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訂單確認收貨交易風險保障的處置通知
訂單抄確認收貨風險保障是支襲持自消費者完成交易付款之日起至交易成功後的15天內保障消費者權益,如有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商品網上描述不符或付款後未收到貨等,賣家發貨到消費者收貨中間的時間太短,也可能會出現這種狀況。
出現這種問題可以聯系淘寶客服進行申訴,講明情況因為物流時間太短物流信息沒有更新,造成賣家提前點擊收貨了,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大的影響的,要注意的是買家不按照支付寶擔保交易流程而完結的交易不在保障范圍內,未收到貨情況下,買家提前確認收貨的交易。
(1)關於票據交易風險提示的通知擴展閱讀:
申請保障的期限:
自付款之時起至交易成功後十五(15)天內。
(1)自付款之時起至賣家發貨後的10日內,都可以申請「退貨/退款」;
(2)交易成功後的15日內,您可以申請「申請售後」;
(3)若超過以上2個保障期限,淘寶網將不再受理相關交易的維權請求。
B. 關於公司票據收集的通知怎麼寫
這個不會寫?你如何上的網?你又如何能承擔公司文員的職責?公司一定不是正規專的、量才施用的公屬司。
XX公司關於收集票據的通知
各位員工或本公司從業人員:
公司因管理工作與市場拓展的需要,現收集與本公司業務和事宜有關的票據,請各位持有票據人員於X月X日前將相關票據交予XX處。落下通知部門與年月日。
C. 收到稅務風險提示通知書,情況如下,應該如何寫情況說明
1、對於銷售收入下降的原因,可通過公司產品銷路、行業市場變化等客觀原內因,以及產品質量或容其他主觀原因,證明收入的下降符合事實;
2、你認為人工、租金等為固定不變,而稅務機關卻計算出較大的變動率,應該取證事實情況,還要核定彼此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3、自查是非常必要的,就算稅務機關沒有提示,自身也必須弄清實際經營狀況;
總而言之,如果你確認公司經營行為沒有弄虛作假,也不存在虛假的賬務處理,沒有提供虛假的財務信息的話,那麼,就應該著手印證你的正確,稅務機關存在取數口徑上的問題、或者計算錯誤的問題、還是其他未能正確取得財務數據等相關問題。
最後,你對公司的實際情況比稅務機關人員要熟悉得多,主動去依法作出合理解釋吧。
D. 稅務風險提示通知書
如果貴公司規范經營,沒有偷稅行為,可以這么寫:
第一,經自查回,我公司未有銷售答不開發票或現金收款不入賬的情況;
第二,經自查,我公司沒有進項稅額已抵扣,貨物已出庫,但不及時確認銷售收入的情況;
第三,經自查,我公司不存在取得不規范抵扣憑證的情況,均按規定抵扣稅款。
經分析我公司的會計數據,發現我公司增值稅稅負偏低的原因是:我公司所銷售貨物為價格高而利潤率低的大宗商品,從而造成銷售收入很大,但銷售毛利率很低,從而增值稅稅負低於全市平均水平。具體數據為:1月至X月,實現銷售收入 XXXXXXXX元,實現毛利XXXX元,銷售毛利率為XX,實現增值稅XXX元,增值稅稅負為XX,但增值稅與毛利比為XX。
等等
建議你重視稅務部門的提示告知書,請示領導,開展自查,以明確確實不存在提醒告知書中的違法行為。然後再向稅務部門提交說明。
E. 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里要求提供增值稅發票是需要提供多少聯
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里要求提供增值稅發.票是指提供1聯發.票聯。
F. 有哪位有《關於上海市商業地產信貸風險提示的通知》的全文請發送給我或告訴我鏈接網址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銀發〔2008〕21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充分利用和發揮金融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方面的積極作用,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學習,深刻領會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
(一)深入學習,提高認識。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不僅關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科學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形成對利用土地的有效約束和激勵十分必要。各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精神實質,進一步提高對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的認識。
(二)明確原則,把握重點。各金融機構應以嚴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積極支持節約集約用地為原則,以重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工業設施建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商業性房地產等領域為重點,加強相應的信貸合法合規審查,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積極引導和推動節約集約用地。
二、強化政策要求,嚴格建設用地項目貸款管理
(三)嚴格建設項目貸款管理。貸款項目用地應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禁止向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支持,禁止向違法用地項目提供貸款支持。對列入國家《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嚴禁發放貸款;已發放貸款的,應在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礎上,逐步收回。對列入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應審慎發放貸款。
(四)嚴格市政基礎設施和工業用地項目貸款審核。對於不符合國家標准、未取得國土資源部門用地批復的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綠化項目以及工業項目建設,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
(五)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項目貸款管理。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商業性房地產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房的城鎮居民,不得發放住房貸款;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辦企業、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要嚴格審查貸款申請,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沒有落實有效擔保權利的,不得發放貸款。
(六)嚴格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採取抵押方式的,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貸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該宗土地開發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資不足四分之一的企業,應審慎發放貸款,並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建設用地閑置2年以上的房地產項目,禁止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或以此類項目建設用地作為抵押物的各類貸款(包括資產保全業務)。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調查與評估;審核確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復抵押;在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發放前,應審核確認房地產企業已解除該項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對應部分的抵押物。
