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了减轻和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人们做了哪些努力
1、拟订国家减轻自然灾害方案,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将之纳入本国发展方案内;在"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期间参与一致的国际减轻自然灾害行动,同有关的科技界合作,设立国家委员会。
2、避免或者减少对地下资源的过度挖掘。
利用现代高科技,只限开发地表上层资源,加快对外太空能源的探索,广泛地利用潮汐能源、太阳能、电力、生化能源、风能等等以减少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3、采取适当措施使公众进一步认识减灾的重要性,并透过教育、训练和其它办法,加强社区的备灾能力。
4、注意自然灾害对保健工作的影响,特别是注意减轻医院和保健中心易受损失的活动,以及注意自然灾害对粮食储存设施、避难所和其它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影响。
5、鼓励科学和技术机构、金融机构、工业界、基金会和其它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支持和充分参与国际社会,包括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拟订和执行的各种减灾方案和减灾活动。如制订利用现有科技知识的适当方针和策略;鼓励各种科学和工艺技术致力于填补知识方面的重点空白点。
㈡ 地震或者遇到灾难那么信用卡贷款怎么办
嗯,没太弄明白你想问什么,如果人在灾难中挂了,那么他的欠款由继承人偿还,如果没有财产可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银行会做坏账核销处理。在国内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通常会联合下发文件,总体思想是在灾区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其中包括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㈢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死亡30人以上;(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救灾装备准备
1.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直辖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自治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㈣ 世界各国最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什么
保险抄是以社会互助的形式,对袭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方式。
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称为保险公司。
西方国家的保险业十分发达,几乎是人人保险,物物保险,事事保险,因而按照保险种类分别设有形式多样的保险公司,如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灾害和事故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保险公司是各国最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它收取的保费。
保费收入除去赔偿及费用支出外,其余均作为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数额巨大,而且比银行存款更为稳定,是西方国家金融体系长期资本的主要来源。
㈤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具体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㈥ 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灾害方面的赔偿是什么样的条例
按照规定,水稻、麦子、棉花等农作物只要是因受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造成绝收或减产70%以上的,即可获得规定额度的保险赔偿。考虑到中国存在地震、泥石流、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建立这样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均相应建立了这样的机制。我们以法国为例,作点具体的说明,以提供相关的经验。首先,法国的日常保险险种内均含有相应的对人和对物的保险。如法律规定:任何房主或房客作为自然人、企业作为法人对建筑必须投保的居住多样保险(Multirisques d'habitation)或企业多样保险(Multirisques d'entreprise)内,就有一旦发生强风、冰雹、大雨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灾难时,保险公司给予对建筑的赔偿。同时,这样的保险也常常包含一定的人身保险,对由于灾害引起的人生伤害或死亡给予赔偿。在居住多样保险中,必须含有民事责任险,即投保人如引起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目前,很多保险公司还推出更为健全的人身保险,即在任何情况下的人身伤亡事故都可以获得赔偿。这里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公寓楼的话,则每个套房的房产主投保房子内部的居住多样保险,而房产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要给整个搂的外部投保多样保险。这样的话,一旦发生楼房毁损、倒塌,则物主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其他险种如汽车等交通工具、公路等基础设施等,都有相应的保险条款来保证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当然,汽车保险合同内不象房屋建筑那样是必保条件,如果你自己不选择,则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汽车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如下面所说是发生在国家规定的自然灾害区内。 其次,在发生大面积、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时,人们事实上很难一个个按受损情况作个案处理。因此,国家的介入就很重要。法国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由国家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标准颁布部令,确定受灾区域范围,而一旦处于这一范围之内,则人们可以按统一的程序进行灾难申报,所受的人身和物质损失都可以由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国家的对受灾地区的非预算拨款,就主要集中在临时应急救助事务上,当然动用消防部队(法国的消防人员属于准军事单位)、军队和警察力量,也应属于非预算的开支。 