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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

发布时间:2021-02-28 00:29:07

⑴ 请问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公平

一、问题可以把经济机制分成两部分来探讨,一是社会禀赋资源(无论人力资本还是非人力资本)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过程,二是分配这些资源收益的方法。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在收入分配动态有效率前提下,在一个总资本量和人力资本分配已知的社会,是否存在收入分配的自由度,也就是通过收入分配来实现收入平等。在这里对两种收入分配效率做出如下定义,在给定社会禀赋资源条件下,两种不同的收入分配,如果人们平均收入相等就是静态效率相等;如果收入增长率相等,就是动态效率相等。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一种动态有效的收入分配制度,那就是所有资产私有,市场不受限制和通过税收实现社会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收入再分配。社会主义者或社会民主主义者认为,在动态有效率的前提下,存在两个自由度,一是怎样把资产的产权分配给社会成员,第二个是怎样通过税收重新分配收益。社会民主主义者认为只存在第二个自由度,如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企业产权极度私有化,产权是很不平等的,但是收入再分配是非常可观的。有些人觉得只要证明再分配的第二个自由度的存在就可以了。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经验显示,只要通过税收实现再分配,美妙的收入平等就可以实现了。但是两个自由度都需要考察,因为在某些社会资产所有权的再分配比收入的再分配更容易实施。这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举一个例子,在中国,如果税收制度不完善,也许通过税收实现再分配不是很容易的。二、协调、激励与市场社会主义很多人认为,20世纪欧洲计划经济失败证明了资产所有权不能社会化。但从计划经济失败的事实,我们只能推论出以下三种制度结合是不可行的:(1)国家拥有资产;(2)非市场形式分配资源和商品;(3)政治专政。假如做一个思想实验,设想一个拥有多个企业的社会,所有社会成员平等持有这些企业的股份,它的市场是有竞争性的,另外有归因于民主制度的政治问责机制。这样一个社会制度如果要长期稳定,就必须保持股份所有权的大致平等。这种系统是可以设计出来的,并且是有效率的。我把它称为市场社会主义,以区别于社会民主主义,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对资产所有权做特别的限制。为什么这种制度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和有效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先思考市场制度的基本功能。市场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协调经济活动,二是为人们提供训练自己和创新的动力。在这里不精确阐述这两个功能之间的区别,但是这两种功能的确是存在区别的。那么这两种功能哪一种更重要呢?在谈论苏联的历史时,我们经常讲起巨大的协调失灵,工厂经理们必须想方设法找到原料,企业之间安排各种复杂的以物易物的交易,买消费品需要排长队等等。关于激励机制失灵也有不少故事。近年有人对在苏联激励失灵说法表示怀疑,计划经济下的工人是把废物做成有用商品的高手。但是不管当时激励是否失灵,一个简单事实是,国民教育水平并没有因为缺乏市场机制而降低。古巴也是这样,其文盲率是全拉丁美洲最低的。总体来说,受教育的低回报没有使年轻人放弃学业。甚至哈耶克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关于市场社会主义和中央计划深有见解的讨论,也基本上没有涉及激励问题。哈耶克假设苏联企业管理者是忠诚能干的,问题是这些人没有真实的价格指导,无法知道生产成本,因此也无法降低生产成本,这是一个协调的问题。哈耶克也谈到了市场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因而利用了人们希望致富的动力。但是即使在谈论这一点时,我们也要把市场的协调功能,即市场把分散的信息集中在一起的特点,和市场的激励功能,即市场动员人们为致富而创新的特点区分开来。二战后西方反苏联宣传都没有宣称计划经济不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而着重攻击其缺乏民主和自由。在苏联,就经济学家Yevsei Liberman关于引进价格机制观点的争论,都没有讨论激励问题,而只谈及合理计算成本问题。János Kornai讲预算软约束才是一个真正的激励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直到1970年代以后才进入经济学词汇,此后计划经济在西方才被视为同时受协调失灵和激励失灵之祸而有缺陷。在1960年,英国保守党首相Harold Macmillan声称,苏联不会害怕西方,他们有同西方同样强大的核武器,有内部交通网络,有繁荣的经济,而且在创造物质财富的竞争上很快就可以超过资本主义国家。当时有很多资深观察家都持有这种观点。所以用在价格缺失的情况下协调一个日益复杂的经济体制导致的越来越多的问题来解释后来苏联经济衰退比用激励失灵更合理。1970年代以后,这种看法在西方很快就变了,计划经济激励机制失败被当作罪魁祸首。但是我们还没有一部好的苏联经济史,把计划经济体制失败中协调失灵和激励失灵的相对重要性做出评价。如果市场机制主要的功能在于协调而不在于激励,那么就有可能在保持市场机制的同时,重新分配企业股份而不对经济产量有任何伤害。哈耶克认为,资本主义的活力是它鼓励企业家思想,可以说资本主义制度的英雄是企业家。但后来在很大程度上,创业家的企业已被领取薪水的管理人员管理的大型公司所取代,创新也主要由学校和公司里领取薪水的研究人员来完成。70年代西方经济问题要点是有效的监督管理人员,资本主义的英雄也相应变成了监督管理人员的大股东,激励也变成了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激励,以及能够购买比较差的公司控制性股权,解雇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重组的公司突袭者,而并非企业家。对市场研究的注意力也从其发掘创业家的角色,转向它通过公司控制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角色。近年来的诸多丑闻,比如安然事件说明市场监督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效果远不是完美的,除了英国和美国,其他发达国家的企业,不是由大的私人股东监督,而是由各种机构控制。在这些国家,公司收入的主要获得者,并不直接参与监督,至少在德国和日本,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开的。如果这种机制不影响效率,进一步把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制和企业收入分配分开,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那么我所称的市场社会主义,既不牺牲有效的管理监督,又把资产收益较平均地分配的体制就成为一种可能。