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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22 20:22:32

❶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很多,我们大概把企业融资渠道分为四类。

首先大家最熟悉版的一类渠道是银权行贷款,全国有7百多家银行,国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广西都有分支机构,本土城商行有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另外还有农信社、农合行、国民村镇银行等一百多家独立法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十多类持牌金融机构可分为一个大类;

第三类是民间融资渠道,包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服务公司、P2P/众筹网站等公开渠道,还有更多方式灵活多变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间资金渠道。

第四类是股权融资渠道,高大上企业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资,私募融资可以在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业投资公司、专业投资者寻求股权私募融资。

❷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举措包括: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范围和重点对象,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并实行差别费率、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构建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和优化监管考核机制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带动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并实施跟踪评估。 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风险补偿机制,并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监管考核机制,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等。”《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为“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补偿、凝聚担保机构合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也明确禁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❸ 国家各部位对金融的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对VC/PE的国家政策

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全省361个欠发达乡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扶贫开发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以增强农民致富能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核心,扩大区域协作,强化结对帮扶;加大扶持力度,推进下山脱贫;加强农民培训,促进转移就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步伐,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二)工作目标。2005—2007年,全省欠发达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80%以上的欠发达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完成下山脱贫20万人,其中省重点扶持的211个乡镇15万人,三分之二以上的下山劳动力实现转产转业;通乡公路全面硬化,75%以上的建制村通等级公路,65%以上的通村公路路面得到硬化;安全卫生饮用水普及率达到70%以上;贫困家庭子女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免费入学;基本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二、加快下山脱贫步伐(一)下山脱贫的重点和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村搬迁、灵活安置”的原则,制定欠发达乡镇下山脱贫和整村(以自然村为主,下同)搬迁规划,主要抓好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高山远山地区、重点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农民的整村搬迁工作。坚持以帮助农民增加在二三产业就业机会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政府对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投入的效益为导向,使下山脱贫与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统筹实施,确保完成下山脱贫计划任务。(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纳入省扶持范围的211个欠发达乡镇的整村搬迁给予支持,并按不同类型制定补助标准。市、县也要相应安排下山脱贫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切实抓好面上的下山脱贫工作。(三)落实下山脱贫建房用地指标。下山脱贫是“五大百亿”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下山脱贫小区建设所需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省里将根据下山脱贫项目落实情况,匹配一定的折抵指标额度,戴帽下达到有关县(市、区)。有关县(市、区)要用好下山脱贫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周转指标,切实抓好下山农户原宅基地的退宅还耕(林)工作。(四)落实配套政策。认真落实浙委办〔2003〕14号文件规定的下山农民建房用地收费优惠政策。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安置整村搬迁农户的下山脱贫小区基础设施给予重点支持。三、切实加强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一)培训的重点和任务。把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脱贫奔小康的根本性措施来抓,确保361个乡镇每年完成培训25万人次,实现转移就业9万人的目标。培训工作要讲求实用、实效,重点开展两个方面的培训:一是开展适应二三产业发展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围绕当地农业特色产业的农业技术培训。各地应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省安排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专项资金的新增部分,重点用于211个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二)加强后备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在农村对回乡初、高中毕业生开展“3+X”的职业技术教育,使之掌握1—2门就业技能,提高后备劳动力的素质。各县(市、区)政府应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减免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欠发达乡镇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参加职业技术教育提供帮助。(三)加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加快推进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随意设置有关收费项目,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必需的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的求职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使他们享受更多的就业机会。(四)鼓励企业招用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各地可视财力情况,给予招用本省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的企业一定的就业补助。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本省欠发达乡镇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由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因企业原因提前与招用的欠发达乡镇劳动力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五)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以及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在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省内农民工特别是对欠发达乡镇农民工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办法。各级工会组织都应吸纳农民工入会,并努力维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六)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以开放本地公办学校为主、建立农民工子女全日制学校为辅的办法,千方百计让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享受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受教育的权利,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七)大力支持发展来料加工业。广泛动员欠发达乡镇农民群众从事来料加工,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经纪人将来料加工业务扩散到欠发达乡镇。对到欠发达乡镇发展无污染、能带动当地农民就业的来料加工企业,各级政府应作为扶贫龙头企业,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四、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一)扶持产业化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标准,认定一批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和扶贫专业合作社),享受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到欠发达乡镇投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劳务培训基地,发展流通加工业等。(二)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资金。有条件的欠发达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资金,支持欠发达乡镇的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业,参与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来料加工业等。省里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扶持。(三)大力开发旅游资源。各级政府要把开发欠发达乡镇的旅游资源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老、少、边”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革命历史资源,大力发展森林旅游和“红色旅游”,鼓励和引导农民兴办“农家乐”、“渔家乐”。各地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费中,要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用于改善人居条件等。五、加快欠发达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欠发达乡镇县乡公路建设、有线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继续支持欠发达乡镇小流域治理、农田水利和饮用水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灾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二)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加大对欠发达乡镇教育、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农村破旧校舍改造,全面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计划。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从今年起,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选派具有一定经验的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到欠发达县(市、区)教育和医疗卫生机构任职,担负起业务带头人的职责,帮助欠发达乡镇提高教育和医疗卫生水平。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并建立期满轮换制度。(三)开展廉租公寓建设。对欠发达乡镇劳动力就业相对集中的地方,由当地政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民工公寓”,重点为本省欠发达乡镇农民工提供廉租住宅。在实施整村搬迁下山脱贫的地方,对部分有下山脱贫意愿而缺乏搬迁能力的困难家庭,各级政府要帮助他们租住“下山脱贫公寓”,实现下山脱贫。各地要在财政投入、土地供给、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对“下山脱贫公寓”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四)实行人才交流制度。推行欠发达乡镇与发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等人才的交流制度,通过互派教师、医务人员和管理干部,进行定向、定点交流。特别是要加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乡镇干部的交流工作,形成互动式的人才交流制度。从今年起,所有结对帮扶的发达县(市、区)与欠发达乡镇都要互派人员,进行半年以上的结对交流和帮扶活动,期满后进行轮换。省扶贫办要做好协调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落到实处。六、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进一步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建立由省级领导牵头的结对帮扶工作机制,在结对帮扶组长单位的具体协调下,实行“组合式”帮扶。把落实帮扶项目、解决劳动力就业、提高欠发达乡镇农民收入等作为结对帮扶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以县为单位的“集团式”帮扶办法,拓展结对帮扶内容,加大结对帮扶力度。广泛开展“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活动,在对贫困户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确定由县级部门或乡镇干部每人挂钩一个贫困户,从贫困户的实际出发,提供可实施的脱贫措施,把扶贫工作做到户,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七、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按照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务必”的要求,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组织带领广大群众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从今年起,结合省对各市、县“三农”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发达县(市、区)结对帮扶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确保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制定完善欠发达乡镇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十一五”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将扶持欠发达乡镇的发展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相对较大的县(市、区),都应对本区域内的欠发达乡镇制定发展规划,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加强扶贫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扶贫工作的实际,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体系、充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扶贫部门在扶贫开发中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的作用。欠发达乡镇都应配备专职扶贫干部,专门负责贫困村、贫困户的帮扶工作。各级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为促进欠发达乡镇群众脱贫致富作出更大的贡献。

