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如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近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发表题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署名文章。周小川在解读十九大报告时,重点围绕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表现、成因及对策展开论述,着重强调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
在周小川的文章中,透露着未来金融行业发展大的政策方向,包括进一步推进金融业的改革开放,这是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未来抉择;金融监管还会进一步强化,除当前实行的加强影子银行、同业业务、互联网金融监管外,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非法金融活动和乱办交易所等乱象严格监管,以及加强对监管干部被监管对象俘获的利益输送行为的问责也是未来监管重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也将进一步加强,央行将在维护货币稳定的职责上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这也意味着其权责进一步提升;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根源,去杠杆会持续下去,在此背景下,货币政策不会放松,将继续保持稳健中性;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将进一步推进。
此外,周小川还提及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未来监管的几大重点领域,“一手抓金融机构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违法违规套利,一手抓非法集资、乱办交易场所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
在加强党的领导方面,周小川则强调,党的领导要同金融企业法人治理必须一体化,必须贯彻到公司治理全过程,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机制。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统)因外部因素的冲击或内部因素的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系统性风险可以用贝塔系数来衡量。
Ⅱ 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有哪些
金融风险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金融企业从事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的不确定性。一是外因,即外部环境包括体制因素的综合作用;二是内因,即内部决策管理不力的影响。
(一)外部因素
(1)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遗留问题。
(2)宏观经济波动导致金融风险加剧。经济的剧烈波动,经济发展处于低潮,包括泡沫经济的破灭,都会造成银行资产的缩水和损失,加大银行风险,甚至导致银行倒闭。
(3)自然灾害也是形成金融风险的因素。
(二)内部因素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
(3)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不强。
(4)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严,处罚不力。
(5)没有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审慎经营。
(6)监管有效性尚需提高。
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每一种金融风险由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风险,又常是多因素综合促成的,是合力作用的结果。
在当代国际金融领域中,金融资本资源的全球配置,金融组织空前整合及当代金融新论层出不穷.国际金融市场的空前裂变,导致国际间接投资超前而超大规模的发展.当前国际间接投资的膨胀,金融风险传染不断加剧,通过分析影响金融风险传染的金融资产价格
Ⅲ 金融风险的九大风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在渐进改革过程中,财政与金融之间风险隔离机制一直没有建立。一方面,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由于缺乏制度性规范,央行资金运用存在明显的财政化倾向,巨额再贷款难以收回。另一方面,财政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1998年以来,债务依存度和国债偿债率偏高。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中西部地区县乡财政普遍困难,存在大量隐性债务。
非正规金融庞大成隐患
多年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十分困难,被迫寻求非正规金融渠道。中国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据估计已接近正规金融的1/3。
机制转化中的风险突出
首先,银行业风险集中,资产质量总体堪忧。我国银行业竞争不足,公司治理薄弱,业务创新能力差,财务风险普遍存在。其次,证券业隐含巨大金融风险。证券公司收入结构不合理,资产质量不高,流动性明显不足,累积风险严重,一批证券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局面;普遍存在违法受益“私人化?,违法成本“社会化?的制度性错位激励,总体道德风险严重。再次,保险公司风险不容忽视。保险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对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不计成本地抢占市场份额,恶性竞争严重。
资本管制有效性弱化
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严重弱化导致大规模的不正常资本流动。第一,假外资的寻租性流入。自2001年以来,资本净流入迅猛增长。从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情况看,有相当部分流入的外资具有明显的“内资外资化?倾向,带有明显的“政策寻租?的特征。还有大量违规资本伪装成经常项目收支跨境流动。第二,资本外逃严重,外逃渠道多样化。资本大规模非正常流动,增加了人民币的汇率风险,影响了我国的经济金融安全。
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损失
人民币汇率机制的缺陷导致中国传统的开放模式和开放政策呈现出不可持续的发展困境,并进一步引发诸多突出问题:第一,汇率形成机制的扭曲导致激励型外资政策,激化国内发展模式的矛盾。第二,低汇价助推粗放型外贸增长方式,频繁引发国际经济摩擦。第三,汇率形成机制扭曲导致低价值链增值模式,危及中国的资源、能源安全。第四,汇率机制的长期扭曲导致过高的对外依存度,增大国家宏观经济运行风险。第五,日益庞大、超过合理需要的外汇储备,造成巨大的国民福利损失。
利率风险日益凸显
利率市场化是一柄双刃剑,利率风险其实是在利率逐步市场化过程中同一问题的两面。其一,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管制仍然比较严格,商业银行不能自主调整利率,面临着较大的系统性利率风险。其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利率波动会不断加剧,而金融机构管理利率风险的能力不足,也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房地产风险不容忽视
截至2004年,中国的银行业的17万亿元信贷资产中约有一半是以房地产贷款或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形式存在的。房地产行业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视,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银行资金占其资产的比率在70%以上,高负债经营隐含财务风险突出;假按揭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问题严重;基层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操作风险明显;土地开发贷款有较大信用风险;新法律法规可能限制贷款抵押品的执行,法律风险增大;等等。特别是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存在几乎等同于金融风险,很可能会影响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拉美化”风险
所谓金融“拉美化”,主要是指本国金融活动越来越依赖于国际资本,本国金融市场逐步为外资所主导,本国的资产定价权、证券服务业、投资收益等等大多为国际投资者和外国金融服务机构所控制或支配的一种现象。种种迹象表明,中国金融确有“拉美化?之虞,直接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定价权的丧失;股市并没有真正与国际接轨,不仅谈不上优化资源配置,就是融资功能也急剧萎缩;大批国内优质企业被迫海外上市,国内投资者望洋兴叹;在我国未掌握资产定价权的前提下,国内商业银行竞相大规模向外资转让股权,导致国民财富流失;我们在高价引进外资的同时以低价向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拉美化”可能是我们对外开放中的最大风险。