三、收入再分配、收入平等与教育假定在一个国家,企业的利润相对均等地分配给公民们,并且建立机制以防止演变出非常不平等的股权控制。怎样设计这样的机制是一个大课题,我不确定它是否一定能够实现,但是这种机制的存在完全是可能的。经济学这个行业肯定没有对这个问题像研究拍卖那样绞尽脑汁。但不管怎样,这种机制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实际上不像社会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所称道的那样。大规模的收入再分配,在经济上是可行的,这里有欧洲的例子,特别是欧洲北部,而以北欧五国为最。某些保守派声称福利国家正在灭绝,但事实不是这样。这些国家的福利制度,由于人口和移民的变化而无关宏旨地改变,而不是在消失。经济学家Peter Linder最近甚至主张,由于采用了聪明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对北欧国家的经济效率的损害基本不存在。而且基本上没有证据说明较大的福利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比其他国家低。许多欧洲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比美国的低,但原因是欧洲人比美国人有更多的休闲时间,工作更少,而他们的生产率并不低。我猜想,北欧国家收入再分配制度成功的秘密是他们的社会成员具有同种性。这个看法并不新颖,但是我的论点与同种性带来团结那种惯常的说法不同。我认为在福利经济历史的早期阶段,重要的是成员的风险同一性,而这是由教育同一性造成的。这里的风险同一性,不意味着每个人的风险是相互关联的,而是每个人发生恶劣情况比如残废和疾病的机率都差不多。因为风险是同一的,劳动者彼此保险是理性的,相反如果在保险费相同的情况下,一个高风险的群体和一个低风险的群体彼此互保是不理性的。所以劳动者同种性导致了北欧出现了最早的社会保险体制。而且我猜想,这种制度建立之后,人们开始喜欢这个制度,疾病保险和养老福利带来了一种愉快的社会。这种状态,也开始为人们所珍视,于是那里的公民进一步推广福利社会的范畴。当今的北欧国家的福利水平超出了从个人利益出发做理性的保险所需要的水平。原因是早期的保险制度使人们养成了对平等的喜爱。不能忽视的是,北欧国家有另外一个因素,即团结工资政策。50年代这些国家的工会和雇主们同谋使同一行业的所有企业实行同样的工资。这种做法不是由于什么道德观念,而是为了淘汰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而且当时被人认为是保持国际竞争力的必需。后来团结工资延伸到企业之内,导致北欧国家不仅有财政分配后的收入平等,而且有财政分配前的收入平等。北欧国家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颇有价值的例子,虽然这种例子不是能够广泛复制的。社会保险带来人们对平等的喜爱,而社会成员的同一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前提。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除了社会成员的同一性,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即对出口市场的依赖使工资平等成为理性的选择。所以北欧模式不一定可以模仿。但是它的价值在于反驳政治右派的中心论点,即大规模的收入分配会摧毁人们的动力因而降低经济发展速度。在这里,我们不谈论选择与资本主义不同的体制(比如上述重新分配资本所有权的市场社会主义)的政治可能性,我们关注的只是这种体制的经济可行性。这种体制即使经济上可行,由于劳动收入的极大差异,也不能带来平等主义者所期望的收入分配。消除绝对的贫困当然是很有意义的,但由于人力资本和劳动收入的不平等,家庭收入还会是极不平等的。利润、利息和租金收入,只占一般发达市场经济产出的25%,剩下的都是劳动收入。最近两个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最近一个世纪,美国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化,收入最高的0.1%的人都是以劳动而不是资本获取所得。今天美国的富豪多数都是电影明星、超级球星或者公司总裁,不像一个世纪以前是资本家或者收利息的债主。如果这些高收入者的收入是在竞争机制下取得的,而且这是很有可能的,那么正统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很明显,即使没有上述的高收入人物,平等分配企业股权,也不能导致很多人所想要的收入分配平等。事实上,劳动的异质性至关重要,尽管马克思的著作,尤其是他最重要的作品资本论第一卷,没有提及这一点。我曾经计算过,如果美国的资本全是公共所有,而产品按照劳动价值分配,美国的基尼系数会是0.28。这种平等程度,不需要改变现有的资本所有权分配,只需要把税率提高5%就可以实现。这个结果戏剧性地显示出,起码在美国,现在的不平等,原因在于能力不平等,而不在于资本所有权不平等。虽然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公共收入占国家总收入的50%,但是社会成员的同种性不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深度再分配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即使在美国公共收入也占国家中收入的30%。然而在人口异质性的国家,教育作为另外一种纠正不平等的方法必须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对于教育,我们必须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教育投资能在多大程度上使人力资本也就是获取薪酬的能力平等化。第二,我们能否期待民主制度在异质性国家带来必要的教育财政支持。这两个问题分别涉及通过教育改革达到平等的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可行性。首先,我们要把经济可行性这个问题讲清楚。在市场经济下,人们本领的不同,总会带来获取收益能力的不同。以为通过教育可以完全消灭这方面的不同是乌托邦的想法。更为合理的问题是能否在平均水平上消除父母收入和孩子收入之间的关联。机会平等的一个确定的表现是一个劳动者群体的收入分布与他们母亲的教育无关。有一项研究,将美国男性劳动者分成三类,母亲没有受过高中教育的,母亲只受过高中教育的,母亲至少受过一些高等教育的。90年代初,这三类人的收入随母亲受教育程度增加而增加,很明显孩子的前途和母亲受教育程度有很大关系。虽然这项研究不足以让我们了解这三类人收入不同的具体原因,但是可以想象,不仅仅是基因,社会因素,比如家庭的文化环境和家庭给孩子提供的机会,对孩子将来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作为对比,对丹麦做同样的研究,这三类人的收入随母亲受教育程度增加而增加。但是收入差距比美国的要小。上面美国与丹麦的差别,不完全是教育财政政策的缘故,文化同质和团结工资政策也是重要的因素。但是教育财政政策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在丹麦,国家对所有孩子的投资都是等同的,而且没有私立学校。在美国,由于学校财政依赖于地方政府地产税的征收,教育投资在不同地方有很大的差别,富人的孩子比穷人的孩子得到更多的投资,更不用说私立学校了。