三、加強金融支持,切實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七)優先支持節約集約用地項目建設。對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項目,以及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土地的項目,在符合規劃條件、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應優先予以金融支持;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應優先予以金融支持。
(八)優先支持節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對符合國家《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准》和《綠色建築評價標准》等先進節地技術的房地產項目,優先予以金融支持;在符合國家各項政策和金融機構貸款條件的前提下,要優先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九)積極支持土地儲備機構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符合規劃(計劃)且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要積極予以貸款支持。
(十)加大創新工作力度,拓寬土地融資渠道。各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大金融創新力度,積極探索符合實際需要的金融產品,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強化金融監管,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十一)建立健全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管理制度。各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進貸款審核審批流程,制訂和完善有關管理規定,並於2008年12月31日前上報監管部門。
(十二)加強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力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要切實加強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和銀監會客戶風險預警系統,為金融機構有關信貸決策提供支持和服務;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和"窗口指導",積極探索開展金融機構落實節約集約用地金融政策的評估工作,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創新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公司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G. 求《關於不法分子冒用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義開立賬戶風險提示的通知》全文
關於不法分子冒用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義開立賬戶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專[2013]308號
各銀監局.各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近期,河北、福建等地連續發生轄內農村信用聯社被不法分子冒名在民生銀行、光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分支機構異地開立賬戶,並冒名與其它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票據轉貼現、回購業務交易。主要作案手法為盜用信用聯社資料、偽造公章,冒名開戶非法交易。根據開戶留存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主要來自四川南充、遼寧本溪和浙江永康、蒼南等地。
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度重視相關風險,對異地開戶進行票據買賣、資金交易活動的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要以有效方式嚴格審核開戶真實性、合規性。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屬地銀監局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加強開立賬戶資料及印章管理,對本行社的賬戶開立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憑賬戶查詢密碼到基本賬戶開戶行可以查詢本單位在其他銀行賬戶開立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交易對手及開戶行。
H. 求《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個人消費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這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汽車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近幾年,銀行業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推動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活躍和擴大汽車消費,改善自身資產負債結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國徵信體系不完善、市場競爭不規范、汽車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汽車貸款風險孕育較大風險,各級法院陸續受理了大量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汽車貸款借款人及經銷商的汽車貸款合同糾紛案,審理發現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簽訂汽車貸款合同時審核不嚴、管理不力,問題突出。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貸款風險,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貸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空白汽車貸款合同必須由銀行控制,嚴禁由經銷商掌握;在發放汽車貸款時,必須要與借款人本人面簽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寫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還款金額等重要事項,不準由經銷商代替,避免合同將來產生訴訟爭議。二、加強對經銷商擔保能力審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查經銷商即擔保人誠信狀況、擔保能力,嚴禁經銷商超能力擔保,防範擔保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時下落不明,銀行業金融機構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問題。對經銷商的授信要嚴格按照公司業務程序辦理,不得將其歸入零售業務進行操作與管理。三、加強貸前調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提交申請資料的審核,重點審核借款人的信譽程度、收入證明、償還能力的真實性。要科學制定個人資信評估標准和識別業務真實性的貸前審查制度,實行雙人調查。要藉助個人徵信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了解審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誠信狀況;必須要與借款人進行見客談話,實地調查借款人真實居住地、核實貸款抵押真實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權、變現能力等情況。四、嚴格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批程序,認真審核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尤其是對借款人和經銷商誠信、還款能力等事項要進行嚴格和獨立的審查。