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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的研究目标

发布时间:2021-03-23 22:51:30

『壹』 如何促进农村金融改革

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梁继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本文首先分析农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给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金融 农村金融 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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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商场现代化》2007年10月(下旬刊)总第519期
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尽管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这样不仅没有为农村经济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需矛盾。作为已经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自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考虑赢利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再承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农业银行日益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3)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难以独立担当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农业银行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纷纷退出,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近年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诸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都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风险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经营实力还相当有限。随着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法人从乡一级向县一级提升,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很可能愈演愈烈。并且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要能够为其带来赢利,而如果是以亏损为代价的,必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垄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2.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规范化管理
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产的需求,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得到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造成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最近多项调查显示,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
1.丰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主要应当解决好农发行的功能定位问题,不能仅限于粮棉油收购,应将其业务范围适当扩大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字号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和转化项目等领域,扩大支农范围。同时应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大对农村道路、饮水、电力、燃气以及农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础设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投入和国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续增加,拉动城市商业性资金对农村的投入。
2.鼓励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引导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了根本性好转,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央行票据开始兑付,农村信用社资金紧张的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引导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增加对农村互助组织、农村小企业的信贷供给。当然,引导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目前应主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进入农村,暂时不宜允许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这样,通过商业银行在农村开拓信贷市场,既可以达到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农村资金外流。
3.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4.合理引导民间资金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规范发展;(2)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尽可能抵消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要送金融知识下乡,积极宣传信贷政策,使广大群众熟悉借贷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规避风险;(3)银行机构与民间借贷“联姻”。通过开办委托贷款、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为民间资金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5.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简化贷款手续,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要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信息广的优势,为农民增收出谋划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当好农民的金融顾问,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重量。
6.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产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
参考文献:
[1]董晓林 洪慧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
[2]董晓林: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
[3]刘振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济南金融,2006年第4期
[4]韩 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在第二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6年
[5]解洪文: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切入点”.金融时报,2007

『贰』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叁』 李明贤的研究内容

1.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研究,主要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供求来创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新体系。
2.金融发展的理论,主要研究金融发展理论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对其在我国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中的运用进行研究。
3.农村财政,主要研究农村财政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研究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及如何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研究乡村政府负债问题等。 1、主编《货币银行学》教材,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
2、 主编《西方经济学》,湖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1、技术进步与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排名第二。
2、 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2003年6月,独立。 1、给农村民间金融适度的发展空间,调研世界(国家级),2003年第2期,独立
2、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问题探讨,农业现代化研究(国家级),2003年第4期,独立。
3、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证研究,中国农经青年学者年会论文集,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作者。
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模式探讨,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3年第4期,第一作者。
5、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性探讨,金融教学与研究(省级),2003年第1期,独立
6、新形势下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探讨,新疆农垦经济(省级),2003年第2期,独立。
7、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2年第四期,独立。
8、论提高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农业经济问题(国家级),2002年第七期,独立。
9、金融发展理论及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农业现代化研究(国家级),2002年第1期,独立。
10、在我国农村建立民营金融机构研究,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2年第2期,第一。
11、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财经理论与实践(国家级),2001年第5期,独立。
12、农村土地利用的制度经济学思考,农业经济问题(国家级),2001年第4期,独立。
13、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垄断”,湖南社会科学(省级),2001年第3 期,独立。
14、西部开发的技术进步对策研究,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1年第2期,独立。
15、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路径依赖,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2年第1期,独立。
16、深化我国农业科研体系改革研究,2001年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论文集,气象出版社,2001年8月,独立。
17、重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研究,科技导报(国家级),2001年第12期,第 一。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18、开拓农村市场的制约因素及对策,陕西农业科学(省级),2000年第10期,独立。
19、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0年第4期,独立。
20、论技术进步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机理,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0年第3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第一。
21、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刍议,高等农业教育(国家级),2002年9月,第二。
22、当前中国银企信用关系恶化原因分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2年第3期,第二。
23、新形势下外资的利用与民营企业融资,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省级),2002年第4期,第二。
24、规范农村信用秩序探讨,获湖南省社科联、省外国经济学会2002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2002年12月,独立。
25、论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农业经济问题(国家级),2000年第4 期,独立。
26、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最好形式,农业技术经济(国家级),1999年第2期,独立,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7、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国家级),1999年第5期,第一作者,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8、集约型农业增长方式的技术体系构建,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1999年第4期,第三作者。
29、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省级),1999年社科专刊,独立。
30、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协调机制探讨,中国青年农经学者年会论文集,湖南地图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作者。
31、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科技进步调整方向探讨,农业技术经济(国家级),1999年第4期,第二作者。
32、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运行效果分析,陕西农业科学(省级),1999年第12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独立。
33、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金融对策,农业技术经济(国家级)1998年第2期,独立。
34、新形势下农产品卖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农业现代化研究(国家级),1998年第4期,独立。
35、我国国食品安全的制约因素及对策,中国青年农经学者年会论文集,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7月,独立。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课题:“重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研究”,12.8万,进展顺利,2002,1-2004,12。
2、主持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科研课题:“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问题研究”,0.6万,进展顺利,2001,8-2003,12。
3、主持湖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湖南省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问题研究”,2.5万,即将结题,2003,12-2005,12。
4、参加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科研课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进步对策研究”,3万,排名第二,2003,6-2003,12,顺利结题。
5、参加湖南省社科基金科研课题“湖南省农产品比较优势研究”,排名第二,1万,2002,1-2003,12。顺利结题。
6、主持校教改课题“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全过程指导研究”,主持人,0.5万,2001,1-2003,12,顺利结题。
7、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技术发展方向与科技政策调整问题研究”,8万,排名第三,1999,1-2001,12,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为良好。
8、参加校教改课题: 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类和管理学类课程体系及内容研究,0.5万,排名第二,2 001,1-2003,12,即将结题。
9、主持省教育厅科研课题:湖南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研究,0.3万,1997,8-1999,12,主持人,顺利结题。
10、参加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系统研究,0.3万,1998,8-2000,12,排名第二,已顺利结题。
11、参加省计委招标课题:湖南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十五”规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0.8万,1999,5-1999,12,排名名第三,已顺利结题。