考虑下面的问题,假设我们可以对美国教育预算重新分配,对社会背景不同的孩子做不同数额的投资,什么样的预算分配可以将上述不同背景的人们的收入的不同极小化?要做这样的计算,必须估算不同社会背景的人们的工资和教育支出间的弹性系数。在美国,不同市区可以观察到的学校支出差别很大,这种计算是可以做的,美国劳动经济学家Julian Betts和我用局部均衡模型算过。按照母亲教育程度将美国孩子分为四类,母亲教育程度<8年 ,8年<母亲教育程度<12年,母亲教育程度=12年,母亲教育程度>12年。计算结果表明,要达到这种平等,对母亲教育程度最低儿童的投资大约应该是母亲教育程度最高的儿童的5倍。根据我们的计量经济模型,我们认为,即使在教育技术给定条件下,教育支出彻底地再分配也可以很大程度上缩小不同社会经济阶层的儿童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差别。教育技术给定,指有关弹性系数都是从现有数据计算出来的,因而反映了当前的教育技术。四、教育财政政策的政治可行性探寻通过教育财政政策消除因为不同社会经济背景造成的儿童将来获取薪酬能力的不同,是否政治上可行,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们想研究的问题是,在一个民主制度下,不同的政党代表不同的阶层的人,通过民主的政治竞争,是否能够创造出一个教育财政政策,能够达到不同的阶层的人获取薪酬能力的平等。我最近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模型,在这个模型中,社会由家庭组成,每个家庭有一父一母,一父或一母,和一个孩子组成,家长按照获取薪酬能力来分类。教育生产函数,也就是孩子未来薪酬函数是家长薪资和学校教育对孩子投资的函数。也就是说,孩子将来的收入由家庭环境和学校教育决定。假设所有的孩子的天赋和能力没有差别,因为我想着重考察社会对孩子将来收入的影响,而不是基因对孩子将来收入的影响。在模型中,家长们组成政党,就收入再分配和教育预算进行政治竞争。竞争的结果会产生不同的均衡政策,这种政策需要制定税收制度,进行收入再分配,收缴教育预算金额,然后把预算分配到学校,预算分配严格按照学生经济地位的不同也就是家长薪酬的不同来进行。我们把模型简化,假定一代人只有一次选举,获胜的政党实施教育财政政策,通过教育技术决定下一代的薪酬分配。下一代人进行同样的政治竞争,决定第三代人的薪酬分配。这种进程永远持续下去。下一个问题是,薪酬的分布会发生什么变化?如果方差趋向于零,那么从长远来看,下面意义上的平等就会实现了,人们的薪酬与年代久远的祖先的薪酬无关。但是模型的结果显示,此分布的方差会不会趋向于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主从来不能保证能够消除家庭背景对孩子薪酬的影响,最多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消灭这种影响的可能性。上面的结果说明从平等主义的角度看,民主的价值是有限的。但是家庭只追求自己利益的前提是有争议的,因为在很多国家,不同家族间的相互团结是很一个真实而重要的现象,在这些国家,上述的悲观分析的前提是不正确的。当然,不同家族的相互团结在一个种族、民族、宗教不同的人口中发展出来的可能性比较小。也就是这个原因,只有在种族同一性比较高的北欧国家才出现了上述的团结工资政策。五、总结市场社会主义也许是可行的,但是只要教育政策没有改变,这个制度不会带来剧烈的收入再分配,原因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收入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工资收入的不平等,而不是资本收入的不平等。对于民主制度通过教育财政政策的实施消除不同家庭拥有不同人力资本可能性,如果各个家庭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即使在一个良好政体下,也就是一个不为腐败所扰,衷心代表选民利益的各政党进行有效竞争的民主制度下,机会不平等的消除也是得不到保障的。并且,起码在美国,要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儿童获取薪酬的能力提高到地位较高的儿童的水平要做出较大数额的投资。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里实现平等的前景是不乐观的。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实行社会团结,就是要说服处于有利地位的社会成员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胞做出一定的牺牲。美国著名学者John Rawls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这一道德信条提供了精深的哲学依据,使以下说法成为值得尊敬的说法:出生于好的家庭或者拥有聪明的大脑不过是一件侥幸的事情,不应使获得高收入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在过去35年里,美国右派意识形态甚嚣尘上最有危害的后果是对博爱这个道德信条的否认。美国右派意识形态使只考虑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变成是体面和正常的事情。经常有人提出左派也就是平等主义者需要对现实世界提出新的政策,新的想法。创新当然是对的,但是缺乏新想法不是左派的问题,团结这个旧想法依然很好,社会保险这个旧政策也依然很好。鼓吹新想法的重要性的人往往是这个意思:我们需要有新的手段来说服那些已经被右派教导认为自私是好事的选民选择进步政策。如果我们采取这样的战略,的确需要一些新的手段,但这个战略本身是错误的。左派应该开展的是意识形态教育运动,教给民众什么是公平,教给民众博爱是公平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多数人都支持机会平等观念的社会里,这样做是有基础的。美国右派智囊团,雇佣一些学者来鼓吹他们的思想。这些组织包括胡佛研究院等等,每年总共有5亿美元的支出。他们已经用了35年的时间向民众灌输他们的观点,比如反社会团结的观点,贪婪是正确的,激励只能利用人们贪婪的动机,或者社会保险会降低整个经济的总产值和社会财富。在布什领导下的美国共和党,对这种社会再分配和社会团结的意识进行了打击,他们使大家认为人们贪婪,只考虑自己的家庭是体面的事情,结果造成了美国一百年来最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美国最富的1%的家庭拥有40%社会财富,最富的0.1%的家庭拥有30%的社会财富。我认为中国有可能避免这种很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的发生,但是这不会自动发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提问:问:如果把您所说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模式推广,会面临更大的人与人之间异质性,我想,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保险金和人们的风险特征联系起来,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人与人之间也是有异质性的。我们已经看到,在人寿保险中,人的保险金和他的风险是联系起来的。在银行的管理方面,资本充足和它的风险是联系起来的。这在金融市场是很自然的,我想问罗默教授,在社会保险方面,对这种建议有什么看法?罗默教授:各个国家社会保险机制是不同的,尤其是您所说的保险是否反映人们风险特征。我认为多数的社会保险不反映人们的风险特征。