保情況應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違規擔保及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重點七: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

重點八:上市公司收購。

I. 談談監事會如何對企業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最簡單又有效的方法:定期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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