Ⅳ 公司治理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黑箱
公司治理的问题沿自伯利与米恩斯(1932),从他们的大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问世以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真正得到了关注。勒纳(1966)提出“管理控制型公司”大量存在,钱德勒(1977)正式概括为“经理革命”,认为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经理革命”是美国企业史上的一个显著标志,并把这类企业称为“经理式企业”。公司治理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1],20世纪90年代,公司治理被视为西方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公司治理在我国得到重视,只有七八年时间,却形成了大量的文献和著作。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虽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我国的公司治理,从开始研究以来,主要关注的是国有大企业的治理问题,如委托-代理制度下的权能分解问题,分权中的激励-约束问题、利益主体不一致性问题、团队生产中的搭便车行为、信息不对称下的欺诈与道德风险问题等。
而中小企业(一般被视为“古典企业”)受规模的限制,公司治理往往出现一种比较简化的形式,所有者与经营者并不能严格的区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经常出现高度统一的情况,大公司公司治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中小企业中还没有常见。这可能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为什么成为理论研究的“黑箱”的原因。
二、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国内外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代表性的论述在国外是科克伦和沃特克(Cochran ,P. and L. Wartick, 1988),在国内费方域(1996)的归纳比较有影响力。公司治理在最初,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引起的系列冲突的治理。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如科克伦和沃特克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层管理者、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2];费方域的定义中也包括处理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3])公司治理的概念因此得到了引申,成为一个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大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控制、管理企业运作的组织机制和规则。公司治理范畴的扩展,使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也成为理论的必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交易费用大到使代理问题不能通过合约解决这两个条件存在,那么企业就必须面对公司治理问题。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轰轰烈烈的实践,使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研究相对出现十分贫乏。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已经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他们创造了60%的工业总产值, 76%以上的新增工业产值,以及约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税,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4]。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
三、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特点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已经引起了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欧盟比较,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存在鲜明的特征。
1、事实上的一般性与划型上的特殊性
中国的中小企业经过20多年来的发展,国有企业在竞争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资本的民营化,中国的中小企业已经与国际上的民营企业基本上没有本质区别,我们所讲的中国中小企业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小企业。但在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上,还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第2条称,“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 划分企业规模标准的制定并不是出于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划分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中小企业,没有能够把城乡广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村、街道小企业都包括进去,不具有一般性。
而在国外,如欧盟在2000年初,欧委会建议使用以下标准衡量企业规模:1.雇员人数: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50-250人为中型企业,25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2.资产额:25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50-1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1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3.营业额:50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500-2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2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在欧盟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资助项目中,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的企业,或者是净资产不超过2700万欧元的企业。[5]
虽然欧盟的标准可能与中国中小企业的标准有一定差别,但欧盟对中小企业的明确界定和立足于扶持的政策方向,远远比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要先进的多,操作起来也方便的多。
2、形式上的现代企业与实质上的古典企业。在企业形式上,中小企业大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我们从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即可以看出[6]。
表一:2001年各类私营企业的规模 单位:万元
项
目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户 亿元 平 均
规 模
合 计 51.73 1483.91 28.68 13.11 487.37 37.17 137.99 16113.2 116.77 289 127.72 4419.3
资料来源:《2001年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的有关资料
虽然中国企业形式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规避无限责任的风险、减少企业负外部效应和增加商业信誉的需要采用了公司制的形式。中国中小企业中股份公司很少,因为中国法律规定,股份公司需要政策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且必须经过省政府的批准。
而欧盟国家,如法国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分五种:个人公司、合伙公司、集体名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种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后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意大利,企业形式大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公司(无限责任)、资本公司(有限责任)。两国中小企业大多数选择了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据统计,法国中小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公司比重达61%,有限责任公司占33%,股份有限公司仅占6%。意大利的中小企业,80%为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资本公司占20%。