有一些例外,比如说退休金,保险费和一个人的收入是有关的,但是其它保险比如医疗保险,收入越高的人,医疗保险费越高,可能他们使用医疗保险业越多,但是他们得病的概率比较小。总体来讲,多数的社会保险是有重新分配性质的,而不是一种从个人利益出发的理性的个人选择,所以一种团结的社会精神是必不可少的。问:您的报告是这样的一种思路,人力资本决定收入,如果要实现公平必须从教育公平入手。但是这有一个前提:人力资本是非常稀缺的。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本相对不稀缺。在一个人力资本相对不那么稀缺的国家中,怎么实现公平呢?罗默教授:首先,我不确定在中国人力资本是否是不稀缺的,我从报纸上看到中国缺少很多有技术的工人。在中国现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高素质的人会越来越稀缺。总体上,在中国的工资是要上涨的,但是起码根据美国的经验,很多来自穷人家庭的孩子将来的工资很难有很大提高。家庭对孩子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问题是怎样防止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出现。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带来收入不同,这是发达国家的问题,不一定是中国的问题。据我观察,在中国,最大的不平等是城市和农村的差距,中国需要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找出它自己的解决方式。问:您刚才提到,在过去的35年,西方国家教育人们要贪婪,要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这种观点在全世界被广泛接受。在中国,我们被教育,我们也教育人们要自私,要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怎么才能改变这种趋势,使人们牺牲一点自己的利益,对此您有什么建议?罗默教授:我的顾虑是右派观点现在美国占上风,这也对世界其他国家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也许中国一些人因为受美国右派影响才变得意识形态比较偏右。我并没有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我觉得自己的任务是对右派的这种人本性贪婪,只顾自己的说法做出挑战。我认为社会上很多人追求的是一个被人尊敬的社会成员,他们愿意为社会创造价值。我们通过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到,收入重新分配会伤害经济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社会的风气和社会制度是相关的,通过有效的社会制度,可以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在北欧,人们消费更多的休闲,工作更少,这种选择是无可非议的,他们工作的效率同样很高,他们的经济在全球也是有竞争力的。我想要说的,一个国家的成功,并不需要很大的不平等,而且税收很低。经济学不会教给我们这个结论,坏的经济学才教给我们这个结论。问:您认为激励和人们的贪婪联系在一起,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达到公平。通过教育人们,我们可以将激励和社会团结联系起来,然后我们可以达到社会公平,而不需要太多的市场力量。这是您的意思吗?罗默教授:不是。我想说的是即使在一个完美的民主政体,有完善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只要家庭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即使很好的民主制度也不能带来平等主义者想要的平等。如果家庭只关心他们自己的利益,在民主政体下不会产生达到平等所必需的教育财政政策。只有在人们不仅仅考虑他们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实现,但是我认为人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要做这方面的研究?在20世纪早期,一些知识分子,将社会主义看作是实现平等的希望,后来,社会主义被证明是失败了,20世纪后期,一些知识分子将民主制度看成是实现平等希望,就像当初看待社会主义那样,我认为对这种看法不是理性的,对它持怀疑态度。要达到这种平等,在民主政体下,人们必须有社会团结的精神。问:我看到有资料表示您在年轻的时候曾经因为信仰影响过自己的事业。刚才林老师称您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现在中国还宣称自己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从19世纪经历了从兴起到走下坡路的过程。这么多年以后,您对于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本人是怎么看待的?罗默教授:我不知道中国是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就我自己的判断,中国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而是快速向资本主义发展,而且是向不好的资本主义发展。当然,中国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是不可否认的,它的成就使很多人脱离贫困,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我认为,对中国经济发展推动最大的,改革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市场机制。资本主义最好的地方是它利用市场机制,而不是它的私有产权。市场机制在中国几十年来的发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我过去称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是现在我认为自己是一个平等主义者。我从来都认为马克思思想上有一些重要错误,尤其是他对市场的很低评价。我认为市场是一个复杂社会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现代经济的发展使马克思过去的错误越来越突出。就是因为我和马克思在这方面的不同,在讲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时候我越来越感到自己言不达意,所以我不再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者。现在的社会现实和19世纪的有很大不同,考虑现在的社会问题,马克思不会有什么高见。在70年代末,我和西方一些学者,用现代的研究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有什么假设,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哪些假设,哪些结论是对的,哪些假设,哪些结论是错的。我们这个群体的很多成员,80年代在西方都是很有影响力的,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我们中的所有人,都逐渐对马克思主义失去了兴趣。首先,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已经作了足够的探讨,其次,马克思主义离现实社会也越来越远。 (李中海、卢锋整理)