『肆』 研究农村金融理论对当前应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有何意义

通过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应该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路径,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在新常态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保护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农村金融机构执法力度。其次,广泛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活动。对涉农企业和农民进行“金融扫盲”,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进一步开展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活动,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让“诚信是金、诚信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让诚信企业,诚信农民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获得创业发展更多的金融服务,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将失信者列入“不讲信用”的黑名单,对“老赖”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再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分散农村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结合农村金融风险特点,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密切关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村金融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与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分析,设定预警区间的预警指标,及时向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适时提出农村金融安全运行的对策、建议及风险处置预案。



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应该不断坚持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可得性”的原则,序时、有效、稳步实施。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各地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和产品策略,大力推广“低成本、可复制、可持续”、“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中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实现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三是重组盘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机构向下延伸,重心下移,率先走好“服务”这步棋。除对现有农村金融网点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成为精品网点、标杆网点,提升服务品质外,还要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和重点村设立简易服务网点,创办“流动银行”,定期开展“金融服务下乡活动”,减少金融服务网络空白点,为农民打开金融服务的方便大门。五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涉农贷款特色业务,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并通过基金、保险、理财项目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资产增值,在加强服务覆盖面的同时,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



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内在要求决定了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目前正面临人才短缺且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难题。因此在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首先,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地区农村产业结构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评价发现与激励保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人才建设长效机制。其次,加大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农情、社情、民情教育活动,强化做实农村金融人才支撑,还要着力提高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互联网金融具备门槛低、效率高等多重“大数据”优势,将互联网金融与农村传统金融快速、有效结合,将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平台,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品种在农村推广,打通结算“瓶颈”,为“三农”融资和支付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彻底解决金融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其次,坚持以信贷为主,投资理财为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丰富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整合农村闲散资金和小资金量,以农村资金助力农村经济发展,释放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再次,竞合推动,实现普惠金融。农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并非只有竞争,而应相互补充、携手并进。只有传统金融的深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广度结合,才能创造农村金融新生态,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最后,大数据成就大信用金融。大信用金融关键在于"大",源于大数据科学的应用。大信用金融在个人信用评定工作中能够节约时间,快速计算个人信用给予金融支持,大大提高金融效率,真正实现信用经营与资金经营的分离,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伍』 请帮我写下关于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研究的文献综述

土地股份制改革是促进土地有效流转的一种新尝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三个“三农”报告,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盛华仁所作的《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报告谈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还存在很大问题,这方面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农民反应强烈。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仍然仅能得到一次性的补偿安置费,这笔钱花完后,农民生计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个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逐渐显露,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又较集中地表现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目前正在一些地方兴起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被认为是改革开发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革命,农民或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解放。

■ 广东南海区最早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广东南海从 10 年前起尝试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当时主要是针对农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某些固有的局限而提出来的。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力较为发达的地方,这种以一家一户、小而全的小生产为特征的生产经营模式显得有些与形势不适应:它不利于大规模地进行农田改造和基本建设;不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不利于形成适度规模经营进而形成农业产业化;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不利于实施和推进城乡一体化。

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土地的开发使用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该区大胆地把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引入到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上来,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

该区所推行的农村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坚持以原有社区合作组织为基础,以集体资产共同占有为前提的原则下,通过发动农民将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以承包权入股,有些村组还包含集体资产入股,组建社区性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进一步明晰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权、完善农民的承包权、搞活使用者的经营权,实现土地的三权分离,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这样一种农村经营管理新体制。

具体做法是以行政村或经济社(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全面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然后以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配置股权。配股方法则各地因地制宜,大体有三种:单股权(基本股权)两档次;单股权多档次和多股权(基本股、承包权股、贡献股)多档次,如里水镇沙涌村委会的“三权十股制”。在这基础上,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然后挂牌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开展实质性的运作。

该区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组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以原生产队为单位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约占全市股份社(分公司)总数 30% 。(二)以原经济社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分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经济社及属下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制,约占全市股份社总数 70% 。(三)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或有限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特点是以村委会属下各经济社或经联社土地资产折价入股组建而成。这些股份组织占全市村委会总数 67.9% 。