第三,国家预算内有归司法系统掌握的特别基金,主要用于对社会事件引起的人身和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如社会动乱导致的火灾、暴力行为、恐怖主义行为等。一些因刑事案件而人身、物质受损失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进行赔偿,因为国家的义务是保证社会的安宁和安全。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上述的保险和赔偿原则上都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具体业务,但事实上是由国家确定游戏规则。法国的民法、保险法等都在法律上规定了哪些是强制性的险种、哪些是非强制性险种,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义务。有关法律还明确了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或社会集体事件包括严重污染、集体骚乱等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机制。这样,在近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严重水灾、干旱、飓风、社会骚乱、高温等情况下,都能使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法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均为私营公司,但由于保险业务事实上涉及了许多社会义务,因此不能等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在法国,保险业是由国家特定法律规定和限制的行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法国对保险公司的资质、自备资金数量、金融操作的程序以及保险业的再保险等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制度。因此,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保险公司破产而导致投保人损失的情况。而面对自然灾害等特别情况,法国保险业也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当然法国并不处在地震带上,历史上很少有大规模、造成人民生命和物质严重损失的地震。但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是经常有的。如1982年现存有关自然灾害的法律颁布后,保险业一共花费了110亿欧元来赔偿人们的损失。面对自然灾害增多的趋势,法国目前正讨论修改相关法律,提高自然灾害险的投保幅度(目前在多样险中规定占12%),允许保险业根据灾害风险提高保额幅度等。根据上述经验和中国的国情,我们有如下的建议:1,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将相应的险种列为强制性必保险种,这样有利于积少成多、积累一旦发生灾害可以动用的充足基金。同时,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保险业,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为各种突发事件积累资金。同时对其所筹资金进行法律监督。2,在自然灾害风险大的地区,让地方当局设立特种基金,平时防范风险,发生灾害时用于紧急救助。3,与相关行业一起确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机制和大体统一的申报-赔偿机制,使公民清楚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清楚一旦受损可以有什么样的赔偿。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里,国家将越来越充当起监督者、协调者、宏观调控者的角色。而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出发,就必须从立法开始着手建立一套社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机制,其中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有必要规定一系列的强制性保险险种。一旦诸如自然灾害等危机来临,保险业等各机构、部门以及各资金流都将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国家财政非预算性支出,还可及时化解人们因受灾而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通过各种赔偿、救助措施,将人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十分有利于灾区的重建工作。
㈦ 结合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及我国的实际,谈谈商业银行经营如何在金融危机中稳定健康
全球性的经济金融调整是长期积累的失衡矛盾最终释放的必然结果,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低估。但我国金融机构实力普遍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市场流动性总体上还比较充裕,金融体系也是稳健和安全的,能够有效抵御外部冲击。
近日来,老牌金融机构花旗集团的命运成为继美林、AIG、雷曼之后又一引人关注的焦点。由于担心花旗将面临巨额亏损,年前市场抛售导致其股价暴跌60%。考虑到花旗的规模和它在金融界的重要地位,日前美国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及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对处于困境的花旗集团提供一揽子救助方案。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国际金融形势的动荡不安,对中国经济金融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态势没有发生改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更是在险象环生的外部环境中,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央行行长周小川不久前也表示,全球性的经济金融调整是长期积累的失衡矛盾最终释放的必然结果,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低估。但我国金融机构实力普遍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市场流动性总体上还比较充裕,金融体系也是稳健和安全的,能够有效抵御外部冲击。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08年三季度的一组数据已充分说明,身处"金融海啸"之中的我国银行业运行平稳。数据显示,尽管受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内GDP增长下滑、银行利差收窄等因素影响,三季度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高涨的盈利势头遭受一定阻力,利润增幅环比出现放缓。但是,工行、建行、中行和交行三季度税后利润同比仍然分别增长24.31%、12.11%、11.49%和28.06%。工行今年前三个季度实现税后利润930.77亿元,同比增长45.26%,发展态势良好。中行日前发布的季报也称,前三季度,集团实现净利息收入1222.5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116.77亿元人民币,增幅10.56%。而此前上述四家银行的中报显示,上半年税后利润同比增幅为56.76%、71.34%、42.78%和81.21%,为盈利的高峰期。
