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从2014年出台哪些股权众筹的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腾讯“众创空间”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2. CCTV财经频道2014年8月推出<互联网时代>以来,到现在还推出过哪些好的类似纪录片
如果你对经济金融感兴趣,可以看看《金砖之国》《跨国并购》。
3. 互联网金融方面峰会信息在哪里能查询到,能提前报名的。2013年底到2014年的
首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大会日程
1.开幕式及主题报告会11月12日上午10:00-11:10
A.开幕式
嘉宾主持:水皮华夏时报总编辑
领导致辞国家有关部门领导
领导致辞北京市及石景山区领导
领导致辞金融机构有关部门领导
B.主题报告会
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趋势国家有关部门领导
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区探讨北京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领导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创新发展知名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金融与新媒体新传媒产业联盟
C.2013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军榜颁奖典礼
2013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领军品牌
2013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领军人物
2013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品牌
2.互联网金融CEO高峰论坛11月12日下午14:00-15:00
嘉宾主持:陈剑峰和讯网首席执行官
主要议题: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P2P、移动支付、网络信贷)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移动支付与电子商务
大数据及新媒体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
3.金融行业互联网创新论坛11月12日下午15:00-16:00
嘉宾主持:宋辅良 金融时报总编辑
主要议题:
互联网金融,颠覆还是融合
金融机构如何利用新媒体拓展金融渠道
移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创新
变革,互联网金融新思路
4.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接合作洽谈会11月12日下午16:00-17:00
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布
互联网金融创新项目发布
互联网金融技术发布
银行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对接
签约仪式
5.中国互联网金融理事会暨互联网金融圈晚宴11月12日晚
注:大会议题及参会嘉宾以当日安排为准
4. 私募基金2014年颁发了什么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银行的重要成员。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管理之后,监管机构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将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但对于不断丰富、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业者总有些无处下手的烦恼。民生银行安爱丽研究员对私募金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为读者展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脉络,以期望更好地帮助从业者理解监管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
私募基金发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属于某种程度上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但并未颁发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但也是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重要成员。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金融风险状况、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行业发展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混沌时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确认了有限合伙法律关系,也拉开了私募行业发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过发行有限合伙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部分银行也通过代销的方式突破规模限制。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私募行业在悄悄发展壮大。这个时代监管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发改委与证监会之争。发改委首先通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确定了行业的事实监管权,但证监会也因为证券投资的监管职能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种种要求,两者政策冲突常见,基金管理人也经常不知所措。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试图将私募基金纳入其监管范畴,也因发改委反对而流产。
第二阶段:备案制自愿制时代。2013年,中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私募监管主体正式落地证监会。自2014年2月7日起,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启了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新时代,这段时间被称为“私募发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私募行业成为财富管理行业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第三阶段:后备案制时代。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该行业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资行为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这种背景下,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备案要求日趋严格,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内控要求更加具体。
1
主体监管日趋严格
证监会接手私募基金监管后,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把一支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面对备案中的种种乱象,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强制备案,没有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基金。 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只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即,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无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备案进入强制化阶段。[1]
2.产品发行要求常态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将被注销登记。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以及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日常报送要求严格化,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年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将不予登记。
4.新设机构要有法律意见书,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道德风险。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实际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工作压力。
5.公司治理严格化。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资格化,主要高管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上述规定只涉及募集行为,财务顾问行为尚未要求强制备案
2
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为监管
在行为监管方面,基金业协会一方面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为其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又对其募集、投资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首先,允许私募基金以产品名义开户。2014年3月,中登公司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此前,私募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需要以公司名义或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或者借道信托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以产品开户入市后将有利于实现阳光入市,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其次,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5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私募基金打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
第三,允许私募基金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进一步扫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障碍。
第四,允许私募基金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4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满足条件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为私募基金进军保险行业奠定了基础。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设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将保险和私募行业进一步捆绑一体化。
2.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首先,明确私募基金份额不得拆分转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此举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的理财产品,上述产品可能因触犯了此条款必须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监督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募集过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募集监督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制度的设立相当于设立了隐形的门槛,把一些资质比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为要求更加严格。《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推介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产品。
第四,设立冷静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设定评估最长有效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最后,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募集机构承担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的责任。
4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足够的处罚手段是保障行政行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千方百计寻找抓手,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1.建立异常机构处置制度。基金业协会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出现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上报告证监会。
2.设定备案门槛,形成事实上的准入。根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只有10%。大量经营范围存在民间借贷、P2P、担保、商业商务咨询等非专业化业务,经营范围中同时利益相冲突的买卖方经营业务,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和抄袭现象的机构都被排除在备案的门槛之外。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强制化和备案审查制度,正式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装上了牙齿。
3.证监会检查常态化。2015年,证监会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销售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了行政检查的作用,提高了监管行为的威慑力。
5. 金融领域2014年发生的最大三件事
范围呢?全世自界,还是仅指中国?
