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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03-02 06:50:52

1.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国外文献综述

。。。老娘忙得要死还要来回答你问题!!!你找抽啊!!!( ̄ε(# ̄)☆╰╮o( ̄皿 ̄///)

2. 国际公约法对互联网金融怎样规定的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而开展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金融机构的网络创新平台和基于网络的金融服务平台等。全球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对国际经济和金融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国际金融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金融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规范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国际金融规则、国际金融惯例、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其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商业银行、国际货币、国际借贷及担保、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等内容。在国际社会各方主体的参与和努力下,国际金融领域法律制度建设已现端倪:银行法、票据法、金融支付与结算法、金融担保法、证券发行与交易法等领域,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涉外立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传统格局。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产生,由此开启了网上银行的金融创新模式;1998年建立的PayPal网络服务商依托eBay庞大的市场份额,开始了全球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新模式,目前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1.5亿个账户,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之一;2005年诞生的首个依托于WEB2.0的P2P网络众筹融资模式,为借款需求者和有闲置资金者创建自行配对交易的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具有空间的虚拟性、金融交易行为的自由性、信息流通的交互性、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参与主体的全球性。这些形态各异、功能广泛的互联网金融新形态和新模式,超越了传统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亟须新的国际金融条约、新的国际金融规则、新的国际金融惯例和涉外金融立法予以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客观上将大大拓展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外延。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普及和推广,传统国际金融法律规范在调整国际互联网金融新秩序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盲点和空缺,传统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这种局限性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亟须法律规范调整需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越来越突出。一些现行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和规则,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尤其是面对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等的兴起,亟须更新、修订与增补。国际社会一直在不懈努力促进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也一直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如针对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所出现的新问题,国际银行业监管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目前所适用的是经过修订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III》)。《巴塞尔III》中建立了有关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控制杠杆比率以及强化流动性监管等新规则,强化了对银行的国际监管。但是面对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等金融互联网新模式,《巴塞尔III》所确立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如从事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大多以商业公司,而非以银行的身份开展业务,他们的行为规范并不受《巴塞尔III》中有关核心资本充足率、控制杠杆比率以及强化流动性监管等新规则的约束。在这样的国际金融法律环境下,势必造成银行与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导致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手脚被束缚。又如1996年12月联合国第51次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对于网络市场中的数据电文、网上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运输等专项领域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范。但是,对于“数宇签名认证机构”这样的法律问题,尚付阙如。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亟须制定一些专门用于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国际金融法新规则。

传统国际金融法的保护重点往往放在市场强势主体之上。跨国商业银行、跨国保险公司、跨国投资银行和跨国基金等金融市场的主体,常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制定有利的行业规则,或者通过霸王条款,获得有利的交易地位。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由于参与主体分布地域广泛,类型众多,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和国际金融规范的制定者,必须将法律保护的重点,由市场强势地位的主体转为弱势地位的主体即金融消费者之上。可以说,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国际金融秩序,成功的关键在于法律的这种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认同和发挥。由于互联网金融空间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没有机会与交易对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只能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交易对手的商业诚实性问题,均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产生影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性。要鼓励全球大众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将维护全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只有将维护全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到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原则的高度,才能真正促进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促进国际经济繁荣和国际社会进步。

3. 国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1、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
国外金融业在互联网出现不久就开始了将业务实回现方式向网络方向延伸拓展。答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即金融互联网服务,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对传统金融服务的推动作用,即传统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服务
的延伸,是一个互联网化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国外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通过互联网、手机、
PDA
等终端设备实现银行业务功能;券商建立互联网平台以实现让客户通过网络完成证券
交易;
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保单出单和在线理赔;
还有诸如通过互联网平台实
现资产管理等业务。
这些业务的本质是技术创新带来的银行传统业务渠道的信息化升级。
2、第三方支付
国外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类似于国内同类型三方支付产品,
但从出现的先后顺序来看,

外三方支付的起步时间和发展远远领先于国内。

4. 国内外关于研究互联网金融有哪些好的学者或论文推荐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回从正答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5. 国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的人有哪些叫什么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生发展,是两大决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佣金自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放开,促进了竞争机制活化和金融创新;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并投入商业化应用。
1975年,美国开始佣金自由化,证券经纪业务竞争加剧,1990年代互联网技术大发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网络证券经纪服务竞争优势凸显,从而诞生了纯网络经纪商E—Trade,嘉信理财也由折扣经纪商转型为网络经纪商。自此,美国证券业拉开了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开端。此后,银行、保险、理财服务也逐步“互联网化”。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0年以后,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并获得大众的青睐。目前,“移动支付”成为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宠儿,美国发展相对滞后,但是2010年以后,竞争也日趋白热化。
尽管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并没有像国内的BAT那样,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体系业务冲击都比较小。美国为什么没有产生互联网金融巨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军事、科技、金融、教育四大支柱产业,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难以渗透到对方核心领域。
第二,美国的金融体制完善,利率市场化完成近三十年,产品和服务都接近完善。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由于竞争激烈压低盈利,互联网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第三,美国的信用卡体系已相当发达,没有为第三方支付留下发展空间。2012年开始,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增速分别为24%和20%,但这并没有削弱信用卡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其信息化水平。
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是金融自由化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美国“群雄并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依循其惯有的集团化模式,重视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打造,发挥“利益共同体”的业务协同优势,这种模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产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团、乐天集团、Monex证券。
SBI控股公司作为日本网上金融服务的先驱企业于1999年成立,建立了全球独具特色的“网络金融企业集团体制”。SBI集团目前有金融服务、基于创投的资产管理和生物科技相关业务。其中金融服务业务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望采纳,谢谢

6. 为什么美国并没有出现所谓「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的概念

这个问题有意思,我来回答一下。


中国国情:

中国人喜欢标记,说这话可能有点言重了,但是这个定义是中性的。标签最大好处是高效率,分类处理,以提高商业价值。但缺点是它是片面的,容易成为空洞的口号。

金融业:

在第二代金融行业中,社会的形象越来越差,反华尔街的反华尔街趋势在美国兴起,公众肯定会渴望有人来对待这个疯狂的第二代。互联网行业是一代人,衣服是平等的,开放的,自由的,所以互联网不仅是一大笔钱,也是一个救世主。

简单抛砖引玉一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7. 国内外学者对农村金融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宁波大学商学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论文《农村金融与农村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转载)中,针对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重新定义了农村金融概念与农村金融发展的概念,并基于该定义,形成了系统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构建了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该概念及其基础上的成果,值得农村金融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实际部门借鉴和思考。
引用以下内容,请按上述提示查阅并注明准确出处,以维护和尊重作者知识产权。
编辑本段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准确定义
农村金融准确定义i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并且,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i]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ii],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见编者注)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
二“农村金融”问题
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
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还是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还是冠以“农”字招牌的?还是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的?还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这些,其内涵含糊不清。
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
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其表述粼粼种种,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的事实。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金融’就是信用转让”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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