■ 河南耿庄把土地资源运作为土地资本

对于土地的股份制改革,河南新乡市凤泉区耿庄借鉴了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经验,并且首先在非耕地上展开。相对于非耕地股份制改革的大刀阔斧,耿庄对耕地的股份制改革显得十分谨慎。该村没有一下子就把全部耕地集中起来,而是先集中了部分土地进行试验。

2001 年 7 月,村里将村中河堤以北的 800 亩土地的承包权作为股份入股,和村集体企业的投资一起成立公司,集中进行高效生态观光农业的综合开发,全村每位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分别拥有其中的一份土地股权。每亩土地的承包权折合股本金 3000 元,新公司确保每亩土地的年收益率不低于股本金的 20% 。新公司经营收益超出 20% 时,公司在提取法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股权全部分红;当经营收益不足 20% 时,由村集体企业予以补足。

2004 年 4 月,耿庄村组建“土地资源股份公司”,为村集体股份制企业耿庄集团的子公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号召村民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由公司集中经营,产出更高效益。

在耿庄村,几乎所有的劳动力既是农民,又不仅是农民,有着比较复杂的身份:他们仍然拥有村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户口簿上他们还是农业户口;但同时,他们还都有自己的另一份工作——工人或者个体老板。只要是耿庄村的正式村民,人人都拥有村办企业的股份,家家都是村办企业的股东。

■ 大连现代农业园区采取的土地股份制模式

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采取的土地股份制模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和农业设施以及村民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注册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该公司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股份构成是:村民一分地为一股, 61 户土地共 293 亩,折价占总股本的 13.06% ;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 1300 亩土地和水利配套、温室大棚等设施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 86.94% 。约定股份公司有效经营期为 10 年。

在经营方式上,园区根据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种植品种,采用比较灵活的经营方式,避免出现新的“大锅饭”。村民既可承包经营,也可为公司打工。承包经营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温室和大棚承包经营,根据产品的不同生产季节,对 40 个温室和 200 个大棚进行“小段”承包经营,利润按五五比例分成,产品由公司统一收购;二是温室和大棚育种承包经营,采取由公司统一提供种子、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的方式,利润按比例分成;三是蔬菜和桔梗等其他作物承包经营,采取农民交纳土地承包金的方式,每亩每年交纳 350 元,产品由公司统一收购,收益归己。

■ 成都“土地股份合作社”

2004 年年初,成都锦江区提出了将农村土地资源转变成土地资本的一种新思路:以土地入股为纽带,建立独立于乡政府、村委会之外的新型的社区农户联合体的法人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把土地承包权集中起来入股,请有实力的种植公司来盘活土地,让农民一起致富,彻底改变过去“土地不多人人种”和“丰产不丰收”的低水平生产状况。

“土地股份合作社”既是确定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载体,也是农民在土地流转后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实体。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它接受村民的入股申请,承办土地入股的登记、核准、发放、变更以及红利分配等事项。监督工作则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承担。合作社代表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利益,在乡、村的协调和持股者的监督下,直接与承租土地的公司进行谈判,为持股农民代理使用权的交易,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有四种收入:土地流转后的地租收入、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公司务工的工资收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分红收入,以及依托宅基地改造后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

■ 结论

从各地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情况来看,最大的问题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不能排除有部分地方“土地股份制改革”只是个卖地的幌子,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国的土地审批程序。一方面,改革后农民全部入了股,而进行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集体却是村委会等具有官方背景的组织,不全代表农民利益;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时候,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将无法保障,这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对此,有专家认为,在市场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搞土地股份制改革,不仅农民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失,土地的文化功能、政治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都会产生新的问题。因此,土地股份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新的土地流转机制。

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制改革仍不失为一种促进土地有效流转的新尝试。在现行政策制度框架内,要保护好农民利益,关键是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村委会在实行土地股份制时要进行充分的民主;二是从点到面,逐步推进,尤其在进行耕地股份制时慎之又慎;三是村民要充分就业,并保障其股份分红。总之,农民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成功与否最重要的标准。

■ [相关链接]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次变迁

1 、 1950 年~ 1952 年,土地农民私有制;

2 、 1953 年~ 1956 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

3 、 1958 年~ 1978 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4 、 1979 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

