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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海外投资

发布时间:2021-02-07 16:57:56

A.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数额攀升得益我国实施哪些经济政策

人民币不自由流通!

B.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问题和对策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有了较大发展,并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与中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还极不相符,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是在国内环境方面,中国的经济环境发展还不够完善,存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强国战略中对外直接投资战略并不占据主要地位,企业的对外投资经验少,规模较小,这导致海外并购并不顺利。目前中国的企业投资区域存在分布不均衡问题,虽然覆盖面较广,但投资层次较低。在诸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主体中,国企占据较大部分,存在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二是政府与社会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支持力度不足。政府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够明晰,且没有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缺乏政策性支持。中国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立法也不完善,缺少统一的规范。在由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际纠纷中,中国外交参与深度不足,国际多边协调能力不强,这也不利于保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利益。在社会支持方面,中国没有专门服务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之间沟通不畅、信息不共享,难以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是国内财政金融体系不完善。中国对进入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资金有较为严格的审查和管理,这使得企业对外投资程序复杂,弱化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打击了企业的投资热情。中国的金融机构也没有针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而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需求;政府缺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政策,也使得民营资产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占比较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民间金融机构合法性存疑,阻塞了民间资本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国家并没有针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税费减免等政策,这也削减了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中国的保险机构也没有推出针对对外投资项目的保险种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缺乏利益保障。
四是企业自身对外投资能力不强。中国企业缺乏明确的对外直接投资规划,在国际上竞争力不强,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缺乏议价能力,不适应国际竞争规则。中国企业在管理体制与财务管理上都存在不规范问题,这也导致企业融资能力差,缺乏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能力。中国企业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核心技术,因此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风险预警能力不足,对投资目的地的法律政策了解不足,很难在当地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感。而且在对外投资企业中,中小企业缺乏融资能力,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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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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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府要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应该充分认识到对外直接投资战略对于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并制定有利于海外直接投资的战略计划。如中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便能够为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带来很多机遇。中国经济发展建设的积极转型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水平和质量。目前在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中,资源类投资占据了主要部分,但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直接投资也将更多转向服务业投资和高端制造业投资。
第二,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目前美欧等国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都成立专门的独立机构,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依然存在机构不统一、职能分散的问题,这降低了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管理效率。中国可以效仿美欧国家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该机构统领对外直接投资事务,协调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各个部门,提升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服务效率。这一机构应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管理、风险评估、协调管理等服务,并积极参与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
第三,完善财税、金融体制,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首先,应设立支持对外直接投资的基金,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承担,该基金主要是资助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其次,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实施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积累能力,在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同时还提升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最后,还要建立针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并为其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提升企业自身能力,增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竞争力。美欧国家的企业都有明确的对外投资战略计划,并深入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政策环境,积极承担企业责任。因此,要想提高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功率,关键在于提升企业自身能力。企业应有明确的对外直接投资规划,避免盲目冲动性投资。在具体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要积极实施本土化策略,如充分利用当地的人才、技术、资源、管理制度等,提升投资目的地对中国企业的好感度。此外,中国企业应该注重承担起社会责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当地就业、提升生产技术、进行人才培训等。

C.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回2个会计年度连答续盈利。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④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⑤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⑥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⑦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⑧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D.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继续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内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容各种所有制企业国际化经营。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等等;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陆续启动,合作区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等。
2、海外投资,即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E.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F.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G. 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出台什么新政策

放宽对来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商业源银行的限制,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允许农村承包用地产权入股、抵押、贷款等。各行各业面临资金流转压力,货币政策在审慎稳健中适度宽松,防止流动性牟利资本转向海外,激活存量资本的效用......

H. 法律环境如何影响企业开展国际业务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环境及其改进
一、“走出去”政策环境现状

我国关于“走出去”的政策环境,主要包括政府管理体制、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和有关政策三个方面。

(一)政府管理体制

从管理体制看,归口管理部门是外经贸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国别导向,对各类境外企业和经济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等。专业性管理部门则包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它们分别从不同环节或层面参与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监督、管理。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适用于各地的若干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济商务参赞处则具有协调我国跨国投资企业与所在国关系的功能。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必然导致审批手续繁琐、效率低下、周期长的不利局面。

(二)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

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从现行法规看主要集中在对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等两种类型企业的审批上。

1.设立贸易公司与贸易代表处的审批

在《境外企业管理条例》(由外经贸部起草,会签国务院有关部委后正在国务院待批)出台并生效之前,国内仍按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发第229号文《关于加强境外企业管理事项的通知》和(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文《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对在境外(台、港、澳除外)成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进行审批。

