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1)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准入门槛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Ⅱ 中国何时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推动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和相关审慎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Ⅲ 产业银行
银行产业政策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一直以来都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规范国内银行业,引导各家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多部指导性大法和很多法规等文件,对银行的发起设立、经营活动、营业范围、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界定和限制。
一、产业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国家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并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商业银行法》有一项条款备受关注,原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
现行《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做出修改。
为了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现行《商业银行法》适当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可开展业务种类规定,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
修改前的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宜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即特定贷款,为此修改后的法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二、政策支持——剥离不良资产、注资、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
为帮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改制,国家不仅大幅减免四大行的税负,承担其近1.4万亿巨额不良资产,准许其发行债券融资;还通过汇金公司和财政部直接为其注资,其中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各自已经获得225亿美元,225亿美元和300亿美元,而加快上市步伐的建设银行二期又获得655亿人民币注资。通过一系列剥离不良资产和注资行动,令这些银行资产状况大有改观。而随后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的行动无疑又可以为国内银行带来先进技术和严格管理经验。目前已先期上市的建设银行受到海外投资者大力追捧,股价连创新高。
三、发展规范
(一) 促进业务发展
1. 为帮助国内银行突破以存贷业务为业务主体的不利现状,并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高金融风险,国家力推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其中《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为国内银行大力发展此项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
2.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对国内银行加强向国内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提出了政策指引意见。文件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各类贷款业务上对国内小企业加大投放,并对信贷投放的审核措施、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同时要求银行将该业务的开展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最后,要求各银行必须定期向银监会上报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二) 控制风险
1.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指示性要求。具体指向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该指引目的在于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2. 《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人民银行主导国内商业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将有效的防范和降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有力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
(三) 强化管理
1.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是国内第一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规性文件,表明加强公司治理是今后国内行业银行改革的工作重点。该文件明确了董事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同时要求股份制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各自的权力和责任以书面方式加以界定。为保证公司发展的一贯性,该文件要求董事会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对于银行董事会及董事的尽职情况,银监会有监督权和要求整改权。
2.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要求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从确认,到剥离收购、至最终处置的各个环节均明确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加大对潜在风险的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了空间。
3.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财政部)明确要求上市及拟上市银行采用未来现金流着宪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而不再集体贷款损失准备的五类分级法;同时要求金融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其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准。该文件还对金融企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重新进行了界定。
四、外资银行管理
同国际银行业巨头相比,众多中资银行仍然十分弱小,且存在资产质量差、冗员过多、经营水平低下等严重问题。中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市场将对外资开放,为了保护国内银行,帮助其发展壮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和开设业务等方面设定了不少高于对国内银行的规章。比如:在设立时,外资方出资资本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其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拨备不低于1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外资银行存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不计息,其营运资产的30%须以央行制定的声息资产方式存在;外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20倍,其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等。
Ⅳ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Ⅳ 现在在上海自贸区,中国公民可以开民营银行吗
自贸区先行先试金融改革
《21世纪》:在国务院公布的上海自贸区首批6大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中,金融服务领域无疑是最大亮点,您认为自贸区金融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魏加宁:建立上海自贸区,重点是金融,而金融改革又是重中之重。
当今中国,金融改革的重点是什么?有人说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如果我们的商业银行(行情 专区)仍然是以国有为主,如果放开贷款利率,那么商业银行就失去了借口,就无法抵御来自地方政府、国有企业要求降低贷款利率的压力;如果放开存款利率,那么商业银行就会出现“高息揽存”现象,将来出了风险统统交给国家。因此,要使利率市场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就必须加快推进商业银行的“民营化”,商业银行民营化是利率市场化成功的必要条件。
当前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业最大的风险是什么?是各级政府注资各类商业银行,然后控制商业银行的高管任免,进而迫使商业银行给各级政府的项目贷款,其实,这才是最大的“关联交易”!因此,商业银行“民营化”也已势在必行。
当前老百姓对金融领域最大的不满是什么?就是金融服务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难。试想一下,如果有足够的民营银行展开竞争的话,还会出现“只有把病人抬到银行里来才能够接受银行的服务”这样的笑话吗?因此,商业银行“民营化”已是当务之急。
实现商业银行民营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放开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到正规的银行体系中来办民营银行,即所谓“民进”;再一种是各级政府的资金逐步从竞争性商业银行的股本金中退出来,去办政策性银行,即所谓“国退”。
上海自贸区既然要先行先试,就应当在改革上先走一步,尤其是在金融改革上先走一步。一方面,尽快批准民营资本率先到上海自贸区里兴办民营银行;另一方面,还应做出规定:凡是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其各级政府的股份必须限期退出。否则的话,如果在国有银行垄断经营的条件下,民营银行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回头看一下,入世十多年来,外资银行尽管机构在增加,资产在增长,但是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所占比重究竟有多大变化呢?连强大的外资银行都突破不了国有银行的垄断经营,那么,从头做起的民营银行又如何能够在这强大的国有银行垄断下破土而出呢?