中国三件事:
1.互联网金融兴起!(P2P、众筹、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新型业态出现)
2.民营银行获批;
3.股市复苏;
世界三件事:
1.卢布贬值,暴跌直接影响世界第二大军事强国俄罗斯政治经济形势;
2.全球范围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数家企业登陆股市;中国监管态度支持包容创新;
3.中国民营银行获批,世界最富活力经济体金融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6. 2014年中国国务院对保险事业的发展有什么政策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理念改革:回归保险本质 保险行业要跳出保险看保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保险理念改革方面,要突出三个“重要支柱”。回归保险本质——分摊风险,减灾救灾,是未来一段时间保险业的重要工作任务。 保险要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支柱,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柱,农业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可以被认为是保险业的最高准则。 欧盟一些国家的困境表明,政府在社会福利和公共支出上承诺过高,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建设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政府未来的财政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保险机制将灾害事故损失在全国,乃至于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分摊,提高中国应对重大灾害事故冲击的能力。 像欧盟和美国这些国家,一般有巨大灾害以后,地震、风灾、海啸、飓风,一般保险业分担的损失是在30%到40%,我们国家还不到3%,这就给我们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应该尽快推出巨灾保险,通过市场的力量转嫁风险。 城镇化的进程该保险业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城镇化建设是下一步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如何有效地将保险也发展与之联系起来,同步推进,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保险资金可以为城镇化建设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化改革,推进费率改革 在市场化改革方面,尤其要提出了三个方向。首当其冲的是建立起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机制。中国的寿险费率的收益率2.5%的问题已经存在了有十几年的时间,它的上限已经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严重抑制了保险需求,不符合市场发展需要,所以下一步将重点研究推进寿险费率政策的改革问题,主要是放开定价利率,管住准备金的评估率。 对此,有券商分析,这项改革将使寿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和评估价值有所下降。其中,行业新业务价值或下降3%,四大上市寿险公司评估价值或下降1%-8%。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定价利率市场化是必经之路,长期利好行业发展。 预定利率是指寿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营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的。 寿险预定利率与产品定价息息相关,预定利率越低,产品价格相对越贵。低预定利率抬高了寿险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寿险的吸引力。过去,纯保障型产品曲高和寡,倒是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分红险在寿险中“一险独大”。但近年来,分红险亦因“收益过低、存单变保单”等饱受诟病。 除了放开预定利率,建立市场化的资金运营机制,拓宽渠道,提高投资能力,使保险资金在支持国家建设的同时,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以及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放宽管制,允许退出,建立其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激发市场活力。 商业模式改革:发力互联网渠道 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产品服务等方面与国际领先的保险公司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项俊波指出,未来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引导和促进保险行业的商业模式转型,实现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的全面开放。 其中,备受瞩目的一条是,要促进保险销售模式的更加多样化,从传统的渠道向借助互联网扩展,积极借助新渠道、新技术,密切关注新技术可能给行业带来的新机遇。 刚刚推出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放心保”,这种互联网保险可以解决当下保险销售面临的‘三难’问题(产品理解难、信任难、理赔难)。 在拓展渠道的同时,要进一步促进保险产品的更加多元化,从主要经营非金融风险向经营全面风险迈进,不断地拓展保险覆盖面,努力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促进保险服务更加个性化,从注重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 至于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的全面开放,首先要优化保险市场的开放结构,支持引导境外资金以多种形式投资中国保险市场,重点是引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鼓励外资保险机构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对CEPA项目下香港中介公司的准入,以及外资设立代理机构的试点工作,境内保险行业要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促进中介审核。 监管改革:严惩销售误导 在监管方面,保监会将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强化风险资本监管,增强资本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同时,也会细化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规则,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在消费者层面,保监会进一步完善市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消费误导和理赔难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 2013年,保监会就建立了对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机制,做了整个寿险业经营的规范来,同时也组织了寿险机构进行了销售误导行为的自查自纠。 目前,保险业监管还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今后在这方面还会有很大的改革完善空间;再者,行业的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国只有10%居民财产有保障 在发达国家个人居民的保障已经超过70%,而中国只有10%。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必将激发和带动城市人群相对居民、家庭个人财产保障方面的需求,以及相关方面更多的个人风险保障的需求。 人民币启动跨境使用:将助推保险业国际化 国内的保险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还相对滞后,但随着国家走出去的战略不断推进和实体经济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对配套保险制度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因此国内保险企业的国际化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先期不妨向境外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以此试水,然后创办自己的全资保险公司。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将有力助推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包括业务国际化和投融资国际化等。
7. 2014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2014年,“互联网金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回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答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
地方性支持条例也有。2014年 8月7日,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
8. 中国平安2014年有哪些荣誉
近日,第七届“金贝奖“颁奖典礼在上海举行,中国平安一举囊括项大奖,成为此次评选获奖最多的公司。其中,平安银行坚持专业经营和创新业务模式,获得
“最具发展潜力私人银行”、“最佳创新发展手机银行”两个奖项;平安养老险凭借长期稳定的投资业绩及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获得“最佳企业年金投资管理
人”;平安直通和陆金所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及良好客户体验,分别获得“最具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优秀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
关于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作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截至
2014年6月30日,平安寿险销售人员突破60万名,约20万名正式雇员,并拥有超过8000万的客户。集团总资产达人民币3.8万亿元,归属母公司股
东权益为人民币2,064.88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在《福布斯》最新一期“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中名列第62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中名列第128位,
并蝉联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除此之外,在英国WPP集团旗下Millward Brown公布的“全球品牌100强”中名列第77位。
9. 互联网金融元年是2013年还是2014年,依据
2013年,余额宝的成立 ,及各大银行所跟风的高仿版余额宝,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