❹ 产业政策对金融服务产业的正面影响分析

产业政策调整了,话对金融服务产业的正面影响还是有很大的,因为它可以调整金融服务的方向

❺ 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政府提供了哪些方面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研究部署普惠金融领域的政策措施,推动出台一系列货币信贷、差异化监管和财税政策,不断强化正面引导和负面约束,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
货币政策方面。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继续落实并完善对各类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对资金投向、利率的传导功能,创设扶贫再贷款,同时发挥宏观审慎工具的激励引导作用。
差异化监管政策方面。强化监管考核,在前期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增速、户数等监管考核目标的基础上,原银监会于2018年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针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和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等提出增速等新目标。建立差别化的监管指标体系,小微企业贷款适用优惠风险权重,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普惠金融服务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三农等贷款不良容忍度。支持银行发行小微、三农专项金融债,拓宽普惠金融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等业务创新,加速资金流转。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鼓励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
财税政策方面,对银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对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准予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延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扩大自主核销权。整合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4个资金使用方向。
答案由关数e海关数据科技服务平台整理自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首次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答记者问

❻ 最近金融行业颁布了什么政策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000061,股吧)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放心保)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❼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简介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❽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政策有哪些差异

1、金融中介服务是指从事金融活动及为金融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专一般由银行金属融中介及非银行金融中介构成,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 2、直接金融服务是资金盈余部门与资金短缺

❾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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