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篇互联网金融的文章了。在第一段做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所以仅限于讨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他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就不扯了。至于股权融资,目前也未成气候。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水平有限,而且这篇相对务虚,逻辑也有点乱,读起来也晦涩难懂,请谅解!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业内观点很多,争来争去也很难有定论,我自己的感觉要弄明白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还是要先弄明白什么是金融?
金融本义是资金融通,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狭义的金融,一般仅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就是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这个转移的过程,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式。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
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
这两类融资方式直接就是构成了狭义上的金融概念,就是信用货币的流转,这个流转是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至于其他广义上的金融的概念,还包括了商业银行存款的吸收和付出,以及有价证券的转让买卖,以及资金的结算等等。狭义的金融和广义的金融的存在,使得互联网金融其实也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模式。
但是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从这个理解来看,其实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资金融通,直接也好,间接也好,只要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其实就是互联网金融了。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只是,显然,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要求可能并不是如此定义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
他对这种模式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单纯从定义来看,其实,这个第三个模式,无论阐述的效率如何,支付多便捷,信息程度多高,以及是否有金融中介存在,回归到核心点,其实还是摆脱不了企业是直接还是间接融资这个命题,按照纯金融理解,其实第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核心是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定义其实最终还是被归类到直接融资方式,他并不改变资金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转移的这个核心行为,所以这个互联网金融模式,很难界定是第三个融资模式,而且他也没有改变金融本身,但是,这个模式的设想里,有个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他试图改变其实是市场参与的主体。这个模式要摒弃金融中介的存在,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最终定义中,这个成为了核心。
在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畅想之中,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不在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
事实上,我对这个提法是赞同和认可的,金融中介机构在过去的几百年历史之中,能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主导型的地位,其实有很多的原因,专业化分工也好,制度性保护也好,都使得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是通过这些金融中介进入到实体领域中去的,他们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中枢系统,随着互联网的不断的改变着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日益改变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中的主导性地位,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而且互联网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所以是有可能出现金融中介日益被摒弃的可能性的,事实上,目前涌现出来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其实核心都是冲击着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图撇开金融中介,实现资金融通双方的直接对接。
② 谢平什么时候提出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谢平复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制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几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热门的词汇,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互联网金融"概念提出者。
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
曾经三次获得过“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研究领域涉及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
著有《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分析》、《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货币政策》、《新世纪中国货币政策的挑战》、《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中国金融腐败:从定性到定量》、《中国金融改革思路:2013-2020》等多部学术著作。
③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主要影响有三方面:
1、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影响。
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形成挑战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基金销售模式和P2P信贷服务,尤其是余额宝模式不仅具有传统存款的特点,并且具有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动性,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直接降低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竞争力,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基础,余额宝和P2P信贷服务的出现,不仅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产生了影响,并且因为存款受到影响,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开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2、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P2P贷款和众筹模式。P2P贷款和众筹模式的出现,为潜在的贷款需求企业和个人在融资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与商业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不同的是,使用P2P贷款和众筹的方式进行贷款不仅手续简单,而且贷款的流程也大为简化,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3、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影响。
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传统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我国政策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业务不仅使用方便而且费用较低,而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业务,手续复杂,不同的商业银行间办理支付业务时还面临较多的困难,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效的克服了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④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谢平什么时间提出来的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谢平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的。
⑤ 一份关于支付宝和银行谁是垄断者的分析报告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董希淼
四大商业银行,总是被习惯性地贴上“高富帅”“垄断者”的标签。这次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先后下调了快捷支付的限额,似乎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究竟这是要闹那样?支付宝和银行,谁是垄断者?
谁是垄断者:支付宝还是银行
3月22日,建设银行(4.70, 0.31, 7.06%)下调快捷支付限额至单笔5000元、月累计50000元。至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紧了快捷支付限额,工行还将多个快捷支付接口统一整合到浙江。3月23日,阿里巴巴[微博]集团主席马云[微博]在“打败你的可能只是一个文件”高论之后,又发表了一篇很悲情的战斗檄文《支付宝[微博],请扛住》,“匪夷所思”地引发了一波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舆论战。
四大商业银行,总是被习惯性地贴上“高富帅”“垄断者”的标签。这次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先后下调了快捷支付的限额,似乎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究竟这是要闹那样?