中小企业的这种不同形式,是由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政策环境造成的。但我国中小企业形式上的现代企业与实质上的古典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董事会几乎不起作用,见表二)给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即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中小企业中,各股东事实上遵循“古典企业”的原则,出资人与企业家的职能合二为一,但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与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不完全一致,剩余索取权并不能完全反映中小股东作为企业家的全部收益。
3、中小企业内部治理出现从家族化治理向寻租利益关联者联合治理的趋势。家族企业是欧盟企业种群中最大的一族,在英国,70%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在法国10~500人的企业中有90%是家族企业,而意大利则高达99%。在我国家族企业的数量也占绝对优势。虽然多数中小企业实行家族化管理,但也公司内部决策权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管理者的决策参与程度大大加强,而董事会基本上形同虚设。
表二: 私营企业(家族企业)决策权分布 单位%
经营决策 一般管理决定
业主本人 58.8 54.7
业主和主要管理者 29.7 34.5
业主和其他人 0.3 0.4
董事会 11.0 10.0
其他人 0.2 0.4
合计 100 100
资料来源:《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这种变化来自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强约束。中小企业家往往难以独力承受外部复杂的制约条件,家族企业就借助于外部力量、外部权利关系进行相关寻租活动,把外部寻租力量内部化或制度化,形成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这种强外部约束,是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一个鲜明的特色,它还造成一些新的中小企业在一开始以公司形式出现,形成各自出资、各管一个方面的寻租利益关联者治理模式。国外中小企业的利益关联者治理主要是与内部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的共同治理;中国中小企业的利益关联者治理是公司与政府官员关联人、相关权利关系拥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共同治理,寻租动机十分强烈。
4、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内容,与欧盟中小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族制中小企业,另一类是因国有企业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业在产生方式和股权结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上与国有企业有割不断的联系,这类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更具有特殊性。如在国退民进的企业改制潮流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能力买断职工,就安排部分债转股,职工变为股东,但企业的控制权完全控制在经理层。这种治理模式与“南斯拉夫的工人社会所有制”模式又有很大不同[7]。同时,应当看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演变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何构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律的组织结构,对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结构稳定有重要意义。
5、中小企业的外部治理,以资本市场的治理,尤其是银行资金的治理最为关键。
表三 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3.2
根据林汉川等人的上述调查,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融资困难,缺乏做大的资金;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足;管理混乱,企业运转效率低下;市场需求不足、竞争无序、过度竞争;企业隐性负担过重(地方执法部门违规摊派,拉赞助等行为造成)。这些困难之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资金不足,企业难以持续发展——吸引不到高级人才——企业创新力不足、技术设备落后——企业的管理混乱,内部治理机制低效运行——对市场需求无力把握,竞争力弱——隐性负担过重。因此,资金治理是中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第一要义。这也是我国学者对中小企业研究中的主要问题。这些研究一般没有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角度,只是针对企业与银行的相互关系来研究,没有真正意义的指导作用。而欧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是在欧盟框架下进行的,包括欧盟——本国政府——大区——省——市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机构,也包括政府——金融部门——民间联合会等不同身份的机构,形成一个多层次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在资金扶持上,欧盟国家有一系列机构、政策。如法国,法国人民银行下设两个子公司,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为全资子公司,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业务,主要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投资担保业务,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因此,根据欧盟的经验,从公司治理的大角度全方位考虑,对扶持和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有重大意义。
Ⅳ 企业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之间有什么关系
企业风险管理的不仅包括企业治理风险,还包括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比公司治理范围更广,而公司治理风险是公司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
Ⅵ 关于公司治理风险
华彩的风险管理体系是这样说的,公司治理风险最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或者说产生这几个矛盾上面,首先一个就是本级治理,本级决策机制的矛盾,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体决策,是通过党委决策,还是通过经理班子进行决策,是领导班子他的职位来决策,还是专业人士做专业的决策,决策是什么。第二个就是委托代理公司治理风险的一部分,由于委托代理的存在,然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判断不一致,所有者追求保值增值,而站在经营者的角度,要把这个企业做大,有更多的资源和能力拓展这个平台,某种角度会带来一个风险的偏好,所以可能存在相应的差异。第三个治理的风险就是说,我方股东和其他股东的不一致,甚至我们说作为我方大股东,我方二股东,和其他股东方的利益不一致,这种风险判断不一致,有的时候参股企业大股东想法不一样,我们拿他没办法,这也是存在治理风险,这都是我们说公司治理的风险。然后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一个就是说我们一个决策机制的改善,包括对于我方控股和我方参股,这种管控上不同的因应,包括在章程上,投资协议,预埋相应的管控项,包括在治理上来说,考虑怎么样有机退出,和怎么样分阶段的介入,对于下属经营层,引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包括对于我方的委派人员,包括法人代表责任制,都是在控制风险上有效的因应。
