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從交易成本角度解釋金融中介存在的合理性
金融中介的存在是為那些不如帶懂金融的人進行的一種有報酬的推薦行為,雙方都是有益的
『貳』 金融市場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是什麼
1、金融市場能夠迅速有效地引導資金合理流動,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1)擴大了資金供求雙方接觸的機會,便利了金融交易,降低了融資成本,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
(2)金融市場為籌資人和投資人開辟了更廣闊的融資途徑。
(3)金融市場為各種期限、內容不同的金融工具互相轉換提供了必需的條件。
2、金融市場具有定價功能,金融市場價格的波動和變化是經濟活動的晴雨表。
(1)金融資產均有票面金額。
(2)企業資產的內在價值——包括企業債務的價值和股東權益的價值——是多少,只有通過金融市場交易中買賣雙方相互作用的過程才能「發現」。即必須以該企業有關的金融資產由市場交易所形成的價格作為依據來估價,而不是簡單地以會計報表的賬面數字作為依據來計算。
(3)金融市場的定價功能同樣依存於市場的完善程度和市場的效率。
(4)金融市場的定價功能有助於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2)合理金融交易擴展閱讀
金融市場的體系
金融市場體系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而一般根據金融市場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場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兩大類。
1、貨幣市場
貨幣市場是融通短期資金的市場,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回購協議市場、商業票據市場、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短期政府債券市場、大面額可轉讓存單市場。
2、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是融通長期資金的市場,包括中長期銀行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中長期信貸市場是金融機構與工商企業之間的貸款市場,證券市場是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進行融資的市場,包括債券市場、股票市場、保險市場、融資租賃市場等。
『叄』 對哪些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3)合理金融交易擴展閱讀: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肆』 金融市場由什麼要素構成及各有什麼特點
金融市場由四個基本要素組成,即交易主體、交易對象、交易工具和交易價格
金融市場的交易主體即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可以分為資金的供應者、需求者、中介者和管理者。具體講,他們又可以分為企業、金融機構、政府、個人及海外投資者。
交易對象。金融市場的交易對象或交易載體是貨幣資金。
交易工具。金融市場的交易工具指的是金融工具,也稱信用工具,它是證明金融交易金額、期限、價格的書面文件,它對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約束意義。
交易價格。在金融市場上,交易對象的價格就是貨幣資金的價格。在借貸市場上,借貸資金的價格就是借貸利率。
『伍』 金融市場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金融市場的基本要素分為以下四部分:
1、金融市場的參加者:政府部門,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工商企業,即是籌資者,也可能是資金供應者。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參與者。主要有存款性金融機構、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個人:是市場上的資金供應者。
2、金融工具:是在信用活動中產生,能夠證明金融交易金額、期限和價格的書面文件。
3、金融市場的組織形式:是指進行金融交易所採用的方式。
4、金融市場的管理:是指中央銀行及有關監管當局為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而進行的管理。
(5)合理金融交易擴展閱讀:
1、金融市場能夠迅速有效地引導資金合理流動,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1)擴大了資金供求雙方接觸的機會,便利了金融交易,降低了融資成本,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