⑵ 怎样构建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当前金融乱象频生,局部金融风险频发,金融监管风暴频繁,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动着各方神经。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形势,加快金融业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顾过往,抛开部门本位主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切实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纵观当前金融业的矛盾与问题,建议从以下四大问题入手,全面规划和设计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目标问题

近现代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每一次危机,都使政府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是双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是国际惯例和共识,金融发展则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特殊的国情需要。围绕着双目标,各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特别是维护金融稳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规上,还是机构设置上都予以了重点铺陈。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纷纷下大气力挺进到针对个人财富管理的争夺中,以股票、债券、基金、私募股权等基础金融产品为标的,加上互联网金融助力,个人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和复杂的金融产品,往往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规理财的受害者,并引发局部金融风险。目前中国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预计到2020年突破1万美元,家庭和个人将有更大比例的财富从存款和房地产转向复杂多样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将越发突显。
借鉴国际经验,着眼于金融业发展趋势,应将维护个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交易、防范金融欺诈,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第三极,构建稳定、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标,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机构设置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体制问题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场暴跌,将中国分业监管的痛点进行了全方位曝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监管,既不能总揽金融市场的全貌,也不能适应汹涌扩张的混业经营现实。综合而言,当前以机构主体为监管边界的分业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监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剧膨胀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针对实质相同或一致的业务,在合格投资者人数、投资门槛、募集方式、风险资本、投资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约束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广泛借道监管偏松的机构或设计多层嵌套的产品实现跨部门、跨市场、跨机构套利。
二是监管真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证券化和私人财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强势挺进中国金融业,四大新金融、新业态都横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面对如此混业态势,银、证、保三会心态复杂,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后的集体选择是扎好自己边界篱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带。由于监管空白,导致新金融野蛮生长,局部风险频发。
三是监管盲区。现在对于2015年A股巨挫的一个共识是:场外资金利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各自规则,打通了监管壁垒,而监管部门又都是信息孤岛,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全流程、全链条地掌握入市资金的来源与集聚动态。这种监管盲区在“一行三会”以及外汇局之间的业务接头地带大量存在。
四是监管逆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德、法、日等主要经济体全面走向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1999年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全面结束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而当主要经济大国从分业转向混业时,我国却于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继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随着金融深化,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已不合时宜。
五是割裂市场。建设统一大市场一直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向。然而,分业监管体制把分机构监管自动延伸为分市场监管,规则竞争、审批竞争,但又不互联互通。
针对分业监管的不足,国内各界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笔者建议在体制改革设计上明确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权力制衡原则,不允许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权力过大;二是混业监管原则,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监管体制需要顺应发展趋势;三是金融生产者和金融消费者双保护原则,保护金融生产者稳定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参与交易。