事实上,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银行业就开始了新的历史征程。在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一些酝酿多年、难度很大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相继启动并坚定不移地得以推进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资产总量达到59.3万亿元,是30年前刚刚改革开放时的195倍。
从不良贷款情况看,通过财务重组和加强监管,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保持"双下降"。从2002年末的20%左右下降到2003年末的17.8%,2004年末的14.1%,2005年末实现了历史性进步,首次下降到一位数8.9%,2006年末、2007年末和2008年第三季度继续下降到7.5%、6.7%和5.5%。同时,资本实力和充足水平显著增强。2003年末,我国只有8家银行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但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共有192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达标银行资本占商业银行总资本比例从2003年末的0.6%上升到目前的84.9%。此外,整体抗风险能力大为增强。到2008年9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余额8901亿元,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与此同时,银行业盈利能力明显增强。因此,在2008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就做出了"农业银行改革完成后,不良贷款将会进一步下降","现在我国银行业各项业务指标都处在历史最好水平上"的判断。
不可否认,今年以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严重自然灾害,又与全世界一起面临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经济增长明显面临放缓压力。而改革开放使我国银行业不断融入世界金融体系,因而不可避免面临着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银行业绩的适度回落在所难免。但是,推动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动力仍然十分强劲,行业增长态势不会改变。从传统业务来看,贷款业务仍然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从中间业务来看,今年上半年在资本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中间业务仍保持了高增长的态势;从混业经营的发展来看,当前我国混业经营的程度依然较低,但随着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综合化经营必将获得重大突破,这给银行业带来更广阔的成长空间。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我国银行在西方金融机构发行的不良债券上风险敞口有限,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审慎,次贷危机虽然会使中资银行损失掉今年的一部分利润,但不会伤及资本金,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是有限的、可控的,对于我国银行业后续经营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面对从美国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调整金融政策来妥善处理银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具体来讲,就是银行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新近出台的十条措施,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融资和小额信贷,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致力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一方面,还应大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工作,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对此,蒋定之表示,未来将从完善风险提示制度,建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情况通报和风险提示专题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等八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努力。
相信在一系列维护稳定、防范风险的力举护航下,我国银行业稳健经营、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不会有所改变。(转自水晶)
㈧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三大风险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版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权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8)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风险
㈨ 日本这次灾难对日本经济有何影响