『陆』 县域金融怎样服务三农,服务农村

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党的各项农村工作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而农村信用社依靠其网点多人员多的优势,不断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加大支农力度,拓宽支农领域,增强服务效能,存贷款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份额不断攀升,社会影响逐步扩大,支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日益显现。
2.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仍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广泛吸收农民的闲散资金,大力开展组织资金工作,各项存款增长很快。同时农信社还加大了贷款投放,办理了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等,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民的增收。
3.农民金融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金融意识明显增强。逐渐明白了“借鸡生蛋”、“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道理,农民金融意识的提高也反映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制约因素
1.服务主体缺位。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地撤并农村营业机构,向大中城市集中,致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作用弱化;作为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重任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成为“粮食银行”,难以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此外,农村保险机构缺乏;邮储只吸存不贷款,资金分流现象严重。农村市场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缺位。
2.服务品种单一。银行票据承兑、代理收费等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开展;各种金融产品及服务项目例如理财和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鲜有办理;保险在农村开办的品种也不多,致使投保率低和人均保险金额少。农信社除了提供信贷资金外,金融服务品种不多,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的需求。
3.服务总量不足。最重要的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一是农信社资金通过拆借和购买有价证券方式转移;二是邮政吸收的储蓄上存转移了资金;三是国有商业银行乡镇分支机构的存款上存,而使农村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和分流,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农业信贷总量投入不足,信贷投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
4.服务机制不顺。首先,农村经济分散化经营同农村金融集约化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户贷款的发放额小、面广、量大,而农村金融在向商业化转轨的进程中实行集约化发展战略,这使农业发展中的经营分散化与金融服务集约化目标产生冲突。其次,农业产业化与农村金融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步调不一致。在市场的导向下,各地出现了不同层次的农业产业化趋向,而农村金融机构却不能提供相配套的信贷、进出口结算等专业化服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再次,当前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日益扩大及多元化的趋势,但农村金融服务不论是在体制设计,还是在产品、服务的需求满足程度上都存在着缺陷。
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中长期信贷业务。二是加快农信社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合作金融体制,完善服务功能,为“三农”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放开管制,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增加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2.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办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办理代缴费等业务;尽快开发一些低费率、广覆盖的保险服务产品,特别是要推出进城务工民工的保险险种。
3.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增强其组织资金的能力;二是中央银行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四是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
4.拓宽支农领域。开发创业贷款、劳务输出贷款等产品。要把信贷与科技开发结合起来,支持科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把信贷与农村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农民掌握实用技术,切实提高素质,使其成为新时代知识农业的主力军。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信贷投向,拓宽支农领域,提升信贷服务的层次。
5.改进支农方式。针对农户贷款额小、面广、量大的特点,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完善小额信贷机制,开展现场放贷,设立“贷款专柜”,简化手续,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

『柒』 金融服务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发展城镇化的进程中

城镇化是中国经济新的发动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外贸出口、投资以及消费相继成为不同时期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但是,由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充满变数,世界经济低速增长态势仍将延续,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我国必须找准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口就业结构、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化过程和城乡空间社区结构的变迁过程,其本质特征是农村人口在空间上的转换,非农产业向城镇集聚,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动力转换。

经济学中有个重要的“纳瑟姆”曲线(如图1),它表明当城镇化水平达到30%而继续上升至70%的区间,是城镇化率上升最快的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中国城市化率年均增长0.9个百分点,2012年达到52.57%。若中国的城镇化率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持续20年才能达到70%。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国人口总数135404万。城镇人口71182万,其中流动人口23600万。乡村人口64222万。我国城镇化率为52.57%。如果扣除未真正市民化的流动人口数,我国的城镇化率将只有35.14%。如果我国在十年内达到70%的城镇化率,以现有人口数为基数静态测算,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简称“窄口径”),需市民化23600万人,每年市民化人数为2360万人;若按扣除流动人口的专家口径(简称“宽口径”),需市民化47200万人,每年市民化人数为4720万人(见表1)。

如果按201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0.495%测算,2022年我国人口总数将达到142258万,2032年我国人口总数将达到149459万人。同样十年达到70%的城镇化率,窄口径需城镇化人口总数将达24800万人,而宽口径需城镇化49600万人(见表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动态测算要达到70%的城镇化率,我国将有2.48亿~4.96亿农民进入城市,十年间每年“市民化”约2480万~4960万农村人口。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对投资、就业、消费的全方位拉动,进而优化产业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将推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拉动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新型城镇化仍然会产生新的基建投资空间。以日本为例,日本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速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后半程,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在城镇化率突破70%后,日本的基建投资增速才开始趋稳。据全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全国33270个乡镇中,仅11.7%的乡镇有公园,68.4%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34.4%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全国仅72.3%的镇实施集中供水,而且只有24.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全国仅19.4%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36.7%的镇有垃圾处理站,15.8%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应该说,我国农村乡镇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有较大改善。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伴随城镇功能完善的需要,在道路、供水、供电、住房、通讯、教育、医疗、文化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将进行大规模、全方位的建设,从而形成巨大的投资需求。

优化结构。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必然伴随着产业结构的演进。这种演进是需求结构、技术进步趋向以及供给要素的变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表现。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相连,有专家通过计量分析表明,城镇化进程与第三产业发展相关系数为0.933,与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相关系数为0.968,都呈现高度正相关。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不仅能够推动以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发展,也能够推动以商贸、餐饮、旅游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型服务业和以金融、保险、物流等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实现经济服务化。

增加就业。发展经济学派的托达罗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经常发生的,这是由于城乡实际收入的差异和获得城市工作可能性的存在。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必将推动第二、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在经济服务化背景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全球就业的主要部门,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一般达70%左右。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金融危机后期,发达国家新增的就业份额90%以上都被生产性服务业所吸纳。从我国情况看,自2007年至今,服务业已超过工业、农业、建筑业,成为经济发展的绝对主力。2011年服务业就业人员首次超过农业,早已超过工业、建筑业,成为就业绝对主力。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会为服务业的充分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就地吸纳大量的农村人口就业。