在貸款發放後,要加強貸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貸款挪作他用,密切檢查和監控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和還款意願,一旦發現不良還款記錄,要及時督促借款人和擔保人履約還款,必要時依法及時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五、規范賬戶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貸款賬戶管理,借款人還款賬戶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證件開立,避免經銷商直接控制貸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實施嚴格問責制。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查處汽車貸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假車貸」較多、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對授信工作不盡職等違規行為實施嚴格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八年一月三日
I. 急需《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即212號文)全文。謝謝
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防範風險,促進信託投資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監管,督促信託投資公司以防範風險為中心,處理好風險防範與健康發展的關系,依法合規經營。信託投資公司應認真研究貫徹宏觀調控政策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制度,未雨綢繆,防範風險。凡向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企業的投融資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規對上述行業進行投融資。對使用信託財產向熱點行業投融資的,要向委託人明示國家政策,進行特別信息披露,嚴格各項風險管理措施。
各銀監局要切實做好「窗口指導」,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提示、風險警示,檢查風險管理措施;對風險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時改進;對拒不改進或限時內未改進的,應即停辦相關業務。要以防範風險為中心。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質量情況、五級分類的准確度進行檢查和復查,努力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
二、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的機構監管。按照屬地監督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對信託投資公司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有參股或控股的子公司辦理信託業務進行清查。對信託投資公司在注冊地以外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業務的,要依法取締,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在注冊地以外發現違規行為,當地銀監局應立即通報有關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並配合注冊地銀監局進行查處。
三、加強對信託業務的監管,跟蹤信託合同執行和履約情況,對信託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進行持續性監管。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必須勤勉、盡責、嚴格實行分賬管理;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信託當事人或合同規定的人進行充分披露。未經相關委託人同意,不得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各銀監局要督促信託投資公司每月逐筆報告集合信託業務風險狀況;要重點做好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資金信託業務公開營銷,辦理附加協議、保底條款、虛假委託代理業務,挪用和私自改變信託資金用途等違規事項的監管工作;要通過訪問、電函等各種形式向委託人重點了解信託業務合規性情況。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財產權信託的監管,在財產權信託管理辦法頒布前。以財產受益權轉讓等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的業務,要按照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原則進行監管。
四、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投資業務的監管,建立和完善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評價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設立的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集合信託計劃,1個集合信託計劃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集合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10%;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單獨管理的資金信託,1個資金信託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10%;同一信託投資公司管理的所有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信託,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最高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證券額的10%。
各銀監局要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證券投資業務進行清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要立即糾正;在清查時,要特別關注信託投資公司是否盡職管理,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要認真檢查信託投資公司通過所控制或關聯的證券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業務的風險情況,對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投資評價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進,持續監控。
五、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對異地集合資金業務,根據屬地監管的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負責對轄內信託投資公司的異地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並負責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進行監控。對信託投資公司存在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未進行分賬核算、辦理信託或委託代理業務中承諾本金或利息不受損失、不按信託文件規定用途運用信託財產、風險管理有疏漏、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自有財產損失較大等情況的,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停辦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情節嚴重、風險較大的,可以進一步停辦本地、異地單獨、集合管理的資金信託業務。在違規行為未得到糾正,風險狀況未得到切實改善,有關機構和責任人未得到處理前,不得恢復所停辦的業務資格。