冷静看待民营银行
《21世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此举被外界普遍认为是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打开了大门。如何对民营银行进行界定呢?
钟伟:按照原来讨论的情况,民营银行的标准定义可以称之为私人银行,即私人所拥有的银行。民营银行是与国有银行相呼应的一种形式,它是股份制、外资或者是私人资本所拥有的非国有银行。之所以呼吁发展民营银行,实际上是对金融的高度垄断和金融行业(行情 股吧 买卖点)准入门槛过高的一种否定或者一种反思。
银行业的基本现状是,工农中建交这五家大行占据市场份额的一半左右。目前,整个银行业的贷款占整个社会融资的总额接近一半,考虑到利率与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压力,现在银行业可以说是一个激烈垄断竞争的行业。因此如果民营资本想要进入银行业,应该有合理的市场准入程序。不过以前从来没有说银行不许私人资本去办。
目前来看,除工农中建交(交行其实也有一部分是私人资本,即外资——汇丰),私人资本已经进入了银行业。股份制银行当中有一些是私人资本控股的,如果按照前面民营银行的定义,由于私人资本在这些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当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把招商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平安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民生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等这几家银行都称之为民营银行。
《21世纪》:为什么现在随着上海自贸区的热情高涨,大家都期望能对民营银行开闸放水?您认为民营银行设立条件是否成熟?
钟伟:现在大家盼望开闸的无非就是类似民间资本以从零开始的状态来新设银行。可能更多的人还抱有期望,这种新设的银行不仅仅是地区性的,而是全国性的。如果把民营银行这么狭义定义的话,大家盼望的这种民营银行,的确是改革开放30年到现在很少见到的。而银监会的确没有针对于此的准入程序。所以,值得银监会考虑的是,未来除了已有的商业银行通过参股、控股或者收购来持有、控制这些银行外,民间资本有没有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重新设一家银行。
因此,现在要讨论上海自贸区给民营银行是否开闸放水,我觉得本身民间资本可能对于现在商业银行的竞争环境,对通过参股、控股、持有商业银行的股权,或者是对做草根金融的热情、认知都不够,更多的是把银行业当作一棵摇钱树。
鲁政委:回顾中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由纯粹的国有机构,逐渐发展出国家控股的机构,接着发展出除了国家控股机构之外的地方控股机构,最后发展出民营机构的过程。地方控股的银行开办以来,总体发展良好,随着经济的发展,今天我们需要更多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问题有更好的支持,因此,民营银行诞生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但是,我们现在是否已经具备民营银行出现的条件?所谓的条件是指服务于国家的愿景。在现有的其他环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即使设立了新的民营银行,它们能否起到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也是大可怀疑的。
民营银行能否实现期待?
《21世纪》:虽然现在监管层释放出强烈的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信号,但是很多专家对此并不看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是否存在管制?
鲁政委: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允许大量的民营资本自由进入是任何市场化行业的应有之义。但所谓“自由进出”往往是对完全竞争行业而言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业才适合采用自由竞争的方式?那应该是产品没有外部性的行业。但是,银行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毫无疑问是有外部性的。根据经济学的共识,对于有外部性的行业,不能放任其完全竞争,只能在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下适度竞争。因此,对银行业的进入确实应该设置门槛。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门槛的设置上,民营银行是否就应该与国有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如果站在一个理想的市场化角度来说,民营银行和现有的这些银行的设立标准本应该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回到中国金融演进的路径上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到目前都还是有所区分,更何况是银行呢?因此,可能导致最终的民营银行的准入标准还是会有所差别。这一点从“风险自担”这个定语就可以清晰折射出来。
“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的提法隐含的意思是,未来民营银行的一些标准会与现有的银行有所不同。比如,在能够吸收存款的比例、股东承担的义务等方面很可能都不一样;从理论上讲,现在的所有银行能够开办的业务其实没有太大差异,未来允许民营银行参与的领域上是否也是如此?只要发放银行牌照,就能自动获得开办所有银行业务的资格?我觉得不一定。
《21世纪》:假如现在放开民营银行,它是否能够真正解决比如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能否实现我们初设时的期待呢?