依据上述原则,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借鉴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实央行两项职能,即宏观审慎管理职能、金融信息统计职能。为此,在央行内部增设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局,专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与应对预案,制定逆周期资本、行业资本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指标等;充实金融信息统计职能,明确所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都有向央行报送金融信息的义务,明确央行统一制定金融行业的统计标准,明确央行是国家金融信息的统计归口部门。
二是合并“三会”为“二会”,即调整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场内外、本外币金融市场。可按五大板块设置业务司局,即系统重要性金控集团监管板块、银行业监管板块、证券业板块、保险业板块、金融市场板块。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与消费者发生的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银行卡、支付、理财等,都同时接受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将现行“一行三会”内部的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局等并入,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财产安全、自主选择、受教知情等权益出发,分清职责,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财富管理规划咨询服务纳入监管范围,成立金融消费者协会和财富管理行业协会。
金融法律问题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载体和保证。金融制度先进与否与金融立法密切相关,所谓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质是金融法律的现代化。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法律线条粗犷。即使将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计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美、日、德等金融发达国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基础性法律我国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规内容不细致,实践操作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变成了监管部门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过多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志。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立法部门在权力边界、法条表述粗细等方面常常摆脱不了监管部门的影响,甚至沦为权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迟缓。由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规常常显著滞后于金融发展现实,其结果要么是抑制金融创新与发展,要么是市场参与者不断试探或挑战法律与监管的底线。
解决金融法律问题需要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统筹考虑,包括立法机构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当前为规范混业经营,亟待优先解决《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订与完善。
目前《证券法》修改在即,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等都为修法之必要,但更为迫切的是扩展“证券”的定义。近年来所谓的混业经营,除了金融机构跨部门持牌、跨行业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场投融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围绕理财业务,突入对方市场,开展全面竞争。业务类似,但依据的监管规则却不同,导致监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国《证券法》的修订正在加快进行中,建议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奠定法理基础,至少将各类资产管理集合资金计划列入“证券”定义。
《信托法》是另一部管理混业经营的基本大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10月我国《信托法》正式实施。目前《信托法》在内容和实践上面临几大问题:一是将《信托法》狭义地局限为信托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阁,法院判例少,证监会、保监会怕引入《信托法》而踩了银监会的“脚”,选择视而不见,三是内容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
从国外经验看,《信托法》规范的是财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类公司业务,更没有信托公司这种类型金融机构,各国通过《信托法》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是对信托财产的隔离、受托人的义务进行了细致明确。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乱象丛生,根本原因是《信托法》虚弱、虚置。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纳入《信托法》的规范之下。着重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委托人忠义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等。
国有金融问题
目前,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无论是规模占比,还是影响力,国有经济在金融业中的统领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业中,银行业的国有经济成分尤为突出,总资产占比超过60%。