促进消费。城镇化可以扩大消费群体。阿瑟·克罗伯把中国人分为两个群体:糊口群体(10亿人以上,主要集中在农村);消费群体(1亿~3亿人)。中国低收入者(糊口群体)有消费欲望但没消费能力。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意味着糊口群体征收,一部分糊口群体转化为消费群体。城镇化可以提高消费水平。从乡村到城市,居民消费明显增加。农村人口的逐步“市民化”,将促使新型城镇中的文化、旅游、休闲、家政、美容等行业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服务水平将不断提升,进而逐步实现消费结构的升级。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516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仅5221元,是农村居民的2.9倍,人均高出近1万元。按每年“市民化”人口消费的增加和升级,将极大地促进消费。

缩小差距。增长极理论和非均衡发展理论表明,在某一时段内,特别是工业化阶段,城乡差距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共同存在的现象。按照经济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差距总是先逐步扩大,然后缩小的。从我国的情况看,城乡差距体现在收入、文化教育、医疗保障、政府公共投入等各个方面。而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将是解决城乡差距的根本出路。一方面,城镇化将加强公共设施投入,改善城镇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城镇化将提升入城新市民的收入,提升生活品质。应该说,城镇化是解决城乡差距的根本出路。

城镇化有巨大的资金需求

从新型城镇化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以及国际经验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也会创造出新的金融需求。目前,专家学者对城镇化的资金需求预测较多。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未来10年新增城镇人口将达到4亿左右,按较低口径,农民工市民化以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也能够增加40万亿元的投资需求。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指出,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达到6.91亿,城镇化率达到51.27%。如果未来城镇化以每年0.8~1.0个百分点的速度推进,到2020年前后中国城镇化率将超过60%。据此估计,未来全国将有4亿~5亿农民需要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生活等方面全面实现市民化,若以人均10万元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进行推算,仅此一项,就至少需要40万亿~50万亿元的巨额资金。王文鄢认为,人口城镇化的成本在8万元~50万元/人不等 。

虽然说专家学者众说纷纭,但根本的一条就是我国未来的新型城镇化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我认为,未来新型城镇化的资金需求主要体现在城镇公共事业建设、城镇房地产开发、城镇小微企业和城镇居民消费等四个方面。若十年达到70%的城镇化率,按资金需求静态测算,上述四个方面的银行资金需求估计将达到23.45万亿元(窄口径)~46.9万亿元(宽口径)(见表3)。

城镇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新型城镇化的公共事业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三个方面。这些项目建设,有的纯靠政府投资,有的可以公私合营,有的可以民间投资。但是,这些项目建设共同的特点是资金需求大、建设周期长、经济收益有限、偿还期长。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大量依靠的就是银行资金支持。按每市民化1人将需要投入10万元测算,每年需要投入2.48万~4.96万亿元建设资金。即便这些资金中只需要50%的银行贷款,也有1.24万~2.48万亿元。

城镇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是人的城镇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安居问题。在土地集约使用的情况下,新型城镇化必然改变传统的农家小院模式,实现住宅商品化发展。我国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按每年830万户农民市民化(2480万人除以3人/户),每套城镇普通商品住房成本10万元计算,总投资将达8300亿元,需要外部融资将达6600亿元。若按45.8%的贷款比例计算,需银行信贷资金3800亿元;若按宽口径计算则为7600亿元。

城镇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十八大提出“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工业化,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城镇化的持续推动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必然促成一大批小微企业创立、成长,产生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从目前全国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与小微企业户数可以测算出,小微企业户均贷款额约90.5万元。假设每年市民化2480万农村人口,2/3为劳动人口(万人),其中50%留在小城镇就业则约为827万人,按小微企业户均吸纳就业21人计算,预计将新产生约40万户小微企业,其贷款资金需求将达3600亿元。按宽口径计算贷款资金需求将达到7200亿元。

新城镇居民有大量资金需求。十八大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收入倍增计划中收入倍增者指的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翻一番。农民创业和扩大再生产将使得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增加,收入的提高和市民化的发展将使得农民消费升级,新市民对居住、交通、娱乐、教育方面的需求增长将带动个人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汽车消费贷款需求大量增加。2012年我国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104439亿元,按城镇人口71182万简单测算,人均消费性贷款约1.47万元。而新型城镇化每年市民化2480万人,将新增消费贷款需求3650亿元,按宽口径计算将达到7300亿元。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简单测算看,每年新型城镇化产生的银行信贷资金需求将达2.35万亿~4.69万亿元左右,约占2012年全国新增境内贷款的26.6%~53.2%。可见,新型城镇化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而农村银行机构在城镇化建设中大有可为。

银行要助推尽责

根据路径依赖理论,最初的选择决定今后的路径。“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是坏),由于规模经济、学习效应、协调效应以及适应性预期等因素的存在,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形成自我强化机制。因此,农村银行机构在支持城镇化进程中的机制建设尤为重要。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需要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与配合。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经济的“造血体”,建立现代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补齐农村金融短板,已成为促进城乡产业互融和要素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关键。