鲁政委:我对此并不乐观。
从民营银行的外部环境来看,现在设立民营银行的企业,都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既然这样,这些民营银行与城商行有什么不同?现在已经运营的银行,是否自称是民营银行?它们的行为与其他商业银行其实没有任何不同。淮橘成枳,气候使然。现在所有的民营企业,虽然法律上是民营性质,但是它的行为越来越趋同于国有企业。因为政府掌握了太多的资源,任何不和政府打交道的企业,都寸步难行。既然要得到政府的审批,就得接受政府的指导?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民营银行与现有的银行可能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从民营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它们到底有没有能力给更多的小微企业贷款?现在小微企业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比如阿里贷,阿里贷的成功基于其完备的征信系统,阿里金融根据注册会员过去几年来的经营情况在线上审批贷款。而现在其他的银行则没有这样完备的征信系统,所以很多人认为阿里金融将取代现在的银行。我认为阿里金融的这一做法只能在其会员内实行,而无法推广到所有小微企业。因此,银行缺乏较为完备的征信系统这一金融基础设施,从而无法大面积有效控制风险,这是小微企业贷款难以大规模推行的原因。
民营银行设立的现实障碍与制度建设
《21世纪》: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之下,民营银行的发展步伐会否受阻?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民营银行会遇到哪些现实问题?如何应对?
鲁政委:从趋势上说,只要中国经济继续往前发展,整个大环境都是更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举个例子,股份制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相比,民营色彩更强,但从其自身来说,现在发展丝毫不逊色于国有银行。因此,从趋势来看,随着市场化进展,民营银行的外部环境都将变得更加有利。
随着技术的进步,所谓的“跨领域和跨界的程咬金”会越来越多,这就意味着现有监管可能不能有效挡住民资的杀入。假如没有技术的进步,我相信就不会存在阿里金融。应该说阿里金融最初杀进金融领域,并不是谁批准它这么做,而是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监管层面觉得其存在并没有造成额外的危害,也有值得一试之处,就开始逐步允许它补一些牌照。
钟伟:民营银行如果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那么这些商业银行本身拥有和在自贸区以外的商业银行不同的设立环境、税收环境、业务竞争环境,会不会导致一些尴尬?
例如,如果将总行设立在上海自贸区内,有两种可能,一是只能在上海自贸区里面经营,不能跨出上海自贸区,这样的话这些银行可能做不大。二是如果总行设在上海自贸区,但是分支机构可以在自贸区外的中国大陆的广泛地区展开业务经营,这是否可能导致自贸区内新设的银行和自贸区外已有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
上海自贸区的方案里面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有可能是考虑外资在从事金融贸易方面有更多的专业技能。但可能的事实是,即使在自贸区内设立金融机构,而且只做自贸区业务,由于他们既没有品牌,也没有客户网络,也没有整个中后台的处理,新设的机构要展开特别好的经营还是非常困难。
除非上海自贸区的实质是人民币离岸中心,未来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是作为离岸的金融形态发展,并发展成相当于新加坡、香港这样的水准。这样的话,民营银行也许经过三五十年的坚持,能成一定的气候。就目前起步的形态来看,在短时间三五年内的成长空间是比较有限的。
不过,即使未来上海自贸区真是作为离岸的金融形态发展,并且民营银行在自贸区内展开离岸金融业务,还是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考虑。首先是人民币利率和汇率问题。人民币在自贸区内和自贸区外可能有两种价格,包括两种利率、汇率。因为人民币利率本身在境内和香港不一样,国内衍生品汇率和香港市场也不一样,未来可能导致人民币一种本币存在多种不同的汇率和利率,这会使人民币更加复杂。其次,需要考虑账户封闭问
题。因为在自贸区内需要新设立金融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的调度和设计必定需要一定封闭程度,否则就无法分清在岸和离岸资本。再者是资金的筹措问题。如果是在自贸区内部筹措资金,自贸区内相对有限的金融市场容量可能会限制资金的筹措;如果是跨区域筹措资金,即从自贸区外筹措资金,并将筹措的资金拿到自贸区内使用,那么中间可能涉及资本管制问题。
总体来讲,要在自贸区内建一个纯粹的离岸系统,其中包括离岸的银行间市场、离岸的货币市场、离岸的资本市场(比如国际板)、离岸的债券市场(自贸区内的本土和外资机构能够独立发行债券、金融债)等等,那么上海自贸区还是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只是自贸区现在基本上还处于一张白纸的状态,暂时看不到太多业务空间。如果未来上海自贸区离岸系统建设成功,香港、新加坡在金融、贸易和港口运输方面的影响必定会有所削弱。
《21世纪》:在自贸区内实行民营银行的试点,需要防范哪些风险?进行何种制度建设?
