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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监管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21-01-08 12:53:39

㈠ 金融小贷公司的优点是什么

说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虽然比银行高,但是小额贷款是不上个人征信的(别告专诉我你不知道属什么是个人征信)不上征信你懂这个好处吧!~还有一个就是银行一般贷款下款基本要1-2个月慢的大半年。小额贷款就1个礼拜左右。

㈡ 经省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局批准的小贷公司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还是民间借贷

目前来说都不是,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专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属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㈢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金融办审批吗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版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权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㈣ 我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 受人行和金融办监管 我公司发放贷款的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回方式。
从价计税答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㈤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5)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监管的积极作用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㈥ 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文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

此次《通知》对于小贷公司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同一借款人贷款资本占比方面的政策有所放宽﹔在面向借款人信息披露、负面清单方面的政策有所加强﹔并明确了贷款利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首次提出了贷款禁止用途、贷审分离、规范债务催收、经营区域放宽等条件。

(6)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监管的积极作用扩展阅读

在《规定》发布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的通知》,其表示,在贷款市场利率持续下行的趋势背景下,小贷公司的利率定价适宜范围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此,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号召各会员单位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一线从业人员等一起,在全行业中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

㈦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根据央来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自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7)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监管的积极作用扩展阅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㈧ 怎样评价银行贷款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一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
二要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督促各类银行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强化银行特别是大中型银行的社会责任。按照新的企业划型标准,明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和增速要求,并加强统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清理银行不合理收费和保证金存款要求,查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信贷资金成本。
三要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研究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四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遵循市场原则,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㈨ 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区别在哪

1、面对的复人群不同

消费金融公司制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并没有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敞开。

2、贷款范围不同

与消费金融公司相比,此前在多个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贷款范围更广泛。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如蔬菜大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农村流通业(如物流、运输业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

2、成立机制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既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农信社。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司。

㈩ 如何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督和管理

(一)由“单线多机构”转向“双线多机构”监管模式。一是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不同的地区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又呈现出各自特点,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为民间信贷的区域性较强,所以出现危机时,冲击面也主要集中在一个省市或地区。若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更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信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短期内可根据各地民间信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扮演更积极有效的角色。长期内地方政府或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优秀的民间信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助力于民间信贷的阳光化合法化,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在长期内引导民间信贷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快对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承认,民间信贷如此活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所致。当前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尽管看上去市场化的程度不低,但实际上整个信贷运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的高度管制下,而政府的管制可分为信贷规模的管制及价格管制。央行每年都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比如今年就要求把银行信贷增长控制在7.5万亿左右规模以内,然后对此指标层层分解。比如各银行之间的指标分解,各银行内部的指标分解。如果央行的货币政策转向,或市场认为出现信贷紧缩,那么在规定的信贷规模下,银行就会改变其偏好,让这些有限的信贷规模指标流向他们认为收益高风险低的行业,从而造成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信贷十分困难。因此,更大程度地改革不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筹谋放开对金融市场严格管制之道是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管的又一有效途径。
(三)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民间信贷阳光化、合法化。多年来,政府号召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实际上,银行增加的贷款大多落在上了一定规模有较强实力的“中等企业”身上,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主要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很难获得贷款的,那么这些企业的生存,就只有依靠民间信贷市场。因此,尽快完善保护民间信贷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其阳光化、合法化,不仅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资金来源保障的需要,还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类案件发生的有力保障,更对引导和鼓励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机构正常开展民间信贷业务,同时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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