综观各方面的表态,我们不难看到――首先,调整限额是出于安全考虑。快捷支付确实为客户提供了各种便利,但与银行普遍采用的密码和硬件相结合的认证方式相比,其客户信息和账户的安全性存在明显隐患。尽管支付公司宣称快捷支付很安全,没出过大问题,但这是自说自话,未经独立机构的权威认证。
其次,调整限额也是无奈之举。在工行与在支付宝关于快捷支付是否“合法”的争论中,双方都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快捷支付在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方面存在缺失,而这个缺失造成的法律和监管风险,目前仍然由银行方面承担。农行副行长李振江也表示,下调快捷支付额度原因之一是落实反洗钱的要求。
银行和支付公司考虑的都比较具体,而监管部门就高瞻远瞩了。3月13日央行[微博]暂停了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正在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拟对个人支付账户转账进行限额。在一片口水声中,可以发现这其实反映了监管部门尝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再定位:小额快捷的支付方式,基于商品的真实交易。
第三方支付本质上应该是一个资金通道,不应越位到资金清算。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也表示,金融机构和金融互联网企业都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互联网企业介入银行业务,要实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功能性监管。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和安全更重要,这超越了个别银行或支付公司的商业利益。
当然,监管部门怎么考虑,普通民众往往是不会也不用去操心的。普通民众担心的是: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的纷争,是否会殃及民众这个“池鱼”?
事实上,这次快捷支付限额的调整,并不会对绝大多数网民的支付习惯产生多大影响。建行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大的合作银行,据该行统计,2013年建行客户在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每笔支付金额平均是295元,单笔支付超过5000元的交易笔数仅占总笔数的0.65%。也就说,99.35%的支付交易不会在这次限额调整中受到影响。即使是那0.65%的客户,仍然可以通过建行银行的账号支付、网银支付等方式实现自己大额资金的支付需求。在有网银盾等安全工具的保护下,建行客户网银支付单笔最高限额可达50万元。所以,对马云所指责的“也不知道谁给银行们权力,可以伤害储户支配自己资金的权力”,我们也就只能表示“呵呵”了。
因此,四大银行先后调整快捷支付限额,更多地被理解为是一种市场行为。一方面,作为服务提供者,银行有责任为客户的信息和账号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而限额管理恰恰是网上支付领域一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方式。建行自己开发的账号支付,即使交易安全由银行方负责,其限额也是一直执行单笔5000元,与这次调整后的快捷支付单笔限额相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竞争者,银行有权对自己的经营内容进行调整,即使这样的调整无助于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
银行是金融企业,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正如知名互联网金融评论家陈宇(江南愤青)所指出的,“如果觉得限制额度不爽,那么可以更换银行,完全是自主行为”、“马云说谁给他们这个权利,那么回答就是是双方自我约定的,是客户给了他们这个权利”。
陈宇还在微信上进一步强调,“银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当然可以决定提供什么服务,不提供什么服务,就如阿里可以选择不给微信开放接口一样的道理。”对于这句话,我倒是不完全赞成。这里可能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这只被亚当·斯密称之为“看不见的手”并不总是有效的。银行也好,支付公司也罢,并非所有行为都是理性的、有效率的。因此,我们还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这就可以解释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了。
从法律的角度看,银行和支付公司的自主竞争是有前提条件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不能触及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马云也口口声声呐喊,“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到底谁是垄断者,以及什么是垄断行为。
国际上一般把市场份额的情况当作评价市场垄断或竞争的重要标准。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表》显示,到2013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为151.4万亿,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总资产合计达65.6万亿,五大行占比为43.3%。剔除交行的这部分,四大银行的占比仅为39.4%(据交行3月30日发布的年报,2013年总资产为5.96万亿)。
这次与支付宝交锋最为激烈的工行,市场份额情况又是如何?据工行3月28日发布的年报,该行2013年底总资产为18.9万亿,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2.5%,仅仅只有八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要知道,工行是全球上市银行中市值最大的一家,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银行榜首,号称“宇宙第一大行”。与快捷支付关联最为密切的银行卡发卡量,四大行由于历史及网点等因素,市场份额略高,不过合计也就占50.7%。
看上去“高大上”四大银行,市场份额远没有想象中的高,可能让很多小伙伴们都惊呆了。相反的是,阿里巴巴集团及支付宝公司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让各大银行羡慕嫉妒恨了。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艾瑞咨询[微博]等独立机构分析,2013年B2B的市场份额阿里巴巴占44.5%,B2C的市场份额占52.1%。
这次舆论战的核心领域是移动支付。据易观智库“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报告,在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公司占比更是高达69.6%。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支付宝自己也宣称, 2013年通过支付宝手机支付金额超过9000亿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根据2007年8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毫无疑问,支付宝公司占据移动支付市场近70%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支付宝公司不是市场垄断者,那么还有谁是市场垄断者呢?
