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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市场

发布时间:2021-02-05 18:53:08

『壹』 我国货币市场包括不包括商品期货市场

不包括,商品期货市场就是一个单独的市场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市场所容纳的金融工具,主要是政府、银行及工商企业发行的短期信用工具,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在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上被置于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之后,称之为“准货币”,所以将该市场称为“货币市场”。

一个有效率的货币市场应该是一个具有广度、深度和弹性的市场,其市场容量大,信息流动迅速,交易成本低,交易活跃且持续,能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和投机者参与。货币市场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和短期证券市场四个子市场构成。

货币市场就其结构而言,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证券回购市场等。

货币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初始动力是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它借助于各种短期资金融通工具将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应者联系起来,既满足了资金需求者的短期资金需要,又为资金有余者的暂时闲置资金提供了获取盈利的机会。

但这只是货币市场的表面功用,将货币市场置于金融市场以至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可以发现,货币市场的功能远不止此。货币市场既从微观上为银行、企业提供灵活的管理手段,使他们在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相统一的管理上更方便灵活,又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以调控宏观经济提供手段,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经济行为主体客观上有资金盈余方和资金不足方之分,从期间上可分为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性资金余缺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性资金余缺两大类,相对于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为中长期资金的供需提供服务,货币市场(Money Market)则为季节性、临时性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行之径。

相对于长期投资性资金需求来说,短期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是微观经济行为主体最基本的、也是最经常的资金需求,因为短期的临时性、季节性资金不足是由于日常经济行为的频繁性所造成的,是必然的、经常的,这种资金缺口如果不能得到弥补,就连社会的简单再生产也不能维系,或者只能使商品经济处于初级水平,短期资金融通功能是货币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

『贰』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在一个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的金融业,可以分成两大类,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笼统的说,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机制和原则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也就是在一国政府主导下的,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有效率的,但也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经济学称之为“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 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所以,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当然也要以市场机制和原则为基础,这样才会有效率,同时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和缺陷问题,也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完整的金融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其中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的商业性金融是主体部分,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运作的政策性金融是必要补充。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
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是依政府政策导向行事和以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经济职能相联系,是贯彻政府政策的一种工具,其目标是政策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业务范围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现代金融制度中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具有综合化特征和趋势,即同时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
金融机构则由于与不同的政策导向和业务领域相适应,往往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如国家开发银行,就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从融资原则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为融资准则,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一般要以政府的经济职能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的意向来安排其融资活动和资产负债结构。具体而言,其融资准则的特殊性在于:
(1)不介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从事的项目,主要经营和承担私人部门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搞的项目,为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常被看作是填补资本市场空缺的机构;
(2)主要提供中长期的廉价(低息)资金,有的甚至不能按期偿还和价格低于筹资成本,为此而发生的亏损由政府予以补贴,以避开利润的诱惑和干扰;
(3)对其它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符合政策性目标的金融活动给予偿付保证、利息补贴或投融资,以此予以支持、鼓励、吸引和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另外,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职能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创造,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办理活期存款、汇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商业银行业务,其负债是货币体系已经创造出来的货币,而其资产一般均为专款专用。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商业性金融结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归纳为三种关系:
1.平等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代理具体的金融业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政策性银行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上的权利,否则就会构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利益的侵犯。因此,我们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管辖商业性金融。
2.互补关系。从以上的阐述得知,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一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承办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办理和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两者之间形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竞争的关系。?
3.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展是间接的,
即通过商业性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并且,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担保等鼓励与支持,在业务上进行一定的监督。故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从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时又具有互补性。地方经济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与投入,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从而实现区域内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产业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与当地政府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本身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政府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必须认识到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市场化的企业法人,要依照市场机制进行商业性运作,这就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商业性金融机
构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把商业性金融机构视为
其附庸,不能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结构要按业务需要而非行政区划设置(第19条);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第41条);商业银行除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63条)、监事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18条)、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需报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第45条)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2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证券法》第135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叁』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1、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由于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依照《公司法》和与其相对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的,所以我国商业性金融具有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法人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公司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还需依据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并且需要经过相应的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经营的商品不同。一般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第三、经营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也就是将商品卖出去。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货币时或是将货币借贷出去,也就是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或是将货币投资出去。
第四、经营商品权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收益不是来源于货币的增值,因为货币本身是不能增值的,它们的收益要么来源于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要么来源于货币投资的回报。由此可知,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
2、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
(1)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
(2)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肆』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伍』 经营性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政策性银行是不是属于经营性金融机构

你好,经营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等。。。范围很广,政策性银行属于国有的事业型金融机构,是国家直接掌控的。。。

『陆』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抄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袭,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柒』 金融机构体系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两大类。

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能够吸收存款并以存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几种:

中央银行。它是货币金融管理机关,具有管理金融机构的职能。它在发挥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职能时,保管政府、公共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存款既是其主要的负债业务,也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

商业银行。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是最典型的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形式为工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也称为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它是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承担投保人出险后的风险补偿责任、拥有专业化风险管理技术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按其业务险种或业务层级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以收取报酬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以受托人身份专门从事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它是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组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面向企业、个人和机构提供各种资产管理业务,如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二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它是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期货类机构。它是从事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经济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

黄金投融资机构。它是指主要从事黄金投融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黄金交易所、黄金结算所(公司)、黄金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和非会员黄金投资机构等,如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黄金ETF)。

专业融资公司。它是指为特定用途提供融资业务的机构。它们以自有资金为资本,从市场上融入资金,多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主要有不动产抵押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

服务机构。它是指为接受信用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属于广义的信用服务机构。

『捌』 政策性金融机构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最根本的区别是来不以盈利为源目的。

  1.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

  2. 是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

  3. 是融资原则的非商业性。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4. 是业务范围的确定性。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其与政策性银行根本区别在于经营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力争保本微利。

  5. 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

  6. 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7. 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玖』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类型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国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将保险业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险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以积累更为雄厚的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另外,我们习惯了国内多年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治的现实,现在国内许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筹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
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两个以上的金融事业。这是当今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消费者可以在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实现银行存贷款、票据金融、信用卡、票据、保险、证券、期货和共同基金等交易活动。不言而喻,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所以只有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它们是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下面就不再阐述。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们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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