实际上,银行支持推进城镇化进程对于政府、小城镇金融消费者和银行自身均有现实意义。对于政府而言,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利用信贷资金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对农民而言,可以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更新消费观念,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有效拉动内需和消费;对银行自身而言,可以拓宽客户资源,拓宽中间业务渠道,挖掘丰富的金融财富,增强综合竞争力。

机构下沉

在前几年的机构撤并风潮中,大量的县域分支机构被撤并,有的县市甚至除了农行和农村信用社,没有其他大中型银行机构。要做好城镇化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前瞻性研究,立足长远发展,根据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原则,将机构网点开设到县域、乡镇,发挥熟人、熟地的优势,开展贴身服务。健全服务功能,开通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渠道,提高新型城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

在银行网点的管理上,可以按照网点服务功能与范围,将银行网点分为区域中心型网点、便利型网点和新型自助服务点三种类型。区域中心型网点属于全功能银行,设置在县域或大的乡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便利型网点属于有限功能银行,设置在小型乡镇,以基础性金融服务、收单业务为主,突出低风险、低成本和便利性;新型自助服务点以自助服务为主,配备综合服务终端、助农取款POSE、离行式自助设备等。区域中心型网点负责管理、指导社区便利型网点,并提供业务支持与服务;新型自助服务点作为实体网点的触角与补充,延伸至社区的楼道、药店、超市等社区生活场所,三种类型网点构成层层递进、协作分工、相互支撑的网络体系。

准入放宽

中国城乡差别比较大,农村的区域性差别更大。农业和农村经济有自身的特点,农民信用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土生土长”的“草根”金融。作为银行监管部门,在鼓励支持现有银行机构向下延伸服务网点的同时,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要在坚持“改制不改姓,更名不离农”的总体原则下,加快推动农信社股份制改造。通过协调三方(政府、省联社及属地监管分局)、实时沟通、分类推进、包片督导、按季通报、考核问责等措施,实行“政府+市场”的改革模式。要进一步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允许更多种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和乡镇的布设,尤其是在不发达、欠发达县域的设立,并突出本地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民间资本的投资比例。

权力下放

为了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了严格的授权管理。但是,由于信贷审批权力逐级上收,审批链条拉长,尽管基层机构享有的企业信息最为真实全面,却因为缺乏应有的信贷决策权,无法及时满足企业有效的信贷需求。而有权审批人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漏损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实现科学正确决策,只能对难以看准的项目进行否决,导致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逐年萎缩,难以适应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现状和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掌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特点和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划分信贷管理权限,实行分类指导下的区域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风险控制水平高、业务市场广阔、有效信贷项目多的分支机构,适当扩大授权和转授权。实行项目负责制,试行直报审批制,由项目营销负责人直报有权(最终)审批人,减少中间环节,减少信息漏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资金回流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用以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虚拟资本。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机制运作的主要路径是“以系数法或资产波动法计量不同风险资产所需的经济资本→以增量配置法分配经济资本→以资本回报率评价经营绩效”。由于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精确、高度的逐利性,必然导致区域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使得银行机构难以较好地平衡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矛盾。

农村银行机构要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所作为,必须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建立与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制订并落实“两个高于”(即“三农”贷款增速要高于GDP增速,高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工作目标。另一方面,要对欠发达地区经济资本管理模型进行优化,即主要在经济资本的分配和考核环节引入调节系数,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入。在经济资本的分配环节,要降低“三农”、城镇化贷款的资本占用系数,按信贷增幅不低于或高于当地GDP增幅的标准配置欠发达地区经济资本;在经济资本的考核环节,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差异的实际,按一定的调节系数下调欠发达地区经济资本期望回报率,提高基层银行机构开展“三农”、城镇化贷款的积极性,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让利于民

2012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作为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我国银行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在实现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实现银行利益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一方面,突出“免”字,普惠客户。农村银行机构要坚持服务收费“四项原则”,做到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要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免除客户开户、销户手续费,柜台、ATM机具查询服务费及工本费等服务项目费用,降低金融消费者成本负担。

另一方面,强化“让”字,以义取利。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整治银行业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及时纠正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和强制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产品,了解你的客户的市场”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三农”、城镇化贷款的利率水平,切实降低农村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坚决杜绝“杀鸡取卵”式的利率定价方式,筑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活用政策

农村银行机构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用好用活政策上有所作为。农村银行机构在坚持执行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同时,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要用改革创新的思想认识政策,用足政策空间,要在同样的政策下找到适合自己的着力点,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银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开展金融服务工作。