当然,市场份额的多寡,反映的是市场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垄断地位更多的是一种结构判断,是一种状态分析,在反垄断法上,垄断地位(状态)一般并不违法。事实上,一些自然垄断的企业,其市场份额还要更高,如电力、供水等公司,但并不需要去破除这些垄断,除非它们滥用其垄断状态。而反垄断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垄断行为。也就说,如果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垄断行为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2011年10月,淘宝商城置150万卖家利益于不顾,毫无征兆发布新规,大幅度调高技术服务费和商铺违约保证金,终使中小卖家发动了“十月围城”事件。2011年当年,淘宝商城的市场份额为53.3%。而去年8月,淘宝方面开始封杀微信二维码入口;今年2月,支付宝祭“三不”招数,全面停止受理微信场景下的支付申请。这意味着那些在微信上建立店铺、用支付宝收付款的商家不得不花时间建立其他支付渠道或重建购物流程,甚至舍弃经营许久的公众账号。无论是“淘宝十月围城”还是掐断微信接口,阿里巴巴和马云扪心自问过自己的垄断行为吗?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关部门进行过查处吗?
很多人对当下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并不了解,对四大银行的看法可能还停留在二十年前。近日,有一位互联网公司的董事,在一个IT企业峰会上,言词凿凿地说,市场份额占80、90%的四大行联手封杀支付宝,应被起诉。这位董事先生可能是从星星来的,要么是从二三十年前穿越而来。当然,不可否认,由于受到政府严格管制,加上一些历史因素,四大银行尽管不具有垄断地位,但还是拥有一定的市场领先优势。
对银行业实施政府管制,尽管是国际普遍做法,但在事实上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比如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要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方向在于适度放松管制,包括放松利率的管制和准入的管制。事实上,这几年,对银行业的政府管制一直在放松,比如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民营资本逐步进入银行业等。而四大银行在这样的进程中,市场份额逐年降低,银行间的竞争性越来越强。
孟德斯鸠说,“有商业的地方,便有美德”;哈耶克认为,商业是最大的公益。我们不否认,阿里巴巴曾经是一个优秀的公司,支付宝曾经是一个优秀的产品,马云曾经是一个优秀的商人。我们质疑他们,无关利益之争,不是道德洁癖,而是因为他们作为影响力巨大的公司和个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在更早的时候,马云和他的公司带来的更多是正外部性,而现在,负外部性越来越大。谢平教授在谈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时指出,“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从涉及人数上衡量,社会负外部性很大”,这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本文作者介绍:零售银行观察者、兼职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微博名称:@东行归来)
⑥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信用货币的流转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而互联网只不过是把人类底层的结构再往上重新实现了一遍而已。所以说最基本的金融交易也是有放在网上的潜能的,无非是现在大家的操作习惯允不允许这件事产生而已。(这里说下余额宝,它只不过是对接了一个货币基金,使交易本身更加便捷了,并不算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创新)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他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他把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种融资方式来看待的,当然你也可以把任何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都看做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其中最关键我认为是要明白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实现去中介化,即所说的金融脱媒。 希望能够利用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
【互联网金融or金融互联网?】业内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金融互联网。我认为这样生生把他们俩割裂对立开来似乎不太可取,用金融的思维做互联网,或者用互联网的思维做金融,无非争论的是谁服务谁的问题。
而我所认同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把原来线下的金融产品放到网上去贩卖,更多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来做传统金融行业做的事,而传统的互联网精神是什么?是开放,是平等,是协作,是分享,是去中心化,是客户体验至上!!从短期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核心点还是金融属性,互联网还只是工具而已,大体遵守的还是金融规则。你看在国外最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的P2P在中国却因为没有有效的风控被做成金融互联网模式,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来应该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还是无法脱媒,需要他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本质上成担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为了银行,利用构建资金池,让自己成为了一个没有牌照的银行,这种变形,其实是已经典型的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该有的模式了。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金融机构。这儿就不举例了。
⑦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哪些
1.互联网金融改变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