国有经济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化解局部金融风险,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经济战略部署。然而,在获得上述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集中可归结为低效率。由于国有经济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其在资金投向上偏好国有经济、在经营风格上过于强调稳健,在考核机制上缺乏长效激励,其结果是银行将大量低成本资金投向低效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这些年融资难、融资贵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资产管理市场上混乱的通道业务和嵌套业务,其根源也是民营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难以获得低成本资金。
过去的改革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不能解决国企效率低下问题,说到底,国企本质上是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国有大银行之所以能从十几年前“技术上破产”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头,成功的秘诀是:政府剥离不良资产+政府注资+政府倾斜上市融资+政府长期高利差保护,政府的扶持发挥了主要作用,市场化能力有限。为此,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银行业国有经济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将几家国有大银行逐渐改造成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渐进、有序地将中投公司或汇金公司的注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置换为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占比降至50%以下、控股权以上的第一大股东。
二是将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银行之外的国有股份制银行改造成以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仅是重要大股东,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现为战略性财务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审核步伐。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发放贷款,类似于美国的社区银行。政府对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政策要透明、简洁、便利化,门槛要求应仅限于:按照相对规范的股份制建立,产权清晰;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市场定位明确。只要发起成立的企业符合上述要求,就应尽快批准从事银行业。
四是深化国有大银行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场化的管理层选拔方式,银行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均应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层激励,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以股东利益为主要目标。在市场化选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应完全市场化。
(作者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客座教授)

⑶ 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然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忽视。
目前还尚未有文献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有下定义的,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从而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定义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政府,因为金融业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于其他行业。 1,实体权利的保护
实体权利是有各类相关法律,包括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界定的, 影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服务即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当享有账户服务、基本保险服务、消费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务,术语消费者福利;另一类是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
在不同的类型中权利保护是不一样的,在基本金融领域,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以避免金融排斥,即为消费者的基础性权利;在购买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是,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体现监管安全与公平的价值取向。
2,程序保护
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力量失衡,当事人的实质法律地位不平等,为此从廉价正义的角度,程序保护是保障实体权利保护的必要环节。程序保护分为诉讼保护和非诉救济两类,诉讼成为纠纷解决和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终和最高位阶的保护手段。
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普通消费市场的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无法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

⑷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原则

B属地管理,C客观公正,D便民高效