魏加宁:要在上海自贸区进行商业银行民营化试点,就必须加快金融安全网建设。从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来看,金融管理体制要勇于创新。
在金融监管方面,应试行分级监管:对于全国性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继续由中央政府的垂直监管机构负责;而对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则应交由上海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监管;对于那些区域内的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活动,如小贷公司等,则应交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否则的话,地方政府如果只有审批准入的积极性,而不承担监管责任,就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风险失控。
为了防范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结构性风险,应当在上海设立区域性金融监管决策委员会,以规范金融监管决策机制,防范混业经营带来的潜在风险。
为了使民营银行尽快发展起来,并在商业银行领域实现公平竞争,应当尽快建立存款保险(行情 专区)制度。但是,根据美国的经验,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才能获得成功。美国当年在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曾经进行过两次州一级的尝试,但都归于失败,所以,尽快建立起全国性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也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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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外资银行准入门槛放开对国内银行业有多大冲击是好是坏
好事,可以让中国的银行进行更好的合理竞争,避免垄断
Ⅶ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扩大金融服务开放,引进竞争机制对提高市场效率、促进我国国内金融机构改进经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缺乏充分竞争,作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就没有足够的压力来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服务。结果,使其可获得最初垄断利润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入世后将在一定时候取消设立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这一承诺打破了对金融服务市场维持数量限制造成的金融服务部门效率低下的局面,使未来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积极意义还在于能够带来先进的金融产品和更好的金融服务。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冲击的首先是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其次是对中资金融机构拥用的客户群会冲击。银行出售的是服务,服务质量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外国商业银行十分注重服务理念,塑造服务形象。一旦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以成熟的金融工具、良好的服务手段、优质的品牌、独特的营销方式来推销他们的产品,抢占居民和企业的“购买”服务,这样将有可能使国有银行的客户群迅速减少,大量优质客户可能会转入外资金融机构。
从部门来看,由于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国金融机构相比,拥有更为丰富的经营经验和我国机构所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实力也更为强大,如果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将会在竞争中抢占市场。从人才竞争看,中资金融机构将面临优秀金融人才的竞争。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将突破地域和数量限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较旺盛。他们将以高薪、出国培训、委以重任等优厚的条件来吸引我国金融机构的专业人才,而我们对一些高级管理人才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吸引力。在未来的人才竞争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培育、激励机制,将会造成金融机构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Ⅷ 外资银行的在中国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业.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强化银行业的竞争机制.增加了国外资本的流入.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然而目前现存的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于银行发展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因此对于监管严格的中国银行业,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就势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业变迁过程中。[1]
Ⅸ 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遇到了哪些阻碍
据报道来,近年来,外资金融机自构在国内发展遇阻,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掣肘较多,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应更多开放外资银行在境内业务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健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加快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希望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向往的发展地!
Ⅹ 金融业的准入门槛将逐步放宽了吗
据报道,外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日前中美元首会晤时表示,将按照自己扩大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大幅度放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业和保险业的市场准入。
分析人士表示,放开对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显然会显著提升国内金融业的经营效率,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有利于培育国内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理念,形成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希望金融业准入门槛的放宽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