近十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总资产和总负债年均复合增长率近20%。但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方式基本上还是传统上“重投入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重速度轻管理”的外延粗放式增长模式,“一高二低三优”的内涵集约化经营任重道远。当前,利差仍然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2011年,我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比尽管有所提升,但仅占19.3%。从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看,因为其客户主要是对贷款有稳定需求的大企业客户以及高端零售客户,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是客户的基本诉求,银行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主要是以其专业的技术、复杂的知识和冗繁的流程向客户提供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目标客户类型发生了改变,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不同,其价值诉求业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被彻底颠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和普及化,中小企业、企业家和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是那些聚焦于为客户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新兴金融机构,其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客户主要是追求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及年轻消费者,方便、快捷、参与和体验是客户的基本诉求。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竞争基础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需求响应、期限匹配、风险定价与管理等业务流程被大大简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在数据分析上的模块化资产组合,以往传统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那种基于密集知识和复杂技术的金融产品的优势被削弱了。根据破坏性创新理论,互联网金融使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基础发生了演变,由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转向快捷、便利和体验,进而从金字塔的底端开始对银行核心业务进行破坏。
2.互联网金融导致商业银行支付功能边缘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其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边缘化,并使其中间业务受到替代。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和快线等已经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机票与火车票代购、电费与保险代缴等结算和支付服务,对商业银行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迄今为止,央行为前后5批、共计19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盛大、网络和Ebay等互联网巨头。目前,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已经涵盖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货币汇兑、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所提供的服务由单纯支付、结算渗透至为整个产业链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区域范围突破京沪和沿海扩大到河南、山西、四川、重庆、内蒙古、黑龙江等中西部地区。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据易观智库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2.16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尽管与当年全国支付系统近2000万亿元的业务处理金额相差甚远,但第三方支付组织已将手伸向了银行的核心业务,且在电子支付领域奠定了优势地位。业界人士预计,未来几年其交易额将迎来爆炸式增长,业务占比会不断提升。
3.互联网金融重构已有融资格局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搜索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一个机会发现的市场,同时现代信息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双方对对方信息基本实现完全了解,资金中介将不再需要,取而代之的是资金信息中介。
例如,2005年3月成立的全球第一家人人贷公司——Zopa,在资金借贷过程中充当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在 Zopa网页上,贷款者可列出贷款金额、利率和想要出借款项的时间;借款者可以在无中介的情况下自由寻找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而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利率,主要因贷款人的风险喜好程度而定,风险偏好型的贷款人会追求较高的利率水平,而风险厌恶的贷款人则会确定较低利率以规避相关风险。类似的,国内融360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融资贷款搜索服务,实现用户和业务人员的直接对接,让用户通过搜索就能获取更高性价比的融资贷款产品。
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及个人消费贷款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包括贷款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产品类型丰富多样等。例如,专注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阿里信贷,其淘宝商户贷流程包括:3分钟申请、没有人工审批、1秒到款到账。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异常迅猛,其中阿里金融自2010年成立以来,已累计为超过13万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贷款总额达280亿,2012年上半年就累计发放贷款130亿,新增获贷企业4万家,不良贷款率为仅为0.72%。