Ⅶ 公司治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小企业尤为活跃,但是企业家的目光往往盯在经营和生产上,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般情况下是不关心的。原因在于,像股东会如何召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划分等专业性问题,在中国的企业家认为,这些东西是企业在设立时才需要考虑的,这些东西往往有自己的模板被写入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没有企业老板去关注过它,使得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变成纸上谈兵,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这个方面,在为企业家服务的群体有三个,一个是管理咨询公司,从管理的方面去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一个是财务公司,从财务的角度去衡量公司的治理结构;一个是律师事务所,从法律方面去预防企业所存在的治理风险。以上这三种机构,其中财务公司是自己的额外业务,不属于主项,现实中运用财务公司去搞公司治理项目的并不多。社会上主要是管理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在做公司治理项目。两种机构侧重点不同,管理咨询公司是想办法如何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入激励因素,促进经济效益;而律师事务所是从法律的底线去审查和制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基础层面,律师的工作在于首先保证公司经营不出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合法化,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防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合法化,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应先保证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然后再谈更深一步的发展,即先找家律师事务所审核一下自己的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指出问题,尽快改正,然后在请管理专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股东大会基本上是纸上谈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的实际职权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一)主要表现是:职权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加以了某些限制,职权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一种被驾空的地位。 (二)运作机制不规范。有的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无形中把许多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 (三)职权的行使受到刁难。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还有的公司千方百计阻挠股东与会,从而达到逃避股东大会有效监督的目的。 二、董事会“不懂事”。 目前,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不少缺陷,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很不适应。“董事会不懂事”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董事会议流于形式。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二)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的产生不以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一些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都是直接任命的,并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三)董事的角色意识尚未转换。现在不少董事的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装的不是股东,而是上级,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 (四)董事的知识素养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对公司运作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所从,缺乏洞察市场、从事公司决策与管理的知识与经验,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尽一切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思想不统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现实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以为设立独立董事束缚了公司手脚。 (二)大小股东立场不一致。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所掌控,由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大股东常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势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立的,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尽一切可能地排斥独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或者推荐、扶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使之不反对或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利益。 四、监事会“不监事”。 一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一)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的代表。 (二)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 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新三会”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
Ⅷ 从哪些方面构筑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系统
可以借鉴“金融部门评估计划”的系统经验,健全我国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金融风险评估体系
金融风险管理主要有四个环节,即识别风险,衡量风险,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这些都依赖于风险评估,而风险评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有一些风险评级机构和风险评级指标体系,但是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①健全科学的金融预警指标体系。②开发金融风险评测模型。
(2)建立预警信息系统
完善的信息系统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尽管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统计指标体系,但对风险监测和预警的支持作用还有限,与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还有差距。①增加描述市场总体金融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信息支持。②严格和完善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制度,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内容和格式、方式和方法及采集渠道。金融机构上报的资料,要经过会计师和审计师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拖延,监管部门应给予惩罚。
(3)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是否良好对金融风险防范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会增大金融体系风险。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金融风险及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应归咎于公司治理的不足。我国近些年的金融业改革非常重视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进,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还不是很清楚,高管人员仍然集治理权与管理权于一身,缺乏治理与管理的监督机制。股份制商业银行表面上看有着良好治理结构,但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贷款比例过高,小股东收益被忽视等。为此,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改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权结构。②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③完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④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