2.设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审批

为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电等机电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2月14日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三)政府政策法规

中央各部委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政策包括综合性政策法规和专项政策法规两大类。其中,前者指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政策法规,后者则是国家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委针对企业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境外上市等方面分别或联合发布的一系列专项的政策法规。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业政策方面,主要鼓励境外资源开发和境外加工贸易方面的投资,具体包括能源、原材料、林业、农业、机电轻纺、高新技术、工程承包等领域。

2.外汇管理方面,境外投资按照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投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应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禁止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购买外资股票及向境外企业增资等)、债权投资;对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同时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适当延长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3.税收政策方面,境外投资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对境外已纳税部分或境外优惠部分予以扣除;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4.融资贷款方面,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境外投资,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优先提供出口信贷。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给予境外企业周转外汇贷款,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为了鼓励国内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家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为: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5.外贸政策方面,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安排企业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出口许可证或配额。

6.人事政策方面,对境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并鼓励采用年薪制,对境外工作人员实施社会统筹保险,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二、企业对目前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反映

(一)企业走出国门时的主要问题

1.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目前政府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部门至少包括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四家,地方初审后须要报中央审批;具体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审批立项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美元以下国家计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国务院审批。整个过程下来,审批所需时间至少半年,多则一年到两年。而在海外开发项目需要投资者反应快速,国际投资的惯例是研究时间长、决策迅速,一般决策时间往往只有1个月时间。由于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很多企业为不失商机,只能规避审批走偏门,或先斩后奏,先“走出去”再补办手续,以免贻误商机。

2.政策引导、协调不利。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海外投资的整体战略和行业规划,也没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导向等。由于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我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

3.民营企业走出国门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从国有企业的管理出发制定的,重视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调整,忽略了对非国有企业的法律规范,造成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无法可依。

(二)企业走出国门后的主要问题

1.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知识、经验不足。企业对投资国的市场状况、投资环境、风土习俗、合作伙伴缺乏了解,不熟悉国际投资的运行规则、法律制度,没有国际投资经验,也是影响企业成功进行对外投资的一个障碍。三九集团1993年投资马来西亚建立药品加工厂,就是由于不了解该国药品生产、销售要经伊斯兰组织认可,导致投资失败。康佳境外投资的第一次尝试在印尼投资办厂,因缺乏经验而未获成功。江苏小天鹅电器公司、开源机床集团等都有过因合作伙伴选择不当而影响投资成功和效率的教训。

2.我国的海外企业往往孤军作战、势单力薄。一是大多数企业规模偏小,二是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低,三是这些企业大多采取生产系统全部进入的跳跃式投资,孤军深入,缺乏全球战略,四是许多海外企业只有生产或销售功能,五是中国海外企业呈现同质化趋势而且各自为政,甚至无谓竞争自相残杀。

3.海外企业往往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经营业绩不佳。有关统计数字表明,中国海外企业盈利的占55%,亏损的占17%,盈亏持平的占28%。海外企业也存在国内国有企业的弊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没有人格化,造成在海外的部分国有资产缺乏监管,出现比国内国有企业更严重的“穷庙富方丈”现象。多年来海外投资经济效益较低、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正是管理落后的直接反映。

4.中方派驻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不适应国际化经营需要。据外经贸系统对外派人员文化程度的调查表明:在海外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43.7%,而中专以下的却占22.6%。

5.企业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困难。调查表明,在解决境外项目的外汇来源问题时,有48.5%的企业是通过国内银行贷款来解决,而33.1%的企业则自己筹集,购汇的企业占11.5%,通过境外银行贷款的仅为6.9%。统计结果还表明,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首选中国在当地的银行为自己服务,所占比重高达69.6%,选当地其它外国银行的占18.5%,而仅有11.9%的企业愿意选用当地银行。这说明在解决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用汇问题上,主要还是倚重国内金融机构或自筹,渠道比较单一。同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资金的寻求非常迫切,希望政府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方式给予有力的支持。企业希望国家能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出口优惠贷款、中央专项外贸发展基金、出口信贷保险,进出口银行的支持,加大出口退税力度,援外优惠贷款以及设立国家投资风险基金等。

6.企业境外投资难以得到有力保障。由于我国缺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没能提供充分的保护,使一些投资政治风险较大国家的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中兴通讯在刚果(金)投资一项目,合同签订后刚果(金)发生政变,致使项目两年没有结果,由于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该损失得不到补偿。另外,企业反映,尚有近30%的境外市场没有与我国签订贸易投资保护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就直接加大了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