另据报道,甚至有专家预测,“如果阿里巴巴拿到银行牌照,三年内超过民生银行不成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不仅可以达到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指出,20年后“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
4.互联网金融挑战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中介理论
Mishkin(1995)指出,金融中介的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金融中介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金融中介有专门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资金中介和信息中介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最为基础的两个功能,分担风险、提供流动性和信息也成为银行最主要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兴起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中介理论的存在基础形成了有力挑战,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银行直接融资以及股票和债券市场间接融资尽管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产生很大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贷款信息收集成本、银行与客户签约成本、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成本、贷后风险管理成本以及坏账处理成本等。这可以从银行和券商高昂的利润体现出来,如根据2012年三季度报告显示,2471家上市公司1-9月份的实现净利润1.49万亿,其中16家上市银行就高达8127.67亿元,占54.5%。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方运行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可以实现多方对多方同时交易,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价以及风险管理也主要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交易双方在信息收集成本、借贷双方信用等级评价成本、双边签约成本以及贷后风险管理成本等极小。
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商业银行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之间信息沟通充分、交易透明,定价完全市场化,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例如,一位上海客户需要申请一笔贷款期限为12个月、金额为10万元消费贷款,当通过融360专业贷款搜索平台进行融资时,他可以在10个商业银行以及9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27个贷款产品中进行选择,并且每个产品都有独特的产品特点。
再如,Zopa平台在承担资金借贷中介功能时,首先会参照该借款人在Equifax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分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级;其次,录入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愿意支付的最高借款利率及信用评级,并将其安排进入相应等级的细分市场;最后,特定信用评级的贷款人参考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合贷款期限,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
第三,互联网金融加速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中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涌现和崛起,大大加速金融脱媒。在传统的支付产业链中,电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扮演着各自的角色:电商为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建立网关服务平台,实现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在线支付,并提供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服务;银行则是最终资金结算服务的提供者。
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壮大,他们已不不满足于只做银行的网关支付平台,而是借助其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开始直接向供应链融资、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等领域扩张。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由第三方支付所衍生出的信贷业务占仍比较小,但由于其为资金借贷双方之间提供了直接连通的通道,成为商业银行战略和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
⑧ 互联网金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
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人才构成都在摸索中,现在都没有定型。因为金融内和互联网两个行业交融并容大发展的时间太短,从央行下发各类支付牌照,到谢平的研究报告,最后到余额宝横空出世加速发展,也就仅仅几年时间。所以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下面列举一下一个优秀互联网金融方面人才所具备的的能力。
1. 具备金融实体从业经验、对互联网数据和用户行为漏斗、用户特征有理解的数据挖掘人员,包括数据挖掘、风控建模、信贷审核工作内容等。
2. 具有“跑会”经验和人脉的风控合规人员,斗得了一行三会科员主任、稳的住地方监管部门领导。
3. 具有金融产品知识(至少知道产品卖点与原理、优缺点、适用人群),又懂得互联网销售漏斗的营销策划/运营人员。
4. 有金融产品客户服务经验的客服,学习快、待客温和有礼有序,抗压能力强。
5. 有金融系统产品建设经验的互联网产品经理、程序员。
6. 有金融产品人脉、懂得金融产品本质、有好的谈判技巧和内外协调能力的BD/金融产品经理,负责拿来好东东
总的来说就是看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包括学习能力、分析能力、预判能力……最重要的就是各方面的综合能力,无论是互联网方面还是金融方面。
⑨ 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都有哪些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