⑸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⑹ 如何实现经济增长的效率和公平双目标

一、在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让各种要素遵循市场原则取得收益,并加强对不合理因素的调节。一是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指导体系,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调节作用。逐步在各类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劳动定额管理体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控。通过市场准入引入新的竞争因素,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垄断行业特别收益金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制度约束,建立根据经营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确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限制各种不合理的高收入和职务消费。加强对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行为。三是完善资源产品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土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所有者权益和经营者的合理收入。
二、在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以提高居民收入为重点,加快完善财税体制。要通过完善体制机制,逐步扭转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政府支出偏重生产性投资的趋势,避免财政收入增长挤压居民收入增长空间,解决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影响居民消费倾向的问题。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尽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水平,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调节力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适时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另外,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公益性、慈善性基金发展,发挥“第三次分配”对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公共服务领域的机会公平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提高全民族受教育水平,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保障不同家庭的孩子有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向困难群体倾斜。二是就业机会的公平。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地区以及所有制等方面的市场分割,让劳动者在平等竞争中得到合理的报酬,以过程公平促进劳动者发展机会的公平。三是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机会的公平。要重点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着力解决社会保障待遇差别过大的问题,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以缩小城乡差距为重点,发挥城镇化在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进程。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防止城镇化异化为简单的城镇扩大以及对农村资源的挤占,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计划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政策措施,不仅要做到公共投入和公共服务真正向“三农”倾斜,加快农村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且要加快探索完善农村宅基地置换、土地自愿有偿合理流转的办法。
五、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必须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从根本上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把扶贫开发的重点放在贫困程度较深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特殊类型贫困地区。对一些生态环境脆弱、不适合人类生活居住地区的居民,要逐步迁移到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实行生态移民、异地扶贫。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等政策。逐步提高扶贫标准,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六、健全收入分配调节的工作体系和监测体系建设。要加强对收入分配调节的规划和领导,建立健全收入分配调节工作机制。研究提出收入分配调节的阶段性工作目标,统筹中长期规划安排,综合制定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完善职工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有关的信息发布和共享制度,健全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申报制度。加强大额资金流动的金融监控,规范各种报酬的支付方式,逐步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现金支付的比例。

⑺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
(一)金融获知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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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
(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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