六、採取堅決措施,從嚴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完善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時,除信託文件有規定並專門向委託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關系人,不得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固有財產項下業務時,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發放貸款。信託投資公司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系人(集團客戶)的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同一個關系人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10%;信託投資公司對全部關系人授信和投資余額總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及關系人之間的交易要進行充分披露。信託投資公司任何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抽逃資本和進行損害信託公司、委託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關聯交易要立即進行嚴格清查。已超過上述比例規定的,除不得發生任何新的關聯交易外。對超過的部分,要制定計劃,限期清理壓縮。對違規關聯交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七、對重新登記所審查事項要實施持續跟蹤檢查。對發現重新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公司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或建議追究有關審查人員的責任。對重新登記前的原有業務,嚴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監測、按年考核」的原則,監督原有業務清理計劃落實和執行情況,嚴禁發生新的違規負債。對資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備的信託投資公司,限期補足。對重新登記後新發生的違規負債業務、超過規定比例的投資、擔保、拆借及違反拆借資金用途進行長期運用的要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超過規定期限未糾正的,要採取果斷措施,限制或暫停其部分業務。
八、要進一步加強對擬重新登記公司的監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記前,除清收資產、歸還原有負債外,不得開展任何新業務。擬轉制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未完成轉制前,各銀監局應繼續履行好監管責任,嚴禁其開展任何新業務,並督促其按計劃完成轉制工作。無法實現轉制的,要及時研究,採取進一步的市場退出方案。對仍處於停業整頓的,要督促負責整頓的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後續市場退出工作。當地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按照銀監法的要求,做好機構與業務的監管。嚴禁其從事清收資產、償還負債以外的業務活動。
九、督促信託投資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要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聘用合格的獨立董事以及增強內、外審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切實防止信託投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干預經營和損害風險管理的做法。對已發生的情況,要依照銀監法堅決予以處理。對不具備健康的公司治理、內控制度長期存在嚴重缺陷的,要堅決叫停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
十、加強和完善對高管人員盡職和誠信度監管。各銀監局要依法開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了解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情況。對高級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注冊地履職的,要責令立即正常履職,或建議公司限期更換相應的高管人員;對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高級管理人員長期空缺的,要限期選任合格人員,限期未選任合格人員的,要暫停該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對不熟悉業務,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經營、風險狀況,不具備管理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要進行監管警示;限期達不到要求的,應建議公司即行更換。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監管談話,對監管談話敷衍塞責,不認真負責地答復監管機關詢問,甚至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高管人員,要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及時予以通報,記入誠信檔案。對違規經營、落實監管意見不力的信託投資公司。除依法及時對其進行處罰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相關高管人員權力進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任職資格。凡有不良記錄或受金融監管部門處分的人員,一律不得在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各銀監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信託投資公司監管工作,按屬地監管原則,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作風到位,監管到位。要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加強對正常經營,准備登記、實施轉制、未完成市場退出的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管,重點做好經營風險的監管。對各類重大風險要做到家底清楚,並制定監管預案,多做工作,穩妥處理。要不斷完善監管責任和問責制,確保監管政令暢通。對不認真執行審慎監管要求,監管失職和瀆職的人員要及時嚴肅處理。各銀監局監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實際,總結經驗,做好工作,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參考網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J. 如何有效防範銀行承兌匯票交易風險
計算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息的2種方法: 1,票據到期值=10 000 x(1+6% /2)=10 300(元)該應收票據內到期日為容9月23日,其貼現天數應為144天(30 +30 +31 +31+23-1) 2,票據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x貼現率x貼現天數/360=103 00 x 8% x 144/360=329.60(元)拓展資料 : 票據貼現利息的計算分兩種情況 1,不帶息票據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面值x貼現率x貼現期 2,帶息票據的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x貼現率x貼現天數/360 貼現天數=貼現日到票據到期日實際天數-1 貼現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為:貼現利息=貼現金額×貼現天數×日貼現率日貼現率=月貼現率÷30 實際付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