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的第四章
鼓励创新 加快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显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
加强市场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有序流动,提高市场联动性和效率。逐步形成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市场体系,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着力完善股票市场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支持创新型经济发展。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发行方式创新,进一步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完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提高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健全退市制度,坚持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和投资者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 推动发展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推动期货市场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稳步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继续推动经济发展需要、市场条件具备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推动发展商品指数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碳排放权期货等。继续加强金融期货市场建设,在确保股指期货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国债期货,积极稳妥发展其他权益类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以及利率、外汇期货期权产品等金融衍生品。
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健全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加强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积极扩大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主体。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和实施资产管理。继续探索发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加强管理、严防风险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场外信用衍生品市场,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机制。
专栏 2: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发展的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用衍生品。银行间市场已初步构建了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为核心的“2+N”的产品创新框架。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 是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 务 向 买 方 提 供 信 用 风 险 保 护 的 金融 合 约 . 信 用 风 险 缓 释 凭 证(CRMW), 是由标的实体以外的第三方创设,为持有人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有价凭证,是一种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产品。
与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违约互换(CDS)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产品特性体现了“服务实需、简单透明、控制杠杆”的原则,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高度标准化的信用衍生产品,实行“集中登记、集中托管、集中清算”,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广大市场成员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自主创新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推出,有利于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攻坚 不断完善金融运行机制
坚持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金融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改革,不断完善金融运行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明确政府作用的领域和边界,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基准作用,扩大其在市场化产品中的应用。
健全中长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有效基准。按照条件成熟程度,通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途径,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继续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疏通利率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风险定价能力,依托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立健全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的原则稳步推进。 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依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顺应市场、减少扭曲、积极探索、留有余地”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资本流出流入均衡管理体制,完善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以直接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实现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以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和扩大对外证券投资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以便利跨境融资为重点,加快改革信贷业务外汇管理,深化外债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对外债权管理和监测;以扩大个人用汇自主权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个人其他资本项目跨境交易。
第四节 进一步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多层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评估外汇储备经营的风险承受力,加大对各类投资领域、产品和工具的研究,坚持长期战略性的投资理念,坚持科学有效的投资基准模式,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多元化投资,优化货币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方式,更好地支持配合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的力度,增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③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④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目录
第一章 金融市场概论
第一节 金融市场相关概念
第二节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
第三节 金融市场的分类
第四节 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
第二节 中央银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
第四节 专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
第五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节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章 银行信贷市场
第一节 银行信贷市场概述
第二节 银行信贷市场构成
第三节 银行信贷产品
第四节 银行信贷市场运行
第四章 同业拆借市场
第一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结构
第三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
第四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运作
第五节 同业拆借的期限与利率
第六节 同业拆借市场管理
第五章 票据市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商业票据市场
第三节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第四节 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
第六章 股票市场
第一节 股票
第二节 股票市场概述
第三节 股票发行市场
第四节 股票流通市场
第七章 债券市场
第一节 债券概述
第二节 债券的发行市场
第三节 债券的流通市场
第八章 基金市场
第一节 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基金市场的运作
第九章 外汇市场
第一节 外汇市场的含义、特点和分类
第二节 外汇市场的市场结构
第三节 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
第十章 黄金市场
第一节 黄金市场概述及分类
第二节 黄金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第三节 黄金市场交易方式
第十一章 信托市场
第一节 信托及金融信托
第二节 信托业务
第三节 信托机构
第十二章 租赁市场
第一节 金融租赁市场概述
第二节 金融租赁市场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融资租赁市场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构成
第三节 保险市场的保险产出过程
第四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十四章 金融创新市场
第一节 金融期货市场
第二节 金融期权市场
第三节 金融互换市场
第四节 中国金融创新市场
参考文献
⑤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四章 终止审计委托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特别关注,版并可以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权: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三)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外审机构单方要求终止审计委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
⑥ 货币金融学的目录
丛书序
前言
第一章 货币制度
第一节 货币形态的演变
第二节 货币功能与变化
第三节 国家货币制度
第四节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五节 中国的货币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 信用制度
第一节 信用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信用制度的业务层面
第三节 信用制度的规则层面
第四节 信用制度的技术层面
第五节 信用理论内容简介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 金融体系
第一节 国家金融体系构架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体系构成
第三节 欧美主要国家金融体系
第四节 亚洲主要国家金融体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四章 商业银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商业银行组织结构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主要业务
第四节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 中央银行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演变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职能和类型
第三节 中央银行业务与货币创造
第四节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系统
第五节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应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六章 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一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种类
第二节 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三节 国际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趋势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七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一节 保险公司及主要业务
第二节 证券公司及主要业务
第三节 信托投资公司及主要业务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及主要业务
