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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

发布时间:2021-03-23 10:50:45

A. A2P与P2P的区别是什么

P2P概念:

P2P金融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指个人),需要专借助电子商务属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A2P概念:

A2P是一种全新的P2P网贷模式,即融资租赁项目对接个人投资


1.A2P与P2P最大的区别是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多了融资租赁公司这一道中介。

2.P2P是把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向个人或者企业借款人,实现民间借款需求与民间闲置资金的匹配;而A2P则是把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向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

3.相对于P2P网贷来说,A2P模式更加具有安全性。



B. 互联网金融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红象金融CEO林士强表示,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渠道、盘活回存量资答产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目前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内银行资金和外资。从银行来说,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已经大量利用银行资金开展业务。在利用外资中,一方面一些融资租赁企业缺乏外债额度;另一方面借外债也有较大的汇率风险。互联网平台可以帮助融资租赁企业对接大量的个人投资者,接触到最广泛的民间资本,最大程度地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C. 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结婚后,会结出什么果

任何一种金融产品都离不开三个要素端——资产端、用户端和运营端,而资产端相当于大楼的地基,地基坏了,整个大楼都会塌陷。

近几年,频频跑路的P2P平台,多是对资产端风控不严,导致资金链断裂。因此,对优质资产端的追逐,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

D. 融资和贷款有什么区别

贷款是融资的一种。

融资有很多种方式,最简单的就是借钱。主要有债权和股权两种,债权融资就是有抵押品的融资,银行贷款就是需要你出具抵押物,根据抵押物价值来决定放款数量等。股权融资是以你放弃公司一部分股权来换得融资。

具体融资方式很多:

1、拆借(就是借钱,可有利息,也可无利息)

2、贷款(银行、高利贷)

3、股权融资

4、信托融资

5、保险融资

6、上市

(4)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扩展阅读:

常见形式

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海外融资

企业可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P2C互联网小微金融融资平台

P2C借贷模式,people to
company,中小企业为借款人,但企业信息及企业运营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信息容易核实,同时企业的违约成本远高于个人,要求必须有担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对更好。投资者可以受益于众筹理财的高年化收益,借款企业可以实现低融资成本和灵活的借款期限,还可使借款使用效率更为显化。同时,借款周期和项目周期更加匹配。

基金组织

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银行承兑

融资企业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直存款

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银行信用证

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委托贷款

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直通款

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贷款担保

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国家性基金

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参考资料:网络.融资

E. 融资租赁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吗互联网金融除了我们日常的支付宝还有哪些不常见的形式

互联网贷款理财。也是一种互联网的形式。

F. 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拥有着哪些优势

来以融资租赁为入源手点开创A2P模式,在A2P模式下,是以投资者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单独的直接融资项目,而是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形成的优质债权。
和同质化的P2P平台相比,A2P模式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专业化服务,风控仅仅依靠平台更为可靠。A2P模式既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也是新金融形态中为投资者提供的又一种高收益、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借贷模式。
e租宝开创的A2P模式,是个人端对接的另一端是融资租赁企业已经形成的优质债权。具有两道整体风控流程,经过融资租赁公司与e租宝平台“线下+线上”双重风控流程,多层面保障投资安全。
A2P模式在将优质债权打包转让之前,增加了一层融资租赁公司的物理风控,承租人对设备只有使用权,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同时还设有第三方担保和保理机制,资金可以随时赎回,使得投资者更为安心。
A2P模式标的本身是已经存在的融资租赁债权,是基于真实经济需求的融资租赁合同,其法律界线明确、资金去向透明、现金流稳定,安全性更有保障。

G. 互联网公司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涉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 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 或变相占有 ,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 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 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 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 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 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 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 。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 ,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H.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和非法集资嫌疑有什么区别

从融资租赁的本质上看: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交易方式。首先需要融资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若租赁公司不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后面的一切都是浮云。
为什么会出现“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呢?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若我们只强调金融的一面,忽略了贸易环节和物的属性,才会出现非法集资和变相贷款的嫌疑。
不管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不允许开办“资金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资金委托人委托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件并支付相应款项,然后出租给委托人制定的承租人。租赁公司在此交易中不承担任何风险。
资金委托人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做通道业务,将资金直接转到承租人身上,那么既有“非法集资”又有“变相贷款”嫌疑。
融资租赁因为有物权特征,所有的“融资”行为都是以“投资”物的方式体现。若租赁公司受到“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和“变相贷款嫌疑”。一定是脱离了“物”的买卖,脱离物的“投资”的行为。租赁公司若犯此类错误,主要对融资租赁的本质认识不清,操作时只作为金融交易,注重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忽略的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交易。这样会出大问题。
现介绍互联网上一例正确的操作实务:中华雁柔翼无人机的委托租赁业务。首先,投资标的明确,即柔翼无人机,没有脱离“物”的买卖。其次,投资者直接将款项付给上游生产方,实际运作无人机的公司只作为信息平台以及后续的运营管理方。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规避了“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嫌疑,合理合法,并且以一种中介与实际运营标的物者的“双重身份”合理规避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种种限制。
回归融资租赁本质,即做金融,又做贸易。用吸纳投资人的方式吸收投资资金,规避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嫌疑,把资金用在实体经济的直租上。这样就不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怀疑。就算要查,我们也有理直气壮的理由澄清对我们怀疑。

I. 互联网金融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哪些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资产端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自融或变相占有资金池,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风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网贷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保理通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金融消费者,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J. 融资租赁权可以转让吗,哪些平台是融资租赁权转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租赁权是可以转让的,目前只知道 兴中宝 是这样的平台,不知道还有其他的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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