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列不属于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 )。
A不是
书本上
1.依法管理原则。各国金融管理体制不同,但是依法管理上是一致的。回包含2个方面,一金融机构答是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保证。二是实施监管也必须依法。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一种有效机制。但是金融管理的重心应该在创造适度竞争上,既要避免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引起经常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剧烈的社会动荡。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强制管理,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也不能寄希望于金融机构自身自觉的自我约束来避免冒险经营和大的风险,必须2个方面结合。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这历来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要讲求效益,所以金融监管要切实把风险防范和促进效益协调起来。
『贰』 金融监管的监管原则
所谓金融监管原则,即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活动中,始终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金融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
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叁』 金融机构根据地位和功能分为哪4类金融机构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地位谈不上,农村经济活动不活跃,首先农民没什么钱做投资只会存钱养肥银专行,而证券更是谈不属上,要是入市也只会被宰割,买国债又轮不到农民,保险投资更少。就是应为这些原因说明农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农民口袋没钱就难进行金融活动。
作用还是有的,很多政策性银行进驻农村,农民没钱贷款比较容易,但是贷款必须是用来从事农业的。这些银行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做了很大的贡献。
『肆』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金融监管的原则有:
分类监管原则,即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监管.
公平内对待原容则,即对不同类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是一样的,对同类的金融机构内的个别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样的,对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样的,均要为国民待遇.
公开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
『伍』 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有哪些其最根本的目标是什么
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有:
1.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2.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3.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陆』 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
1: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工具和选择性工具。在过去较长时期内,中国货币政策以直接调控为主,即采取信贷规模、现金计划等工具。
货币政策主要目标稳定币值.
2: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所追寻的理想状态。
政府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主要是:1、依法实施金融监管。2、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3、“四结合”的监管方法:包括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二)依法监管原则
(三)“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四)稳健运营与风险预防原则
(五)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柒』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抄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袭,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捌』 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源于
Meltzer(1967),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论
以Stigler(1971),Posner(1974)为代表的监管经济理论
Kane(1981)的监管辩证理论。
1、公共利益论
(Meltzer,1967)认为,金融部门的垄断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Meltzer,1967)。公共利益论又被称为市场调节失败论,该理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出现的,是最早用于解释政府监管合理性的监管理论。公共利益论奠定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同样存在着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监管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失灵,追求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的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但它们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们都天真地假定监管者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并认为它们有能力实施各种监管政策;二是它们都只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理论产物,只能为大萧条时期改革所实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论基础,并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结构;三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社会利益。
2、监管经济论
经济监管理论由stigler(1971)提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该理论趋于完善。该理论侧重研究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当局问的关系。
政府之所以进行金融监管,其直接目标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由stigler,posner,peltzman,becker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论”或称为“管制俘获说”也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该理论强调指出,管制不仅仅是经济过程,更重要的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认为管制的目标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被俘于特殊利益集团。
3、监管辨证论
美国经济学家Kane(1981,1984,1994)提出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管制的“辩证法”。他首先做出“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管制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
Kane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管制所引起的。政府管制性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而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进行一些创新活动以规避监管当局寻求新的盈利机会。当金融机构的创新出现以后,监管当局可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而放松原有的监管政策,或者当创新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执行时又进行新的监管,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管制―创新(规避管制)―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动态博弈过程。
4、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即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系,而金融监管当局是金融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特殊机构。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就构成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玖』 金融监管最基本的出发点是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1] 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其最基本的出发点: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