2012年底,国家四部委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文件,笔者认为目前的平台政策体现为: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加强指导、明确责任,规则不变、弹性掌握。控制总量是指,银监会规定2013年贷款总量不能增加,同时对贷款、非贷款融资实行全口径监测。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分类管理是指,2013年到期的平台贷款,银行可区别情况给予扶持:包括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重大项目,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加强指导是指,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进入名录以获取银行信贷支持。建议政府结合土地储备新规研究对策,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争取其他有土地储备的平台公司尽早进入土地储备名录,满足银行信贷融资的基本条件。明确责任是指,政府平台总体属于财政性风险,控制总量由银行法人机构负责,风险防范的任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则不变是指,包括控制总量的原则不变,分类管理的方式不变,区别对待的要求不变,逐步化解的路径不变。弹性掌握是指,银行业将积极支持铁路、公路和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国家重点项目建设。

主动营销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面临新的形势,追求盈利与风险化解之间的关系平衡成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关键。从美国、日本利率市场化进程看,竞争压力下银行的风险偏好有所上升,贷款占资产比重平稳上升,存贷比持续提高。因此,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银行机构必须积极行动,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当地优势,注重培育优良客户群,为小城镇建设的稳步发展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要转变“坐等客户上门”的观念,开展主动营销,多深入企业和乡镇,多走访客户,多倾听客户的声音,在需求中找市场,在服务中寻客户,不断提高新型城镇化融资需求的满足率、覆盖率和满意率。要规范农村城镇化信贷业务运作程序。开展区域评价,针对农村城镇化建设目标市场,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区域评价报告,为信贷支持和营销决策提供依据。对选定的拓展区域和项目,及时进行金融需求分析,整合产品,制订全面、贴身服务方案,及时开展营销,对于区域整体符合支持条件的,根据该区域特点制订整体服务方案,实行区域整体营销。

创新制度

先进的制度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三要素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而制度是人尽其才的保障,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达成工作目标的保障。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需求明显有别于以往大城市、大中型企业和大项目的需求。新的金融产品则是农村银行机构有效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工具和手段。农村银行机构要努力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以及相关的政策支持规范体系,有针对性的提供差异化产品,推动崭新的金融品种打进农村市场,推动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

一是创新服务手段。积极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手段,促进业务办理效率的提高和资源优化整合。围绕银行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代理保险、代理基金、个人理财等业务,创新开发中间业务品种。对已在大城市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应尽快在县域金融机构推广。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网点、人才、信息等优势,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创新,逐步将业务渗透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产权交易服务等领域。

二是创新担保方式。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扩大抵质押贷款范围,接受企业自身用的无形资产(品牌、商标、专利)、集体土地使用权、厂房、宅基地和集镇商铺、库存产品等作为贷款担保;推出中小企业信贷、小企业循环贷款、亲友抱团贷款、企业信用联盟、网贷通等贷款业务;农村小额信贷允许用农作物、农产品、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获得贷款。

三是创新融资产品。结合城镇化建设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开办购建房贷款,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所需消费贷款,鼓励农民购买小型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支持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具有经济实力的村民担保的方式试办助学贷款。努力满足小城镇建设对信贷资金的需要。

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农村银行机构要以满足“三农”、城镇化的有效信贷需求和防范风险为原则,以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为根本,完善信贷制度、定价策略和考核办法,优化信贷流程,增加信贷投放。要科学设立风险容忍度。对经过条线和内审部门检查认定,信贷人员确已依规操作,恪尽职守的,要依规免除其经济责任,实现尽职免责。

监管激励

日本社会学家横山宁夫提出的“横山法则”认为,自发的才是最有效的。作为银行监管者,必须要善于完善制度和规则,引导农村银行机构积极主动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监管引导。要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存贷比和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要求,如对农村银行机构的存贷比设立下限要求,要求不低于60%;允许农村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容忍度高于平均不良贷款率的2~3个百分点。参照扶持小微企业做法,降低农村银行机构“涉农”、“涉城镇化”贷款的风险权重至75%。支持农村银行机构发行“城镇化金融债”,补充资金来源支持城镇化建设。要建立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信贷导向评估监测制度,提升农村银行机构金融服务能力和动力。二是完善扶持政策。建立信贷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和信贷投入奖励机制,将特殊补贴政策与普惠制农村税收政策相结合,实现偏远地区农村商业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搭建沟通平台。由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定期召开新型城镇化建设联席会、项目供求信息推介会,及时向金融部门通报小城镇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引进、经济运行等情况,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推介银行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金融服务产品等,增进企业与银行部门的相互了解,实现政府决策与金融政策相一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捌』 农村信用社发展研究的目录