日本此次大地震对中国经济和产业的影响可以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方企业在日本地震灾区的直接财产和投资损失,不过从报道上看,这部分很少甚至没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作为日本近邻,日本最大贸易伙伴之一,日本国内因地震而造成的基础设施毁坏、交通体系陷入混乱,汽车、钢铁、半导体等工业企业停产等,势必会对我国与日本的进出口贸易带来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的发展。其间接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此次地震以及随之而来的次生灾害给日本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令本就脆弱的日本经济雪上加霜。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经济体和本轮货币泛滥的发动机之一,日本经济增速的下滑势必会引发外界对其拖累全球经济复苏的担忧,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第二,日本为应对震后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局面而注入大量资金,这不仅会进一步恶化日本财政状况,还会影响到日元汇率,进而影响人民币汇率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第三,日本震后肯定会对一些产业进行重建、布局和整合,而且灾区重建工作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基础设施以及劳动力等,作为全世界最大建材、钢铁生产国,全球建筑市场最大的国家和名列前茅的建筑工程服务输出国,中国应该会对日本的灾后重建产生一定影响。影响程度1。大地震将导致日本经济增速下滑,短期内会加深全球经济持续复苏的不确定性,但长期看影响不大。虽然目前精确的灾后统计还没有公布,但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毁损和大量工厂停产,显然已对日本经济造成损伤。经济学家预计此次地震所带来的损失可能高达10万亿日元,导致日本今年的GDP增幅减少3个百分点,GDP受到的最大冲击将集中在4—6月份。短期内肯定会影响到日本与欧洲、美国、中国等国的进出口贸易以及旅游业等,影响全球经济复苏过程。不过,由于目前全球经济复苏的动力源在新兴国家和欧洲、美国等地,日本经济还是处于从通货紧缩向逐步复苏转变中,且整个日本东北地区占日本经济的比重约为8%,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大。2010年,日本经济增长了3.9%,为20年来的最快增速。而与之前的3个月相比,上一季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实际上萎缩了0.3%。而且,从以前的经验看,灾后大规模重建工作往往会抵消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1995年阪神大地震给日本制造业和交通运输造成了严重影响,据称损失达到2000亿美元,占当时日本GDP的2.5%,但在强劲的重建需求推动下,日本经济却在半年内得以恢复。摩根大通、花旗银行等机构预计,随着重建工作的加快,日本经济今年余下时间将强势反弹。2。大地震将对全球以及中国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增加不确定性因素。为稳定震后金融市场及满足金融机构不断上升的资金需求,日本央行决定将通过同日操作向货币市场累计注入23万亿日元的额外流动性,创历史最高记录。这种大规模注资行为不仅会恶化日本当前的财政状况,长远看还会影响到日元汇率,进而影响它的全球替代品之一的人民币汇率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不仅如此,为满足地震救灾和受灾地区公共建设工程融资的需求,将使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承受更大的财政压力。但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债务总额与GDP之比、财政赤字与GDP之比,还是国债依存度,目前日本都是世界发达国家中最差的国家,财政与债务已经岌岌可危,政府没有充足的财力用于规模重建。再加上地震灾区企业大量停产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全球又正处于脆弱的危机修复期,总需求低迷,同样饱受高债务、高失业率困扰的美国、欧洲经济体很难拿出资金来支持日本。这样的话,在2011财政年度,日本政府在收入方面势必更加依赖新债券发行(而非税收),这将是连续第三年出现这种局面。一旦日本政府发行巨额国债,日本财政状况将更加恶化,日本的信用等级可能进一步下降,中国此前曾大量买入的日本国债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未来日本可能调整投资策略,如通过大量抛售手中持有的美国国债的方式来实现海外资本回流,用于支撑本国国债和本土灾后重建。日本海外资本流向的改变将使美国和欧洲债市出现新的动荡,全球可能步入一个高风险的债务动荡期。在外汇市场方面,由于市场预期日本将持续实施宽松货币政策,以及预计在全球广泛流通的日元将会回到日本帮助重建,再加上日本投资者避险情绪激增,大举购入日元,导致日元急升,美元兑日元大幅下挫。3。大地震对中国产业和对外经济贸易有较大影响。日本大地震对我国产业和对外贸易最大的负面冲击,表现在进出口领域,因为目前日本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贸易关系十分密切。长期以来中国大量进口日本高技术产品、上游中间产品和设备。出口农副产品及日用消费品,双方存在较大的贸易逆差。考虑到日本一直是全球电子产业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与消费重镇,在半导体、平板产业、电视及数码电子等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且发生地震的日本东北部工业区在高质量钢材和其他金属材料,如特种玻璃、发动机、微型轴承等领域,也是全球的主要供应商,如果它们辖区内的企业大量破产和停产,势必会冲击中国对这些产品的进口,造成国内部分产品的供应不足,价格上涨,中国电子、汽车等一些产业的产能利用率可能会因日本上游中间产品供货停顿而降低,一些新建和改造项目可能因为日本设备生产、交货流程被打断而不得不减速。例如,丰田、本田、日产、三菱、日野和大发等8家日本汽车制造商宣布暂时关闭在日工厂,短期内肯定会影响日本汽车零部件供应与整车出口业务,从而导致中国国内日系汽车资源供应紧张。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此次地震可能推动日本制造业在日本国内以及全球的重新布局。由于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经常会给一些产业带来致命性的毁坏或冲击。经过这次惨痛的教训,一些原本留在国内,或者被政府强制要求不准转移到外国去的生产厂商今后在进行全球产业布局和整合时,肯定会有所调整,不排除将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转移到成本较低而自然灾害相对少的国家去。这种产业转移可以说不是由市场逼出来的,而是面对大自然灾害所不得不为之。因此,这种产业转移技术含量要比原来的产业转移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