(2)金融市場為籌資人和投資人開辟了更廣闊的融資途徑。
(3)金融市場為各種期限、內容不同的金融工具互相轉換提供了必需的條件。
2.金融市場具有定價功能,金融市場價格的波動和變化是經濟活動的晴雨表。
(1)金融資產均有票面金額。
(2)只有通過金融市場交易中買賣雙方相互作用的過程才能「發現」。即必須以該企業有關的金融資產由市場交易所形成的價格作為依據來估價,而不是簡單地以會計報表的賬面數字作為依據來計算。
(3)金融市場的定價功能同樣依存於市場的完善程度和市場的效率。
(4)金融市場的定價功能有助於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市場
『陸』 金融交易如何有效控制風險
第一 時間控制(縮短持倉的時間)
在金融市場中,不管你交易的品種風險的大小,只要你沒進入交易,那麼"空倉"是沒有任何風險.而只要你入場交易,那麼時刻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風險.所以控制你入場交易的時間就變得尤為重要.這里我們舉一個例子:大家可以想想,在一分鍾內,黃金價格上升10美元或者下降10美元的概率大不大?答案肯定是:不大!至少在正常的交易中,幾乎很少出現。除非是遇上一些突發事件,概率極低的。那麼我們再想想,如果是在1個小時內,上升10美元或者下降10美元呢?我想這是經常發生的事。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我們的持倉時間越短,面臨的風險就越小;而持倉的時間越長,那麼面臨的風險也就是越大。要減小風險,那麼要縮短持倉的時間,當你持倉時間縮短,隨之你的獲利目標也必須縮短。
第二 倉位控制(1/3資金用來建倉(新手小於20%)
一旦發現方向錯了,要嚴格止損;趨勢已經很明朗,短線重倉以60%-70%的倉位進場,快進快出)經常有人在問:什麼樣的倉位才算是合理的?很多專業人士給出的答案是三分之一。就是假設你的帳戶裡面擁有的總資金量是300萬,那麼則運用100萬的資金建倉,剩下的200萬作為後備資金。特別是在保證金交易中,這是作為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實際的交易中,由於各個投資者的資金量和交易情況各不一樣,如果都按三分之一倉位,墨守成規的話,顯然不太合理。凱裕金銀認為,因為每個人的投資經驗和專業程度不同,所以對倉位的控制也應不同。如果是有豐富交易經驗的人,在趨勢已經很明朗,勝算比較高的時候,那麼短線重倉以60%-70%的倉位進場,問題並不大,而且可能快速獲利很多。但是這個前提是,並且一旦發現方向錯了,要嚴格止損。 (要結合個人情況,很多客戶是玩模擬倉後做實倉的,但實倉與模擬是完全不一樣的,新近投資的客戶建議持倉量不要超過2手)
第三 技術控制(下完單之後一定要養成止損的習慣)
技術的控制指的是運用技術分析工具,對行情進行綜合的研判後,設置科學的止損對風險進行控制。止損的目標,也就是要把每次的最大虧損鎖定在一個能接受的范圍之內。避免產生重大虧損。在交易市場中,任何專業的分析人士都可能會有判斷錯的時候,因為人畢竟不是神,不可能對未來進行百分百精確的預測。所以一旦發現方向判斷錯的時候,那麼就應該及時平掉原來下錯的單,雖然這樣是虧損出局,但是至少不會再繼續虧損,最後導致大幅虧損。這個市場不怕犯錯,最怕拖!斷臂很痛,但是命還在啊!特別是新手,下完單之後一定要養成跟著下止損的習慣。
『柒』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什麼有關的應進行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捌』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8)合理金融交易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玖』 金融交易為何如此困難
引用維克斯波朗迪的文章段落分享一下,讓你了解一下金融交易為何如此困難?
'金融交易困難是因為你不能說謊、逃避、佯裝或為失敗找尋合理的借口。在交易的生涯里,事實就是事實。以亞里士多德的說法來表示,A就是A!!若你是一位律師的話,當你敗訴時,你可以找借口:「陪審團不公正。」若你是一位醫生的話,當病眾過世時,你可以說道:「我已經盡一切所能,但這是老天爺的旨意。」在這兩種情況下,你仍能獲得報酬。然而,對一位交易者來說,在計算期間結束時--不論這是一天、一個月、一個季度或一年--「業績報告」上顯示的必然是盈或虧。沒有任何借口,因為金融交易的關鍵僅在盈或虧。金融交易者不會因為失敗而獲得報酬。'
'這便是金融交易的要義所在。要麼了解並接受它,或者離開這個行業。'我個人認同作者的觀點,正如巴菲特所說,只投資自己能力范圍之內的東西。要了解並接受它,在我看來,就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去學習去實踐,這樣才真正清楚自己在金融交易方面能力范圍在哪。若不想投入時間去學習去實踐的話,那麼就要離金融交易遠遠的,找一份適合自己的領域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