摘要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选题目的、意义)
1.2 研究进展
1.3 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4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2 农村信用杜发展现状分析
2.1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2.2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对农村经济的贡献分析
2.3 影响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的因素分析
2.4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评价
3 农村信用社经营能力建设的方向
3.1 农村信用社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分析
3.2 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能力的界定
3.3 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能力的整合模型
4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经营能力评价
4.1 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4.2 指标体系构建
4.3 各指标数据的无量纲化处理
4.4 确定各层次指标权重
4.5 综合评价值的算法及结果分析
4.6 福建省九地市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5 农村信用社经营能力建设体系
5.1 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能力建设
5.2 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的科技能力建设
5.3 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5.4 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外部环境基础
6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综合发展能力建设的实施途径
6.1 农村信用社的战略管理
6.2 培育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核心竞争力
6.3 新时期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道路选择
6.4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途径
7 农村信用杜经营能力建设的区域案例分析
7.1 石狮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业绩改善能力分析
7.2 延平区信用联社实施金融助理制度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7.3 长汀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改革与发展实践
7.4 漳州市芗城区北斗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实践分析
7.5 连江县农村信用联社改革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
8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2004年福建省27个县级市农村信用社17个指标原始数据表(1)
附录1 2004年福建省27个县级市农村信用社17个指标原始数据表(2)
附录2 2004年福建省27个县级市农村信用社17个指标原始数标准化(1)
附录2 2004年福建省27个县级市农村信用社17个指标原始数标准化(2)
附录3 2004-2005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指标数据表
附录4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评价指标说明
附录5 2004-2005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指标原始数据
附录6 农村信用社经营能力评价指标权重的一致性检验
附录7 2004-2005年福建省九地农村信用社经营能力评价指标原始数据
专题
专题一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文献综述
专题二 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专题三 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思考
专题四 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探讨
专题五 论农村信用社构建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体系
专题六 农村信用社摆脱经营困境的出路选择
专题七 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形成及防范措施
专题八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探讨
作者2000年以来发表的论文及参与的科研项目
后记

『玖』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在国外的研究动态如何啊

美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多是由政府拨款创办、得到政府大量资金支持和严格控制的金融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发放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农村贷款。其主要特色是政府成立了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和小企业管理局等不同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农民家计局的目标群体主要是那些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青年农民,向他们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中长期贷款,帮助他们在农村创业;同时也提供农村公益性项目的贷款,例如灌溉排水、房屋建筑、水土保持与开发等贷款。商品信贷公司的职能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价格补贴,以达到发展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村收入的目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为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架设大型电线、组建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以及电话通讯设备等农村电气化建设。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小企业提供信贷帮助。这里的小企业是特指那些与农业生产有关且独立经营的企业,如农产品收获储存,以及为农场管理、土地规划提供服务的经营性企业等。美国政策性金融的又一特点是政府资金支持。20世纪30-60年代,政府农业投资累计达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当时美国全国农户数不足1000万户)。其中商业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等的资本金都由联邦政府拨款,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也由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小企业管理局的资金则来自国会拨款提供的周转基金和收回的贷款本息。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行为还受到政府立法保护和干预。1933-1934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农业信贷法》和《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1936-1938年,美国又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和《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法规,从法律法规上加强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

『拾』 怎样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党的各项农村工作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而农村信用社依靠其网点多人员多的优势,不断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加大支农力度,拓宽支农领域,增强服务效能,存贷款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份额不断攀升,社会影响逐步扩大,支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日益显现。 2.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仍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广泛吸收农民的闲散资金,大力开展组织资金工作,各项存款增长很快。同时农信社还加大了贷款投放,办理了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等,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民的增收。 3.农民金融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金融意识明显增强。逐渐明白了“借鸡生蛋”、“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道理,农民金融意识的提高也反映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制约因素 1.服务主体缺位。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地撤并农村营业机构,向大中城市集中,致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作用弱化;作为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重任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成为“粮食银行”,难以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此外,农村保险机构缺乏;邮储只吸存不贷款,资金分流现象严重。农村市场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缺位。 2.服务品种单一。银行票据承兑、代理收费等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开展;各种金融产品及服务项目例如理财和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鲜有办理;保险在农村开办的品种也不多,致使投保率低和人均保险金额少。农信社除了提供信贷资金外,金融服务品种不多,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的需求。 3.服务总量不足。最重要的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一是农信社资金通过拆借和购买有价证券方式转移;二是邮政吸收的储蓄上存转移了资金;三是国有商业银行乡镇分支机构的存款上存,而使农村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和分流,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农业信贷总量投入不足,信贷投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 4.服务机制不顺。首先,农村经济分散化经营同农村金融集约化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户贷款的发放额小、面广、量大,而农村金融在向商业化转轨的进程中实行集约化发展战略,这使农业发展中的经营分散化与金融服务集约化目标产生冲突。其次,农业产业化与农村金融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步调不一致。在市场的导向下,各地出现了不同层次的农业产业化趋向,而农村金融机构却不能提供相配套的信贷、进出口结算等专业化服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再次,当前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日益扩大及多元化的趋势,但农村金融服务不论是在体制设计,还是在产品、服务的需求满足程度上都存在着缺陷。 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中长期信贷业务。二是加快农信社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合作金融体制,完善服务功能,为“三农”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放开管制,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增加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2.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办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办理代缴费等业务;尽快开发一些低费率、广覆盖的保险服务产品,特别是要推出进城务工民工的保险险种。 3.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增强其组织资金的能力;二是中央银行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四是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 4.拓宽支农领域。开发创业贷款、劳务输出贷款等产品。要把信贷与科技开发结合起来,支持科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把信贷与农村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农民掌握实用技术,切实提高素质,使其成为新时代知识农业的主力军。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信贷投向,拓宽支农领域,提升信贷服务的层次。 5.改进支农方式。针对农户贷款额小、面广、量大的特点,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完善小额信贷机制,开展现场放贷,设立“贷款专柜”,简化手续,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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