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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1-01-19 05:53:20

❶ 卫生健康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卫健行业特点 ,突出打击什么类重点对象

卫生健康行业突出打击重点对象是 一是全面摸排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专中组织、煽动、参与闹属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
二是重点摸排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包括:医疗项目、后勤服务及其他建设、采购项目等)开展的黑恶势力,及其它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以及参与黑恶势力的“两劳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人等特殊人群;
三是延伸摸排在损害群众就医权益的“医托”,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黑恶势力等黑恶势力。

❷ 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哪7种行为

现在是行业规范嗯,应该就是反佣金,这都是违规操作行为,尤其是记录嗯,顾客的身份证照片,这都是不合规的

❸ 现在扫黑除恶是好事,可欠钱的人都故意不还钱,这可怎么办灭坏人但是也不能灭每一个帮助他人的人啊 !

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针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各种套路和手段,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等乱象,最高司法机关明确提出了打击“套路贷”,并将其列为黑恶行为表现的一种予以重点惩治。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套路贷”的行为特点和构成要件等,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一批从事“套路贷”的不法分子,被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批捕起诉和判决,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的嚣张气焰,遏制住了该类犯罪蔓延的趋势。应该说,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专项打击成效显著,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但是在办案中,注意到两个动向:一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类案件时,出于各种原因,突破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边界,盲目扩大解释,甚至不惜抛弃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客观归罪,扩大打击范围,把本属于普通民间借贷行为以“套路贷”立案查处。比如有些地方,简单把先付利息的特别付息方式,认定为“砍头息”,再把这样的“砍头息”认定为“套路贷”,进而结合相关罪名认定为涉黑恶犯罪。二是一些借款人,借着这次专项行动的风头,把本来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企图通过扭曲借贷关系,逃避债务。

本来,关于何为“套路贷”,前述“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而且也特别提醒注意与民间借贷相区分。根据司法解释认定的“套路贷”,其核心有二: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存在虚假债务。从根本上讲,“套路贷”就是诈骗,其讨债相关行为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套路贷”与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说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或者利息收取方式有特别约定就是“套路贷”。即使借贷双方约定的再高,超出银行正常利息的4倍,这样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以不支持,但仅凭这样的事实则不应该认定为“套路贷”。此外,也不能以讨债行为的违法特征,反过来推定原来的民间借贷就是“套路贷”。

当前的实践中,有些借贷债务人看到国家在惩治“套路贷”,觉得有机可乘,故意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为此不惜隐瞒或伪造证据,制造“套路贷”的假象。然后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甚至串联多名债务人一起到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企图通过公安司法介入,中止在法院正常进行的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借此逃避合法债务。也有的债务人看到借贷人被公安司法机关由于其他事由被立案追究后,本人或通过他人找到被立案追究的借贷人或其家属,以控告借贷人“套路贷”相要挟,要求借贷人或其家属减少或免除其合法债务。有些借贷人或家属,由于不懂法律,为息事宁人,委屈求全答应这些债务人的无理要求,从而使一些借了别人钱款的老赖成功地逃避了应该承担的债务。

上述现象应当引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在查办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时,应及时防止和纠正司法中出现的偏差,避免给一些不法债务人留下可乘之机。客观讲,前些年由于金融体制、金融监管等多种原因,民间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或公民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难、融资难,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出现了不少专门从事对外借贷的借贷类机构和个人,在具体的借贷、催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乃至像“套路贷”这样的违法犯罪现象。在金融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允许金融创新,小贷公司和专门出借人,在弥补金融机构贷款难的不足,活跃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或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这些应该得到肯定性评价。其间,出现一些新事物、新情况在所难免。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应该规制、乃至惩治。但是,应该客观公允地看待和认识民间借贷,不能因为一些机构和个人出现了违法犯罪现象,就把民间借贷污名化,甚至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随意超越法律界限,人为扩大打击面,制造冤错案件,助长社会不正之风。造成赖账有理,赖账催不得等不合理现象,损害社会诚信,动摇市场经济根基,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都是相背离的,因此要特别注意防范和避免。

在此,还要特别劝告那些怀有不良企图的借款人。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诚信为本,不能借人钱款时,花言巧语,信口承诺。借完钱,度过了难关,反过来背信爽约,甚至想借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机,浑水摸鱼,逃避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挑战国家法律。这样做既有违重诺守信的为人之本,也是在玩火。很可能会触碰刑法的红线,涉嫌诬告陷害、伪证、敲诈勒索等犯罪。所以,还是要走遵纪守法的正道,好自为之。

❹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能起到作用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净化银行业、保险业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国银保监会近期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是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通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处理以下举报线索,并按职责进行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到每条线索都有落实: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的举报;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通知》所列明的重点打击活动领域行为线索。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市场准入审查,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的同时,银行保险机构要继续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氛围。

坚持住。

消息来自央广网。

❺ 银行保险机构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改进服务,严格管理应遵守哪四个“严禁”

加强监管,严格准入,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各级监管专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属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❻ 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见和建议

扫黑除恶要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涉黑涉恶活动新动向,创新和改进思路、策略、举措,不间断开展打击治理,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长效化。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结合起来,确保扫黑与打击“保护伞”同步,做到除恶务尽。

要探索完善有利于排除干扰、强化办案的政策措施,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创新重大案件办理机制,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案例指导,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不断巩固斗争成果,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6)银行金融机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扩展阅读:

扫黑除恶的行动原因:

先看几个大数字: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扫除了700多个黑社会组织,共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近两年,这个数字还在增加。

如果抽象的数字难以形成具体的印象,下面列举几个创下“纪录”的黑社会组织,就可以使我们体会到什么叫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最近披露的黑社会:“玉山帮”,在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焚烧警车、殴打公安民警;

史上最牛黑社会:“唐山老大”杨树宽,非法拥有各种枪支38支、警用规格催泪弹12枚、子弹1万多发、军用车辆4辆,其中包括“威风凛凛”的装甲车;

“保护伞”级别最高的黑社会:“黑道霸主”刘涌,该犯罪团伙的“保护伞”,上至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下至沈阳市各局局长及和平区的部分领导、警察。

官阶最高的黑社会老大:“地下银行行长”王石宾,原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永州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也是永州市最大的黑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和后台老板。

年纪最轻的少年黑社会:广州“黑龙会”,除“老大”冯志希出生于1978年外,其他骨干成员都是“80后”青少年,还网罗了60余名“90后”的中小学生作为“马仔”。

身边最近的黑社会:阳江“卤味钦”、“锤头笠”,2007年11月由公安部直接指挥的阳江大抓捕行动,一经提起,仍然让人惊心动魄。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黑社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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