三、重构我国海外投资政策体系的战略思考

前文分析表明,从国内来看有必要重构我国海外投资政策体系,而从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势和隐含在跨国资本后面的国家利益分析,重构我国海外投资政策体系不仅应从企业的微观层面考虑,更应从国家层面进行战略思考,还应从我国转轨的现实出发。

我国在对外开放的20年中主要是着眼于“引进来”。从制度设计上看,更多的是考虑打破旧体制对“引进来”的障碍,而对于“走出去”则缺乏必须的体制和制度考虑。因此,企业要“走出去”,与现行管理制度和政策发生碰撞和摩擦的概率要远大于“引进来”,必然会遭遇一般企业在国内未曾遇到的、更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大致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走出去”中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动力机制。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企业要出去,而不是政府要企业出去。政府所应做的事情,是创造环境和条件激发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引导企业“走出去”的方向,使之符合国家的战略意图。其次是要建立政府与企业新的协调配合关系。在全球化的今天,“走出去”对政企关系要求更高,仅仅做到“政企分开”还不足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政府对企业的支持,以及与企业的联合和协调行动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第三是改善国家对企业的支持方式。企业“走出去”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如何支持企业,比“支持”本身更为重要。要处理好政府用什么手段支持,在哪些领域支持,什么时候支持和支持什么等问题。

从这三方面问题看,政府在“走出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建立新的政企关系和新的管理机制,对于企业“走出去”至关重要。因为,今日世界的竞争已不仅是企业间的竞争,也是国家间的竞争,是政府和企业联合力量间的竞争,并且从全球范围看,国家给予企业以商业的、政治的、外交的支持已成为通行的行为方式和司空见惯的行为准则。显然,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世界,面对这样的“国际惯例”,我国企业想“走出去”,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协调行动,要在全球站稳脚跟并夺取竞争的胜利将是困难的。但是,由于境外企业所处的特殊环境和特殊要求,承受着特殊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压力,这就决定了我们绝不能把境外企业看做是国内企业在境外的分厂,用管理国内企业的思维和办法管理境外投资企业;更不能把境外企业办成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用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办法管理境外投资企业。要“走出去”,就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创造全新的、适应全球化形势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而不能是原有的“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复归。

从单向的“引进来”到双向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这样的战略转变,必然要伴随着相应的政策和体制调整。在国内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调整无疑有相当的难度。而且涉及这么多的领域和范围,进行系统的制度和政策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但从“走出去”的目标和全球化的惯例,把握“走出去”的政策取向以及管理思路和机制却是可能的。世界银行指出:要扭转这种状况,中国需要“明确的规则,特别是管理的透明度、会计责任和信息,改进所有权结构和国有企业的控制和管理,确定监管或筛选机制(或两者兼而有之)以避免较大风险,消除税收、汇率和信用市场的扭曲。但需要避免中央指定的投资,因为它们不能解决业绩问题,并有可能使投资进一步扭曲。实际上,要实施“走出去”涉及的问题比世界银行所提到的还要广泛。“走出去”作为国家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既需要有积极的紧迫感,更需要扎实有效的准备和基础工作。

用“走出去”的战略观点审视20年的对外投资,最主要的缺陷恐怕是缺乏国家战略意识和战略的指导。20年的对外投资整体上仍属于部门和企业个别的行为,缺乏自觉的、有长远打算的国家层次上的整体运作;在目标上则局限于扩大贸易,获取原料和技术,增加出口等企业微观层次上,缺乏明确的国家战略目标的引导。今天,“走出去”作为一个应对全球化的国家战略提出来,要保证“走出去”成为长远的国家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家的目标引导下积极“走出去”,就需要制定“走出去”的具体目标模式和战略规划,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和体制调整,这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前提条件和制度基础。制定“走出去”战略规划的主要目的,一是明确“走出去”战略的目标,二是提出动员和协调全国资源和力量的政策和措施,三是保证“走出去”战略长期稳定的实施。“走出去”战略规划涉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目标市场的选定、投资的目标产业、跨国企业的培育、相关战略的协调、法律法规的调整、管理体制和政策的调整、鼓励措施、实施的阶段划分和重点以及国家协调机制和程序等。有了明确的规划指导和有力的政策保障,才可能使“走出去”战略避免“一窝蜂”和“一阵风”的干扰,使“走出去”战略真正建立在稳固的基石上。

