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机构个人违规行为对单位的影响及危害
其实最严重的是损害银行品牌在普通大众心理的认知度,会流失很多客户,银行系统是回一个信用部门,答你想想一旦失信于人,谁还敢去这家银行,在一个就是个人,视个人情况而定,小事情不严重的也是批评,适当处罚,另一方面如果严重出现违规操作,同样也会移交公安机关,总之这是个比较笼统的话题,没办法详细叙说出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贰』 美联银行的北京代表处违纪事件
美联银行——美国第五大银行——北京代表处越权开展了两项经营性业务:支票托付和信用证项下的索汇业务。而这两项业务违反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个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在第十五条中明确写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 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在中国所设立的代表处的工作仅限于研究当地市场,为未来开办分支机构做好铺垫,代表处不能做业务是最基本的规定。
经银监会的进一步调查发现,美联银行在上海的代表处也在开展同样的业务。于是在8月15日,银监会对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代表处发出处罚通知,并将罚单传真至美联银行在美国的总部。9月底,银监会向其设在各地的分局和各大金融机构发出了《关于处罚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两家代表处的通报》,两家代表处所从事经营的非法所得22万美元被没收,并被课以等同于非法所得收入的罚款(22万美元),共计44万美元。此次银监会发出的25号通报还创造了几个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处罚外资银行代表处的“第一”:这是银监会自成立后处罚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也是第一次跨两地(北京、上海)对两家代表处同时进行处罚。
对此,美联银行有两种选择:申诉或认罚。也许是出于影响扩大的顾虑,美联选择了认罚。而且银监会也取消了美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一年的任职资格。上海代表处升格为上海分行的申请也被驳回,美联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发展脚步不得不放慢了。 对此事件,美联银行北京代表处以没有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为由保持缄默。其他外资银行对待此事的态度也十分谨慎,认为同是外资银行,不便对此事发表评论。但一位外资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认为,人们普遍认为外资银行在综合竞争力上远远高于中资银行,但这并不代表它不会“越轨”。在外资银行内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代表处为总行拓展业务或寻找客户,已经不是什么不可跨越的“雷池”了,打《办法》擦边球也成为了外资银行内部公开的秘密。而且他认为美联银行此次“东窗事发”也是因为其做法太过“明显”,不像其他外资银行做的那么“隐蔽”。
美联银行在这次的受罚事件中并不是惟一“主角”。上海的两家外资金融机构和武汉的一家外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处罚或警告,只是这三家金融机构违规动作相对较轻,银监会并没有公布具体名称。就是在前几年,也有外资银行受罚的事情发生,当时受处罚的那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接受了客户的单据,让设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代表处做业务,此项违规行为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违规的毕竟会被曝光,毕竟要付出代价。美联银行已开中国银监会处罚外资金融机构的“先河”。外资银行作为业内的领头羊,如果他们带头违规,将对其他银行产生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所以,美联事件同时也对金融市场发出警示:一方面要逐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一方面要在我国法律、政策环境下实行严格的监管。外资银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规、制度。监管部门也必须对他们实行严格的监管。在这里,要对外资银行说的是:开放不意味着放任,监管也不是制约,严格监管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好地开放,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银监会认定美联银行违规的依据是人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那么在2006年后,这项法规是否仍然适用于中国全面放开银行业的形势呢?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贺力平认为,人行颁布的这个《办法》针对的是外资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而非具有完全经营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二者是有区别的。而外资金融机构驻他国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性的业务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签署入世协议后,中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但不涉及驻华代表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让“规则”在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增加“以身试法”者违规的成本,维护“游戏规则”的公正性是监管部门的目的。在美联银行被罚一事中,真正的发布命令者是“规则”,而不是行政命令。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全面放开银行业的承诺已越来越清晰,类似的事件还会出现,银监会的铁碗形象也渐渐树立。可以预见的是,今后银行业的政策和环境将更加透明和规范,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谁也不会享受超国民待遇。双方在同一个游戏规则下公平比赛,这样的“赛事”才是人们最愿意看到的。
『叁』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违法违纪条例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国有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肆』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违法违规行答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伍』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回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答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陆』 问: 20 2015 银监新规 银行从业人员如发生违规行为 ,无论大小,都需要银行上报银监会留档
你好,这个你可以去咨询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是管理层,态度要端正,毕竟是自己犯错了,看看怎么把事情伤害减到最低。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柒』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A.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
B.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
C.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D.拒绝现场检查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