第五节 其他金融机构及主要业务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八章 金融资产
第一节 金融资产定价原理
第二节 利率价格的形成
第三节 贷款资产的定价
第四节 债券资产的定价
第五节 股票价格的估计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九章 金融市场
第一节 金融市场分类
第二节 原生金融市场
第三节 衍生金融市场
第四节 金融市场运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章 国际金融
第一节 国际收支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外汇与汇率机制演变
第三节 汇率理论与汇率制度
第四节 国际货币体系的变迁
第五节 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
第六节 国际金融风险的传递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一章 货币供求
第一节 货币需求
第二节 货币供给
第三节 货币均衡
第四节 货币失衡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二章 金融创新
第一节 金融创新的主要理论
第二节 金融创新动因与形式
第三节 金融创新的市场效应
第四节 金融创新的环境作用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三章 金融发展
第一节 金融发展理论
第二节 金融发展结构
第三节 金融发展差异
第四节 金融可持续发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一节 金融监管发展轨迹
第二节 金融监管基本理论
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不同模式
第四节 金融监管系统构成
第五节 金融监管全球合作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五章 金融全球化
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表现与特征
第三节 金融全球化的金融效应
第四节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危机
第五节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合作
本章小结
思考题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1.图书信息 货币金融学 第2版 书号: 30475 ISBN: 978-7-111-30475-3 作者: 潘蔚华 李奕滨 胡靖 等编 印次: 2-1 责编: 常爱艳 开本: 16(B5) 字数: 492 千字 定价: ¥37.00 所属丛书: 普通高等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规划教材 装订: 平 出版日期: 2010-06-11 2.内容简介
书以市场经济理论为基础,主要围绕货币金融,以货币—信用—利率—银行—金融经济活动为主线展开论述。全书分成五篇。“金融基础篇”以货币、信用与金融的关系为主线,阐述金融活动及其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金融市场篇”以开展金融活动的场所为研究对象,完整描述了各类金融市场的特点、功能及发展;“金融中介篇”则进一步分析在金融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金融中介机构的特征、运行及其对金融活动的作用;“金融理论篇”是对金融活动的深层次思考,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对隐藏在金融活动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加以深刻的阐述;“金融开放篇”将对金融的研究拓展到一个开放经济的框架之下,对在金融活动向外延伸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理论作启发性的介绍和展示。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材,也可供经管类其他专业师生及相关人员选用。
3.章节目录
前言
第一篇金融基础篇
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
第一节货币的起源
第二节货币的职能
第三节货币的定义
第四节货币制度及货币分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信用经济
第一节信用的起因
第二节信用形式
第三节信用工具
第四节经济的信用化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利息与利率
第一节利息
第二节利率
第三节利率的经济功能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金融经济
第一节个人与金融
第二节企业与金融
第三节政府与金融
第四节金融和经济的辩证关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篇金融市场篇
第五章货币市场
第一节货币市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同业拆借市场
第三节贴现市场
第四节其他货币子市场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资本市场
第一节资本市场概述
第二节股票市场
第三节债券市场
第四节投资基金市场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黄金市场
第一节黄金市场概述
第二节黄金市场的交易方式和特点
第三节影响黄金价格的因素
第四节世界主要黄金市场简介及中国的黄金市场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保险与保险市场
第一节风险与保险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财产保险业务
第四节人身保险业务
复习思考题
〖2〗货币金融学目录〖2〗第三篇金融中介篇
第九章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节金融机构体系概述
第二节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第三节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商业银行
第一节商业银行概述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定义与职能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第五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投资银行
第一节投资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投资银行的定义与业务
第三节华尔街金融危机中投资银行破产原因与启示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二章中央银行
第一节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类型
第三节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
第四节货币政策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三章政策性银行
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造
复习思考题
第四篇金融理论篇
第十四章货币需求理论
第一节传统货币数量论
第二节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论
第三节凯恩斯货币理论的发展
第四节弗里德曼的现代货币数量论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五章货币供给理论
第一节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
第二节货币供给理论的发展
第三节货币供应新论
复习思考题
第十六章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第一节通货膨胀理论
第二节通货膨胀的经济效应及治理
第三节通货紧缩理论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七章利率理论
第一节古典利率理论
第二节凯恩斯的利率理论
第三节可贷资金利率理论
第四节利率的期限结构理论
复习思考题
第十八章汇率理论
第一节购买力平价理论
第二节利息平价说
第三节汇率的货币模型
第四节蒙代尔—弗莱明模型
复习思考题
第五篇金融开放篇
第十九章开放条件下的对外金融
第一节国际收支基本概念
第二节国际收支平衡表
第三节国际金融服务
第四节金融业的国际化
复习思考题
第二十章国际资本流动
第一节国际资本流动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国际投资的发展历史及特征
第三节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
第四节中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政策选择
第五节经济开放中的金融安全
复习思考题
第二十一章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
第一节国际金融协作的发展与沿革
第二节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特点和缺陷
第三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四节国际金融协作的发展新趋势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⑦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第四章
统计单位的具体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如经营地与工商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且经营地不能报送法人单位完整统计数据,按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统计。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的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
第十三条 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一)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上述公司的加油站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五)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以及隶属于铁路系统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视同法人单位;铁路局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六)隶属于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的省、地级邮政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七)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地级及以上烟草专卖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八)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九)其他另外规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一户多证(照)机构,如果是相同的人员、在相同的场地、从事同种活动,则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核算收入和支出等业务,则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
第十五条 统计单位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
(一)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二)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
3.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开办的经营性机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的,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的从事与该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六条 统计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
(一)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的内设机构,如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将内设机构承包给外单位(含个人),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作为承包方的产业活动单位处理。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下属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以为本单位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洗浴、托儿所、运输、建筑、农业(农场、牧场)等服务为主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三)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等)内经营单位的划分,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购物中心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2.购物中心对外出租的店面或柜台,如果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如果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的,分三种情况处理:承租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承租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对外出租店面或柜台,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四)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有固定摊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商户,视为个体经营户。
⑧ 自考 金融理论与实务 复习思考题
找些参考书来,作者源: 王华莹 著 王华莹 编 丛 书 名:21世纪物业管理专业本科系列教材这本教材里有答案,
或者去http://proct.dangdang.com/proct.aspx?proct_id=20858321这里有书可以看下。
⑨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