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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大額報撤單的異常交易行為

發布時間:2021-07-05 02:44:02

⑴ 對於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您好,來上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自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認定賬戶所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限制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深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情節嚴重的,深交所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調查。

⑵ 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額申報異常交易行為有哪些

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額申報異常交易行為通常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以漲停價或跌停價大額申報買入,導致相關證券價格達到漲停或跌停;
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況下,繼續以漲停價或跌停價大量、大額申報買入,強化或維持相關證券漲停趨勢。

⑶ 哪些交易行為屬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以下為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頓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露進|
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3)構成大額報撤單的異常交易行為擴展閱讀:

合法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

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

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

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⑷ 在新股上市初期的哪些交易行為屬於上交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上交所規定新股上市初期出現的下列交易行為屬於異常交易行為,上交所將予以重點監控:
1.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單日以競價方式累計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1‰的
2.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進行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數量較大的
3.在集合競價階段或收盤前15分鍾,通過高價申報、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撤單等方式,嚴重影響新股開盤價或者收盤價的
4.在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接近日內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行情即時揭示的最低買入價格累計申報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0.2‰的
5.申報買入價格高於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的2%,且數量較大的
6.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新股交易價格的
7.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新股異常交易行為

⑸ 股票帳戶在買賣中怎樣才算異常會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監視

如果參與對敲、當日頻繁掛單撤單,特別是不以成交為目的的掛單撤單等會被特別監控。

一、異常行為

1、虛假申報:

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引誘、誘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2、拉抬打壓股價

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眀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3、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比如,在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股票交易價格處於股票漲跌幅限制狀態;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要予以關注。

二、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5)構成大額報撤單的異常交易行為擴展閱讀:

二、開立股票賬戶的注意事項如下:

1、所需證件:本人身份證。如開立法人股票賬戶,需要同時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及法人授權書;

2、費用包括:申請表費用和開戶費(上海股票賬戶收取40元/戶,深圳股票賬戶收取50元/戶);

3、操作流程:投資者需填寫申請表並交納手續費;持有關證件、申請表及開戶手續費收據到開戶櫃台交櫃台承辦人;承辦人核查上述材料無誤後,申請人收回有關證件、收據並領取股票賬戶卡。

⑹ 中金所最新規定當天撤單多少為異常交易

中金所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抑制過度投機交易,加大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力度。對從版事股指權期貨套利、投機交易的客戶,單個合約每日報撤單行為超過400次、每日自成交行為超過5次的,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望採納

⑺ 在新股上市初期的哪些交易行為屬於上交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您好,上交所規定新股上市初期出現的下列交易行為屬於異常交易行為,上交所將予以版重點監控:
1.同一權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單日以競價方式累計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1‰的
2.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進行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數量較大的
3.在集合競價階段或收盤前15分鍾,通過高價申報、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撤單等方式,嚴重影響新股開盤價或者收盤價的
4.在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接近日內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行情即時揭示的最低買入價格累計申報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0.2‰的
5.申報買入價格高於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的2%,且數量較大的
6.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新股交易價格的
7.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新股異常交易行為

⑻ 關於股票(尤其是海通證券網上所說的異常交易行為受重點監管)的一些疑問,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啦!急

我也是在海通開戶的,其實海通的服務是蠻好的。

這些條款的制定實質是防範利用資金優勢來操縱股價,基本上你沒有幾百萬的資金,不可能觸犯到這些條例。

補充:大額交易要看具體股票,比如一些小市值ST股票,你投200,300萬算大額了,但是比起大盤股你頭200,300玩就是毛毛雨。

對於第三點,只要你不是那種掛著大買單或大賣單,然後又撤單,反復做這樣事情的就可以了。原則上,你只要買入賣出成交,就不會算你違規。

⑼ 如何做好反洗錢可疑異常交易行為報送

一、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反洗錢規則的核心和關鍵。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應包括「報告義務」、「責任豁免」和「保密義務」三個具有內在聯系的基本要素。《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制定條例迫使金融機構承擔義務——向主管當局迅速報告所有無任何明確經濟目的或明顯合法目的的、復雜的、不尋常的巨額交易以及異常的交易方式,無須擔心因誠意告發而承擔違反披露資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責任」。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四十條建議》第13條規定:「各國法律法規應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如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來源於犯罪收益或與恐怖融資活動有關,必須立即直接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第14條規定:「金融機構及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如善意地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可疑情況,即使其不能明確說明潛在的犯罪活動的內容和性質,也無論非法活動事實上發生與否,他們都應受法律保護,並免於因違反合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關規定而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但需要同時「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情況」。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可疑交易報告充分發揮了打擊洗錢犯罪的作用,從衡量指標上來看是指:立案數或破案數占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移送司法機關可疑交易報告數占總體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立案數或破案數占移送司法機關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從指標上來看,立案數或破案數占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越高,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越高;立案數或破案數占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越低,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越低。 一個有效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最基本特徵應該是 「剛」「柔」並濟。所謂「剛」是指客觀報告規則,即報告規則枚舉了金融機構需要報告的全部交易或行為類型,並為每類交易或行為預設了閾值,當遇到報告規則枚舉的交易或行為,並且交易或 行為超過閾值時,金融機構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一方面,客觀報告規則在特定條件下具有重要作用,如對處於反洗錢工作起步階段的金融機構,客觀報告規則對其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重要指導意義,可以幫助經驗不足的金融機構規避洗錢風險和合規風險;另一方面,客觀報告規則容易培養金融機構的依賴性,其自身的設計缺陷將導致金融機構在合規條件下遺漏重要可疑交易信息,造成金融情報的重大損失。所謂「柔」是指主觀報告規則,即報告規則僅描述可疑交易或行為具備的特徵,

⑽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以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由銀行金融機構報告的可疑交易或者行為有幾項

18項吧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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