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
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
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
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
(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
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
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
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
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
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
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
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2. 如何搞好对人行县支行的考核
提高县支行的履职效能,就要让县支行工作有目标、有方向。
“县支行人员少,职能多,精力分散,影响了履行效能。用综合考评的办法,让县支行从众多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有限的人力资源用足用活用好,就是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人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陈宜民道出了综合考评的初衷。
该中支综合考评办法把县支行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两部分,并采取百分量化,使考评既实用,又便于操作。科学设定考核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既注重基础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又突出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创新。
在基础工作方面,主要考核县支行三个方面工作,在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上,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等方面;在日常业务工作上,突出资金安全、网络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风险岗位及其风险防范,重点考核县支行工作开展是否规范,上级行组织的各项检查情况以及内部审计、事后监督情况;在调研信息上,主要考核县支行在中支办公室、调查统计、外汇管理、纪委、宣传群工等部门调研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刊物对整体工作的影响大小,赋予相应分值。
为鼓励各县支行争先创优,重点工作主要考核县支行在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创造性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独立开展的工作被分行以上肯定推广、领导批示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被地方党委政府肯定的;县支行承担中支工作,被上级行行文推广肯定或领导批示的;参加总、分行劳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重点工作得分不设上限。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一票否决”情况,对出现“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参与考核等次的确定。
“综合考评、过程管理,使我们县支行找准了目标定位,明确了履职重点,呈现出'三大、三多'现象,工作责任大、压力大、干劲大,干事多、创新多、亮点多。”人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行长张北南深有体会。
上下联动 明确履职“靠什么”
人行枣庄市中支重新梳理职责定位,明晰中支与县支行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该联动机制包括“指导”机制与“配合”机制。“指导”机制,就是中支指导县支行重点工作创建机制;“配合”机制,就是县支行配合中支重点工作创建机制。中支由单纯的考评者,转变为县支行的建设者和推动者,县支行由单纯的被动考核者,转变为重点工作的参与者,有效促进了全辖整体工作开展。
在重点工作的确定上,每年初,由中心支行组织县支行对本年工作思路进行专题研究,结合县域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及自身优势,每家县支行确定1-2项特色工作,不搞“一刀切”,不交叉不重复。对县支行重点工作,中心支行主要是做好政策引导、创造环境、把方向提思路、加强督查催办,由承办行先行实验,待经验成熟后,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在全市推广,实现重点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在人员交流上,吸收县支行人员参加中支劳动竞赛、综合业务检查、联合组织创新课题,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采取选调、上挂下派、岗位轮换等方式,加强县支行与中支机关干部交流,近年来,从县支行选调了5名人员到中支工作,选派2名副行长上挂中支机关任职,从机关选派了3名副科长到县支行担任副行长,促进中支机关与县支行之间思想与工作方法的有效沟通。
在环境营造上,该中支主要领导主动加强与县支行所在地党政部门的联系协调,联合当地政府召开各种座谈会、推介会以及金融服务“大回访”活动,争取支持,为县支行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过程管理 明确工作“怎么干”
为督促县支行稳步、扎实、有序、均衡地开展工作,使综合考评办法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人行枣庄市中支对县支行实行过程管理、目标管理,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县支行考评工作日常化、动态化,县支行时时处于考评状态,彻底改变了过去年终“一考定局”的状况。
实行工作周报制度。
实行季度例会和考核通报制度。
实行半年现场观摩制度。
在年终综合考评时,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确定县支行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对重点工作成效显著的,设立突出贡献奖,进行单项奖励,建立起“既重结果更重过程、既重年终更重日常”的考核导向。同时,更加注重综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和干部选拔使用上给予倾斜。
综合考评以来,人行枣庄市中支辖区各县支行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主动向中支找工作、要工作,主动承担金融支持林权改革试点、全民创业融资网开发、中小企业信用实验区建设等19项重点工作,有11项重点创新工作获总分行肯定和推广。各县支行紧紧围绕县域经济薄弱环节,大力创新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县域金融服务缺位和短板,先后开发创新了10余项信贷新产品,产品创新贷款占新增贷款的27%。滕州支行在全国首创了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抵押贷款,累计向17家试点合作社发放贷款3300万元,支持流转土地面积13238亩;薛城支行在全国首创了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为无土地、房产抵押的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新路径;台儿庄支行创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贷双保”贷款模式先后被分行、总行推广。台儿庄支行还承办了四省四市毗邻地区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联合演练、四省四市银警联动反假货币协作机制现场会议以及金融支持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等工作,得到总分行和山东省公安厅肯定。
3.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评估方法
金融稳健指标分析、压力测试以及国际标准与准则评估是FSAP的主要评估方法。
金融稳健指标是IMF为监测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稳健程度,以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稳健程度而编制的一系列指标,用来分析和评价金融体系的实力和脆弱性。通过分析FSIs,可以评估金融部门面对冲击时的脆弱程度,分析金融部门在受到冲击后可能对宏观经济层面造成的影响。金融稳健指标包括核心指标和鼓励指标两类。核心指标只涵盖银行业,借鉴了“骆驼评级(CAMEL)”的框架,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五个方面共12项具体指标。鼓励指标包括存款机构、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公司部门、市场流动性、住户部门和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共27项具体指标。
压力测试旨在分析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因宏观经济金融联系而产生的风险和脆弱性。压力测试可用于单个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利率、汇率、信贷、流动性以及资产价格等,研究方法包括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和传染性分析(contagion analysis)等。
国际标准与准则评估旨在从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性和透明度、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影响、金融基础设施(包括公司治理、会计和审计标准等)的有效性等方面评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其评估结果体现为《标准与准则遵守情况报告》(Reports on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ROSCs)。FSB确认了12项国际标准与准则,FSAP评估下的标准与准则评估涵盖其中的9项,它们是《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融资40+9条建议》、《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会计标准》、《国际审计标准》。
4. 2012年中央1号文件全文下载
中央2012年1号文件夹全文鐧惧害鍦板浘
本数据来源于网络地图,最终结果以网络地图最新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