四、政策改进建议

基于上述理解认识,我们提出在“统一管制、服务扶持、保护保障”三个方面共计20条具体建议,以期改进和完善“走出去”战略的政策体系。

(一)管制体系统一:体制重构、管制简化、战略规划、突破国有限制

1.设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海外投资管理局,改变海外投资多头管理现状,统一事权。其他政府部门仅参与政策制定,而将相关审批权限统一于海外投资管理局,从而有利于在国家层面上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各部门、各行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2.加快海外投资的立法进度,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的立法仍然滞后,应加快《海外直接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的制定速度,统一和规范对国有企业、民营、私营和合资等各类性质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公布,规范其境外投资行为。

3.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政府要创造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宽松环境,减少和消除阻碍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的因素。要合理缩小审批范围,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审批中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所有审批均集中于海外投资管理局,避免审批的多部门;海外投资管理局在各省设立办事处,避免审批的多层次;科学设计审批程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提高管制效率。

4.加快研究出台海外并购政策。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普遍形式,而我国现行政策依然基于新建投资项目,从而忽略了并购形式对资金、外汇、产权管理等方面对政府管制的特殊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研究出台有关海外并购方面的具体管理政策。

5.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规划。通过制定有关规划、政策,确定投资行业、投资地区、投资主体、投资方式重点,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要定期选定和公布海外投资的鼓励行业,引导企业进行正确选择。处理好与国家实施的其他发展战略的衔接问题。“走出去”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它的实施必须与其他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

6.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改变对境外投资重审批、轻管理、审批管理脱节的状况,加强投资后的监督管理。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要对所有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加强财务监督、税收管制、外汇管制等。同时,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要探索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管理境内投资主体来间接实施对境外国有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境外企业经营者的任免与监督奖惩;经营、财务审计监管;行使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决定收益分配,获取投资收益。

7.不论何种形式所有制的企业一律平等。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将获得国民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应该立即给予国内的民营企业平等待遇,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为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平等了,“身份”问题也就解决了。“身份”问题解决了,民营企业就可以放开手脚更大胆地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地开展海外投资活动。

8.向国内企业下放涉外经营权。涉外经营权主要包括进出口经营权、海外投资与融资权和外经业务经营权等。这些经营权外国企业都有,所以进入中国很方便。但这些经营权中国企业不是都有,手脚被我们自己捆住了,错过了许多宝贵的商业机会,不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不利于实施“走出去”战略。所以,要向企业放权,使所有的企业都具有“走出去”的权力,尽快实现涉外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完全放权后,要加强法律监督,要强化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9.要进一步放宽对经商人员的出国外事管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有20多年的历史,各类企业经营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管理制度改动却较小。公有制企业司局级领导出国须组织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的审批,手续繁杂,审批时间也较长。近来,一些地方对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不仅没有放宽,反而增加难度,搞预政审,耗费了外派劳务业务的时间。一些地方对企业驻外人员和临时出国人员只发放一年有效护照,致使企业成本增加,影响了业务发展。建议简化经商人员的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外派劳务仅由公安部门进行犯罪记录审查,免除政审程序。

10.在国家总体战略下,推动资本项目自由化进程,逐步取消外汇管制。很明显,目前的外汇管制特别是资本项目不能自由化的政策与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是相互掣肘的。但是,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我们依然应坚持对实行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化持谨慎的态度。这就要求必须在国家总体战略下,安排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具体进程,并采取变通措施减少其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二)服务扶持功能:金融扶持、情报提供

1.建立国家对外投资信用机构,提供政策金融支持。对外投资信用机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导向。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本国鼓励的对外投资领域予以重点扶持,起到以国家资本带动和引导私人资本输出的导向作用。二是资金支持。利用出口信贷、政府优惠贷款、海外投资基金等政策性资金,通过直接贷款或参股等形式,为国内企业在海外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提供融资。三是风险管理。为本国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征用、国有化及外汇管制等给投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2.扩大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商业信贷资源。目前,国内提供的海外投资信贷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帮助企业分析风险,并以此作为提供信贷的依据。另一方面,伴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应能够利用外国在华投资银行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信贷资源,为扩大海外投资的规模、提高效益服务。

3.进一步完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的信用担保制度。目前,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需要国内政策银行或商业银行开具的各类保函规模越来越大,数量急剧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信用担保已经成为阻碍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大因素之一。尽管国家进出口银行可根据国家最新政策降低担保抵押比例,但审批时间过长,手续繁琐,必须在北京审批,不仅企业成本加大,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形象,容易贻误商机。

