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谁有金融资金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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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五条人民银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个或多个风险的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无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或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人员伤亡;
(三)较大财产损失或依法须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人较大财产损失;
(四)危害县(市)以上区域的经济正常运行、金融稳定;
(五)危害人民银行的公共关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制定针对其他风险的应急预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实际需要制定针对其他风险的应急预案,或将其应急处置纳入适当的应急预案中。
第六条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定期或实时评估突发事件风险,提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各司局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分支行、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机构审核认定,并报上级单位或归口司局备案。
第七条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的定期报告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各司局报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见,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确定。
分支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及时、有效和简便的原则,自行确定报告周期。
与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通信系统相关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定期报告周期不得超过一年,也可以根据技术进步、系统升级、应对风险变化等情况,采取实时评估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变化情况;
(三)对下一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预测分析;
(四)关于现有应急预案有效性的评估;
(五)关于是否需要修订现有应急预案或制定新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以及修订内容或新应急预案的框架;
(六)报告期内与应急预案相关的演练、宣传和培训情况及下一报告期内的演练、宣传和培训计划;
(七)报告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报告参与人员名单及其签章。
第九条各级应急预案领导机构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预案起草任务,并责成相关单位落实完成。
第十条人民银行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五个层次:
(一)总体应急预案,确定人民银行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操作指南以及与应急处置相关的主要原则、标准和程序等。
(二)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参与或协作,并列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和《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不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参与或协作,针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通信系统所面临的突发事件风险,列入《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四)内部应急预案,针对各自机关内部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为确保机关正常工作而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分支机构预案,各分支行、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需要,制定的与上级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的上级单位预案的分预案、子预案及次级预案等。
第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由办公厅起草,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内部应急预案的调整等情况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
第十二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立项、修订意见,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完成征求意见稿,以人民银行办公厅发文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并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同意,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并向国务院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立项、修订意见,征求相关司局、单位意见,报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同意,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
第十四条内部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自行制定施行,报本单位办公厅(室)备案,修订和解释亦同。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急预案由各分支机构、企事业单位按照上级单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确定发文形式,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和办公厅(室)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评估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咨询或研究机构参与。
③ 谁有金融资金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处置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以及突发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由此而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全区国有资产安全,保证区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单位,因下列事件的发生而导致部门无法正常运转:
1、水灾、火灾、地震及重大疫情等事件的突然发生;
2、突生社会动乱或者恐怖袭击等危害公众安全事件;
3、各预算单位领导人员携巨款潜逃或单位突发被盗、被抢事件;
4、区本级“银—财—库”计算机网络系统突遭病毒或者黑客侵袭造成预算拨付瘫痪;
5、区本级银行账户遭上级或外地法院查封,影响到全区的正常运转;
6、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或危机。
二、组织体系
1、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经济金融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区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区公、检、法、工商、税务、宣传及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2、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风险处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地点设在区财政局,由分管预算、国库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全区各预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组成。
三、职责分工
1、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对全区突发金融风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召开紧急会议;研究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方案;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2、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领导小组汇报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相关情况;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对突发金融风险的处置提出具体建议并具体实施;负责档案管理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风险报告的基本原则
总体原则:迅速、及时、准确。即最先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报告的渠道要畅通,不得延误、截留。
五、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1、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
2、办公室在接到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给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并应于当天递交书面报告,同时应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3、报告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
4、领导小组获悉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六、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处置
1、一级事件:涉及金额不大及公众人数不多的,由办公室会同事件发生单位直接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2、二级事件:涉及金额较大及公众人数较多的,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在取得领导小组的处置建议之后,立即付诸实施。并将处置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3、三级事件:突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事件,立即向领导小组及区政府汇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领导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共同商讨处置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七、分析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负责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与此同时,各部门还应当针对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措施、预警体系、防范手段。
2、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分析总结会,利用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业务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干部的监管水平。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④ 金融机构代理养老工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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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应急计划和电子银行应急预案的区别是什么谢谢你的回答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应急预案是还没有确定下来的,是预备状态,应急计划是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用此计划方案是已经确定了的
⑥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效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机制防范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家关信息系统管理律、规技术标准落实银监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析及向本机构专门委员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四)及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告本机构发重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审查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度报告;
(六)做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及其派机构做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业员进行信息系统关业务、技术安全培训;
