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师会金融机构收欠款吗,并不是诉讼,就是打电话说他是律师让你马上还完不然移交派出所处理,
律师只能发律师函,根本就没发传票的身份和权利,也不可能通过法院发给你,只能是法院接受案件,通过正常程序发送传票给你。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五种: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4、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5、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其它方式是不合法的。
Ⅱ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
①案件的拓展;
②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
③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
④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
⑤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
⑥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
⑦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
⑧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
⑨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
①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
③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
④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屡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①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
②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
③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
④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上卫生间、心不在焉;
⑤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
⑥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
①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
②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
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
④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
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
②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
③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
④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对相关事实一概否认,往往事与愿违,即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又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丧失调解机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6、法理清淅、正确理解法律、法条,不可固执己见
①熟悉、精通、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及法理是律师的基本功,而且要搜集对案件有重要参考影响价值的规范性文件和判例;
②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开庭前,要准备充分,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法规都要有所准备和全面吃透,以免措手不及。
7、当事人面前无小事,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
①要讲职业道德,认认真真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不接另当别论,一旦委托,不论收费高低,就应当兢兢业业的做好代理工作。高收费认真做,低收费行忽攸,砸自己的牌子;
②当事人交付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并且要有证据材料移交清单,责任分明。尽量不收原件。
③开庭时间和传票、庭上配合、判决后的胜、败分析等等,都要主动及时的和当事人沟通商讨,以免延误开庭时间、法庭上矛盾百出、超过上诉期限等;
④执行款项尽量不沾手,沾手移交要留有字据等。
8、沉稳冷静,忌情绪波动
当事人有时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代理律师应当冷静,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配合适度,提高庭审效果;
9、言简意赅,简单明了,不可重复啰嗦
要尊重法庭,围绕主题、抓住重点、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语言精炼。
①避免用习惯性套话开头,发表代理词应当直逼主题;
②语速适中,击中要害;
③切忌洋洋万言,离题千里,不得要领,不知所云;
④切忌高谈阔论,口若悬河,咄咄逼人,故弄悬殊;
⑤翻来覆去重复一个观点,极易受到审判长的打断和制止;
⑥简练发言包括两个方面,即包括在法庭上,也包括在书面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代理意见中;
⑦法官最看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或书面的代理词中,有层次的事实和理由,让人一目了然。观点不明、层次不分、理由杂乱、重复啰嗦、书面意见10页以上,切忌翻来复去就是那么几个问题。
10、庭前庭后,善于沟通,做到心中有数
以上十条是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作为一名诉讼律师,要以事实为基准,用证据辩是非,即使遇到不利事实,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不能随意编造,更要尽职尽责,败诉不只是对律师有影响,对当事人更是影响巨大,如果能在庭前就调解成功的话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Ⅲ 律师办理仲裁案件几个常见问题
一、关于仲裁申请书的书写
(一)关于仲裁主体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应当具有适格的主体,这在仲裁案件中则表现为案件应当具有适格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仲裁案件中,除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应当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当然,如相关方提出加入仲裁程序,且仲裁程序当事人同意的,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许可,也可以将该相关方加入仲裁程序。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问题
律师在确定仲裁请求时,首先应当依据双方仲裁协议中对于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进行确定,即仲裁请求应当在双方约定提交仲裁裁决的争议范围内,否则仲裁庭无权进行仲裁。其次应当严格区分责任,在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案件中,有些律师笼统的要求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分担并不作区分,这实际上属于请求事项不明。比如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对于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作区分。再次,仲裁请求应当具有可执行性,比如仲裁请求要求返还标的物,但标的物已经灭失,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
(三)关于事实和理由
有的律师在书写此部分内容时,仅有事实没有理由,或是事无巨细,凡是纠纷过程中出现的零零碎碎的事情都写进去,导致仲裁庭在审查时十分吃力。一般情况下,此部分只要写明基本事实,并根据仲裁请求,列明与仲裁请求相关的理由即可。
二、关于仲裁规则的运用
仲裁规则相当于民商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庭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有些律师对于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视而不见,凡事还是凭诉讼经验,比如答辩期、仲裁员的选定期限及方式、仲裁材料的准备、审理方式、调查取证、裁决依据等等,实际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机构间的仲裁规则均是有所差别,如果依照诉讼经验或在处理其他仲裁机构案件的经验处理,仲裁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三、关于仲裁员的选定