4.改善买方信贷政策,使境外投资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与传统外贸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贷政策待遇。长期以来,出口信贷政策为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发展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各项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当中,我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国家专业政策银行,没有考虑这些业务的特殊性,只习惯于采用卖方信贷,基本上不鼓励采用买方信贷。一方面,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与一般贸易相比,资金占用额度大,还款周期长,采用卖方信贷使我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融资成本加大,不利于开拓市场和业务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的买方信贷手续繁琐,且买方信贷信用风险担保保费过高,达到5%~6%,使买方负担过重,严重制约了买方信贷作为出口信贷的另一驱动器的重要作用。美国进出口银行实行的出口信贷政策恰恰与我国相反,银行基本上采用买方信贷,尤其是当买方国家政府出具偿还担保的时候,基本不考虑用卖方信贷。例如在美中贸易当中,对于中资企业和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从美国进口机电设备或其他产品,只要中国政府或中国银行出具偿还担保,美国进出口银行基本上予以信贷支持;而基本不向美资企业提供出口中国的卖方信贷。这种政策倾向值得我们思考。

5.接受实物支付。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外汇短缺,与我国之间长期存在贸易逆差,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境外工程承包活动中不能接受实物支付,有碍于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建议对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战略物资如石油、木材、化肥和食用油的进口在必要时可考虑接受实物支付,扩大我国商品和服务出口,增加国内短缺资源的进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取消对我国海外企业生产的国内战略资源和稀缺资源的进口限制。走出去战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因此,我们在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资源进行生产的同时,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口取消进口限制,尤其是那些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稀缺资源和国家战略资源。

7.简化退税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改“先征后退”为“免、抵、退”能够减少国家及出口企业退税资金流量,有利于解决征退税分离问题,促进征退一体化,有效防范出口骗税,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而且“免、抵、退”税办法是当今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有利于我国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另外,由于按照生产企业的进项发票所列税款计算退税,在退税企业和退税业务面广、量大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出口退税的复杂化由外贸企业转至生产企业。现行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的办法,不利于保证出口退税资金和有效抑制出口骗税,退税由地方政府承担一部分,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打击出口骗税积极性,并有利于保证出口退税资金,减少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金占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出口。

8.收集全球信息,建立免费的可快速检索的资料数据库。网络时代使无形市场点对点的信息沟通成为现实,谁掌握的信息多和快,谁就能抢先攻占国际市场,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因此建立全球性的信息网络对企业走国际化道路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感受国际信息冲击的时间普遍比西方国家晚3个月~6个月,使我国企业一直处于追赶状态,难以开拓自己的领先领域。为此,国家不仅要加快信息产业的建设,通过我国驻外机构,利用当地的各种商情渠道收集各种信息,包括拟输入国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投资机会、投资环境、优惠政策、行政程序、法律框架等;还要降低信息使用成本,采用国家补贴,使企业能够以最低成本获取全球市场信息。

(三)保护保障功能

1.参加有关国际投资的公约,扩大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范围。由政府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规避政治风险、进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国内企业获得海外投资保障的根本和基础。

2.成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专门负责为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政治和经济等类别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保证,各国均有特设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本的“通产省企业局长期输出保险课”等。其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其承保对象限于本国人对境外的直接投资。据此制度,投资者投保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害,则由保险机构补偿损失,保险机构则可取得代位求偿权,依据与输入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

I. 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的特性是什么

农业产业化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当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方面还存在农业的历代特性,影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企业自身存在不足,影响到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营养的金融支持。

农业产业化等难题可以通过创新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化企业获取。手机上支持的类生命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等措施予以解决。

(9)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扩展阅读:

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1)银行的支持作用。各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出发点应是:以效益为中心,加大信贷投入,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支持科技进步的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改变传统信用抵押担保模式,重视人才资本、知识资本在高科技企业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客观实际,创新形式多样的贷款担保方式,满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如一些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科技人员的个人股份的市值数额较大。

所以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抵押应是一种值得商业银行考虑的科技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要发挥银行的网点优势,可以尝试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开辟民间投资资金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渠道。

(2)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培育和发展促进资本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一套新的金融机制和模式,不仅对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长远战略目标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调整全社会的融资、投资布局,改善金融结构、机制的重要举措。

J. 金融机构进行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政治风险,政局动荡,
行业风险,贸易保护和壁垒,准入政策
外汇风险,汇率大幅波动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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