(九)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其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或其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项目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风险管理委员或其负责风险监督专业委员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代表或主要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提供科技服务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合格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员应符合要求:
()具备良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合格者岗;经考核适宜工作员应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律规及规范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指信息系统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面影响全局或共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敏程度各集要素进行析评估并实施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员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授权
第十八条 境外设立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境内设立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关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评估测试及进行修补更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机房应符合家关计算机场、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性数据至少应达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C类机房标准数据机房应实行严格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自主知识产权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电设备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设备应经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家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网络应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产品熟性;网络设备线路应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网管监测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产网络与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标准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领取、使用、修改、保管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效管理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数据库采用适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敏数据传输存取保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程度用途确定存取权限、式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修订省域数据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保存省域数据至少实现异数据实备份全性数据实现异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存放按规定限保存调用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程形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及产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能影响客户服务应适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指信息系统研发程组织、规划、需求、析、设计、编程、测试投产等环节产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立项目工作组重项目应立项目领导组并指定负责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组由业务员、技术员管理员组具体负责整项目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组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组负责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充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析基础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测试环境保证测试完整性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直接使用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修补系统功能缺陷提高系统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员、技术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 发程所涉及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具由相关负责签字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指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程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环节产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离运行员应实行专职由其员兼任运行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操作维护员应按授权维护规程要求产状态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维护应非工作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应符合要求:
()制定详细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间操作范围、内容、办、命令及负责员等信息;
(二)提供见简便操作菜单或命令信息系统启或停止、运行志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程所现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维护应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统设备系统环境维护外软件或数据维护必须通特定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修改数据应通柜员终端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审计志等便维护审计;
(三)提供维护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变更应符合要求:
()制订严密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各岗位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退案授权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确性、安全性合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真实位置内容形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效、全面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应保留初始版本所历史版本保留所历史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投产定期内应组织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及系统功能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机房环境设施实行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现故障应急处理流程预案实交易服务数据应实行24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信息系统造重经济、声誉损失重影响事件应即报并处理必要启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外包风险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形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外包应根据风险控制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原则范围认真析评估外包存潜风险建立健全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评估机制充审查、评估承包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委托经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相关专业经验独立机构完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承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识产权面义务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认识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直接间接影响并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风险提高本机构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符合风险管理标准策略并应建立针外包风险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建立效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意外情况能够实现承包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间断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敏信息系统及其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数据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应遵守家关律规符合银监关规定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批准并实施外包前报银监及其派机构律规规定需要报告机构备案
⑦ 新版人民币发行后后应急预案
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
第一条为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发行基金的及时供应,满足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现金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库门无法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一)管库员生病,或携款潜逃、忘记密码等原因发行库主门无法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及时报告库主任,说明原因。
2、经库主任批准,启封备用门密码
3、在库主任督导下,副主任、监库员、发行负责人及另一个管库员(或库主任指定人员)共同开启备用门。
4、监库员带领至少两人进入库房,打开库门。
5、由库主任带领内审、保卫、会计部门人员入库进行检查,核对发行基金和其他实物。
6、经查发行基金实物和其他实物,帐实、帐款、帐簿核对准确后,在库主任监督下由二线管库员接替职责,保证出入库业务正常进行。
7、按程序设置主门、备用门密码,并封闭备用门密码后交库主任和副主任分别保管。
8、如发现库款出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损失数量,保护现场,并上报上级行,根据上级行指示处理相关问题。
9、按规定同步登记各项登记簿。
(二)因库门损坏,无法正常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及时报告库主任,说明原因。
2、经库主任批准,启封备用门密码。
3、在库主任督导下,监库员、管库员共同开启备用门。
4、经库主任批准,监库员带领管库员,陪同维修人员进入库房,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5、通过维修能够正常开启后,方可变更密码,关闭库门。
6、按规定,由库主任和副主任指定专人设置备用门密码,并密封交库主任、副主任分别保管,并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三)主门和备用门同时不能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以最快方式联系和找到管码人,确保第一时间开启库门。
2、在确定暂时不能开启库门和备用门的情况下,要及时报告上级发行库,说明情况,根据上级库指示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是根据地区现金需求情况,组织人员从临近发行库调拨发行基金,保证辖区现金需要。
二是如持续时间较长,采取将开户单位转移到临近人民银行开户,确保现金供应。
第三条 发行库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一是采取缩短营业时间、整箱整袋出入库等措施保证现金供应;二是采取必要的防灾措施,确保发行库安全;三是增加值班,守押人员,应对特殊情况;四是在发行库出现险情的情况下,及时上报上级发行库,根据上级发行库命令将发行基金调出到临近比较安全的发行库,确保发行基金安全。
第四条 库内发行基金不足,不能保证现金供应情况的应急措施
(一)紧急上报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根据上级库调拨命令调入发行基金,确保现金供应。
(二)紧急控制金融机构现金投放。即:保证储蓄存款支付,控制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