与法院指派承办法官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进而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但是很多时候律师放弃此项重要的权利,不选定或随意指定一个并不熟悉案件类型的仲裁员,还有的律师认为指定一个与自己关系不错的仲裁员,会对己方更有利,但是实际上,普通程序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除非共同指定,一般由仲裁机构指定,且仲裁庭实行合议制度,少数意见要服从多数意见,三人意见不一致时,以首席意见为准,因而指定一个与自己关系不错的仲裁员,并不能达到其目的。此外,如果该仲裁员与律师有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这也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最终也可能导致损害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律师应当合理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从专业方向、办案时间、尽责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选择。
四、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与管辖权异议
通过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与管辖权异议,是确定仲裁机构对案涉争议是否有权仲裁的必要步骤,实践中,有些律师从仲裁策略的角度,不区分实际情况,对于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仍然提出确认条款效力或提出管辖异议,拖延了仲裁程序的进行,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些法院也针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处理。我们也希望律师代理人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条款约定明确并无争议的案件,本着解决纠纷的目的,不要在程序上给对方设置障碍。
五、关于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可以说是整个仲裁案件的核心,举证质证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因而举证质证应当是律师十分注重的环节,但是实际上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一)有些律师不书写证据目录,举证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甚至当庭在找材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也让仲裁庭觉得律师准备不充分,对案情不了解。在质证时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律师质证不能围绕举证及仲裁请求,没有针对性。书写证据目录及书面质证意见,是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的过程,不仅能够更好的切合仲裁请求,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也可以使律师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作出准备和应对。
(二)无视举证期限的要求,任意当庭提交或补充证据,尤其是在法院 “证据失权”的容忍度提高的情况下,有些律师甚至将此视为法宝,大部分需要多次开庭的案件均与此有关。我们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无视举证期限的要求,加重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对于以时间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失的案件,更是加重了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有时候也会影响仲裁庭的心证,因此我们也建议律师代理人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积极举证。
(三)过度依赖仲裁庭调查,不积极举证。有些律师认为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举证不积极,凡事要求仲裁庭调查,而实际上,仲裁与法院是不同的,仲裁更为注重当事人自身的举证,如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积极举证,其仲裁请求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
六、关于调解、和解
调解与和解是除裁决外另外两种案件处理方法,尤其是开庭后的调解,律师代理人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仲裁庭的调解并不是和稀泥,而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判断,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时,律师应当充分听取仲裁庭的意见,尽快就调解或和解与否作出决定。如调解不成,也应当根据调解情况,书写书面的代理意见,以便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充分了解,进而作出裁决。
总之,案件的结果并不是评价一个律师成功与否的唯一指标,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服务、积极态度都是赢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利器,我们也真诚希望律师代理人能够熟悉仲裁规则,更多地参与到仲裁案件中,为仲裁案件得到高效、公正处理,共同努力。
Ⅳ 请问请律师代理打官司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然要签订协议了,不然怎么约定的清楚呢?
主要是对于律师费用,服内务的范围,服务的期容限要明确一下。律师事务所一般提供格式合同的,掌握以上几点差不多的。
还要提醒你一点,如果是代理诉讼案件,律师一般是一个程序一收费,也就是如果案件经过二审,律师可以收二次费的。因此,你一定要问清楚啊,律师费用到底包括几个程序和环节。
Ⅳ 法院对于律师代理案件利益冲突怎么处理
你好,法院对于律师代理案情有利益冲突的,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司法局发出函,提出改进建议。
Ⅵ 刑事案件,律师面对的有哪些风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很大,轻则能将办案律师推向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风口浪尖,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受到律师协会惩戒,遭遇执业过错赔偿等;重则能使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结束律师生涯,甚至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囚,饱受牢狱之灾。所以,刑事律师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须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风险并注意防范。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存在风险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
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看守所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
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当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总之, 刑辩律师,最讲究专业水准、论辩技巧以及个人胆略,是难度以及风险最大,付出劳动最多的律师业务,是律师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种重要方式。
Ⅶ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哪些风险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刑法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专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属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Ⅷ 【中民律所立案警示】本所现依法代理关于(证件号:农业银行贷款涉嫌恶意拖欠,涉嫌提供虚假收入资料骗取
这个东西太深奥,有点不懂。不好意思没有帮到你
Ⅸ 如果代理律师对代理的案件,没有对当事人做到尽职,没有尽到辩解的义务,甚至是对代理的案件都不清楚该告
关键看你的诉讼请求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律师不尽心,那法官也不尽职尽职?判决你败诉你可以上诉,你和原来的代理人争议,耽误你的案子
Ⅹ 案件代理律师不尽责,该怎么办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内门给予警告,可以容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